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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4日绿家园江河信息汇总

2008-01-04

今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 丽英)

 

环境资讯:

1、中国新闻网:  周生贤:虚报伪造污染源普查资料要追责

2、人民网环保频道:  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不跟考核处罚挂钩

3、新华网:  中国将投资15.67亿元保护治理青海湖流域

4、人民日报:全民动员 保护水环境控制水污染

5、新闻晚报:07年十大气候事件揭晓 中国最暖年入选

 

地方信息:

6、新华网:  乌鲁木齐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7、云南日报:省政府召开金沙江奔子栏-阿海河段水电开发方案优化研报会

8、新华网北京频道: 北京展开污染源普查 调查对象达8万多个

9、法制日报: 贵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官告民胜诉

 

重大水事:

10、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文:长江武汉段滩地大面积浮出水面

 

污染信息:

11、西部商报: 兰州:刺鼻生活污水不断涌进黄河

 

气候变化:

12、中国网: 北京持续变暖 预计2008年春季沙尘日数超2007

 

环境法规:

13、中国环境报: 二○○八 环境立法九大期待

 

环境时评:

14、新京报:  谁来保障癌症村民的生命权? 

15、光明网—光明观察: 欣闻污染企业公开致歉

 

 

 

1、、周生贤:虚报伪造污染源普查资料要追责

来源:中国新闻网2008年01月04日

http://news.sina.com.cn/c/2008-01-04/103314667055.shtml

  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强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于2008年4月和7月派出核查组,对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阶段和普查数据录入、抽查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于1月4日召开,周生贤是在会上发表上述讲话的。

  2006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年初起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发了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担任组长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周生贤在会上强调要严格普查数据的填报和管理。周生贤说,为力求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排除各种人为干扰,《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都已明确,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

周生贤说,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有关工作人员都应解除思想顾虑。一方面要在普查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动员各地普查对象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对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结果负责,切实保证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于2008年4月和7月派出核查组,对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阶段和普查数据录入、抽查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2、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不跟考核处罚挂钩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2008年01月04日

http://env.people.com.cn/GB/6735674.html

    人民网北京1月4日专电(记者扎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朱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此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

  朱建平介绍说,为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规定:污染源普查获取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减排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另外,普查对象如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行为,将依据国家《统计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1985年开展了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进行过两次:1989年开始和1995年开始(均为两年期);1997年进行过全国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调查。

3、中国将投资15.67亿元保护治理青海湖流域

来源:新华网2008年1月4日

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186709

新华网西宁1月4日电(顾玲 侯晋)记者从青海省发改委了解到,从今年开始,中国将投资15.67亿元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综合治理。

据青海省发改委农牧经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规划》实施期为10年,估算总投资15.67亿元,其中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实施的工程投资8.52亿元。

这项工程将在青海湖流域的刚察、海晏、天峻、共和4个县进行,面积29661平方公里。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湿地保护27.66万公顷,退化草地治理52.12万公顷,草原鼠虫害防治130.24万公顷,沙漠化土地治理3.94万公顷等;退牧还草85.47万公顷,生态移民4157人。此外,还将进行人工增雨基础设施和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这一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保护和恢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逐步缓解青海湖水位下降的趋势,维护青海湖地区生态系统稳定,同时可以极大地改善流域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湖总面积4232平方公里,是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也是国际上重要湿地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地区,是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

4、全民动员 保护水环境控制水污染

来源:《人民日报》2008年01月04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073/6733824.html

  中共十七大以后,中国的环保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把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群众提出,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应当将保护饮用水水源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优先目标。同时,除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外,还应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水对水体的污染。为此,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增加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的规定。

  实行水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一些意见认为,修订草案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是不够的。还应对地方政府完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因而,在二次审议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群众提出,为鼓励保护水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对一些为保护水环境作出贡献的位于水源上游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二次审议稿遂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严禁私设暗管和其他偷排行为

  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方式偷排废水、污水的的行为,一些常委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应明确规定严格禁止这类行为。

  二次审议稿即新增了“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增加了应负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超标排污最高处排污费五倍罚款

  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污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不少意见提出,10万元至100万元的超标排污罚款,不能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也难以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超标排污行为,应按其严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超标排污越严重,罚款数额应越大。

  二次审议稿对此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对超标排污者,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严重危害的,可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造成污染将承担民事赔偿

