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8
九月八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丽英)
专题报道:
1、世界新闻报: 康菲公司破坏渤海地壳 造成影响不可恢复(赵全敏)
http://news.qq.com/a/20110908/000766.htm
2、中国经营网: 国务院出招拯救渤海 养殖户损失赔偿仍无期
http://www.cb.com.cn/1634427/20110908/270129.html
3、北京晨报: 律师质疑康菲基金缺乏诚意(焦立坤)
http://www.morningpost.com.cn/bjcb/html/2011-09/08/content_116253.htm
4、时代周报: 说谎门下的渤海之殇(吴晓蕾)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1-09-07/118705.html
5、齐鲁晚报: 120个红手印能让康菲感到压力吗(韩适南)
http://news.sina.com.cn/pl/2011-09-08/070423124100.shtml
特别关注:
6、中国环境报: 污染链条上长出“光鲜苹果”?(陈媛媛)
http://www.cenews.com.cn/xwzx/gz/qt/201109/t20110906_705870.html
特别策划:
7、搜狐点击今日: 空气污染指数为何总跟公众感觉唱反调?
http://news.sohu.com/s2011/dianji-749/
环境资讯:
8、财新网: 中国公布未来五年污染排放控制目标
http://policy.caing.com/2011-09-07/100300544.html
9、新华网: 黄河最大支流渭河仍为重度污染
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11-09/07/c_121998432.htm
10、财新网: 中国地下水污染严重 至少25%水源不合格(张艳玲)
http://policy.caing.com/2011-09-08/100300800.html
环境曝光:
11、一财网: 黑猫焦化进入上市环保核查阶段 投资项目与黄河“擦边”( 章轲)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9/1072200.html
12、中国低碳网: 亚邦染料上市环保核查 环境敏感问题引关注( 章轲)
http://ditan360.com/News/Info-91697.html
生态保护:
13、甘肃经济日报:缺水严重 敦煌遭遇生态危机(何成军 陈思侠 谢 磊)
http://www.eedu.org.cn/news/envir/west/201109/64595.html
人物访谈:
14、时代周报: 胡静:环境污染维权艰难 靠什么飞跃诉讼困境?(韩洪刚)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1-09-08/118723.html
环保观点:
15、正义网: "康菲"事件启示:环境公益诉讼需公众参与努力
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1/09/1141315443154_1.shtml
环境评论:
16、中国经济时报:知名品牌涉污:板子该打谁(杜悦英)
http://opinion.hexun.com/2011-09-08/133221259.html
17、东方早报: 供应商“染病”,苹果无责? (郭沛源)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9/8/662308.shtml
18、经济参考报: 防范跨国企业污染需堵住制度“漏洞”( 芮冬)
http://views.ce.cn/view/economy/201109/08/t20110908_22680686.shtml
19、中国青年报: 闽江鱼“缺氧” 死得诡异(邓海建)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1-09/08/c_121999832.htm
20、人民日报: “绿色产品”亟需“绿色呵护”(潘少军)
http://env.people.com.cn/GB/15618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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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菲公司破坏渤海地壳 造成影响不可恢复
来源:世界新闻报2011年09月08日 赵全敏
http://news.qq.com/a/20110908/000766.htm
今年6月4日以来,位于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地层裂缝溢油事故。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溢油风险点已经出现多达13处,且溢油隐患仍未彻底排除,溢油造成的损失仍在调查评估中。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专家指出,溢油事故原因很可能与作业方——康菲中国在采油过程中过度使用增压注水有关。对海底油藏注水增压的目的是为了顶出更多的原油,然而,过度注水却有可能造成海底地质断层的裂缝张开,不仅导致原油通过地质断层上升到海床浅层、并最终到达海面,更会破坏海底地壳构造,对海洋形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一旦有地震发生,风险将会更加明显。
渤海地壳遭到破坏
9月1日,中国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渤海溢油事故现场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已过,国家海洋局派出海监船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核查并及时公布核查情况。
早在8月25日,康菲公司就 承认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开始不断出现新的溢油点。8月30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再次披露地层裂缝溢油点多发的情况。
是什么原因造成溢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在8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康菲中国在注水作业时,对海底油藏加压,使海底地质断层的裂缝张开,导致油藏中的原油通过地质断层上升到海床浅层,并最终到达海面。另一方面,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在调查分析后初步认为,造成此次溢油的原因从油田地质方面来说,由于作业者回注增压作业不正确,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形成窜流通道,因此发生海底溢油。联合调查组通过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全面调查认定,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长期油气生产开发中,破坏了开采区断层的稳定性。
为了多采油而加大压力
尽管海底石油开采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海底的地层结构依然像个黑箱,看不见、摸不着。专家们只知道,海底矿床里的石油是在地层里面渗流,就像在毛细血管里一样,流动很慢。为了让原油从海底油田进入井底,并从井底抽升到海面上,就必须使用注水增压的方法。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葛家理向《世界新闻报》记者揭示了康菲在采油过程中为什么会使用注水的增压方式。葛家理指出,注水方式在中国和俄罗斯都十分常见。注水多少要根据地层已有的压力来决定,这其中蕴含着渗流力学理论。
“现在中国的陆地采油没有不注水的,从大庆油田开始,不注水的话,就不能够持续开采石油。”葛家理说,这种方法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在开发油田过程中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而定的。油层中的油流入油井中,从油井中经过几千公尺升到地面喷出来,都是需要靠能量支撑的,这个过程的注水动作就是为了维持地层的压力,使石油流动起来。
实际上,地层渗油情况不仅在海底可能发生,在陆地上也曾经发生过。葛家理指出,其实一般在海上采油是不需要注水的,这是因为在海洋上打井的成本已经很高,注水就更会增加成本。“或许很少人知道,目前中国开采的一些油田,如果存在于国外的话,可能根本就不会有人去开发。这是因为从地质上看,中国的油田多是陆向成油为主,简单说,就是贫矿较多,富矿较少,开发成本很高。”
注水增压本来在中国是很常用的一种方式,然而,有专家指出,康菲很可能为了得到更多的油而采用了过度注水的方式。据康菲提供的消息,溢油事故发生前,蓬莱油田的产量正不断攀升,预期2011年达到产量高峰。2010年,蓬莱19-3油田的日均原油净产量为5.6万桶。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对《世界新闻报》记者指出,康菲公司此次造成的溢油破坏了地壳构造,对海洋环境是一种不可逆的损伤。王亚民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可能会发生新的漏油事件,因为那个地方地壳已经非常脆弱了,比如,很小的地震就有可能导致地壳重新发生一些变化。”
王亚民还指出,康菲对地壳的风险估计不足,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地壳不会碎掉,结果为了采更多油,便加更大压力,以便顶出来的油也更多。
巨额损失与保护生态的抉择
目前,石油仍在从海床渗出,据康菲估计,从6月4日起,在一系列事故中,共有700桶石油和2500桶钻井泥浆泄漏进海洋。此外,中海油的相关专家还认为,此次渤海溢油事故中的原油管线建在20年前,20年前管线标准和现在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另一方面,相关环保专家指出,渤海湾多年的石油开采活动已经使这里的海水变成了死水一潭,对生态造成巨大伤害,并建议停止在这里的石油开采行为
葛家理则表示,彻底封堵漏油点并非没有可能,例如,通过往地层里面灌注水泥或者相关化学物品,便可以达到目的。不过,这样做的后果却是,油田也会随之被报废,“作为中方来讲,油田是中国人自己的,巨额损失与生态平衡之间的选择有时候并不是那么容易”。
渤海油田是中国最大的油田之一,占中海油产量的大约4%,康菲产量的3%。分析人士表示,如今该油田可能停产长达6个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日发布公告表示,根据海洋局9月2日发布的停产指令,整个蓬莱19-3油田停产后,中海油每天的净产量将减少约6.2万桶。
2、国务院出招拯救渤海 养殖户损失赔偿仍无期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11-09-08
