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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六日绿家园江河信息汇总

2006-02-16

1、7吨浓盐酸倾入广东顺德河涌 污染已受到控制

来源:《广州日报》2006年02月15日

  “只听见轰隆一声,油罐车将前面的轿车压在下面,巨大的油罐飞出几米远,大量的液体涌到路面,一时间公路上冒起浓烈的白烟,路边的绿化树木瞬间就枯萎了,空气中的气味特别难闻……”昨日上午,顺德区境内德胜大桥收费站旁的碧桂南路,一台外省籍油罐车由于违规操作导致两车追尾。事故导致7吨化学物品浓盐酸倾泻而出,随后沿着路边排水沟流入容桂境内的河道造成生态威胁。

  事故发生后,顺德交警、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多个部门迅捷赶往现场紧急进行抢险工作。最终调查表明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   浓盐酸倾泻而出

  这场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化学物品泄漏事故于昨日上午11时许发生,现场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大桥收费站旁边500米处的碧桂南路上。

  “当时我正好在现场,看见油罐车从德胜大桥收费站方向快速驶来,显然是刹车不灵,一阵刺耳的刹车声中,轰然撞上前面停着的轿车。”在现场,目击者张先生告诉记者说,两车追尾的一瞬间,卡车上面的油罐被巨大的惯性抛起来,然后重重地砸在几米远的路面上,随后,大量的液体涌出来,马路上立即冒出一阵阵的白色烟雾,并且可以听见马路发出“滋滋”的响声。随即,空气中布满刺鼻的难闻气味。

  由于事故现场位于一个十字路口,当时来往的行人和车辆非常多,面对突然而来的变故,人们纷纷躲避从路面蔓延而来的不知名的淡黄色液体,同时,令人头晕的气味越来越重,令人感到呼吸困难,有人终于反应过来:这是腐蚀性极强的化学物品!有人开始拨打110报警。

  处理———   用掉10吨消防水

  接到险情后,容桂消防中队和交警部门人员紧急出动,4分钟后,多台消防车和清理路障的吊车就赶到事发现场,疏散人群,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展开后,消防人员用水枪喷射路面,将不断往路面蔓延的化学品进行稀释,以求将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程度。

  当时在现场的卡车司机告诉消防人员,泄漏的化学物品为浓盐酸,总共为7吨。

  半小时后,7吨盐酸水被消防人员清理干净。“7台消防车一起上阵,总共用了10吨消防水,将路面和水沟的化学物品全部清理到旁边的一条小河涌里。”一名消防人员说,赶到现场后在一定的距离之外进行稀释化学物品作业,刚开始时不敢过于靠近化学品,因为强烈的腐蚀性物品对人员的威胁很严重。

  他说,消防水冲到路面与化学品结合后,白烟渐渐消失,而化学物品所到之处,路面的水泥层表面已经开始松软。

  记者在现场看见,尽管盐酸水已经被清理干净,道路旁边原本一片生机的绿化树木已经叶子焦黄,一片枯萎的模样。

  在旁边抢险的人员说,别说是树木,就是人的皮鞋、钢铁也经受不住如此浓度的盐酸侵蚀。

  惊险———   轿车被压成铁饼

  在现场,一辆轿车瘫在卡车前面,后半部分已经被压成铁饼似的,车轮破裂,玻璃破碎。而后面的卡车同样受损严重,车轮变形,车头破裂,车厢和原本连成一体的油罐分离,两者之间相隔足有5米远。

  “轿车里面连司机有三个人,当油罐车将轿车压扁后,里面的三个人居然毫发未损,一个接一个地从里面钻了出来。”一名目击者说,事故发生后,由于后半部分严重变形,轿车的后门根本打不开,车内的三个人是从前门出来的。

  记者留意到,出事的油罐车挂湖南长沙车牌,与其他专门运送油产品和化学物品的车不同的是,这辆卡车为普通的卡车。

  一位交警说,初步调查,油罐车是私自用于运载化学品的。肇事司机用普通的卡车装上油罐进行化学品运输显然违规。另外,核载4吨的卡车装载7吨化学物品也属于超载行为。对此,司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截污———   投入8吨石灰

  事故发生后,除消防部门外,顺德区公安、交警、安监、环保等部门也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各项工作的处理。

  顺德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现场泄漏的化学物品为高浓度盐酸。在经过消防部门紧急清理后,盐酸已经随着消防水一起流入不远处的一条小河涌中。但是,由于盐酸浓度太高,必然会对沿途河流造成污染。为了防止污染的水流进入顺德主要的河道德胜河,环保局已经要求当地政府将盐酸流经的小河涌两头截断。

  据悉,16时左右,环境保护局紧急征调8吨石灰运至现场,救援工作人员立即将其全部洒入受到污染的河段,经过化学反应处理后,17时30分左右,环保局技术人员分别从多个位置取水样检测,发现水质开始逐渐变清,至18时,水质基本上达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局人员将被截断的河涌下游一方闸门打开,被截断6个小时的水源得以往下游流去。

