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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四日绿家园江河信息汇总

2006-02-24

1、公众为什么不参与环保

来源:新京报   2006-2-24

    新华社前天(1月6日)的一则报道说,由国家环保总局指导的“民生指数”显示,公众对环保的认知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环保参与能力差,绝大多数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应该如何参与。

    更详细的数据是,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知程度达到85.4%,27.1%的公众表示对环境污染“最关心”;而80%以上的公众最近三个月没有参加过环保活动,参与的公众仅占6.3%.

    绝大多数公众能对环保予以关注,也在情理之中。去年8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联合媒体发布过一份公众调查问卷,征集民众对“十一五”环保规划的意见和建议。结果显示,94.9%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已相当紧迫。

    公众对环保的更加关注,是现代社会人类对自身生存和发展进行观照、反省和判断的结果。在当下,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重要内容的“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加速了人们对环保的主动关注。而与主动关注相应的,是中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促使人们对环保问题被动关注———一种意识的产生和强化,往往是从危机的出现和加剧开始的。

    公众是环保事业进步永恒的推动力。公众对环保的关注,表明公众的环保意识已经达到了普及阶段,环保事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个“一呼百应”的机会,如果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呼应公众对环保的殷殷期待,必将获得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但是,关注环保仅仅是第一步,如何让公众参与环保事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现在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公众“不知道应该如何参与”。

    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不少地方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但整体而言,在公众如何参与、以什么程序参与等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更不知道用怎样的方式是最合理最合法的”。

    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离开了公众参与,它将行之不远。我们建议,要珍惜公众参与环保的巨大热情,有关部门应该在机制上、法律上等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

    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没有对公众的信息公开与社会的监督,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规划通过了,项目开工了,最终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很不理想。曾经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值得欣慰的是,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几次点名批评了违反环保法规的项目和单位,这种直面问题、披露问题的方式,有利于达成对环境领域的社会共识,实现社会共赢。

    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比如,对一些重大的环境政策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对那些密切关系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举行听证会,广泛了解公众的意见,集中民智,使得决策实现科学、依法和民主。我们注意到,具有突破意义的《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已经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许多规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能够通过并实施,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将会拓宽许多。

    在法律上给公众参与环保以有力支持。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希望中国也能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都可以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从而制止和处罚环境破坏行为,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公众有效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

2、公众能否把住“环保第一关”?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4日

  在经历了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北江污染等重大环境事故的严峻考验后,人们开始探讨:怎样才能防患于未然,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污染消灭在萌芽之中?

  在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广泛发动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实现民主、科学决策,对于真正发挥环评“环保第一关”的作用,无疑是有益的思路。

  然而,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评法》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由于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使得公众难入其门。

  国家环保总局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公众参与环评、协助把好“环保第一关”,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可以想见,如果《暂行办法》顺利实施,对于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确保环评报告的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将善莫大焉。

  但是,仔细考量各种现实因素,又不免让人心生隐忧:大门开启之后,公众能否真正参与环评,协助把好“环保第一关”?

  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公众参与环评的主要实施方———规划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是否真心欢迎公众参与,以及能否尊重“游戏规则”?

  由于长期存在的官僚习气,一些机关对公众参与往往心口不一;而且,项目建设单位与公众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取向,许多业主对环评“敬而远之”,遑论公众参与?再有,环评机构良莠不齐,“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者大有人在,能容公众插手、“节外生枝”吗?

  倘若,公众参与在利益操纵下变形为一种“形式”和“秀场”;或者,积极参与、大声举报之后一切如旧,甚至变本加厉,还能让公众保持参与环评的热情吗?

