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1
1、环保问责 直接到人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1日
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月20日公布施行。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
老办法缺少威慑力
近3年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每立案100件仅能查处0.7人
《暂行规定》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既要对“单位”,也要对“人”。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有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从近几年监察机关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察的情况看,人为因素是一个重要方面。”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告诉记者。
据介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而且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一些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够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事,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问题时有发生。
2003年以来,环保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据统计,3年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7万余件,查处责任人500余人———平均每立案100件仅能查处0.7人。
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处罚中,往往是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很少处罚责任人。这种处罚对个人利益、升迁往往影响不大,缺乏威慑力。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说,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这一问题,200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部署,并要求尽快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新规定增强操作性
明确了各种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档次和幅度
据介绍,《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普遍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并明确了处分档次和幅度。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不少地方为招商引资,大大降低环保‘门槛’,制定三年免缴排污费等‘土政策’。按照《暂行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将受到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等等。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等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打铁还须自身硬
年内将培训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近期还将查处一批环保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一些地方环保系统内部也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暂行规定》对环保部门自身依法行政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是一把‘双刃剑’。”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计划今年内对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祝光耀说,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近期环保总局将与监察部联合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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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暂行规定》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2、我国首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公布施行
官员瞒报污染事故可开除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2006年02月21日
昨天,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罚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对于瞒报重大污染事故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官员将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共16条,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
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称,该规定的出台施行,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
李玉赋副部长表示,《暂行规定》施行后,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另外,为有效落实《暂行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计划今年内重点培训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透露,此次培训的重点是政府部门和负有环保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人员、各项环境保护许可证件审批核发人员、排污收费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污染事故应急人员以及环保行政处罚人员等。
■《暂行规定》摘要
延误污染事故处理可开除
祝光耀强调,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监察机关将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求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不得擅搞旅游
《暂行规定》规定,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允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撤消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动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也不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开展参观和旅游活动,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和旅游项目。违反者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接举报不办理者将被记过
依据《暂行规定》,环境监察人员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举报,但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于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的单位,环境监察人员就不再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和上级任命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撤职和开除。
为受检单位报信者将撤职
《暂行规定》还规定,任何公职人员都必须保守检查秘密,不得为即将被检查的排污单位通风报信,扰乱正常执法,对于有如上行为的官员,监察机关及其上级单位将依法给予违法乱纪者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倘若因此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时,监察机关将对其给予开除处分。