  顺德区环境保护局规划科科长郭达光告诉记者说,河涌的上游不远处有自来水厂的取水点,尽管被污染的河水经过处理后可以排放入下游河流,但是并没有达到饮用水取水点的标准,因此,目前还不能开放上游一端的闸门,按照目前的进度来看,水质要今日才能够彻底达标恢复正常状态。

2、小水电考验政府执行力

来源: 中国环境报 2006-2-16 

    小水电项目的无序开发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可谓触目惊心,在一些地方,流水潺潺、绿树夹岸的自然风景不见了踪影,延续了多少年的原生态景象被破坏殆尽。

  没有制定整体开发规划,不进行规划环评,即使进行了环评,也不按照环评的要求,遵照“三同时”的原则,实施环保措施。这就是小水电开发建设现状。小水电投资小,经济效益却很可观。因此,尽管小水电项目会对水流水质、水量以及环境生态等造成影响,当地政府往往出于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大都对小水电项目的建设采取支持的态度,并给这方面的招商引资大开方便之门。在一些地方,小水电之多,对生态破坏之严重,已经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以至整个经济发展格局。

  小水电的发展不仅考验着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而且考验着地方政府的环保执行力。企业的本性是逐利的。目前绝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树立自觉执行环保法律、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观,企业所强调的执行力还没有延伸到环保方面。企业执行环保法律、制度,主要靠外部约束力量。这种约束力来自于行政制裁、法律惩罚、市场竞争、媒体曝光、公众监督等方面,但目前仍以政府行政制裁的威力为最大。因此,环评审批程序要不要履行,环评要求能不能落实,企业违法行为能不能得到及时依法查处,一方面检验了企业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考验了政府的执行力,而且企业环保执行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执行力的强弱。

  在国外,要通过一部法律不容易,但是法律生效之后,照章执行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而在我国,法律实施之后,落实又成了最大的问题。我国有包括环评在内的一系列环保法律制度,也有机构、队伍等方面的保障,但是每年人大执法检查、环保专项检查都发现了大量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事实,一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在国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如环评在国内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致使法律、制度落实不下去。

  提高执行力需要政府转变职能。要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放在突出的位置,特别要提高破解环境难题的能力,保障公共利益,为经济发展服务。

  要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必须要加强提高执行力的制度设计。如建立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企业中推行问责制,追究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失职责任,提高企业的环保执行力。

  再好的制度都要靠人去落实,再好的法律都要靠人去执行。政府要强化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要密切企业的环境行为,一旦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就应立即启动应对处理机制。要建立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除此之外,还需要培育执行文化,把细化管理、量化管理引入政府管理体系中。这是提高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3、小水电大开发令山河失色 专家建议:让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介入

来源: 中国环境报  2006-02-16

  随着国内电力资源的持续短缺,近几年我国小水电建设空前高涨。然而记者近期调查发现,由于绝大部分小水电项目所在流域没有依法实施规划环评,一些跨行政区域的流域甚至没有进行必要的整体开发规划,各地就仓促上马建设电站,致使河道脱减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34公里长的河道建了17座电站,小水电无序开发引发生态危机

  作为水能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成小水电站4万多座,遍及全国31个省的1600多个县市区。

  记者发现,由于小水电大多为引水式开发,一些小水电站在规划建设中,未考虑生态用水和下泄生态流量,缺乏相应的泄水建筑物和合理的调度方案,导致坝下出现脱、减水河段,造成河槽裸露、河床干涸,山区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受到毁灭性破坏。据国家环保总局调查,四川省石棉县小水河,全长34公里的河道两岸,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达17座之多,平均两公里一座,结果河水被大量引走后,地表水基本断流,河床大面积干涸,部分与河段相连的山体开始出现滑坡;岷江右岸一级支流杂古脑河,已建和在建的5个电站大量引水后,使60公里长的河道成为时段性脱减水河段。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中心研究员陈凯麒介绍,在西部一些干旱、半干旱地区及生态脆弱地区,不合理的小水电开发加剧了区域水资源失衡,导致河道断流、河口湖口萎缩和草场退化、沙漠化加剧,引发河道沿岸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矛盾。而在偏远山区,小水电开发常常引起地表植被的破坏和侵蚀,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

  另外,一些小水电项目修建的永久性拦河大坝阻隔河道,在大坝上下游形成不同的水生生态系统,阻断洄游性水生动物通道,淹没产卵场,使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土著特有物种快速消亡。还有一些小水电修建调蓄能力较大的水库,水温分层现象明显,对库区周围生态特别是鱼类繁殖和农作物生长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存在三大管理痼疾:规划滞后,环评缺失;开发权混乱,项目审批不严;监管缺位,违法普遍