  不少意见认为,解决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不能仅靠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更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让污染者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能比罚款数额还大。这样更有利于解决污染问题,也有利于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次审议稿为此作了一些补充。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特点,增加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507年十大气候事件揭晓 中国最暖年入选

来源:新闻晚报2008年01月04日

http://news.sina.com.cn/c/2008-01-04/133814668020.shtml

  记者今天从中国气象局获悉,由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中心主办的“2007年国内外十大天气气候事件”公众投票评选活动落下帷幕。新疆特强大风吹翻列车、台风“圣帕”肆虐南方七省(区);拉尼娜事件于2007年8月爆发、印度洋强热带风暴“锡德”横扫孟加拉国等国内国际的气象事件毫无争议地登上了“十大”排行榜。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从这个排行榜来看,全球变暖的现象造成了大量气象灾害。

   去年热浪袭击全球

  上海宣布2007年为1873年有气象历史以来最暖的一年,而同时这一年也是中国历史上57年来最暖的年份(由于1951年后全国才有统一的气象资料),这一事件被记录进了排行榜。全年全国平均气温为10.1℃,比常年平均气温偏高1.3℃。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在内的十三个省市都达57年来最高水平。

  “这和全球变暖的大环境有着绝对联系。”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天气过暖,引发出一系列气象灾害。

  在排行榜中可以看到,比较直接联系的就有江南、华南的高温伏旱、南方地区发生1951年来罕见的秋旱;在国际上更有澳大利亚持续多年的干旱加剧、夏季欧洲南部遭遇严重高温热浪、日本出现创纪录高温热浪等。

  气象灾害与变暖有牵扯

  中国年平均气温已连续11年高于常年,中国气候变暖的步伐也与全球一致。世界气象组织近期的报告也显示,1998年到2007年是有气象记录以来全球最热的十年。

  “全球变暖不仅带来高温、干旱,由于复杂的天气系统,它还间接导致了大量气象灾害,比如台风、强对流、暴雨洪灾、飓风等等。”

  新疆特强大风吹翻列车、台风“圣帕”肆虐南方七省(区)、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暴雨洪涝登上国内排行榜前三位,拉尼娜事件于2007年8月爆发、印度洋强热带风暴“锡德”

  横扫孟加拉国等位列国际排行榜前两位。“看起来它们和全球变暖没有直接联系,其实其中都有千丝万缕的牵扯。”

  有关人士认为,气候变暖将对中国构成现实性威胁,主要表现为极端气候事件趋强趋多、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水资源问题日益严峻等。遏制无序的排放,控制全球变暖的速度,将是未来人类的重要课题。

6、乌鲁木齐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来源:新华网2008年01月04日

http://env.people.com.cn/GB/6733476.html

  冬季空气污染严重的内陆城市乌鲁木齐,在岁末年初启动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期全面掌握城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等重要数据,为污染治理和产业调整提供依据。

  记者从乌鲁木齐环保局了解到,此次普查工作的目标是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普查的数据还将用来建立乌鲁木齐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信息库,为强化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这次普查包括四部分内容,主要是乌鲁木齐市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以规模化的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以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此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也在普查之列。

  乌鲁木齐是中国北方典型的冬季煤烟型污染城市。特殊的地形和气象因素制约,每年冬季采暖期长达半年之久的乌鲁木齐深受大气污染危害,煤烟、扬尘、粉尘、汽车尾气等污染成了乌鲁木齐人的“心头之患”。

7、省政府召开金沙江奔子栏-阿海河段水电开发方案优化研究汇报会

来源:云南日报 2008年01月03日

http://www.yndaily.com/html/20080103/news_97_80533.html

   秦光荣王学仁等听取汇报

    昨日下午,省政府召开金沙江奔子栏——阿海河段水电开发方案优化研究汇报会,省委副书记、省长秦光荣,省政协主席王学仁出席汇报会。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在会上对奔子栏——阿海河段水电开发方案优化研究作了汇报,有关专家、迪庆州、丽江市、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发言并提出意见建议。