擅收审批费者可直接撤职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介绍,《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责令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不得擅自批准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为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同时,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不得以各种借口收取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审批费用。祝光耀说,有以上情形者,监察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给予撤职。
3、守望家园:打掉环境污染的保护伞
来源:人民网 2006年02月21日
“为环境污染开绿灯、给环保执法设障碍的各种保护伞,今后将失去保护!”20日,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为环保执法锻造了一把寒光闪闪的“尚方宝剑”,令那些不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放在眼里的国家行政人员望而生畏。
“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由于扭曲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作祟,一些本应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在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存在,不仅不尽保护环境之职,反而乱开绿灯、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或巧立名目,制定与环保法相违背的土政策,明目张胆地保护大肆污染环境的企业,使执法人员进不了厂、动不了手;
或以“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稳定”为由,为违法者通关说情,对被查处的企业拒不执行“关停并转”;
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编制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让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规划蒙混过关;或以长官意志取代专家意见,违法审批不该上马的建设项目……
凡此种种,不仅助长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流弊,而且严重削弱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不仅埋下了大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定时炸弹”,导致污染事故事有发生,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消解了群众战胜污染的信心。
一言以蔽之,地方保护伞不除,“地方政府为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把手抓环保”的号召就会永远是一句漂亮的口号,各种危害经济安全、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就无法得到根除。
治国需重典,处罚要到人。我国环境保护三十多年来的艰难历程表明,如果环境执法只停留在罚款上、只局限在“公对公”上,就只能是隔靴搔痒、难儆效尤;如果不把那些保护污染的“幕后黑手”绳之以法、晓以利害,就免不了故伎重演、污染反弹。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手推出的《暂行规定》,矛头直指违法违纪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让那些乱打保护伞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尝到切肤之痛,轻者警告、重者摘帽——一旦危及自己的仕途前程,影响自己的升迁进退,相信各种各样的保护伞将失去支撑、不攻自破。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难能可贵的是,《暂行规定》并没有网开一面,把环保系统内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排除在外。“打铁须得自身硬”,那些不依法履行责任、恪尽职守,甚至知法犯法、渎职犯罪的环保工作人员,将会一视同仁地受到应有的惩处。
正如业内人士所分析的,《暂行规定》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扫清环保执法难的外围障碍、清除各种保护伞提供了有利的武器,也给环保工作人员戴上了一顶“紧箍咒”。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暂行规定》的深入实施,在内外夹击的情势下,对乱开绿灯、乱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惩处,将有章可循,不必再依赖“领导批示””。
当然,再好的法律、再健全的规章,如果得不到有关部门坚决切实的执行,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会贻笑大方。“无论涉及到什么单位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但愿这样的决心和承诺,能够在《暂行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以一贯之,少打折扣。
4、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改变中国能源构成
来源:新华网 2006年02月21日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 额尔敦巴图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的一位普通牧民,去年以前,他一直点牛油灯照明、靠牛粪取暖做饭。而中国政府近年制定的鼓励再生能源开发的计划,让他的家庭用上了风电。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目前,整个内蒙古草原的小型风机发展到了13万多台,为60多万农牧民解决了基本生活用电问题,装机容量、发电量和推广应用程度居中国首位。
专家认为,中国对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可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减少对石油、煤炭等能源的依赖,进一步缓解经济快速发展中能源的供需矛盾,同时取得更大的环境效益。
长期以来,煤炭作为中国的主要能源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尽管中国煤炭等能源储量比较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目前可开发的剩余开采能源总储量为1392亿吨,仅占世界总量的1/10。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被称为绿色能源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根据权威部门测算,今后20至30年内,中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相当于目前煤炭年产量的一半,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中国的风能资源丰富,储量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约10亿千瓦,可开发的装机容量约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目前中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76万千瓦。
内蒙古是中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据统计,全区风能总储量达10.1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1.01亿千瓦,占中国可开发利用风能储量的40%。据内蒙古风电能源公司经理刘滨述介绍,截至目前,全区共实施了10多个风电项目,年发电量1.5亿千瓦时以上。
与此同时,中国对太阳能的开发利用也具相当规模。资料显示,中国每年陆地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目前,中国共建设了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总装机1.96万千瓦。
中国目前户用沼气池已达1300多万口。2005年,中国又安排国债资金10亿元,用于在农村进一步推广沼气。目前,在农村,以沼气、秸秆为代表的生物质能源利用总量已超过2.5亿吨标准煤,约占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用能的50%。在山西晋中、晋城等地区,沼气已经成为当地居民冬季取暖的重要能源。
除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外,中国还加大了对潮汐能和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分别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和西南各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表示,中国政府把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解决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将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些重大法律制度,如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等。专家指出,这一法律的实施将为今后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