  国家环保总局及长江水利委员会专家认为,小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多层次、长期性和不可逆的,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环境问题暴露出小水电开发管理中的三大问题:

  一是规划滞后,环评缺失。目前各地上马小水电项目时编制流域开发规划的寥寥无几,即使制订了规划往往也没有统筹考虑发电、生态保护等众多目标,造成对小流域的过度无序开发,超过流域生态环境承载极限。

  二是开发权混乱,项目审批不严。近几年来不按程序报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明显增多,根据水利部最近的清查,全国共有“四无”小水电站达3000多座。由于国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对小水电开发的管理权限,客观造成各地小水电开发权管理混乱。

  三是监管缺位,违法普遍。一些小水电建设存在“边建边报”、“未批先建”的违法现象,一些新编的中小河流水电规划未规定进行环评;一些小水电项目虽已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但是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落实;小水电建设项目只有少数业主单位设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给工程环境管理带来困难和阻碍。

  针对小水电大开发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有关专家建议,把环境生态目标纳入小水电开发的总体目标中,让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介入,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4、人民日报时评:保护水源 遏制污染 九龙如何齐治水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2月16日 

2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决定》强调需要切实解决的七大突出环境问题中,加强水污染防治排在首位,体现了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在众多环境问题之中的迫切性。

水污染防治是世界性难题。为恢复在工业化过程中遭受污染的莱茵河、泰晤士河的水质,欧洲国家用了近百年。近邻日本,尽管投入近200亿美元、耗时30多年,但670余平方公里的琵琶湖至今还未恢复污染前的水质。

在我国,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认识上的局限,环境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局部地区的水污染甚至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水污染问题没有根本好转,关键在于治理机制有问题。20年来,水污染防治基本上是“九龙治水”的格局———水利、环保、城建、国土、农业、经贸等部门都因“涉水”而有相应的“治水”责任。

症结在于多个管水部门各自为政,未能形成合力。在一些涉及部门利益的问题上,部门之间甚至闹得撕破脸面。水毕竟是流动的,不会按照行政区划“不流外人田”,更不会迎合部门职能,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环保水”、“水利水”、“城建水”……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近年来各地在机制创新上动了不少脑筋,探索水务一体化、建立跨地区的污染纠纷协调机制等。日前公布的《决定》,吸收和深化了这些成果。比如,明确要“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水污染赔付补偿制度,等等。

大政方针已定,落实的关键是可操作的配套措施。比如,建立跨省界河流水质考核和上游对下游进行水污染赔付补偿,就涉及省界水质谁说了算、上下游省份对水质的认定出现争议时谁出面协调等“细节”。而细节可能决定成败。

在“八五”期间确定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治理中,太湖治理被公认为是最好的。其主要原因,当归功于太湖流域建立起一套操作性强的治污机制:在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上,完成了水务一体化改革,“九龙治水”成“一龙主动,多方合作”;在省际合作上,苏浙沪两省一市建起一个级别高、反应灵敏的协调机制;在流域管理上,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有了跨部门、超脱于地方利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而且政府尊重、支持这一机构发挥作用,认可它对省界水质、重要敏感水体的监测和评价,具体问题上少了猜忌和扯皮。

正如《决定》指出,“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要在较短时间内根治这些环境问题,更要重视创新精神,重视能凝聚多方力量的高效机制。

当“九龙”真正形成合力之际,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污水横流的现状。

5、新华网:三峡工程按期实现资金平衡

来源:新华网 2006年2月15日    

新华网宜昌2月15日电(记者 江时强)据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李永安介绍,到2005年底,三峡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220亿元,占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二。按三峡工程开工时提出的总体融资方案,去年按期实现了资金平衡,即当年的利润、折旧加上三峡基金满足了三峡工程当年的投资需求。

据记者了解,2005年三峡工程完成投资105.7亿元,今年三峡枢纽、移民工程计划投资100.22亿元。中国三峡总公司去年发电实现利润74.29亿元,加上折旧及三峡基金50亿元,去年共有105.8亿元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三峡工程建设投资实现了资金动态平衡。李永安说,这意味着三峡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已可以自足,不需要再向银行贷款,依靠自己的能力就能继续进行长江上游金沙江的水电开发项目。

1994年12月正式开工的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国家核定的静态投资总规模为500.9亿元,动态投资2039亿元。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分三期建设的三峡工程制定了分阶段的筹资方案,形成了多元化融资格局。1993年至1997年工程一期建设阶段,三峡工程以国家注入的资本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1998年至2003年工程二期建设阶段,三峡工程逐步加大了市场融资份额,成功发行6期共190亿元三峡企业债券;2003年下半年转入三期工程建设阶段以后,三峡工程通过长江电力上市募集资金100.018亿元,在资本市场上开辟了“三峡债券”和“长江电力”两个具有品牌形象的债券和股票融资窗口。