http://www.cb.com.cn/1634427/20110908/270129.html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处理已上升至国家层面,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事故处理提出“五要”。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处理已上升至国家层面,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事故处理提出“五要”。在渤海漏油事件发生3个月后,在公众的千呼万唤中,9月7日,溢油生态赔偿基金终于有了眉目。
国务院:渤海湾严控新上石化项目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处理情况和渤海环境保护汇报,研究部署加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今年6月4日以来,位于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溢油风险点仍未彻底查清,溢油隐患仍未彻底排除,溢油造成的损失仍在调查评估中。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封堵溢油源,认真清理油污,切实减轻污染损害,并重新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要彻底查明事故原因,查清事故造成的危害及损失,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受损各方合法权益。
三要吸取事故教训,立即部署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安全生产检查,全面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四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事故处置相关信息,真诚回应社会关切。
五要着眼长远,抓紧研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会议分析了渤海环境保护形势。渤海是半封闭内海,由于周围重化工业高度集聚,一些河流携带大量污染物入海,加上围海填海过度,造成近岸海域水质退化,滨海湿地消失,渤海湾和辽东湾等污染严重。近年来,国家专门制定并实施了《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取得一定进展,但形势仍十分严峻。会议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确保渤海生态安全,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力争渤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力争实现人海和谐。
为此,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切实改变沿海地区重化工比重过大、过于集中的状况。严格控制新上石化项目,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
二要加大治污力度,有效控制陆海污染源。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合理布局入海排污口,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三要多管齐下,努力保护和修复渤海生态系统。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调度管理,增加入海淡水量,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海陆过渡区生态建设,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在海洋环境敏感区、关键区等划定生态红线。
四要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海洋环境灾害。建立渤海海洋环境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五要强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意识、法制意识,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责任。
六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渤海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必须把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损害公众健康、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加强环境保护,落实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当前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规划和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评程序。环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环评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集中治理。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加重污染的项目。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和突发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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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质疑康菲基金缺乏诚意
来源:北京晨报 2011-09-08焦立坤
http://www.morningpost.com.cn/bjcb/html/2011-09/08/content_116253.htm
数目有多大、到底如何用,都应有个说法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三个月来,康菲终于作出承诺:将设立生态基金。不过具体规模、设立时间、以何种方式设立等一系列问题还未浮出水面。这是漏油事故发生以来,康菲最具“诚意”的表态。不过相关律师指出,康菲是否在玩文字游戏,是否有诚意,取决于能否落实两大关键问题。
基金千呼万唤始出来
昨日,风口浪尖的康菲宣布将就在中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溢油事件设立基金。康菲解释说,该基金的设立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
而有关该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康菲中国将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及该油田合作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配合。康菲此举引起外界强烈的关注,人们在考量康菲这一次的诚意。今年8月底的发布会上,康菲中国首脑人物当时曾表示没有设立基金的计划。
事实上,在外界看来是康菲的合作方中海油首先提出这种设想的。上周末,在国家海洋局要求蓬莱19-3油田全面停产后,中海油发出声音称,愿与康菲一起尽快研究建立海洋环境生态基金。
据了解,中海油董事长王宜林是9月1日会见康菲董事长穆怀礼时表达了这种想法。此前,北京律师贾方义曾公开要求康菲与中海油设立10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基金,但是没有得到回应。
生态基金不等于赔偿基金
“无论康菲用什么词语、名义设立基金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否解决、落实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二是对于养殖户、水产业的经济赔偿。”在贾方义看来,康菲前期的表现令人失望,现在玩文字游戏的意味浓厚,他认为康菲仍在观察风向。
一个月前,贾方义曾以中海油和康菲两家作为被告,向海南省高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这三家法院分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向公众道歉并立即成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
对此,能源专家林伯强指出,中海油与康菲研究建立海洋环境生态基金是“为了缓解矛盾,同时准备打官司”的做法。他指出,生态基金不等于赔偿基金,后者可能要在法庭上展开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尤其是,有两点应该特别指出:一是该基金数目多大,官方应给出一个底数,根据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来估算;二是,该基金怎么用也需要给外界一个说法。“这是康菲早就应该做的一件事。”林伯强表示,康菲应该向BP学习,后者在墨西哥湾事故发生后不久便设立了高额的生态基金。
晨报记者 焦立坤
■新闻链接
河北养殖户起诉立案难
晨报讯(记者 焦立坤)河北乐亭养殖户向康菲发起索赔3.3亿元的起诉,但是记者昨日获悉,目前起诉未被立案,因为“证据不足”。
乐亭县扇贝养殖协会会长杨基珍昨日向记者证实,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立案,而养殖户正在准备按照法院的要求,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据了解,目前养殖户代理人正在联系国家海洋局,希望出示相关的鉴定报告。
4、说谎门下的渤海之殇
来源:时代周报2011-09-07吴晓蕾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1-09-07/118705.html
迄今为止,距离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之日已经3个月有余,但由此而引发的风波却愈演愈烈。
尽管据此次事故联合调查组最新披露的调查结果显示,这起溢油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回顾过去的三个多月中,蓬莱19-3油田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中国”)所表现出的“傲慢”态度一直为人诟病,而另一方面,中海油和中国海洋局在这一事件中的前后表态,也总让人有“雾里看花”之感。
于是,人们不禁要问:在这次持续发酵的渤海湾溢油风波当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起“偶然性事件”的发生?