5、评论:让“环境优先”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来源: 法制日报 2006-2-21
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不再是环境保护服从于经济发展,而是要让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建立在我国环境和资源能够承载的基础上。
在考核政绩时,不能再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唯一标准,而应把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绿色GDP的方法来衡量地区发展和考核干部政绩,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权。
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改变过去一直贯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基本原则,而要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的政策逐渐发展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以体现。
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性文件,该决定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相当一个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第三部分第八条决定的内容特别令人关注,这一条明确提出了要“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并首次提出了在一定的地区“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禁止开发”。
这意味着,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又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可以说,这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和“环境优先”、“保护优先”作为政策性要求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出现。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和环境政策已经有了重大的战略性转变,甚至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转变。
自1981年以来,在环境保护总体政策方面,国务院共发布了5个决定。即1981年2月24日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5月8日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12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6年8月3日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2005年12月3日通过的这一决定。在前4个决定中,涉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虽然始终贯穿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但是,由于实行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不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结果导致了许多地方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往往让环境保护向经济发展让路,在实际上变成了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项目在“协调”中建设了,应当建设的“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为了减少建设和运行成本在“协调”中省去了;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协调”中被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由此造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20多年来集中出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环境问题到了非痛下决心解决不可的地步。
而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将过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改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一定程度的环境优先,正是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的战略决策,其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正确处理环境与经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其环境保护立法将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这一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我国的环境状况可望能够改变整体恶化的趋势,迎来环境改善的曙光。
我国环境政策的这一重大变化,应当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解决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问题时予以贯彻实施。
首先,在发展的思路上,不能再继续沿用过去和现在的高投入、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要坚决淘汰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的落后生产方式。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不再是环境保护服从于经济发展,而是要让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建立在我国环境和资源能够承载的基础上。
其次,在考核政绩时,不能再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惟一标准,而应把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绿色GDP的方法来衡量地区发展和考核干部政绩,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权。
最后,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改变过去一直贯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基本原则,而要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的政策逐渐发展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以体现。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政策只有变为法律才能保证它的稳定性和国家的强制性。因此我们期待着我国环境政策的这一重大转变能很快地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能真正贯彻实施。
6、河南2005年投入32亿治理淮河流域水质污染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6-2-21
河南省2005年度淮河流域治污工程项目基本完成,近期通过国家检查组的验收。据统计,去年该省共完成淮河治污工程项目56个,总投资32亿元,淮河流域10个出省境目标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达到90%。
2005年,河南省共关闭淮河流域涉水企业和生产线107家(条),使淮河流域及全省工业结构和布局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同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提高到每立方米0.8元,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为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正常运营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保障。
据悉,河南省为淮河治污所采取的许多措施颇受关注。其中,省政府关于"所有县城及重点城镇都要在2007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决定,得到了国家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并将在整个淮河流域进行推广。