    在听取汇报后,秦光荣说,有关部门对奔子栏——阿海河段水电开发方案进行优化研究做了大量工作,这对科学、合理开发金沙江水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提出四点要求。第一,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必须加快推进。金沙江中游是重要的水电开发基地,具有较好的综合开发效益,必须加快推进开发步伐。第二,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今年要进入全面开发阶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已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规划部门已做了10余年的前期研究工作,组建了金沙江中游开发公司,下大力理顺了开发体制,在移民安置上探索了创新的模式,因此,今年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要进入真正启动全面开发阶段。第三,金沙江中游龙头水库的坝址要做深入研究、科学比选,进一步细化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准确数据,加强各规划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支持,共同研究制定出最科学、合理的方案。第四,相关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项目的比选和开发工作,做好移民工作和生态保护,为开发创造良好条件,开发公司要在开发中带动地方经济发展、造福当地群众,真正做到“建一个电站,富一方百姓”。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主持会议。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杨应楠,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牛绍尧,副省长孔垂柱、顾朝曦,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汇报会。

8、北京展开污染源普查 调查对象达8万多个

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2008-01-04

http://news.h2o-china.com/society/wastewater/663181199437573_1.shtml

北京1月4日电(记者张淼淼)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4日全面展开,据初步清查,应进行调查的对象达到8.2万个。

据介绍,普查对象覆盖了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大类。

工业污染源调查对象包括冶金、化工、建材、火电、造纸、医药、采矿等多个行业;农业源方面则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与生活污染相关的住宿、餐饮等居民服务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汽车尾气排放等也是这次调查的对象;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调查对象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还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VOC)和非点源水污染排放的专项调查分析。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已基本完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今年2月将开始入户普查,6月底前,完成普查表的填报、数据录入、审核与汇总上报,12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数据库建设。预计2009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和总结发布。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些年,随着北京市经济结构的变化,污染源也在变化,通过此次普查摸清现在的污染源情况,对于制定更科学的污染治理对策至关重要。

9、贵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官告民胜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01月04日

http://news.sina.com.cn/c/l/2008-01-04/081714665071.shtml

  本报讯 记者阎志江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积极治理。

  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磷石膏尾矿废渣场以下的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希望“两湖一库”周边的企事业单位警醒起来,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并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测力度,对天峰公司污染治理情况长期跟踪,直至企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办案法官表示,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审,不仅标志着“两湖一库”污染治理工作正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还解决了“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等问题。

   相关链接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为公民、组织或机关作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的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以要求对环境的加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诉讼目的的诉讼活动。

10、图文:长江武汉段滩地大面积浮出水面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2008年01月04日

http://news.sina.com.cn/c/p/2008-01-04/043714662622.shtml

长江露出江中滩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由于上游来水偏少,以及本地降雨少,近来长江武汉段水位降至历史新低。昨日武汉关的水位只有14.05米,汉口江滩沿线大面积的滩地浮出水面。汉口江滩管理办公室组织了近400名职工,对三阳路岸线滩地垃圾进行集中清理。

另据武汉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些滩地中近20%是自2002年汉口江滩改造开园以来首次显现。

11、兰州:刺鼻生活污水不断涌进黄河

来源:西部商报2008-01-04

http://news.h2o-china.com/society/wastewater/662791199408719_1.shtml

环保相关人员表示:今日(14)上午就能查找出原因

昨日黄河边气温在零下5摄氏度以下,但七里河黄河大桥桥北附近,低温难掩盖从排污口涌出的黑水气味,刺鼻恶臭。两个直径600毫米的管道里涌出大量黑水直接流进黄河,让原本清澈的河水,瞬间像被倒入了墨汁……

地点:七里河大桥附近

昨日下午1时许,在七里河大桥附近的北滨河路边,在桥下河滩上散步的老人们,被河滩上忽然涌出的黑水惊呆了。在这里放风筝的张大爷告诉记者,以前时而流一些污水,但量非常少。但这一次,从两个直径600毫米的管道里喷出的黑水,瞬间就将澄清的黄河水染成一片墨汁色。涌出的污水将河水中几只野鸭都吓飞了。

在现场记者看到,距离七里河大桥附近的北滨河路的河堤下方,掩埋的两个管道,正在疯狂喷涌着污水,被黑水冲过的石头上,留下一层厚厚的污垢。记者在恶臭的黑水边呆了几分钟,就感觉头昏脑涨,远离黑水,浑身上下都可以闻到一股臭味。

排查:黑水来自污水处理厂?