2003年7月三峡首批机组投产发电,去年9月16日三峡左岸电站14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到今年2月10日,三峡电站累计发电已超过1000亿度,售电收入累计超过250亿元,三峡工程自身的造血功能大大增强。

三峡工程总工期17年,计划2009年全部完工。三峡工程全面推行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投资管理模式,确保了资金少投入、多产出,有效地降低了工程成本。工程正式开工12年,投资一直控制在初步概算范围之内,并略有节余,预计全部工程总投资将减为1800亿元。(完)

6、广州去年日均关停1.1家违法排污企业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6年02月16日

  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穗环宣)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环保局获悉,经过综合整治,目前珠江广州河段的水质已经告别了旧日的黑臭现象,取得了明显改善。仅去年一年里,全市环保机构就开展了9个方面的水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日均关停违法排污企业1.1家。省政府珠江综合整治检查组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广州污水处理率年增14%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2月14日~15日,由广东省环保局局长李清带队,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珠江综合整治检查组,对广州市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组认为,广州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2002年下达的珠江综合整治“一年初见成效,三年不黑不臭”的任务,并正在向“八年江水变清”的目标迈进。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已经建成猎德、大坦沙、西朗和沥滘等4大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182.7万吨/日。自2002年以来,广州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平均每年递增14%,目前已经达到71.34%。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到2005年,老城区已关闭、停产、搬迁了147家大型工业企业,其中包括重点污染大户广州水泥厂和人民造纸厂等。去年底,珠江啤酒集团公司等21家企业还通过了清洁生产验收。

  去年水污染行政处罚791

  该负责人表示,在珠江综合整治行动中,仅去年就开展了饮用水源两个阶段9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企业996家,平均每日检查企业2.7家,责令396家违法排污企业关闭、停产或停业,作出水污染行政处罚791宗,平均每日关停违法排污企业1.1家,作出行政处罚2.2宗。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通过上述各项主要措施,2005年广州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消除了珠江广州河段黑臭现象。珠江水质全年基本能够达到V类水标准,丰水期能够达到IV类水标准,重金属污染远远低于标准限值。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计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79%,比2004年上升8.07个百分点;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比2004年上升5.56个百分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1.34%,比2004年上升了9.55个百分点。

7、重经济轻环保 230多个城市污水处理率等于零

来源:人民网    2006年02月16日

  人民北京2月16日讯 记者王京报道: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根据去年的检查,我们国家600多个城市中间有230多个城市的污水处理率等于零,也就是说,这些城市的污水是直接排放的,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而且也使水的循环利用在这些城市受阻。

  问题是怎么造成的呢?主要还是当地政府官员的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出现了问题,也就是三重三轻:一是重当前,轻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是重经济,轻生态环保;第三是重地面的形象建筑,而轻地下的管网和污水处理。这个问题现在正在得到解决,因为国务院刚刚发布了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决定,各地都在贯彻这个决定,首先就是要做到水污染的防治,这样一来,如果不执行这个决定,地方政府将受到惩罚。

  仇保兴说,建筑的节能有狭义和广义,狭义就是对能源,广义包括了节材、节水、节电,因为其他的“节”甚至包括居住人的健康,这都是广义的节能。因为一吨水起码要消耗3—5度电。现在你要节水,就要进行水的循环利用,排除长距离调水。而水的循环利用关键就是当地水污染要控制在很低的程度,才能实现水的正常循环利用,这是核心中间的核心。

  我们推行绿色建筑,实际上就要处理好生态、节能、舒适健康这三者的有机联系。绿色建筑是四个方面的“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机结合。谈到节水,一般绿色建筑里有自己的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节水和水污染防治不仅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所有用户的事,他们通过绿色建筑这样的新理念,从自己每个家庭、每个建筑做起,使节水率达到30%到50%;同时管网的收集配套率非常高。所以抓绿色建筑可以直接促进水污染的防治,而且动员每一户人家投入到解决水危机的活动中来。

8、周生贤: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实现环保事业新目标

来源: 光明日报    2006-02-16

  春天即至,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近日,记者就如何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实质,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目标和各项任务等问题,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周生贤指出,《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的发布,对于广泛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推进环保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决定》全面提出了在环保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任务。首先,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在环保领域的集中体现。其次,集中力量解决城乡、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五个统筹”,将有力地促进全面、协调发展。第三,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决定》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要求“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体现了以污染治理化解环境压力、以资源节约优化经济发展、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思路,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强烈政治意愿。《决定》是一个总结过去、指导当前、筹划未来的文件。《决定》针对环保执法、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之策,力度空前,令人鼓舞。