  日前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调查结果显示: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三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只有16%,而在这其中打过该电话的只有9.2%。这些数字,乍看好像是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不强,但进一步分析,更重要的根源,恐怕在这样的举报和参与,一直就没有很好的“结果”和效果。如果举报流为一种摆设,参与变成一种“架势”,那么公众的参与意识就会越来越淡薄。

  因此,要想激励公众的参与热情,有了这个《暂行办法》,只是制度建立的第一步,重要的还在把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发布,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解决环境问题的坚定决心;松花江等一连串环境事故,唤起全社会对污染“兵临城下”的危机感;影响深远的圆明园防渗事件,传递了公众参与的热情与力量。现在的关键是,让这几股力量形成合力,防止环评公众参与“中梗阻”。

3、牡丹江絮状物是水栉霉 三家企业被责停产

是否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尚需进一步化验

来源:《新京报》  2006年02月24日

  综合新华社、《生活报》报道 23日上午,有关环保专家组专家称,牡丹江市一取水口发现的不明水生物已经被确定为一种水生真菌,其名称为水栉霉。

  原因系上游排放工业废水

  环保专家组成员、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放说,经专家组成员现场观察牡丹江市取水口及海浪河上絮状物的生存状态、群体形态及室内镜检,确定这些大量繁生的黄黏絮状物为一种水生真菌―――水栉霉菌丝缠绕体。

  这次黄黏絮状物发生在海浪河斗银河段至牡丹江市西水源段(海浪河入牡丹江处),全长约20公里。专家组分析认为,水栉霉是水体受到一定程度单、双糖或蛋白质污染的指示生物,这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所致。至于是否对人体有毒副作用,还需做进一步的试验和化验。待最后的权威性结论出来后再作公布。

  当地卫生局组织牡丹江医学院的专家在小白鼠身上做毒理实验,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进行了在小白鼠胃中注射污染物的实验,经过40多个小时的观察,小白鼠无异常反应。

  三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

  牡丹江市政府秘书长、新闻发布言人王树印昨日说,针对海浪河水质污染情况,环保部门已经责令3家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停产整顿。

  据介绍,几天来,牡丹江市和海林市环保局组织了排查组,对牡丹江市水源地海浪河沿岸所有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经调查发现有23家工业企业,其中有10家企业正常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根据这些生产企业的排污情况,环保部门已经责令海林雪原酒业、海林啤酒厂、海林食品公司屠宰车间3家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停产整顿。

  王树印说,针对这些企业的情况,下一步还将拿出进一步的处罚和整改意见。

  牡丹江饮用水市场平稳

  王树印介绍说,据调查统计,21日瓶装水生产企业和商家共销售瓶装水15521箱,是平时销售量的7倍,22日瓶装水销售量为5562箱,销量迅速回落,市场趋于平稳。

  记者在牡丹江市一些大超市看到,货架上饮用水数量充足,前来买水的市民很少。大福源超市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市民买水只是在21日前后多一些,这两天都基本正常,没有出现抢购的现象。一位姓芦的市民说,听说水质没有啥问题,现在大家都用自来水做饭。

  ■背景资料

  何为水栉霉?

            这是有关环保专家组提供的水栉霉的显微照片。

水栉霉是一种低等水生真菌,属藻状菌纲,水栉霉目,水栉霉科。它常常生活在污水中,在下水道出口附近也可以发现。其特征为:黄黏絮状物在水中为乳白色、絮状,一般沉在水中,或附着在水中其他物体上,或附着在河床上。

  水栉霉属腐生菌,生长周期40-50天,适宜条件下,菌丝长度由5毫米可长到60毫米。每年十月底开始繁殖,第二年一月中旬出现漂浮。幼龄菌丝为乳白色,老龄菌丝为黄褐色。它生长到一定长度后,在菌丝中部产生气泡,开始漂浮,随水冲下。

4、长江上游主要江河水质明显好转

来源:新华社  2006年02月23日19:01

  新华社成都2月23日电(李凌翌)据四川省环保局监测,长江上游主要河流1月份水质明显好转,水质指标为近10多年来最好。

  据四川省环保局最新公布的1月份环保系统的监测结果显示:全省119个水质监测断面中有83个断面达标,主要江河流域的干流水质明显好转,长江干流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嘉陵江干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Ⅱ类,岷江、沱江注入长江的水质也达到Ⅱ类,呈现近十多年来从未有过的良好势头。

  据了解,四川省目前共拥有106个环境监测站,对全省的环境进行全天候的监测工作,形成了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获取环境质量信息。据介绍,四川省环保局将进一步健全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的环境质量。

5、为节能开道为新能源保驾 我国能源立法提速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4日

●《可再生能源法》及九部配套规定施行

●日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群将出现

●注重配套,突出节能,更看重经济手段

  记者吴兢报道:由建设部起草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互联网上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收到了数十封电子邮件积极参与讨论。该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必须执行节能标准,并注重使用可再生能源;同时要求审计政府办公楼的耗能情况,并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整改。