康菲的谎言
9月4日,人民网刊文披露了此次事故联合调查组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对于事故原因的详细解释,正式认定该油田B、C平台溢油事故均为可以避免的人为事故。
这一天,距离6月30日国家海洋局正式介入调查已过两个月,而距离6月4日首次发生在B平台的少量溢油事故,则刚好三个月。
此前,康菲中国曾将事故原因归于天灾和复杂的海下地质环境。但根据联合调查组的结论,B平台溢油的原因是“没有执行开发方案规定,对多套油层笼统注水”,而C平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则是由于“C平台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擅自将注入层上提至接近油层地步,造成C20井钻井过程中接近该层位时遇到高压发生井涌”。
而对于康菲公司开采作业的评价,调查组则用了三个词:“违规作业”、“风险意识不强”和“疏忽大意”。言下之意,就是将康菲中国列为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人。
“如果康菲持续不能封堵溢油点,在产生更大的危害前,我们应该把它赶出中国。”9月4日,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原副厅长王诗成在接受山东媒体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这一说法也许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态度。因为在过去的三个月中,康菲中国一而再、再而三的隐瞒与欺骗,使康菲中国在中国的企业形象跌至谷底。而在央视播出的新闻中,康菲员工一句“我们就是骗你的”的“雷语”,更是将康菲中国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然而,说谎的是否只有康菲中国?
在康菲的众多谎言中,最早被拆穿的一个是有关溢油面积的说法。
7月1日,在两个平台溢油的消息通过微博的渠道传播开后,康菲中国曾第一次对外回应称,溢油面积只有200平方米。但是,这个被网友戏称为“一泡尿的面积”,随后就遭到了国家海洋局驳斥—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海水下降到了劣四类。
但是,据时代周报记者查阅,7月3日,有媒体也曾援引中海油内部人士的话称,中海油渤海湾溢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有关“泄漏范围”的说法也与康菲中国的口径一致,也是“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同时,该报道还援引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的消息,指在6月中上旬之时,就已经接到康菲中国有关泄漏事故的报告。
由此看来,中海油是否也有瞒报与说谎之嫌?康菲中国到底与中海油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合作关系?
特殊的“合作”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出现溢油事件的蓬莱19-3油田,是由康菲中国与中海油共同开发。其中,中海油拥有51%股权,康菲中国拥有49%股权。该油田是康菲石油于1999年5月发现的,2002年12月项目一期投产,二期项目正在开发建设之中。根据2010年的数据显示,该油田的日均原油净产量为5.6万桶,是中国海上最大的油田之一。
然而,事故发生以后,许多人都会心存疑惑:为什么中国的油田,开采方却是外国的企业?在这样的合作方式下,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负责?
“事实上,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这种合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它和我们一般理解的合作并不一样。因为康菲所占的49%不是股份,不是永久性的,只是短期作业收益,一种临时权益,当从石油生产中收回投资及收益后就应当失效,而不是只有公司破产后才失效。”9月5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高新伟教授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专访时说。
据高新伟介绍,国际上进行类似的石油合作开发并不鲜见。但在合作过程中,不同的资源国政府(或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与外国石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却有着显著的差异。
就目前而言,国际石油合作开发合同主要分为投资合同和承包合同两大类。其中,承包合同就是纯服务合同,类似于其他承包合同,利润小,以资金回报为主,风险也小,主要是施工和技术风险以及系统性经济风险等;而投资合同则主要有租让制合同、矿区使用费/公司税、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混合型合同、资源地租、特殊合同和联合经营合同等九种形式。
而目前中国在进行海上油田合作开发时,基本采用的是一种“特有的合同形式”—混合型合同。这种合同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末,背景就是当时我国在进行海上石油开采时面临着自身技术与资金不足等问题,曾大量引进海外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
由于1982年石油条例授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合作开发海上石油资源的专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国际石油公司只能以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组成合作企业的形式获得石油勘探开发权,勘探与开发的风险由承包方独自承担,而权益分成则一般固定在51:49的比例上。
“这也就意味着,在这种合作下,外方负责勘探和采油作业,中海油并不负责承担资金投入、风险投入和资产运营投入,只负责获取收益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责任。这种合作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这次溢油事故,最大的责任人肯定是康菲,除此之外,中海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在开发作业计划的批准与检查上,中海油都应该有决策权和检查权。”长期研究国际油价风险预警及管理体系的高新伟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此外,据媒体披露,中海油下属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此次发生溢油事故的蓬莱19-3钻井平台的工程承包商,这使得中海油更加难脱干系。
索赔之难
溢油事故发生以后,当所有指责都集中于康菲中国之际,中海油的一个反应颇值得玩味:7月8日,就在溢油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被公开的情况下,中海油方面曾专门发文指出,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康菲石油是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而作为非作业者,中海油只参与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制订、大型投资及重大变更的审批,并督促作业者履行石油合同。
这一举动,在不少人看来,似乎有些“推卸责任”的嫌疑。
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国进行海上石油合作开发时,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内容都应进行严格的保密。因此,有关蓬莱项目的各项具体责任究竟在中海油和康菲之间如何划分,我们尚不得而知。
然而,据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出于对技术保密的考量,当年康菲在与中海油签订合作合同时曾特别提出不允许中海油登上该项目的海上油田平台的条款。同时,韩晓平也说,“但至于整个事情中间他们到底是怎么处理的,由于它的透明度非常低,因此我们直到今天也不完全清楚这中间的处理过程。”
“目前的这种管理政策导致中海油和康菲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集团,一致利益的结果就是假如要停产一天,就得损失一天5.6万桶原油。而现在看来,经济处罚也可能只有区区20万元。这样一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难免会有人乐于放纵污染而保证生产。”高新伟对时代周报记者说,也正是由于在溢油事件的处理中,作为大股东的中海油显然没尽到约束、制衡之责,才导致康菲公司对于事故处理“漫不经心”。
但是,“漫不经心”的似乎并不仅仅是中海油和康菲中国。
目前,如何向康菲公司进行索赔已成为新一轮的关注焦点。特别是因此次事故而受损严重的渔民们的遭遇,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同情与关注。
然而,一直为渔民们奔走的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却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由于海洋局在溢油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众公布污染信息,导致一些渔民在事发后未能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很可能对未来渔民索赔以及海洋局代表国家进行索赔都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我们的感觉是,政府从一开始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能一开始就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就首先为一些大企业,或者一些游说他们的企业采取减轻责任、消除责任的这么一种措施。但当这个事情发展已经大到超过他们可以去遮掩的时候,他们才不得不来承担这个责任,才站出来。这个可能是我们行政机关一贯的行为模式。”李刚说,“这种行为模式对于公共事件是非常要命的。当年SARS事件就是一个最大的教训。”