  围绕七项重点任务,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周生贤认为,科学发展观对新时期环保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决定》确定了环境保护的七项重点任务: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这七项重点任务带有鲜明特点:一是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二是坚持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历史任务。《决定》第一次将农村环保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要求着力解决土壤、农业和村镇污水、垃圾污染,推进生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生活质量提高、乡村环境整洁。针对“十一五”能源工业快速发展的特点,对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确保核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根据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状况,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资源开发规模大、人与自然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对生态治理、生态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七项重点任务,兼顾到城乡环保协调、区域环保协调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三大环保领域的协调,覆盖面之广在环保史上还是第一次,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

  周生贤认为,这七项重点任务都相互关联、十分重要,必须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但从阶段性的工作来看,又必须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尽快尽早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要将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当前我国污染问题十分突出,今后5―15年,污染压力持续加大,污染防治始终是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要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是因为喝上干净的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而且相对其他污染因子,水污染问题又最为突出、最为紧迫。环保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七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实实在在的在重中之重和首要任务中不断突破,在抓落实上看能力,抓实干上看素质,抓细节上看水平。

  确保如期实现《决定》确定的目标

  周生贤认为,积极的环境目标可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但脱离实际的环境目标就是“空中楼阁”,结果会让人民群众丧失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信心,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两大基本矛盾:一个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经济快速发展与人口增长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我国的环境保护也面临着三大矛盾: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与环境资源支撑的矛盾十分尖锐,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与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矛盾十分突出,环境保护任务日益繁重与当前环境管理严重滞后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各个方面的因素,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需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相一致,坚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与改善环境质量的长期性相统一。

  未来15年,是我国加快城市化的重要时期,是基本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时期,是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决定》提出的目标,是一个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的目标,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目标,是一个有所作为的目标,也是一个必须经过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因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目标。这个目标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决心、人民的意志和时代的要求。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实现目标的艰巨性、复杂性,更要看到实现目标的难得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

  周生贤说,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解决中国所有的问题必须依靠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增强环境保护的物质基础。让经济发展停下来,搞环境保护是行不通的。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否则,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人与自然的严重失调必将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甚至影响文明的进程。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地中海文明兴衰的教训必须汲取。

  《决定》将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反映在指导思想中,体现在基本原则中,落实在具体任务中。指导思想强调,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原则强调,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决定》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单列一章,从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环保产业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决定》将环境容量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科学发展的有力武器。

  周生贤最后说,《决定》的发布,启动了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新引擎。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将《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转化为实际行动,完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任务。

9、指导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来源: 中国环境报   2006-02-16

日前,周生贤局长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日前,周生贤局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决定》的发布是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请您谈谈《决定》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周生贤:《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做出的重大决策。《决定》的发布,对于广泛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推进环保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它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第一,《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决定》是科学发展观在环保上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高度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决定》全面提出了在环保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任务。首先,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以人为本在环保领域的集中体现;其次,集中力量解决城乡、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五个统筹”,将有力地促进全面、协调发展;第三,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第二,《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本世纪头20年既是我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更是人与自然矛盾最突出的时期。现在,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污染事故频发,突发环境事件增加,甚至出现了群体性环境事件,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决定》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要求“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体现了以污染治理化解环境压力、以资源节约优化经济发展、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思路,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强烈政治意愿。

  第三,《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战略决策。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周恩来总理高瞻远瞩,在十年浩劫的动荡时期就将环境保护提上议程。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百废待兴的关键时刻,就多次强调要搞好环境保护,并提出要制定“环境保护法”。上个世纪90年代,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把环境保护作为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来抓,不仅本世纪最后这几年要抓得很紧,下个世纪也要抓得很紧,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抓得很紧。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是把环境保护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摆上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2005年5月18日和5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两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十一五”环保工作思路汇报》,6月16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环境保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决定》。《决定》的发布,充分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从容应对国内外复杂形势的执政能力,展示了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定决心。

  第四,《决定》是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南。《决定》是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既总结了“十五”环保工作的进展,又对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更对未来5~15年环保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进行了规划和部署,是一个总结过去、指导当前、筹划未来的文件。《决定》针对环保执法、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之策,力度空前,令人鼓舞。充分显示了中国人民对自己命运的审慎选择。

  记者:您认为学习贯彻《决定》,最需要把握的是什么?

  周生贤:学习贯彻《决定》,首先就要明确一个思路: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举全局之力,围绕七项重点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下决心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科学发展观对新时期环保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就是要把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想与环保工作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环保的要求与环保自身统筹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环保事业的发展真正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在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壮大环保事业。

  《决定》确定了7项重点任务: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这7项重点任务有4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二是坚持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历史任务。《决定》第一次将农村环保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要求着力解决土壤、农业和村镇污水、垃圾污染,推进生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生活质量提高、乡村环境整洁。针对“十一五”能源工业快速发展的特点,对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确保核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根据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状况,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等,做出明确规定;针对资源开发规模大、人与自然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对生态治理、生态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拉动经济,扩大就业。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不仅可以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而且能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这7项重点任务,兼顾到城乡环保协调、区域环保协调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三大环保领域的协调,覆盖面之广在环保史上还是第一次,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