下午2时30分,接到记者反映,兰州市环保局环境监理所监理中心牛主任和安宁区环保局环境监理站站长辛世辉及兰州市政管理处管段人员相继赶到现场。他们立即分两组开始排查,一路检查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一路检查市政管网是否有裂管。20分钟后,大家经过商讨认为黑水是从污水处理厂流出的。环保局立即将污水处理厂蓄水池的一架泵增加到两架,试图减低水位液面,达到污水不外流的目的。一直到下午5时30分,所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等候4个小时后,依然不见黑水减少,所有人员不得不重新考虑黑水来源。对此,记者在采访市政管网人员和环保局辛站长时,他们都表示,不一定是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也有可能是市政管网出现问题。

推断:对黄河有一定污染

截至今日凌晨1时许,记者再次来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河堤下方两个直径600毫米的管道依然在喷涌出大量黑水。这些黑水是否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呢?对此,安宁环保局环境监理站辛世辉站长告诉记者,因为河堤下方的管道源头没有工矿企业,可以断定属于生活污水,对黄河水质有一定影响。但对下游居民的吃水不会有影响,对黄河边生活的野鸭等鸟类影响不大。

对于黑水源头,他表示昨晚对污水处理厂蓄水池的水进行大面积抽取后,今日上午就能查找出原因。

12、北京持续变暖 预计2008年春季沙尘日数超2007

来源:中国网 2008-01-04 

http://www.china.com.cn/environment/2008-01/04/content_9478866.htm

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记者张淼淼)“2007年北京四季中除10月平均气温接近常年外,其他月份气温均比常年偏高。”北京市气象台台长郭虎3日表示,和全球气候变暖一致,北京也在持续变暖。

据介绍,2007年,南郊观象台平均气温为14摄氏度,较常年偏高1.7摄氏度,是1951年以来历史最高值 ;高温日数(即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的天数)为10天,高于常年同期的5.7天。

另外,郭虎表示,预计2008年春季沙尘日数为8到11天,将大大超过2007年同期,但接近常年9.7天的水平。

“2007年春季,北京市观象台共出现了3个沙尘天气,比常年明显偏少,是北京20年以来春天沙尘最少的一年。”郭虎说,从目前的预测看,北京上游的沙源地气温高,降水少,而2008年春季的冷空气活动将会比较频繁,沙尘天气较容易出现。

此外,2007年北京平原地区平均降水量为517.9毫米,虽较2006年的484.1毫米多21%,但仍比常年的584.6毫米少11%。至此,北京已经连续9年降水偏少。

一组气象数据显示:2007年汛期,北京的无雨天数达到67天;2007年观象台降雪日数为3天,比常年的13.6天明显偏少;南郊观象台共出现阴霾天气63天,比常年的31天多1倍。北京阴霾日数最多的是1980年,达到135天。

13、二○○八 环境立法九大期待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8-01-04 步雪琳

http://news.h2o-china.com/policy/policies_laws/663121199432910_1.shtml

     2007年的日历已经翻过,翻过了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一页。在新的一年中,环境法制建设还将有哪些亮点?环境法制建设的步伐是否会加快?在每个人的心底都会涌动着一份期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正式生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有可能在进一步打磨后出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有望提上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制定期待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而言,2008年被寄予了太多的关注、太深的期望。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环境执法,通过立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公众参与,2008年,环境法制建设将从源头着手,全方位推动环境保护;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一些必要、有效的环境制度赋予法律的强制力,2008年,环境法制建设的新特点将彰显中国全力推动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心。

  新年伊始,展望2008年的环境法制建设,几大亮点值得期待。

  期待之一

  《环境保护法》修订提上日程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在2006年就已开始酝酿,2007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部对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却又历时18年没有任何改变的重要法律有望在2008年启动修订值得期待。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只有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公众参与,才能使《环境保护法》成为保障环境基本国策贯彻实施、协调单项环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环境基本法。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如果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更具有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起到应有的作用。

  期待之二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在百度搜索的关键词中输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检索到信息高达12.5万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使2007年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成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环境立法活动之一。

  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和加大处罚力度6个方面都有所突破。

  只有具有震慑力的法律才能推动强有力的执法。地方保护主义、“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阻碍能否被有力遏制,2008年有望获得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凝聚着人们的期望。

  期待之三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环保总局紧随其后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同一天起正式实施。