7、湖北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成效显著
来源:湖北日报2006年2月21日
昨日在全省文物局长会议上获悉,湖北文物保护工作取得新成就,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成效显著。
去年,湖北共完成三峡库区23处地下项目考古发掘,总面积达35610平方米,同时完成85000平方米考古勘探任务,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肯定。地面文物复建进展顺利,秭归凤凰山完成复建工程21处,巴东王爷庙、顾家老屋等5处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兴山3处复建工程竣工。秭归屈原祠仿古复建通过专家论证。
南水北调文物保护规划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确定丹江口水库湖北淹没区文物点192处,确定引江济汉工程文物点23处。重点编制遇真宫、净乐宫等重要文物建筑单体保护方案,其中,遇真宫保护方案已纳入南水北调办文物保护规划汇总方案中。郧县辽瓦子遗址、丹江口北泰山庙墓群考古发掘取得重要成果。
今年,两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仍是文物保护重点。配合完成三峡库区156米蓄水前三期移民验收,湖北将组织全面完成国务院批准的3万平方米考古发掘任务。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区和引江济汉工程的抢救性文物保护发掘,论证确定遇真宫保护方案。
8、南水北调工程严控"资金缺口"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6年2月21日
记者昨天从国家发改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获悉,目前,已先后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先期建设的26个子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今年,将继续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至漳河南段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对于南水北调工程的评审,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将在打足概算投资的基础上,严把投资关。评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严防搭车项目和投资层层加码,既要严格控制投资,又要打足概算投资,不留资金缺口。据介绍,评审在水利部只报送静态投资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比例,增列建设期贷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计列工程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
9、贵州完成10个三峡库区上游水污染治理项目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6年02月21日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贵州省环保部门获悉,“十五”期间,贵州省积极组织开展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卫生填埋及工业污染治理等工作,目前三峡水污染治理项目已完成10个,6个在建;进入三峡库区的乌江和赤水河出境断面水质均达到优于Ⅲ类水质标准,实现了国家确定的目标。
为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今年全省防治工作主要从源头抓起,
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源,并确保在贵州省三峡影响区和上游区不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重特大环保群体性突发事件。同时,按照新确定的项目目标,今年要建成投运的项目有贵阳市金阳新区和仁怀市的污水处理工程及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和安顺市的垃圾处理场;完成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治理,水晶集团生产废水治理、循环及生产污水治理,水钢集团生产废水治理和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矿井废水及洗煤废水治理等4个重点工业污染项目;力争年内全省开工建设2~4个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10、5大问题困扰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6年02月20日
中新网郑州二月二十日电(记者 史宝银) 记者今日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获悉,虽然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黄河上中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十分艰巨,构筑黄河粗泥沙“第一道防线”任重而道远。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具体表现为:一是治理任务艰巨,难度愈来愈大。目前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仍有
六千七百多万亩,其中二十五度以上的达六百九十万亩,急需改造。特别是七点八六万平方公里的多沙粗沙区,治理任务异常艰巨。同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不断增加,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压力。
二是黄河上中游地区水资源和河道执法等任务艰巨。随着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西部大开发以及晋、陕、宁、蒙地区能源及重化工基地的建设,用水需求越来越大,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确保黄河中游不断流的形势严峻,任务更加艰巨。
三是基础研究薄弱,科研缺乏重大突破。在水土流失规律、土壤侵蚀机理、坝系相对平衡理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水权制度改革与推广等领域的研究,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黄土高原的土壤侵蚀方程尚未创立。与洪水预报相比,泥沙预报滞后,随机预报仍属空白。水土流失监测评价体系尚未健全,覆盖水土流失区的监测网络体系还未形成。重大科研成果少、水平低,与生产结合紧密和实用性强的先进技术仍比较少。
四是管理机构经济基础差,职工收入低。机构所属企业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经营范围雷同,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在管理模式上,政、事、企没有完全分开,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竞争力差,很难走向市场。造成经济支撑管理的水平低,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五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干部队伍素质结构还不尽合理,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影响了科技治河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11、黑龙江牡丹江市水源地取水口发现不明絮状物
来源:新华网2006年02月21日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2月21日电(记者徐宜军、程子龙)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源地取水口发现不明絮状物,可能造成水污染。目前,部分市民开始抢购饮用水,并大量储存自来水。
据了解,牡丹江市政府部门在21日的当地媒体上公布了水源地发现絮状物一事,表示目前还不能确定到底是什么物质,但可明确漂浮物为有机物。
市民吕先生家住地明小区,他告诉记者,20日晚,他们小区居民开始大量购水,由于购水的人很多,他不得不到离小区很远的市第一医院附近去购水。他说,现在抢水的人太多,购水电话已经打不进去了。
几位市民向记者反映,20日晚,牡丹江市的两个大型超市关得很晚,后来去的多是买水的。记者发稿前,几位市民还告诉记者,他们得回家储水买水了,否则如果发生大停水的事就麻烦了。
据牡丹江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叶丹介绍,牡丹江市的饮用水源地在海浪河下游。19日下午4时左右,市自来水公司报告说,取水口被不明絮状物堵住,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取样检测。
叶丹说,为保证水质,自来水公司已经加氯消毒。经检测,自来水的理化指标没有发现问题,但有机项目在牡丹江市还检测不了,目前正取样送往省里进行检测。同时,市疾控中心也已经取样送往省城检测。据介绍,海浪河上游并没有什么化工企业。目前,牡丹江市区还没有停水,但有的地方水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