  古人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环境形势千变万化,环境问题千头万绪,如果工作不分主次本末,不分轻重缓急,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欲速而不达;而抓住了重点,就能做到纲举目张,往往能够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抓重点,并不是搞“单打一”,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而是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不能只谋重点,而不顾全面。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武器,学会“弹钢琴”,做到统筹兼顾,抓住根本,正确处理矛盾,有效推进工作。

  《决定》确定的7项重点任务都相互关联、十分重要,必须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但从阶段性的工作来看,又必须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尽快尽早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将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一是当前我国污染问题十分突出,今后5~15年,污染压力持续加大,污染防治始终是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二是《决定》确定的7项重点任务中,5项任务的主要工作是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的任务最为繁重;三是以污染防治为重点,要求生态保护工作不仅要抓住本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放松,而且要紧紧围绕污染防治这个重中之重,通过保护和治理生态,扩大环境容量,消化、吸纳一些污染物,这将使生态保护的领域进一步拓展,实力进一步壮大,工作不仅没有削弱,反而会得到加强。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是因为喝上干净的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而且相对其他污染因子,水污染问题又最为突出、最为紧迫。在工作布局中,要十分强调以重点突破推动全局工作,以全局发展带动重点突破。抓住了重点突破,也就抓住了“牛鼻子”,牵动了全面推进,也就牵动了“牛身子”。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是在环保事业整体发展中关键领域的率先突破,是在环保领域不断扩展中关键问题的重点攻克。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不是回到了“三废”治理的原点,而是环保工作螺旋式上升中质的飞跃。

  环保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7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实实在在地在重中之重和首要任务中不断突破,在抓落实上看能力,抓实干上看素质,抓细节上看水平。

  记者:“十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令人遗憾的是环保目标没有完成,因而未来的环保目标成为全社会和环保系统高度关注的问题,您认为应该如何认识《决定》确定的目标?

  周生贤:积极的环境目标可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但脱离实际的环境目标就是“空中楼阁”,结果会让人民群众丧失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信心,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两大基本矛盾:一个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经济快速发展与人口增长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我国的环境保护也面临着三大矛盾: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与环境容量约束的矛盾十分尖锐,人民群众环境需求日益增长与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矛盾十分突出,环境保护任务日益繁重与当前环境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十分明显。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各个方面的因素,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需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相一致,坚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与改善环境质量的长期性相统一。

  未来15年,是我国加快城市化的重要时期,是基本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时期,是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决定》提出,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这是一个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的目标,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目标,是一个有所作为的目标,也是一个必须经过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因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目标。这个目标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决心、人民的意志和时代的要求。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实现目标的艰巨性、复杂性,更要看到实现目标的难得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记者:您多次强调,做好环保工作,必须学会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您认为,学习贯彻《决定》,最需要把握的关系是什么?

  周生贤:就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解决中国所有的问题必须依靠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增强环境保护的物质基础。让经济发展停下来,搞环境保护是行不通的。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否则,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人与自然的严重失调必将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甚至影响文明的进程。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地中海文明兴衰的教训必须汲取。

  《决定》将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反映在指导思想中,体现在基本原则中,落实在具体任务中。指导思想强调,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原则强调,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决定》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单列一章,从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环保产业3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决定》将环境容量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科学发展的有力武器。

  记者:去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独立一章,《决定》又明确要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您认为,应该如何完成这个任务?

  周生贤: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内和谐发展、对外和平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经济不平衡,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必然选择。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环境友好的初级阶段是理念,中级阶段是任务,高级阶段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基本经济制度。“十一五”期间,应从3个方面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一是在发展模式上,由以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向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转变。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用科技和人力资本替代自然资源消耗,建立环境代价最小、最珍爱环境的社会体系,实现由环境污染激化社会矛盾向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的转变。《决定》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一个重要实践。二是在空间布局上,将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统一,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决定》强调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不同的发展方向和环保目标,充分体现了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的差异,是尊重自然规律的具体体现。三是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坚决完成“十一五”环保任务。这三者互为一体,缺一不可。实现了发展模式的转变,区域环境就能承载更大的经济规模,环境保护的压力也相应减轻;实现了区域布局上的调整,能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变,提高国家环境安全的保障程度;加强了环境保护,也能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区域结构的优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环保工作,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积极促进发展模式转变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

  记者:环保进入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在指导方针上应该着力强调什么?

  周生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方针。环境保护已经走过30多年的征程。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从经济规模偏小、环境问题还不突出的实际出发,强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主要是向环境管理要效益;“十五”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在进一步强化“预防”、“保护”的同时,将“综合治理”摆上了重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就是要将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使命,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由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和对外贸易领域,由生产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构筑全方位的环境防范体系;同时,通过保护和治理生态,提高对环境污染的承载能力。“综合治理”,一方面要以工程措施带动环境治理。《决定》从我国环境欠账多、监管能力弱的实际出发,确定以大工程带动快治理,实施八大国家环保工程,为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提供了物质保障。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因此,“防”和“治”的结合,是全面加强环境管理与大工程带动快治理的有机结合,是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是“防”与“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是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

  记者:环保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新形势,应该在哪些方面着力加强?