而韩晓平也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在目前法律机制和监管体系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倘若国家对于海洋油田开发再不给予更多的重视,仅仅依靠作业方自律,难以保证类似事故将不再发生。
“归根结底,在法治社会就必须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中石油在大连湾造成那么多的污染,上千吨的原油都到海里去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那你现在怎么去处罚康菲公司呢?”韩晓平无奈地叹了一口气,“总不能根据你的情绪义愤去罚人家吧?”(特约记者温阳东对本文亦有贡献)
5、韩适南:120个红手印能让康菲感到压力吗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2011年09月08日 □韩适南
http://news.sina.com.cn/pl/2011-09-08/070423124100.shtml
6日,烟台牟平120家养殖户,在一份诉讼代表人推荐书上按了红手印,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康菲提起诉讼索赔。120个红手印不仅意味着养殖户维权的决心,也暗示着这条维权之路将充满艰辛。
可以想象,这已经按下的120个红手印对康菲产生的压力或许微不足道。他们以个人对团体、以业余对专业、以无力对强势,参与维权博弈能有多少胜算?但我们必须明白,要挽救已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维权是必经之路,知其难而不能畏其难。因为我们还无法确定,如果继续沉默下去或者作壁上观,这场污染将造成怎样的后果,又会产生多少受害者?因此,他们不应孤军奋战,他们需要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
他们需要技术的支持。要提起诉讼,自然要提交证据,但对养殖户来说,最基本的证据搜集就显得过于专业,而力不从心。看到海边有成片的油污,养殖户就赶紧去照相馆找人拍录下来。至于采集的这些资料能不能成为立案必需的证据,他们不清楚,也不知道如何去补充。
他们需要政府的支持。眼见国民利益受损,政府部门应该为之焦虑。养殖户受制于能力,政府部门就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即便现在不能确认养殖户损失是否与康菲溢油有关,相关部门也应该对此进行缜密调查,帮养殖户查清根源。虽然河北乐亭渔民准备对康菲提起诉讼,但是尚未立案,先遇挫折。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足”,凸显了渔民的无力和无助。此时,他们当然盼望政府部门的救济。在世界范围,也不乏这样的案例,比如尼日利亚上世纪也曾发生外企漏油事故,之后,受污染地区人民对事故方提起集体诉讼,尼日利亚政府则成立专门委员会,协助人民解决此问题并获得成功,最终该地区69000名居民均得到了赔偿。
他们需要法律的支持。虽然在维权问题上,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但这并不能成为维权举步不前的理由。如果渔民损失确为康菲溢油所致,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也可以使康菲公司做出应有的补偿。但是解决法律难题非渔民和养殖户所长,他们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法律援助。如果能有众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法律人士加入到渔民和养殖户的索赔行动中来,目前的僵局或许会产生大的改观。
他们需要舆论的支持。这种舆论不只来自媒体,还应该有更多方面声音的汇合。溢油事件造成的后果有着普遍的关联,养殖户的经济可能受到损害,国人的海产品安全也可能受到影响;无论损失发生在哪个地区,都是国民的损失。康菲的傲慢已被人领教,此时各方若不能形成合力,那傲慢的康菲只怕会更加有恃无恐。
虽然康菲提出将设立用于赔偿的渤海基金,虽然按法律来讲,康菲也有举证之责,但是维权不是求施舍,目前,指望康菲主动认错,进行认证和赔偿,都不现实。养殖户按下120个红手印,既是对康菲的施压,更是对国人的呼唤。
6、污染链条上长出“光鲜苹果”?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1-09-07 陈媛媛
http://www.cenews.com.cn/xwzx/gz/qt/201109/t20110906_705870.html
今年1月,环保民间组织揭露苹果公司供应链存在污染问题,时隔半年,苹果公司依旧不公开在华供应商,环保民间组织再次披露其供应商存在污染——
8月31日,在《苹果的另一面2:污染在黑幕下蔓延》发布会召开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电子邮箱意外地收到一封苹果公司的来信。面对中国39家环保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环保NGO)提出的其供应链存在污染问题,苹果公司在邮件中表示,希望开一个电话会去了解到底发现了什么,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
从2010年8月开始,中国环保NGO就开始试图与苹果公司沟通,倡导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2011年1月20日,环保NGO发布了《苹果的另一面1》报告,揭露苹果公司在华供应商存在污染和毒害。在公众的压力之下,苹果公司承认了出现了137个工人中毒的问题,但是对供应链环境违规问题避而不答。
疑似供应商的污染真相
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幸电子)的厂区东侧,有一条被当地人称为“牛奶河”的水渠,乳白色的污水源源不断地流入南太子湖后,最后进入了长江。经过第三方环保监测站检测,排水渠水体中含有重金属铜和镍,均为名幸电子的指标性污染物。南太子湖比长江中游湖泊底泥中铜的含量高出56~193倍。名幸电子是当地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
山西省太原市富士康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刺激性气体,遭到紧挨厂区的恒大绿洲小区居民反复投诉。当地政府多次要求这家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但刺激性气体仍时有排放。
江苏省昆山市万方水岸小区居民和同心村24户村民也为噪声和难闻的气体发愁。邻近的凯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电子)和鼎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电子)两家工厂是他们数年来反复投诉的对象。
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每天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氢化物的危险废物,环境保护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检查人员在检查这家企业时发现,需要严格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部是空白的,大量含有重金属污泥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
上述被提到的企业均是环保NGO确定的苹果公司疑似供应商。和很多IT产业企业一样,苹果公司在美国本土并不生产产品,而是外包给其他境外公司,特别是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多家企业是其供应商。
从今年1月起,环保NGO在发布《苹果的另一面1》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达尔问求知社、环友科技、南京绿石5家环保NGO继续调查苹果公司在华供应链存在的污染和毒害,发现多达27家苹果公司疑似供应商存在环境违规问题,并且多家供应商污染严重。
隐蔽的苹果供应链
2007年以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国内多家环保NGO向知名企业发起“绿色倡议”,倡导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多个IT品牌在环保NGO的提示下,检索了其供应商的环境表现。面对环保NGO的指控,苹果公司一直以“长期的政策就是不披露供应链”作为回复。
与苹果公司拒不公布供应商相反,有相当一批企业更愿意在年报或企业介绍中表明自己是苹果公司的供应商。环保NGO转而依靠媒体、网络和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寻找线索。
2011年初,一则报道引起他们的注意,在美国苹果公司一名中级经理向亚洲6家苹果公司配件供应商收取贿赂的案件中,涉案企业名单中就有中国的凯达电子。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在环境污染数据库查找凯达电子的违规记录,发现其多次被公众举报、被环保部门查处。他们联合当地环保NGO南京绿石行动网络共同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环保NGO发现,鼎鑫电子也是苹果公司的零配件供应商,生活在凯达电子和鼎鑫电子周边的居民遭受的环境侵害已经长达数年。
为了进一步证明污染企业是苹果公司的供应商。环保NGO向27家疑似企业发信,询问相关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由于环保NGO拿不到最终的证据,即苹果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于是,环保NGO把这些企业标注为苹果公司疑似供应商。
为何只针对苹果?