  公开环境信息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谁来公开、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问题一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

  与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公开相呼应,《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责任,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升了维护公众知情权的硬性约束。

  环境保护不是单纯的专业问题,需要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是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办法》出台后,超标准、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行为提供信息基础,将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期待之四

  《规划环评条例》制定加速

  2008年,《规划环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让我们充满期待也充满担忧。

  中国当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往往是由于布局性、结构性的不合理促成的,这些问题已经不是项目环评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规划、战略环评,从决策源头上对发展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可持续开发。2005年就已启动制定的《条例》在历时两年后,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冬天被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修改审定中。有关人士指出,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和规划、战略环评注重的长期利益与一些地方关心追求的短期利益相冲突,《条例》的立法工作难度很大,很多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

  规划、战略环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支撑,是实现“主体功能区”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立法将规划、战略环评变成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才能从根本上扭转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无序发展,城市中的工业区与生活区的冲突,以及不堪重负的流域区域生态承载能力。

  期待之五

  《循环经济法》有望出台

  如果要探寻一种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发展模式,那么浮现在人们脑海中的名词必然是“循环经济”。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总体上仍然处在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制定一部符合国情、高质量的《循环经济法》,是依法规范和有效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重要保障。

  新制定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以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为原则,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和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主要措施,已经于2007年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有望在今年出台。

  通过推动发展模式的转变,从源头上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我们期待,这部专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将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把资源节约、经济质量、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

  期待之六

  《能源法》制定取得进展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能源法》尚在制定之中就被寄予厚望,社会各界期望这部中国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够在能源效率、能源安全、能源与环境的协调等综合性问题上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

  当前,能源需求、供给、安全、节约、环境承载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出现了新的矛盾。《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集中解决能源开发和利用中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六大问题,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能源法》出台之后,还需要起草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要对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因此,有关人士认为,《能源法》的制定很可能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大调整,引导中国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走向。

  期待之七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生效

  今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正式生效。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增加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提出了公共建筑物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等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并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

  面对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目标的压力,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从法律层面为中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从根本上扭转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

  期待之八

  环境区域补偿初蕾绽放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具有示范性的地方法规真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使人们对加快全国资源区域补偿工作的脚步充满了期待。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生态环境往往成为第一个牺牲的对象,一直以来,上下游互相扯皮、责任难断的情况已成为水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痼疾”。而河流和湖泊的上下游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很难简单地用行政区域把流域割裂开来谈局部治污问题。江苏省区域补偿的规定强化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经济补偿机制,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利于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有利于推动流域性水污染治理。

  进行资源区域补偿,无锡市是江苏省的试点,而江苏省的做法又对推动全国的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具有示范意义。我们有理由期待,资源区域补偿的尝试在2008年能够在全国更多地方展开,使生态补偿机制真正从理念走向实践。

  期待之九

  环境公益诉讼盼有法护行

  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挂牌成立;2007年12月,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理了“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管理局状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出大量污染物影响红枫湖水质的第一案。

  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统一司法管辖权,形成环境案件专属管辖的格局,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独立审判,也有利于统一不同行政区域间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的司法尺度。不仅要问责,还要问罪,将为跨地域污染及行政人员不作为这两大难题提供破解之策。

  贵阳市设立环保审判庭和法庭的尝试在司法独立性上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努力,也是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就在淮河流域设立环保法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调研。而且,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计划。有专家认为,我国首部《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限于个体的权利,很少涉及公众利益的保护,亟须把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范围。

  我们期待,在2008年,有更多的环保法庭能够建立,公益诉讼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利器。

14、谁来保障癌症村民的生命权? 

来源: 新京报2008-1-4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1-04/014@080321.htm

  环评过程走了过场,没有充分征求当地社区的意见,终于又一次在这样一个曾经清新宁静的村落造成环境冲突。

  顺义后王各庄村癌症村民的死亡名单让人难过(1月2日新京报)。北京市有关部门已责成顺义区疾控中心对当地的癌症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在北京市环保局投诉举报中心的网站上,顺义区环保局于2007年11月称“该企业(北京希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废气废水集中处理后排放,经监测,该单位废气废水排放达标”。应当明确,该企业在当地开工生产已近5年,仅仅在近期的检测中达标不足以说明该企业一贯的环境表现。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都有责任披露,该企业在5年间废水、废气排放的各项指标是否达标;其中是否涉及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如果涉及,排放量有多大。