  周生贤:适应新形势,必须下大气力办好两件大事:就是要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耳目,是环境执法的标尺,是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依据。监测数据是环保部门最大的资源。目前,环境监测严重滞后,制约着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要集中力量加强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到数据准确、传输及时、方法科学、代表性强。要切实提高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手段,是依法保护环境能否落实的关键。要落实《决定》提出的执法任务,必须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

  记者:《决定》中提出了很多制度,您认为应该怎样落实这些制度?

  周生贤:环境保护已有十几项管理制度,《决定》对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和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我特别强调要落实3项制度,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因为这3项制度是环保部门进入宏观决策的切入点、路标和钥匙,是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是把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关口”,是保障科学发展的“利剑”,也是环保部门最大的权力。《决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责成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责任十分重大。今天的老污染,就是昨天的新项目;如果我们把不好这道关,今天的新项目,就是明天的老污染。人民赋予我们的这个权力,我们一定要用好,绝不能向未来犯罪。《决定》规定,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这是国务院赋予环保部门的“杀手锏”。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关,尽快掌握驾驭规划环评和决策环评的能力。要透过经济看环保,通过环境准入促进宏观调控,抑制污染上升;要透过环保看经济,及时分析建设项目环评的有关信息,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环评的质量,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调节器”,成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成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控制闸”。

  江泽民同志指出:“为了确保环境的安全,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关系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一项需要创新的环保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高科技领域。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总量指标,及时有效地监控完成情况,宏观微观相结合地落实控制任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要做好“五个落实”:把总量落实到重点行业的发展规划中,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落实到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海域的环境规划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落实到城市群的环保规划中,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落实到重点企业的发展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落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要通过实施总量控制,促进环境保护的宏观控制、环境管理的因地制宜,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布局的合理有序。

  环保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政府环保责任的重要保障,是各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重大举措,是环境保护的“龙头”制度。要确保“十一五”总量控制任务的如期完成,必须使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即将总量指标落实到省,做到指标到省、责任到省;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和落实。《决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要将责任落实到省长、主席、市长、部长。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年终“一小考”,3年“一中考”,5年到期“一大考”,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要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真正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记者: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形势,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环境保护工作应该重点强化哪些措施?

  周生贤:学习贯彻《决定》,必须强化10项措施,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十一五”环保任务的完成。

  一是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具有系统性、跨界性的特点。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横向上实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体制;纵向上实行分级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决定》从系统性出发,在横向上要求积极探索提高管理效力的管理方式;从跨界性出发,在纵向上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决定》的出台,为我们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符合环保规律的新型环境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

  二是完善环保投入机制。“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政府、企业、社会必须共同加大环保投入。根据环境保护不同领域的特点,《决定》对政府投入的范围做出界定,要求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收支两条线”的问题,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有关环保工作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这为解决环境投入不足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平台。

  三是建立健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小智理事,大智用人,睿智立法”。立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根本。现在,我国已经有9部环保法律,50多项行政法规,200多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00多项环境标准。

  《决定》提出的立法方向有3个特点:一是更加重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源头控制;二是更加重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核安全三大领域的协调发展;三是更加注重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更加注重国际环境履约,更加注重环保基础工作。《决定》强调要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赋予环保部门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权限,要求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要通过5~10年努力,形成覆盖环保工作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外部性、社会性、公共性是环境保护的内在特点。《决定》从外部性出发,要求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等政策,积极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从社会性出发,要求受益者付费,全面落实城市污水、垃圾收费政策;从公共性出发,将污染治理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依靠环境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加快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技术跟不上,难以摆脱“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困境。解决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环境问题,必须依靠自主创新。《决定》从环境战略研究、环境应用科技、环境标准研究3个方面,指出了环境科技的发展方向。我们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选择一些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可持续发展事业全局和国家环境安全的关键领域,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五是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队伍和能力建设的关键是抓好各级环保部门的机关建设。“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决定》的发布,对各级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对自己高标准”的“三高要求”,全面加强机关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五大建设”,努力在机关单位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六有”局面。把国家环保总局真正建设成为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真正建设成为能够带领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的“火车头”。

  六是加强社会监督。保护环境是为了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无孔不入,发动全社会广泛监督是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决定》对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为加强社会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

  七是扩大国际环境合作。在国际合作中,环境保护是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对于提高国家的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对做好对外环保宣传、加强国际环境履约、推进国际环境经济技术合作、防范环境风险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特别强调要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充分显示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决定》的发布,为扩大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八是加强环保宣传。全社会环境保护的水平取决于全民环境意识,全民环境意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环境宣传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社会环保水平的重要措施。《决定》将环境宣传教育作为实现国家环保意志的重要措施,要求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把环境保护办成全民族的事业。

