2006-03-08
1、兰州改造污水处理系统 严防污水“犯”黄河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08日
本报兰州3月7日电 记者曾华锋报道:黄河流入兰州的水质为二类饮用水标准,但出兰州时却跌到四、五类。“十一五”期间,兰州市将投资15亿元改造污水处理系统及管网,重点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排水管改扩建、污水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以防止污水再度“犯”黄河。
2、中新社:三峡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有望2008年全面建成
来源:中国新闻社 2006年3月7日
中新社北京三月七日电 (记者 孙宇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前中共重庆市委书记黄镇东今天在参加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透露,按照目前进度,三峡工程有望在二00八年全面建成。
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表示,三峡工程原定二00九年完工,但是按照目前进度看,工程有望在二00八年完成一百七十五米蓄水,并基本完工。
据了解,目前,三峡工程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左岸大坝全线建成,右岸大坝也超过一百六十米高程;左岸电站提前一年实现十四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至二月上旬累计发电量已超过一千亿千瓦时。
到二00五年末,三峡工程分期移民任务累计完成移民安置九十四点一万人,迁建调整工矿企业一千三百七十一户,复建房屋两千八百五十三万平方米。
重庆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长王鸿举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库区移民迁建将有新变化,将完成三期库底清理和验收,满足在汛后蓄水至一百五十六米水位的需要。另外将搬迁安置移民八万人,复建房屋二百三十五万平方米。
3、四国共论澜沧江-湄公河商运
来源:昆明日报 2006年03月07日
记者从云南省商务厅获悉,"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调联合委员会"于3月6日在老挝占巴塞省召开第5次会议,为期3天的会议将集中讨论澜沧江-湄公河的河道商运问题,寻求更好的推动4国澜湄区域经贸合作交流方案。
据悉,澜湄河道的开发和治理在中、老、缅、泰、越政府间官方合作,以及亚行、荷兰银行和瑞典等国际基金和国际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发展迅速。2005年澜湄河道航运主力货船已由原来的150吨提升为250吨,今年船舶吨位达300吨的大船也能通航了,大批量河运能力可降低约30%的物流成本,澜湄河道商贸往来已更趋现实。
此前,记者曾从亚行驻中国代表处获悉,2006年亚行将继续提供总额2557万美元的一揽子赠款,用于促进湄公河流域的开发治理和环境保护。除亚行外,今年荷兰和瑞典的政府和金融组织,以及由英国政府资助的"亚行扶贫合作基金"也将为澜湄流域开发治理提供经济援助,预测数字显示,2006年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将为澜湄河道开发治理提供总预算为3611万美元的资金援助。各方资金流的注入,将为澜湄河物流黄金通道的建设提供保障,澜湄河整体航运开发今年还将再上台阶。
此次"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调联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召开,四国代表将围绕河运港口收费、通关检查收费、航道维护等实际问题开展深入探讨,旨在借澜湄商船河运整体条件改善之机,谋求中、老、缅、泰四国更深层次的经贸商务合作。
4、中国环保NGO成参与倡导重要力量 上千家NGO成为我国环保先锋
来源:公益时报 2006-3-7 作者:晓 晨
中国的环境NGO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诞生,数量不断增加,能力和影响力逐渐增强。据专家估计,全国大约有1000多个成型的本土环境NGO,其中草根组织100多个,学生社团500个,其他的是各地有政府背景的环境NGO。这是2月28日发布的《2005:中国环境危局与突围》透露的数据。
环保NGO成参与倡导重要力量
该书认为,中国环境NGO已成为普及环境教育和倡导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力量。2003年以来,环境NGO参与了多起重大公共事件,进行公众倡导并力图影响政策,进入了公众倡导的新的发展阶段。如对都江堰杨柳湖、木格措水坝以及怒江和金沙江虎跳峡电站的质疑,以及对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决策争议等,关注和诉求指向了政府公共政策和商业利益集团。另外,在去年的热点环保事件中,NGO成为公众参与圆明园防渗膜工程评议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质疑和批评西南水电无序开发的主要力量。
在民间草根NGO之外,中国还有一大批有政府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由于拥有较强的专家优势、政府认同以及体制内的沟通渠道,环境NGO对公共决策产生了积极影响。"如国家环保总局下属的两个全国性社团表现活跃,值得关注。"据了解,这两个社团分别是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担任会长的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2005年4月新成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
绿皮书还指出,近几年,中国环境NGO发生了一些新变化,比如媒体和学者的民间化现象、环境NGO的网络化等。另外,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群体的集体参与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新特点。2004年6月5日,近百位企业家聚会在阿拉善,发表"阿拉善宣言",成立了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这被看成中国企业家回报社会的一个集体亮相和标志性事件。
这部环境绿皮书由"自然之友"组织编写、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得到了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的资助。"我们试图更多的表达第一线环保人士、记者、律师、NGO人士以及有关群众的观点。"该书主编梁从诫指出:"我们的工作是基于一种民间的立场。这样一种视角和立场,对帮助和促进政府部门、传媒界和学术界在环境问题上的科学决策、选择研究重点,都应有所助益。"
环境污染呈现"复合型、压缩型"特点
环境绿皮书指出,中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方面,陈旧的经济增长方式,对能源、资源的巨大需求,使得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严重污染的趋势仍将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资金投入不足、治污工程建设滞后、结构性污染依然突出等多种原因,使得治理污染的速度赶不上环境破坏的速度。
环境绿皮书认为,我国的污染已经呈现出"复合型、压缩型"特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中后期出现的污染公害已在我国普遍出现,我国已没有继续支持目前经济增长方式的环境容量。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6亿,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不断增长的经济规模和人口,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按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将增加4~5倍。这个阶段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环境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时期。