  能源趋紧,立法提速。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法》及与之配套的9部规定陆续施行,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税收优惠规定正在制定;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个由15家单位组成的《能源法》起草组正式成立,拉开立法序幕;北京等地也将为节约能源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规定正在为节能开道,为新能源保驾。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确认、价格保障、税收优惠等都写进了法律。与之配套的9部规定,更是把保护绿色能源细化到发电管理、价格分摊、技术规范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部分,由电力用户统一分摊,每千瓦时电终端用户分摊还不到1厘钱,却使可再生能源企业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接入,也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

  上海市政府出钱,一个15千瓦的屋顶太阳能发电设备示范工程将很快现身宝山区野桥菜场。项目实施人、上海电气太阳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元昊高兴地说:“这是《可再生能源法》吹来的第一缕春风!”因为价高,过去该企业的太阳能电池等产品90%远销欧洲,国内市场份额不多,现在可以由政府全额“埋单”或补贴建太阳能示范工程了。上海最大的屋顶太阳能示范工程就正在申报政府补贴。朱元昊说:“有了这部法,我们的太阳能示范项目可得到政府更多支持。法律是可再生能源的第一推动力!”

  今年1月起,湖北武汉市的新建住宅严禁采用低飘窗、落地窗等耗能过大的设计。这是该市为节能所做的明文规定。专家估算,低飘窗、落地窗等流失的能量约占整个建筑能耗的六成,而仅增加墙面保温和隔热一项就可大大减少建筑能耗。

  多次参与能源立法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博士认为,今后的能源立法将更加重视三方面内容:注重制度设计的配套性、可操作性;突出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着力把经济手段写入法律。

  专家预测,一个日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群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出现:《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将加快修订;《能源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律法规将抓紧起草;2007年,以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综合利用为重要内容的循环经济法,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加上刚刚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将构建一个稳定、经济、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大大提高我国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6、水电开发所创造的财富到哪里去了? 

文/水博     2006-02-23

最近有两篇文章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一篇是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的一份调查报告,题目是《黄河上游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另一篇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有关人士透露,由于煤价、运费等全面上涨,我国发电企业面临全面亏损,预计明年电价将要上涨1分。有关水电开发是否导致群众贫困的争论,网易论坛开设了一个新闻Pk专题,让正反双方意见在网上争论。看来中央党校的牌子还是有影响力的,根据目前的统计结果,大部分网友支持党校的“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的意见。相反,关于全国电价即将调整1分的信息,网民的意见则几乎都是强烈反对。然而,实际上却很少有人知道,这两个问题上公众的倾向意见,完全是互相矛盾的,反对水电开发的结果必然会减少水电的产量,因而也必然会导致我国电价的上升。因为,很多人都不了解水电开发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全国的老百姓。

水电造福社会。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这种特点,凡是水电比重比较大的国家电价都比较便宜,而且随着世界能源价格的不断上涨,电价的上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相对来说,水电的低电价优势几乎是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电力构成中,大约有六分之一来自水电,由于水电的成本比较低,才能保证我国目前的电价水平。中央党校的教授的文章《黄河上游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中所说的龙羊峡水电厂的上网电价才0.14元/度,还不到一般火电厂的一半。也就是说龙羊峡水电厂的大部分利润不是在水电开发商自己,而是绝大部分让国家拿走了。国家就是用这些低价的水电,来平衡电网中高价的火电,最终使得我们国家的总体电价不至于太高。所以,确切地说黄河上游水电开发的最大收益人是全国的老百姓。由于目前我国电力的价格完全是由国家控制的,开发商能不能赚钱全都在于国家的定价。当然国家为了鼓励、保证开发商的积极性,也不能让开发商赔钱,所以,我国水电的电价一般都采用“还本付息”政策定价。例如,龙羊峡的开发成本低,上网电价只有0.14元,而三峡的建设成本高一些,上网电价就是0.25元。