  环保局举报中心网站上同时显示,希涛公司因燃煤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产生粉尘污染而于2007年8月被顺义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据此该公司已被录入中国空气污染地图,详见air.ipe.org.cn)这一记录从侧面反映出,该企业在环境管理体系上并不完善。希涛公司有责任向公众说明,它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整改,粉尘污染是否已经消除。

  与此同时,公众需要对证明污染和疾病相关性的难度有所了解。以“拉夫运河”(Love Canal)这一全球最为知名的有毒物质污染事件为例,从1942年到1950年,美国胡克公司将高达2.1万吨的有毒废物存放到一段废弃运河中,随后将存放场地封闭。到了上世纪70年代,当地居民发现粘性液体渗进了院子和地下室,房屋中出现了难闻的气味,雨水井出口散发出恶臭。其后一些健康损害被反映出来。然而,这样一个看起来事实清晰的事件,却在经历了8次大型健康损害调查后依然扑朔迷离。直到今天,由这一案例而催生的美国“超级基金”法规,也就是要求各大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出巨资清除污染场地的要求,依然受到一些人的诟病。

  但是,“超级基金”的压力,迫使美国企业认真考虑项目给环境造成的长期影响,进而在项目建立之初就采取措施避免污染。而拉夫运河事件等一系列污染事件,也促使美国公众重视有毒化学物质的健康危害,并积极参与化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中国从1979年就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直到今天,环保部门还在为环评执行难而烦恼。顺义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当时建厂环评并非像如今这样严格,“只要盖个章就行。”环评过程走了过场,没有充分征求当地社区的意见,终于又一次在这样一个曾经清新宁静的村落造成环境冲突。

后王各庄村癌症频发并非个案。卫生部公布的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显示,恶性肿瘤在2006年城乡居民的死因中均名列首位,与2005年相比,农村居民恶性肿瘤的死亡率上升了23.1%.除了吸烟等不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外,环境污染也是癌症的重要诱发因素。面对严峻形势,全社会需要共同行动起来,研究和披露环境污染对公共健康的严重损害,严格处理每年产生的近千万吨危险废物,切实防止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物释放到水体和空气中,保障当代人和后代人能够享有一个基本的健康环境。□马军(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

15、欣闻污染企业公开致歉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2008-01-04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1/04/content_718976.htm

  2007年12月27日,杭州盈丰电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因污染问题公开向社会致歉。浙江省环保局表示,将在全省推广污染企业公开道歉制度,目的是要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1月3日 东方网)

  我们常见了污染企业千方百计躲避检查、规避污染责任的相关报道,突见杭州盈丰电镀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因污染问题公开向

社会致歉的消息,确实让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

  这些污染企业法定代表人刊登在《杭州日报》上的道歉信是这样说的,由于我们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未能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污染治理设施未能有效运行,在杭州市环保局最近一次飞行监察中再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事实,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此,我们诚恳地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教育。

  无论是污染企业迫于环保部门的压力不得已而道歉,还是真正地意识到了企业污染对社会环境的危害而主动为之,既然能够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这就是一种觉醒,一种责任,就值得肯定和褒扬。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开的道歉,就是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置于了公众的监督之下,担当起了保护环境的重任。

  时下,“企业公民”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它所强调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突出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而采取环境对策、消除环境影响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承担着完整的环境责任的企业来说,就应展现自己的生态良心,尤其是在他感到自己的企业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不但能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而且能够勇于面对现实承认不足,虚心地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是一个现代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应有之义。

  因而,企业因污染问题公开致歉,非但丝毫没有损害企业自身形象,反而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诚信度和环保意识。而舆论的“口碑”就是最好的公益广告,就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优秀文化的一种丰富和拓展,它能促使企业内部环境更加融洽,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民众的关系更加和谐,这样既推动了社会的平稳发展也为企业谋求长远利益创造了条件,相得益彰。

  据悉,浙江东阳市、嘉兴市等地已在探索建立污染企业向社会公开道歉制度。东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偷排、直排企业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道歉制度》,嘉兴市25家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也刚被责令公开向市民道歉。那么,浙江作为全国企业发展的聚集地能够如此,其它省市不妨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