同时,我国的资源将逐渐短缺,重要矿产资源供不应求的局面将进一步加剧。到2020年,45种重要矿产资源中,可以保证的有24种,基本保证的有2种,短缺的有10种,严重短缺的有9种。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的大宗矿产,如石油、铁、铜、铝、钾等均不能满足需求。其中,铜需求量缺口357万吨,铝需求量缺口1055万吨。
环境绿皮书预测,中国正在为环境污染付出沉重代价。目前,我国1/3国土已被酸雨污染,主要水系30%成为劣五类水,60%的城市空气质量为三级或劣三级,市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世界银行2001年发展报告中列举的世界2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占16个。许多大城市肺癌标化死亡人数增加了8~10倍。据研究,空气污染使慢性呼吸道疾病成为导致死亡的主要疾病,其造成的污染和经济成本约占中国GDP的3%~8%,达到1280亿元,相当于广东和上海GDP的总和。另一个数据是,到2020年,中国仅为燃煤污染导致的疾病就将付出3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这意味着如果届时中国仍保持9%的经济增长率,全部用以补偿这一项还不够。
5、哈尔滨限期治理500家重点污染源 今年100家
来源:新华网 2006年03月08日
新华网哈尔滨3月8日电(记者 高增双)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减轻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对松花江的污染,哈尔滨正采取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污染治理,今年对100家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5年内限期治理500家重点污染源。
据介绍,哈尔滨市加大了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力度,今年对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100家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同时,将按新标准对医疗机构加大污水排放限期治理力度,对中型以上饮食服务业废水污染源也将分期分批进行限期治理。到2010年,限期治理医药、化工等500家重点污染源。
据了解,哈尔滨将在呼兰利民、双城和宾县宾西开发区进行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园建设试点,推进哈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建设,进一步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在制药、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点的创建。在年排水量10万吨以上的哈药总厂等1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开展中水回用,力争中水回用率达到30%。
以减污、降耗、增效为目标,哈尔滨市还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并严格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十一五"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域及各排污单位。对全市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确定调整重点源清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6、2007年松花江哈尔滨段将实现持证排污
来源:新华网 2006年03月07日
新华网哈尔滨3月7日电(记者 高增双)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松花江流域内的全部重点源和新建排污单位实现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为尽快改善哈尔滨市江段水质,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水,保障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对松花江流域总体要求,哈尔滨市制定了“十一五”期间《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面源污染,加大监管、投资和监测力度,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各类功能区水质标准,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按此方案,到2010年,哈尔滨市水主要污染物比2005年削减15%以上,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市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9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50%。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14条一级支流水质达到相应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据介绍,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将实施五项重点工程: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确保饮用水安全;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有效控制城镇污染;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控制流域排污总量;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控制面源污染;实施水质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7、周生贤答疑:松花江不会引起第二次污染
来源:《工人日报》 2006年03月08日
“通过多次监测,多点取样,模拟试验,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春季温度上升之后,松花江不会引起第二次污染。”今天,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黑龙江省101名代表的密切关注下,解答了松花江水目前是否清洁、安全,百姓是否可以放心饮用的问题。
“党中央历来非常重视松花江的问题,特别是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又加大了力度。胡锦涛总书记曾对这个问题做过一次批示,最近又有一次批示。温家宝总理深入哈尔滨,亲自调研,解决松花江污染问题。中央成立了一个应急领导小组,对随时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这一仗打得很漂亮,圆满结束。”
“第二个工作就是监测为主,力求沿江人民饮水、生产生活活动不受影响。这个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针对老百姓密切关注的一些问题,比如鱼能不能吃、奶能不能喝、1000万亩水稻能不能按时灌溉等,我们都进行了新闻发布。”他说。
周生贤召集十几个部门进行研究后,认为对松花江必须加大治理力度,而规划已基本形成:第一,把松花江列为与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在治理过程中,把治理水污染、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确保饮水安全,作为这次规划的重中之重。