  九是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对环境质量负责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建立环境保护的领导责任制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决定》规定,要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实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建立环保工作奖惩、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制都是落实政府环保责任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十是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关系的有力保障。环境保护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事业,“众人拾柴火焰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齐心协力抓好环保,是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前提。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形成合力,是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关键。《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和协调形式,为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协作局面奠定了基础。

  记者:请问最后一个问题,完成《决定》确定的各项任务,面临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

  周生贤: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作这样的判断基于两点:一是我国正处于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二是环境保护事业正处于大发展的黄金阶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形势相当严峻,表现在“三个高峰”同时到来:一是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未来15年将持续存在;二是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特别是污染严重时期与生产事故高发时期叠加,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国家环境安全受到挑战;三是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

  同时,我们更要看到,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为做好环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二是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从根本上改变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倾向;三是国家加快经济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环境问题、化解布局性环境风险找到了出路;四是国家把发展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放在自主创新的优先位置,将为走出“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困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五是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农村环境的“老大难”问题创造了条件;六是全民环境意识显著提高,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热情日益高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群众基础不断增强。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国人民坚持不懈地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坚决完成《决定》确定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10、痛下决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来源: 人民网 2006-2-16 

1月10日,北京机场路沿线绿化工程开工,近4万株树木将被移伐,并根据最后恢复方案回迁。图为施工人员在起树中尽力让树木完好无损。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指导我国新时期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言简义丰,影响深远。该《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决定》指出: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决定》高屋建瓴、一锤定音:必须站在国家长远发展全局的高度,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提出“十一五”奋斗目标

  《决定》提出,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确定七项重点工作,污染防治是重中之重

  《决定》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七项重点工作: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拟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污染受害者实施法律援助

  《决定》指出,要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包括: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同时,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决定》还首次提出,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实施总量控制,严把环评关

  《决定》提出——

  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完善有关经济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决定》提出,要“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

  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实行环保政绩考核,建立问责制

 《决定》提出,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决定》明确规定,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规范信息发布, 鼓励公众参与

  《决定》明确要求: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

《决定》还明确要求,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11、构建更为合理的污染赔偿机制

来源:《新京报》 2006年02月16日

  诚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所说,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表明,中国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这其中,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特别是污染严重时期与生产事故高发时期叠加,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无疑意义重大。

  这一决定有两个亮点: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以降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风险。二是为解决环境污染的善后,尤其是阻止环境污染发展演变成为社会事件,提供一条新思路: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个健全合理的赔付补偿机制,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环境污染成本,促使企业和地方政府增加环保投入,降低污染风险。决定中提出的这种政府对政府赔付补偿办法,不失为一种比较高效率的办法。毕竟,由受害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向污染企业索取赔偿,需要耗费时间;污染企业也很可能无力支付巨额赔偿。

  企业造成污染损害,从法理上应当是该企业承担赔付补偿责任。不过,将该企业转移给省级政府,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很多具有严重污染风险的企业,就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立项上马的。将赔付补偿责任转到省级政府身上,可以使政府在审批相关项目的时候更为审慎。在目前的体制下,只要地方政府严格把关,高污染企业是很难生存的。因此,由省级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是环保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过,规定这一赔付补偿办法,并不排斥其他可能的赔付补偿途径。就权限来说,国务院的文件当然只能主要规范行政协调途径。但在此之外,受害的个人和企业仍可通过司法途径向污染企业索取赔付补偿。

  事实上,面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的环境污染前景,尤其是面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污染事件,我们不仅要努力解决问题,尤其需要用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假如把省级政府协调赔付补偿视为惟一办法,那么同一个省内上游一个市县的企业给下游另一市县的民众造成损害,受害民众该找哪一级政府索要赔付补偿?是否采取类推的办法,由市、县、甚至乡镇政府互相协调?可以设想,政府层次越低,其财政能力越有限,通过政府间行政协调达成有利于民众利益的赔付补偿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小。

  因此,在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的赔付补偿办法的时候,不妨在这一新办法之外,也列举原有的解决办法。也即,承认遭受污染的民众个人索取污染赔偿的权利。在发生污染事件后,受害人可以向造成污染的企业索取赔偿,这种案件最好由较高级别的法院指派第三方法院审理,法院应当保障受害人行使这种权利。当然,如果污染比较严重、受害者范围广泛,造成损害的企业无力赔偿,则受害人可以向上游省级政府索取赔付补偿。也就是说,可以将上游省级政府视为其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的最终担保人。

  总的来看,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环保执法遭遇的困难,要完成“十一五”污染总量的控制任务,必须将总量指标落实到省,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而这次出台的决定有利于划清省份间的责任界限,为解决赔偿问题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