为进一步确认信息,中国国内环保NGO再次在向苹果公司发出提示,提示其供应链企业可能存在环境违规行为。面对环保NGO的提示,苹果公司在回复称,“APPLE承诺致力于通过我们的供应链管理推动最高标准的社会责任。”
“有资料显示,苹果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是完备的,不仅材料由他们制定,而且生产工艺也有明确要求。”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以2009年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员工正己烷中毒为例,“他们安排了驻厂代表,严格监管”。
2010年至今,贾景川等正己烷受害者3次向苹果公司美国总部、亚洲公司、中国公司、乔布斯本人发出邮件,从未得到回复。国内也有消费者就此事致信乔布斯,希望苹果公司重视供应商的环境表现,同样未得到任何回复。
环保NGO在披露污染信息的过程中发现,相对供应商所在国的民意表达,苹果公司似乎更在意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的民意表达。
于是,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帮助下,中国环保NGO向西方媒体做了相关表达。国外媒体连续三天的新闻报道,对苹果公司的股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很快又被其他新闻覆盖。
商道纵横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投资研究的咨询、培训机构。其创办人郭沛源认为,从中国现有法律角度无法追究苹果公司的责任,但是欧洲和美国这些发达国家,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有严格的规定,生产者不仅不能使用有害物质,还要为废弃商品担负起回收利用的责任。苹果公司的供应链上的企业虽然不在美国本土,但在制造产品的时候,应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尊重和关注员工,并采用环保的制造流程。
在苹果公司2月15日公布的《苹果公司2011年供应商责任报告》中显示,过去3年,苹果公司共审计了288个供应商。苹果公司要求供应商采用对环境没有破坏性的金属原料,企业家庭式经营的矿山、冶炼厂等都不符合苹果公司要求。苹果公司在这份报告中辩称,由于供应链冗长,制作工艺复杂,很难彻底追踪这些材料。
而事实上,在环保NGO的推动下,和苹果类似的品牌飞利浦、诺基亚等国际品牌开始对指定的供应商的环境表现进行了检索。
我们需要拒绝苹果吗?
“说苹果会致癌,吃馒头会致癌吗?我们还能用什么样的产品?”一些网友在微博上表达出类似的疑惑。
近年来,苹果以优越性能赢得了大批拥趸。使用苹果的消费者了解到苹果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毒害后,一般会感到自己的道德底线受到了挑战。有消费者跳出来为苹果辩护,认为环保NGO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过于理想化。
“苹果的选择就是故意的选择,它利用中国环境监管不严的漏洞,继续从这些污染企业去进货,是典型的故意行为。”马军说。“苹果公司制定了一个坏的规则,这一规则迫使供应商降低环境标准去赢得订单,这对中国的环境保护是非常负面的力量。”
在此次苹果公司给中国环保NGO的信中,苹果公司称他们评估了所有环保组织提交的供应商名单中,有好几家企业并不在苹果公司供应商名单中。
在批评苹果公司供应链存在环境违规问题的发布会后,国内各大媒体报道了此事,但是苹果公司在致信环保NGO后,就再无后续信息。环保NGO对苹果公司的态度感到十分失望。对苹果公司一再强调自己政策就是不披露,并沿着走下去,中国环保NGO表示无法认同。环保NGO希望,消费者在使用苹果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到便捷时尚的一面,也要看到污染和毒害的另一面。
“如果我们仅仅从道德上去谴责它肯定是不够的,我想我们要动用的就是消费者的力量,因为消费者的力量才能真正地影响到苹果的业务,真正地影响到苹果公司对这些问题的看法。”郭沛源说。
7、空气污染指数为何总跟公众感觉唱反调?
来源:搜狐点击今日 2011-09-08
http://news.sohu.com/s2011/dianji-749/
今年夏天首都北京的天气似乎总难摆脱雾霭的缠绕,对弥漫在空气中的污染物你知道多少?PM2.5——这种粒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细颗粒物,正悄悄侵蚀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健康。但人们却罕有所知,国家标准也忽视多年,在经历了十几年的等待后,指导中国空气质量控制的风向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终于迎来了大修的可能。而种种迹象表明,这次修改亦难亡羊补牢,公众健康又被摆到了次席。
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http://news.sohu.com/s2011/dianji-749/
8、中国公布未来五年污染排放控制目标
来源:财新网2011年09月07日
http://policy.caing.com/2011-09-07/100300544.html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比2010年下降10%
【财新网】(见习记者 林韵诗)9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及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十二五”节能目标为:到2015年,全国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方案确定,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10%。
《方案》要求,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升至11.4%;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应分别达到47%和8%左右;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基本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方案》提出,要加强工业部门节能减排。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对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方案》要求,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同时,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据上述《方案》,“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设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
9、黄河最大支流渭河仍为重度污染
来源: 新华网2011年09月07日
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11-09/07/c_121998432.htm
新华网西安9月7日电(记者梁爱平 蔺娟)记者7日从陕西省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黄河最大支流渭河干流水质仍为重度污染,以劣Ⅴ类水质为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类别无明显变化。
陕西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孝廉介绍,2011年上半年陕西省6条主要河流(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与去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其中,渭河干流水质以劣Ⅴ类水质为主,属重度污染。
李孝廉分析说,造成重度污染是由于渭河全流域氨氮浓度超标严重。同时,渭河生态基流不足,除下雨水量充足外,平时渭河的生态水很少。另外,渭河的几条支流,特别是皂河污染还很严重。
陕西省环保厅提供的资料显示,渭河从咸阳市的兴平断面至渭南的潼关吊桥断面,共9个断面均不能满足水域功能标准,主要污染指标分别是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和石油类。与去年同期相比,水质类别无明显变化,但几项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
李孝廉说,陕西省环保厅已经初步制定了渭河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方案根据氨氮浓度居高不下、生态基流不足、部分支流污染严重等问题,采取包括淘汰一批低产能、高污染企业,升级改造一批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扩建一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和生态湿地,以及重点监控一批重点污染源等措施,有效解决渭河的污染,使渭河恢复生态功能。
10、中国地下水污染严重 至少25%水源不合格
来源:财新网2011年09月08日张艳玲
http://policy.caing.com/2011-09-08/100300800.html
地下水污染“投入大、治理难”,只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但社会和官方对其危害认识不足,增加了治理难度
近年来,中国地下水污染日益严重。
水利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浩日前告诉财新记者,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监测,地下水污染正在“由点到面、由局部向区域扩散、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浅向深发展”,目前全国平均有25%的地下水水源地不合格,且呈不断恶化趋势。