他说,该规划要报国务院审批之后才能生效,其他关于投资之类的具体内容,由于还未得到授权,不宜对外宣布。
针对百姓普遍关心的水污染赔偿问题,周生贤表示,这个问题不是环保总局牵头解决,但有另外的部门牵头,目前正在加紧工作。(程莉莉)
8、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答记者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08日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93年颁布实行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全面修订,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办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取水许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一是,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这对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取水许可制度需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二是,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对取水需要加强统一管理,并强化流域统一调度,避免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地区分割与部门分割;三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增加水资源配置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四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密切相关,由于《办法》没有规范水资源费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予以适当规范。
问:为什么取水需要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有没有作出例外规定?
答: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按照水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条例》明确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的几种例外情况: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三是,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四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除此以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问:《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由各省区市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国务院需要把制定标准的原则明确下来。《条例》规定,除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制定外,其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二是,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当事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原则上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具体的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如果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
三是,规范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为了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应当解缴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问:《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直接取水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答:妥善处理农业生产直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关系到节约水资源和农民减负增收。考虑到农业生产取水量大(据水利部统计,2004年,全国农业生产取水3585.7亿立方米,占当年总取水量的64.6%,其中农田灌溉取水3227.1亿立方米,占农业生产取水量的90%)、用水模式粗放,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农业生产直接取水收费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而且在作出规定时,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两个因素,分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纳三种情况作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农民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条例》规定,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均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民使用供水工程例如水库中的水,只需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单位向国家统一缴纳。
二是,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在定额内免缴水资源费。《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只要没有超过定额,就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也就是说,对于大量的、分散的单个农业生产者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免缴水资源费。
三是,农业生产超定额取水的,虽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比较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行业,例如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步骤和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农业水资源费标准也确实是比较低的,据水利部估算,全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大约为0.002元/立方米。
《条例》施行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大力研究推广农业生产节水技术,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农民逐步改变高耗水的生产习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问:与《办法》相比,《条例》在取水许可制度上作了哪些修改与完善?