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三峡的电价,也要比一般的火电低得多。而正是因为我国有这样大量的低价水电存在,才使得我国的整体电价不至于太高。也就是说水资源作为一种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并不是谁开发之后水电的利润就能归谁所有的,而是国家要通过这种“还本付息”确定入网电价的方式,最终控制水电开的利润分配。而且一般来说国家开发水电所创造的财富,主要地都被用于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体现在降低整体电价上)。这种情况也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

此外,水电开发就是一种利用资源、创造财富的过程,自然界中的水能资源人们不去利用就只能白白的流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相当于财富白白流失。所谓,“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的说法,是一种非常片面、狭隘的理解。通常主要只是指水电开发之后产生的移民问题。具体到中央党校调查报告中的黄河上游的水电开发的移民,还不到当地人口的1%,在这些移民当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毕竟还是有所提高的,当然也确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不能适应改变之后的生活环境,而变得更加贫困了。这里面确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但是,也不能排除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因素。我们怎么能因为有这种现象的存在,就整个否定水电开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性质呢?就像我国改革开发放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下岗工人变得相对贫困的一样。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虽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极大的富裕了人民的生活。我们怎么能看到个别的下岗工人的现状,就得出“经济越发展,群众越贫困”的结论呢?

最近几年,市场上的能源价格急剧上涨,然而,正是由于我国有这些水电的存在,才使我国社会的电价,始终没有跟着煤炭的价格同比上涨。但是,随着煤炭的价格的不断攀升,我国“电煤博弈”的现象正在越来越激烈。由于我国的煤炭市场已经放开,而电价一直由国家控制,很多火电厂已经到了不发电少亏损,发电越多、亏损越大的地步。最近的电力供应紧张,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这种煤炭和电力价格不协调,电厂买不到煤或者说不愿意赔本发电的因素。这次有关部门向社会透露我国电力企业面临全面亏损,明年电价即将上调,恐怕也是“电煤博弈”已经到了电价不长不行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再因为个别移民的问题,否定、阻碍必要的水电开发,那么减少水电只能会使我国的能源形势更为紧张,价格更高,煤荒、油荒、电荒更严重,老百姓也不得不承受更高的电价。事实很清楚,不管在哪个国家,低电价的水电都是全国人民的一种公共福利,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越低,这种公共福利就越少,水电开发的成本越高,这种公共福利同样也就会越少。所以,几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曾经有国大力开发水电的阶段,水电的开发程度一般都比较高。

然而,由于水电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技术支撑,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水电开发利用程度目前还普遍较低。我国也由于建设资金匮乏问题,前50年的水电开发程度还不到技术可开发资源量的10%。现在,发展中国有了经济实力之后,都要加速自己国家的水电开发,在自然资源利用方面赶上发展国家。但是,国际上有一种非主流势力,不愿意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极端(反坝)组织在自己国家的水电已经开发殆尽之后,开始打着各种环境保护的旗号,大力攻击发展中国家的水电开发。妄图用一种冠冕堂皇的舆论,剥夺发展中国家使用水电这种低价、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权利。

从上的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地污蔑水坝的破坏环境的宣传非常时髦,然而,世界发展的现实却是挪威、瑞士、加拿大这样水电比重大的国家一直都是生态环境良好,反倒是那些水电资源匮乏的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日本)无一例外的都经历过惨痛的环境污染阶段。其实,水电开发的结果大家都可以看到。包括我国的解放前建的丰满、解放后的新安江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二滩,几乎没有一个水电站不是环境优美的湖光山色,风景宜人的旅游胜地。即便就是全世界最失败的三门峡水利工程,改造之后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也已经是利大于弊,否则,它也绝不可能存在到今天。

这一宣传和现实脱节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关注,1996年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首先确认了小型水电属于清洁的可再生能源,鼓励各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发利用小水电。2002年在南非约翰雷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上,在进一步调查和争论的基础上,到会的192个国家首脑又一致通过鼓励了大型水电开发的决议。同时高峰会议还委托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大型水电开发搞得最好的中国召开一次水电与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商讨具体的促进各国水电开发措施。2004年《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论坛》在北京如期召开,并一致通过了确立水电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地位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北京宣言》。这样污蔑水电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谣言,就已经彻底的被事实和国际主流社会所否认。