污染严重 认识不足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的调查,全国约50%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较严重,部分城市浅层地下水已不能直接饮用;在195个评价城市中,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在不断恶化,这使原本就稀缺的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越来越少,有些城市还出现了“三致”(致癌、致突变、致畸)污染物。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陶庆法告诉财新记者,工业废水任意排放、固体废物不合理处置、农药化肥过量使用、污水灌溉等是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源头。
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在珠三角地区,污染主要发生在城市及周边,特别是污灌区、重化工业区、垃圾存放场地周围区、污染地表水体岸边区等,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微量有机污染物和三氮污染物等。
在中东部城市和老工业基地工业污染地下水问题突出和普遍,主要污染组为“五毒”(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和其它重金属元素,兰州、西宁、淄博、松原、白城等八个城市和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地区,则受石油污染严重。
农药、化肥的使用、利用污水灌溉也引起华北平原、三江平原等广大农业地区地浅层地下水污染。每年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也使全国200多个城市陷入垃圾重围之中。中国环境监测中心曾调查显示,各填埋场地下水超标率为88.6%,主要超标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氨氮等,部分甚至超标达数万倍。
在淮河流域,埋深小于20米的地下水已普遍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位于淮北平原南端的安徽省宿州市,当地居民常年饮用含铁、镁、氟、硬度超标的地下水;一条连接江苏徐州、安徽宿州的奎河顺流而下,受工业污染严重,沿岸居民常年饮用奎河周边地下水,近年来身患癌症的比例正在增加。
宿州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的张局长告诉财新记者,当地浅层地下水严重超标,打井只有到70米以下的深层地下水饮用才安全,但当地居民的饮用水一般是从10多米的井里打上来的。“宿州市地下水水质连5级都达不到,根本不符合饮用标准,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授意环保局不认可水利部门提供的数据,把地下水水质改为4级才通过。”张局长称。
“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社会和官方对地下水污染危害认识不足,大骨节病、癌症等很多地方病与饮用水污染有关。”已经退休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指出。
关键在于源头治理
地下水污染“投入大、治理难”,只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下水室主任高存荣表示,地下水流速慢,污染物会存在所到之处的介质里,如果要将污染物置换出来,极可能造成新的污染。欧美等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地下水污染治理,实践结果已经表明,治理是失败的。
有鉴于此,国土资源部地质调查司副司长陶庆法指出,关键是要从“源头上控制、治理地表水上的污染”。他认为,要通过“减少城镇垃圾、建设废水处理等”切断污染源,从工业、农业、城镇污水等地下水污染源头治理,“不断稀释地表污染物以逐渐减轻地下水污染”。
据财新记者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8月24日通过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各级政府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未来10年治理地下水污染的目标,并从“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严格水源保护与环境执法、消减城市生活垃圾负荷、控制工业危险废物、农业面源污染及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对地下水的污染”等方面提出了八项措施。■
11、黑猫焦化进入上市环保核查阶段 投资项目与黄河“擦边”
来源:一财网 2011-09-07章轲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9/1072200.html
国家环境保护部9月7日公布的信息显示,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上市环保核查阶段,募集资金将投向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
第 一财讯:国家环境保护部9月7日公布的信息显示,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上市环保核查阶段,募集资金将投向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
不过,细心的人士注意到,龙门煤化工项目地址紧靠黄河,生产有可能给黄河及沿岸造成污染。
2007年,黑猫焦化所在的韩城市因大气污染和煤灰等烟尘污染十分严重、河水及地下水污染物严重超标、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进展缓慢被陕西省环保局实施“区域限批”。
同年6月5日,国家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对韩城龙门生态工业园区实施“挂牌督办”。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询到的信息,龙门煤化工40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总投资398967.07万元,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焦炭、20万吨/年甲醇、25万吨/年LNG、13万吨/年炭黑。
记者从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中注意到,报告特别提及:“目前,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拟建地厂界东距黄河河堤不足1公里,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报告称,项目建成后,拆除原115万吨/年工艺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生产线,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技改前均有所减少,大气影响范围较原分散建设4个80-90万吨/年焦化厂的影响范围有所减少,但局部特征污染物较分散建设污染强度有所增加。
该报告解释说,根据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堤坝桥南段向南延伸有关问题的意见》,黄河河堤将在项目投产前进行改建,改建完成后将超过1公里,满足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有部分居民,将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搬迁,搬迁完成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但有分析指出,由于距离黄河太近,堤坝延伸未必能减轻污染对黄河的影响。
据记者了解,就黑猫焦化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环保部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12、亚邦染料上市环保核查 环境敏感问题引关注
来源:中国低碳网2011-9-8 章轲
http://ditan360.com/News/Info-91697.html
中国低碳网专稿 国家环境保护部8日公布的信息显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邦染料”)正计划公开发行7200万股A股,用于四个项目的投资。但在上市环保核查中,其诸多环境敏感问题引起环保部门的关注。
亚邦染料主要从事纺织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纺织染料包括分散染料和还原染料两大类产品,其中蒽醌结构分散染料和还原染料为公司主要产品。
据了解,目前亚邦染料蒽醌类纺织染料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主要产品产销量均居国内第一,其中1-氨基蒽醌、分散红92、分散蓝60、还原蓝4、还原蓝6等多个产品产销量居世界第一。
根据亚邦染料上市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的72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募集资金主要投向4个项目,包括9000吨/年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年产2万吨商品染料项目、年产8000吨还原染料技改项目及连云港化工园区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分别为5000万元、27066万元、26166万元和32402万元。
由于亚邦染料生产使用大量的丙烯晴、液氯等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引起环保部门的关注。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今年4月一份《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报告》指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牛塘厂区周边居民众多,且位于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尚有5户居民未搬迁,环境敏感,应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尽快落实搬迁承诺,防止发生扰民现象。