答:一是,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批的程序,明确了审批权限和期限,规范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发放程序和有效期限,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的基本依据。《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流域、区域间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三是,增强了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公告。
四是,明确了不予批准的情形。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避免行政机关任意“不许可”或者“乱许可”,《条例》明确了不予批准的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等。
五是,强化了取水许可审批的法律约束力。《条例》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问:为保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措施,在《条例》实施前和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后续监管。为了促进合理取水和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如果出现自然原因导致水量减少、取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进行限制,在发生重大旱情时,还可以对其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二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层级监督。《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在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量予以限制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通知;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下级水利部门应当将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水利部门,上级水利部门发现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等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下级水利部门纠正。
现在距《条例》实施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当前我们应该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尽快熟悉《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为实施打好基础。二是,要尽快清理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各种规章与文件,该废的废,该改的改,《条例》要求建立的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在《条例》实施前应当尽快落实。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落实,《条例》施行以后,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避免法律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法制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群众监督是保证法律执行的重要手段,希望社会各界及时向我们反馈《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9、我国电力可持续发展与水电开发(杨永江)
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 2006年3月8日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电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重化工业发展阶段,由于产业和消费结构决定了,电力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又由于我国能源资源的特点决定了电力发展必须以火电为主,这就给资源和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我国较丰富的水电资源是电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看电力需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固有的发展规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产业结构和人们的基本需求不同,对电力的需求水平也不同,科学判断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是正确预测电力需求的基础。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上世纪60年代提出,世界银行基本采用的国家经济发展规律,即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经过三个阶段:一是初级产品生产阶段;二是工业化阶段;三是发达经济阶段。其中工业化阶段又以重化工业阶段为核心。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左右就会进入重化工业阶段。重化工业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增长速度快;二是增长周期长;三是产业牵动性强。重化工业是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乃至经济、科技总体实力的重要标志,是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关系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重化工业阶段是一个国家物质快速积累和物质基础形成,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阶段。
据初步核算,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15亿元,人均GDP约1267美元。从人均GDP水平,以及从近年来我国居民对住宅、汽车消费需求和用电的快速增长情况看,我国2000年以后,就开始了重化工业发展阶段。
重化工业阶段的电力消费特点
从上个世纪,已经完成或开始重化工业发展阶段的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一阶段电力弹性系数都大于1。
总体来看,电力弹性系数大于1是世界各国重化工业发展阶段(1950—1980)的普遍规律。这说明,在以重化工业为核心的工业化阶段,由于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影响,电力弹性系数要高于初级产品生产阶段和发达经济阶段。
尽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电子、信息化技术的提高,人们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建立节约型社会;但是作为以住宅、汽车为代表的个人基本需求和以交通、城市化为代表的公共需求,都还是靠钢铁、水泥等堆砌而成的;社会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基本没有改变,这些物质的生产手段也无多大改变;因此,对电力的基本需求也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也是如此,我国从2000年进入重化工业发展阶段,电力弹性系数就大于1。
电力发展需求预测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需求,2020年比2000年GDP总量翻两番:2006~2010年我国GDP年均增长8%和电力弹性系数为1测算,发电量年均增长8%,2010年发电量将达3.4万亿千瓦时,相应需要发电装机7.5亿千瓦;2011~2020年我国GDP年均增长按7.2%和电力弹性系数按0.9测算,发电量年均增长按6.5%考虑,2020年发电量将达6万亿千瓦时,相应需要装机13.5亿千瓦。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要基本实现现代化,人均1个千瓦是必需的,目前全世界人均装机容量在0.5千瓦以上,到2004年底我国人均装机只有0.34千瓦,差距还很大,发展空间很大。
二、优先开发水电是我国电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长期处于缺电局面,电力长期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状态,1998年电力供应稍有缓解,就又出现今天这种严重缺电局面,这是不应该的。目前经济发展对电力产生的巨大需求,并不是偶然的、人为的,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重化工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发展规律;而且这一巨大需求,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要有充分认识和准备,否则会葬送大好的发展时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敏感的战略机遇期,机遇和挑战并存,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要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行业。