现在,国内外反坝组织又把主要精力放在利用人权问题,鼓动水电站移民反对建水坝上面。他们采用的方式之一,就是以民主、人权为借口,无限夸大水库移民的权益,并以此为借口制造各种矛盾。实际上,水资源是国家社会公共所有,水资源的受益人应该是全国公众,目前世界各国的水电开发基本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当然,水库移民除了和全国人民一样享受水电带来的低电价福利之外,自己的利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证。根据不同的情况,世界各国公认的移民补偿标准,都是要求水库移民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而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认为,水资源创造的应该价值百分之百的归当地居民所有。所以,水库移民应该用自己移民前后的生活进行比较,而不应该也不能用水电站为社会创造了多少价值来考虑自己的补偿要求。

例如:怒江地区目前农民的平均年收入还不足千元(折算成原煤大约也就相当于3吨煤),怒江水电开发之后的年发电量大约相当于5000万吨原煤,按照五万移民估计,怒江水电开发的效益平均大约相当于每个移民每人每年产出1000吨煤。也就是说怒江的水能资源利用开发之后,当地农民的人均年产值将增加300多倍。然而,怒江的水电开发之后,不可能按照火力发电的价格入网。所以,怒江水电开发的效益绝大部分,将会以低电价的形式返还给整个社会公众。除此之外,中央和地方按照国家政策的分别收取不同比例的税收,发电运行企业赚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库移民除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之后,也还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后期扶持资助。其中,移民享受的比例到底多少才合适,是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不能否认,忽视、侵犯移民利益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过分强调移民利益,把属于国家的水资源当成聚宝盆,利用水电属于公共利益的特点,想不劳而获的永远寄生在水电站上的思想意识也是不能纵容的。

国际上常用补偿的标准是:下限应该保证不低于移民原有的生活标准,上限通常是不超过所被占用的地产的最高社会评估价值。据了解:现在美国有些地方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共工程的拆迁补偿一旦超过了社会评估的最高值,就会被认为工程承办单位是在用全体纳税人的利益送人情。法院就要出面干预。也有的人认为迁移应该充分尊重移民本人的意愿,补偿水平必须达到让移民本人满意。目前国际上有一个“水坝与发展决策新框架”(DDP)就比较坚持要达到让每一个移民都自愿的移民标准。对于这一点,国际社会争议很大。因为水利水电工程不像是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可有可无,很多情况下其工程是关系到国家、社会安全的国计民生大事。号称是自由世界的楷模的美国,在其水电大开发时期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水库的移民,也历来都是没有任何协商余地的。据悉,至今美国有些地方法律中仍然对公共工程中的移民容许有1%的强制拆迁比例。

当然现在也有很多水利基本建设已经完成的发达国家,因为已经再没有什么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可建。所以,确实有一批发达国家赞同实施所谓每个移民都自愿同意的DDP标准。然而,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同意这种DDP标准,因为,必要的水利水电建设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保证其国家发展、社会和民众安全的基本设施。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让几个人的意愿,来左右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公共安全。所以,除了那些必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已经建设完成了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赞同DDP标准的。

应该承认,我国以往强调国家计划经济,对公民个人利益重视不够,像右派下放、知识分子下乡一样,历史上也曾经有过对移民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况。目前体制上的弊端所产生的三农、腐败等问题,也确实会造成某些工程移民利益受损的现象。但是,我们在强调保证移民利益,着手解决体制问题的同时,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上去。我们不能不看到,国内、外妄图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极端环保势力,目前主要就是想利用移民问题大做文章,破坏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水利水电开发。我们一些糊涂的学者,也在国外极端组织提供的各种名誉、利益面前,失去基本的判断力,随声附和的过分强调移民利益。更有甚者对水电开发所创造的巨大社会财富视而不见,仅仅根据个别人的情况,就断言说什么“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有的甚至公开的宣称“这样的水电开发,还不如不搞”。对于这种宣传,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水电资源是全国人民的财富,水电开发是全国人民的福利,任何反对、破坏水电开发的宣传,最终损害的都是全国人民的利益。

当然,我们也并不能说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就可以忽视移民的权益,不过,我们应该清楚,贫富差距加大、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是我国面临的共同的社会问题,决非是水电开发工程本身的责任,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社会分配制度问题。而不应该把一些社会矛盾,引导成为反对具体水电开发工程的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