该报告要求亚邦染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机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的排放,落实好部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措施,进一步提升现有项目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要求加强包括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日常环境监测。
报告还特别提及,“亚邦染料使用大量丙烯晴、液氯等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较大,应切实加强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防止事故性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3、缺水严重 敦煌遭遇生态危机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11-9-7 何成军 陈思侠 谢 磊
http://www.eedu.org.cn/news/envir/west/201109/64595.html
月牙泉、莫高窟,一个奇观,一个圣地。为了保护这方圣地,解决生态环境恶化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多年来敦煌一直上演着“人与水”的博弈。
2011年6月12日,以“南护水源、中建绿洲、西拒风沙、北通疏勒”为主旨的《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终于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
作为该《规划》的关键性工程,“引哈济党”被寄予厚望。
月牙泉日渐“消瘦”
月牙泉,身处流沙之中,却从未被流沙淹没,数万年来,在茫茫大漠里成为一大奇景,被誉为敦煌生态的“晴雨表”。
但现在,万年不曾干涸的沙漠奇泉,水位却在近50年内迅速下降。1999年,月牙泉一度露出泉底,让世人震惊不已。
“上世纪50年代,月牙泉水域面积25亩,平均水深7米。现在,水域面积只剩下11亩,平均水深只有1.3米。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月牙泉随时有干涸的可能。”鸣沙山月牙泉管理处主任李进银忧心忡忡地说,月牙泉的未来横亘着两座“大山”,一座是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另一座是三面沙山向月牙泉不断推移。
敦煌人的保护意识被唤醒,在解决燃眉之急的策略下,人们开始将泉眼附近的淤沙挖出来疏通泉眼,然而,效果并不明显。随后,又将党河水库的水引到泉边一个蓄水池里,再将水压进月牙泉。可是,泉水变得浑浊起来,工程只好停止。
专家实地考察后得出了分析结果:长期以来,虽然新构造运动、水面蒸发、风沙淤积等自然因素对月牙泉水位下降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修建党河水库、加修防渗渠、大量开采地下水,是导致地下水补排失衡和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的根本原因。
月牙泉水位下降应急治理工程由此开始实施。在尽量保持月牙泉自然风景区地形地貌、泉湖区地质结构的前提下,采取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的综合回灌渗水治理措施,使月牙泉水位保持稳定。
李进银说,现在,每年由河道向月牙泉应急治理工程放水600万方,保持月牙泉平均水位在1.3米左右。
鸣沙山月牙泉管理处资源与保护室主任王晓雷每天的任务之一,就是测量月牙泉的水位。“渗水只是抬高月牙泉水域的地下水位,治标不治本。唯有提高整个敦煌市的地下水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月牙泉的水危机。”
八成湖泊消失
“敦煌水资源的现状是严重超载。党河灌溉的41.72万亩耕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达到128%,属于严重超载区。”敦煌市水务局局长邓巍说。
“敦煌市年可利用水资源量3.82亿立方米,2010年全市总用水量38052万立方米。敦煌的地表水资源主要为党河水库来水和南湖区泉水,党河水库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02亿立方米,目前开发利用量2.5亿立方米,利用率95%;地下水可开采量5000万立方米,现状年开采量为8760万立方米,严重超采。”
邓巍告诉记者,导致敦煌水资源紧缺的因素很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敦煌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量不断增加。
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敦煌市原有的10000亩咸水湖和1000多亩淡水湖80%已经消亡。目前仅存的天然林、草场、湿地正面临加速退化的威胁。同时,绿洲外围沙化面积增加了近20万亩。
距敦煌市区仅120公里的西部,毗邻新疆罗布泊地区,在浩瀚沙海和茫茫戈壁中,仍然保存着大面积的湿地西湖湿地。但是,这个敦煌最有效的生态屏障,正在逐渐萎缩,荒漠化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
“听当地的老人讲,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后坑湿地的农民都用羊皮筏子。”唐玉西湖湿地管理局21岁的护林员,站在后坑湿地的“岸边”指着“湖心”说:“那里曾经一片汪洋,现在只剩下芦苇了。”
湿地萎缩的痕迹随处可见,原本很高的芦苇变成了低矮的盐生植物;沼泽地板结成一层厚厚的硬壳,变成了不毛之地;地表裸露处盐碱析出,形成了盐碱地。到处枯死的胡杨及荒芜的景象,很难让人想象它曾经的美丽。
湿地的退化速度十分惊人。资料显示,与上世纪70年代相比,西湖湿地草地面积萎缩了50%,湖泊水面减小了73%,沼泽面积减小了40%。
西湖湿地高工袁海峰说,地下水超采,水源被截流,库姆塔格沙漠虎视眈眈……西湖湿地一旦失守,敦煌就危在旦夕。
党河流域的敦煌、肃北、阿克塞3县市人口由解放初的3.9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0.15万人,增长了4.2倍,且每年旅游人数达140多万人次;灌溉面积由14.06万亩增加到48.52万亩,增长了2.45倍;用水量由1.445亿立方米增加到4.26亿立方米,增长了1.95倍。
用水量猛增,但敦煌年降水量和党河年来水量基本没有变化,地表水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只能靠大量开采地下水来弥补,导致地下水以每年0.24米的速度下降。
18万人要生存,不能开源就只能节流,于是敦煌走上了“节水之路”。
“三禁”从2004年9月开始,市政府对滥垦乱开荒地、无序移民和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和打击。此外,加大了农业节水力度,积极示范推广了以滴灌、小管出流、管灌、垄膜沟灌等灌溉模式为主,以种植葡萄、大枣、日光温室、瓜菜等农作物为主的高效节水农业。
节水效果颇为显著。2010年,敦煌市总用水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2005年的56%提高到5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32立方米降为74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了52%,城市管网漏损率由15%降为8%,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和地表水水功能区达标率都达到了100%。
无奈的是,人口快速增长,有了更多向生态索取的手,地下水位下降的势头难以遏制。每年近1亿立方米的地下水超采缺口,让敦煌绿洲危机重重。
引水,必要而紧迫。
14、胡静:环境污染维权艰难 靠什么飞跃诉讼困境?
来源:时代周报2011-09-08韩洪刚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1-09-08/118723.html
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民工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照样卖命地干活,每天大量粉尘吸进肺部。在这里干一两年,他们就感到身体不适,甚至发病,这些 民工大多是贫困地区来的。——卢广 摄
康菲公司渤海湾溢油事故爆发已有三个多月。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结论,康菲公司对渤海溢油事件负有责任,溢油污染范围超过5000平方公里。但是,河北乐亭县遭受损失的养殖户对康菲的索赔,天津海事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而几乎与此同时,云南曲靖的铬污染事件中患癌的村民尚没有提起诉讼前,地方政府作出了“特别声明”:无证据证明村民患癌与铬渣堆放有直接联系。
这两个案例只是暴露在公众面前的个案而已。中国近年来,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但环境诉讼的步履维艰却很少进入公众的视野。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很少得到补偿。事情何以至此,为何如此,靠什么飞越困境?
环境诉讼的门槛太高
时代周报:康菲溢油事件中,渔业养殖户的索赔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受理,你对此怎么看?
胡静:我对本案的案情细节不了解,无法对此发表评论。但是从现在具有相当代表性的情况看,应该说,我们国家在环境诉讼方面受理的门槛比较高。我个人觉得,这是有些法官在把握的过程当中把这个门槛提得偏高。照理说,只要具有一些损害事实、被告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或者可能到达受害地区的河流、海域等的证据,本案应该受理。在审理过程当中,如果你证据不足的话,他可以判原告败诉。如果“证据不足”就不受理,这样子的话,事实上对这样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的老百姓来说,等于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起诉权利。所以说,我觉得有点不是太妥当。
时代周报:那么,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现象呢?