优先开发水电是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能源资源构成客观上决定了,电力发展必须以火电为主,这就给电力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对火电发展致命的约束,并不是它所向空气中排放的硫化物和氮化物,而是二氧化碳。因为硫化物和氮化物现有技术可以处理,而二氧化碳目前无法处理。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成分?对人类的影响已经显现,并且是深远的,已呈扩大趋势。如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可再生水能资源,是缓解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对电力巨大需求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的重要措施。
优先开发水电是能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中国的水能资源丰富,年复一年,可以持续地开发利用,不会因人们的深度开发而减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可再生资源的价值。
水电的成本低。水电是目前人类所开发利用成本最低的发电方式。在我国水电的经营成本只有0.01~0.05元/千瓦时。
如果再考虑环保、资源消耗等因素,水电更具竞争性。
水电的利润高。据原电力工业部财务口径统计,1980~1999年,全国总发电量为62660.8亿千瓦时,其中水电占15.3%,火电占84.7% (含核电等);总售电利润1037.5亿元,其中水电约占64%。
三、优先开发水电的条件已经具备
过去我国水电资源开发水平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长期处于缺电局面,水电工期相对较长,远水不解近渴;二是电力投资短缺,水电投资相对较大;三是资源和市场分离,我国水电资源82%在西部地区,用电市场在东、中部地区。
全国联网为水电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我国所处的重化工业发展阶段,对电力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同时随着全国联网工程的逐步实施,为水电开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电力市场空间对于每座电站来说都是弹性的,并不是刚性的;但是由于水电调度灵活、调峰性能好、竞争能力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比如雅砻江水电调节性能好、淹没损失小、造价低,平均上网电价只有0.22元/千瓦时,虽经2200公里长距离输电送到苏州,送出成本为0.12元/千瓦时,落地价只有0.34元/千瓦时,低于当地0.37元/千瓦时火电的上网电价。
全社会开发水电的积极性高
水电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低廉可控的经营成本,相对较小的投资风险,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目前国家、集体、个人开发水电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了大、中、小水电站开发并举的格局。
目前几乎所有规划的水电站都有人开发,这是一个难得的局面。水电企业已成为银行竞争的客户,水电融资比较容易解决,充足的资金供应为加快水电开发创造了条件。
我国水电建设水平提高
目前全世界在建的水电项目三分之一在中国,而且,在建的三峡装机规模、龙滩碾压混凝土坝,小湾双曲拱坝、水布垭面板堆石坝都是世界第一;我国通过三峡水电站建设,将水力发电机组的制造水平提高到70万千瓦,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水电将拥有众多的世界之最。因此,可以说中国的水电设计、施工、设备制造都是世界一流的。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水电精英。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和未来,世界水电开发的主战场在中国,中国将主导世界水电开发。
西部大开发的需要
西部大开发主要目的:一是解决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二是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三是解决江河之源保护问题,最终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82%的水电资源分部在西部地区,据初步测算:2000~2020年西部地区新增开发水电装机20000万千瓦,按平均每千瓦投资6000元,共需投资12000亿元。按年利用小时数4000小时测算,年发电量8000亿千瓦时,按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测算,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平均年利税率为20%(增值税17%)计算,每年创造利税400亿元。
西部水电开发可以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可以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通过企业行为来实现,减少国家负担;二是增加当地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三是实现全国的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电力结构;四是促进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减少下游的洪涝灾害损失,拓展生存空间。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开发水电不仅创造了直接的发电效益,而且,还发挥了防洪、航运、灌溉、旅游等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开发水电不仅仅是水电企业获利的需要,更是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安全的需要。比如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建设,不仅创造可观的直接经济效益,还可以使下游的防洪标准提高到百年一遇;随着上游的溪洛渡、白鹤滩、虎跳峡等大型水电站的建设,下游的防洪标准还会进一步提高。
四、优先开发水电的政策支持
国家要搞好电力发展规划
根据我国能源资源的构成,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做好电力宏观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是必然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不仅仅用来发电,它还具有防洪、灌溉、航运和旅游等综合功能,国家必须做好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
国家要优先审批水电项目
水电具有直接稳定的经济效益,具有直接吸引投资的能力,目前吸引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大量资金投向水电,形成了大、中、小并举的开发格局。国家要制定政策保护和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以促进这种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因此,水电项目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划、环保、土地、移民等条件落实的前提下,只要业主资金落实就应优先审批。
国家要优先平衡水电的电力电量
开发水电的基础,依赖于广阔的电力市场,目前全国联网基本形成,“西电东送”的通道基本打通,国家要加快“西电东送”通道的建设,增加西部水电外送能力,促进西部水电开发。考虑到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水电的电力电量应优先平衡。
完善水电的税收政策
水电站具有发电、防洪、航运、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创造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可是目前水电企业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不但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且税负水平远远高于同类产品其他生产企业和其他行业。国家应综合考虑水电的社会效益,以及同类产品的税负水平,制定合理的水电税负标准,实现公平税负。
加快开发我国丰富的水电资源,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电力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国家应该采取“两优先、一公平”的政策,即优先审批、优先平衡、公平税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水电的竞争性是最终决定水电开发快慢的根本因素。作为政府应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及制定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应该说水电企业,在所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仅仅提出优先审批、优先平衡、公平税负的最低要求;这是国家能做到的,也是必须做到的;这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从电问世以来,水电就是相对最经济、最环保和可持续的发电方式,因此,尽可能多地开发可再生、清洁、经济的水电资源,是我国电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