胡静:这种现象应该说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在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这里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受理诉讼的标准作出明晰的规定。
第二,是我个人的揣摩,就是有些法官存在顾虑。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被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提出一些表面证据,法官应该推定这个因果关系成立,这样,被告为了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就会主动证明这个因果关系不成立,否则被告就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如果严格依法审理,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有较大的可能胜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群体比较大,法院若是受理了一个原告的诉讼,其他的受害人都来了,那么工厂可能就受不了。对于有些法院来说,既然我受理了,依法应该判原告胜诉,但担心判决结果产生连锁反应的话,那么我索性干脆不受理,免得会带来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另外一点可能是,有时候法院还在等候政府出台一个环境纠纷处理的方案或者等候环境保护、海洋部门等污染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等行政机关处理之后再说。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个揣摩,并不是在调研法官实际想法基础上的判断。
时代周报:也就是说,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可能导致原告胜诉,这反而把诉讼的门槛提高了,原告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之外。
胡静:我说过,我只是对法官心理的单方面的推测,法官也可能不是这么想的,但确实是这样一种客观的效果。
时代周报:在环境侵权的事件中,为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原则呢?
胡静:因为有这样一个考虑,比如说在污染受害者与排污者之间,双方的力量不平衡,这有几个方面:第一,原告在财力方面要单薄一些;第二,原告在掌握排污信息方面也处于劣势。也就是说,排污者使用的是什么样的工艺,用的是什么样的原材料,排放的是什么样的污染物,这样的一些信息对受害人来说太专业了,常常是无法获得。第三,原告也无法进到排污工厂取证。第四,受害者不可能具备很专业的知识。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只要提供一些表面证据,法官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然后转化举证责任,排污者要么说我没有排污,或者虽然我排了污,但是这个污染物不可能造成水产品的死亡或者减产,或者会造成别的水产品死亡或者减产,但是不会造成你这种水产品的死亡或者减产。
时代周报:除了这种实力对比的悬殊之外,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是不是还存在一个科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因为科学本身的一些局限性,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明可能是非常困难的。
胡静:准确地说,在几乎所有的案件中,不限于环境案件,要是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任何的缝隙,严丝合缝,环环相扣,基本上也不大可能,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医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等方面的案件,所涉及的东西科学上的因果链条并非完全研究清楚了。如果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实行和科学因果关系的要求,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下,很少有原告胜诉。在环境案件,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就采用推定来认定。法律和科学,它还是有一点不同的。
否证“因果关系推定”应由被告
时代周报:那像这样的话,在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律推理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是吗?
胡静:是推定。就是说原告、被告把证据呈现出来之后,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还是不成立,这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可能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够了,认为这个因果关系是成立的,这样的话就会判原告胜诉,或者认为因果关系没有达到。当然,推定也要有一定的把握,不可能说完全不靠谱、不着边际。
比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的学说之一,有这样三个构件,一是时间上的先后,即污染行为发生在先,损害发生在后;二是科学基本形成定论,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导致这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数量上正相关,如排放浓度和频次高,污染后果发生的损害严重或者范围更大。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推定方法。如果法官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个时候被告还是有机会拿出新证据来,把这个推定链条给击断。
时代周报:在因果关系推定这样一个逻辑下,我们来检视云南曲靖政府部门对铬污染事件的特别声明,“无证据证明村民患癌与铬渣堆放有直接联系”。这一声明合理或合法吗?
胡静:这个实际上应该是在审理过程当中由被告来说,应该是先受理诉讼。一般在审理过程当中,一步一步地发现证据,因为有些取证是需要法官去取证的。法官说要取证,比如使用了什么样的工艺,使用的是什么原材料呀,环境质量和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报告等,毕竟当事人去调取,环保局一般不会给,法官来要可以给。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如果你没有这些东西,法院这边都不受理。这就出现了踢皮球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应该把诉讼门槛放低,把门槛降低了之后,让法官利用这样一个权威,可以去收集受害人收集不到的一些证据,更进一步地发现事实。
时代周报:逻辑上是这样。可是,在现实之中,法官可能出于利益的考虑,或者说出于执行上级长官的意图,就干脆不受理。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话,那么还有其他什么途径来进行环境维权吗?
胡静:如果不受理,应该由法院来裁定,就要有一个裁定书。裁定书说我这个不受理。然后,受害人可以拿着这个不受理的裁定书,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都是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法院既不受理,也不给裁定书。没有这个裁定书,受害人就没法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个很讨厌。因为这样的话,事实上整个就把诉讼的路堵死了。所以在环境诉讼当中,第一道难关就是起诉难。有的法院在受理之后,拖了很长时间不审理的也有。基本就是这样一个状况。
时代周报:目前来看,环境诉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什么结构状况?
胡静:现在环境纠纷的量很大,而且是越来越多,乃至常出现见诸媒体的特别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康菲溢油事故、曲靖的铬污染等。但是,绝大部分却是通过非诉讼方式,特别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解决,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和纠纷总数相比,非常少。据我所知,多数法院基本上还没有单独地将环境诉讼案件作为一个类别加以统计。这也是环境案件少的一个直接后果。
法官敢作为要靠司法解释
时代周报:我就看到一个报道说,云南设立了环保法庭,结果却是“无米下锅”,没有环境案子可审,只好去审别的案子了。这与当下庞大数量的环境侵害事件状况形成很鲜明的对比。
胡静:环保法庭一般除了审理污染案件外,往往还审理自然资源案件,有些环保法庭审理的自然资源保护尤其是滥砍乱伐、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等案件也不算少,但污染案件相对比较少。有一些呢,是当事人想诉讼,但是法院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受理;还有一些呢,老百姓想依靠政府来解决。他们担心如果起诉了政府就不会管了,他们有这个担心。所以,老百姓宁愿通过政府出面主持公道的方式来获得一定的赔偿。
时代周报: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描述,环境诉讼有四难,“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那么,在当下现实,该如何改善这种状况?
胡静:《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了四个条款。这四个条款其实还是不错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官,不一定太敢自由发挥。在别的国家,侵权法主要是靠判例来发展的,因为侵权行为种类繁多,特征各异,侵权法不可能对每种非常具体的侵权行为都作出规定。就是说,法官要敢于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律条款审理和判决。但在我们国家很难做到这一点,法官往往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依据不足为由,宁愿不去判,对于依法判决的理解过于机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主观能动性不足制约了这四个条款发挥作用。所以我觉得,眼下最高法院要对这四个条款做一个司法解释。这一个司法解释,要考虑到起诉受理的问题,考虑到调查取证的问题,考虑到诉讼当中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到法官想不作为都不行。这在国外可能不是个问题,但是在我们国家,有这个司法解释就会明确一些。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正接受最高院委托研究起草这个司法解释。
时代周报:在康菲溢油事件中,民事诉讼已经陷入困境。现在有媒体报道说,国家海洋局有可能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对康菲生态索赔“上不封顶”。该怎么看这种诉讼方式?
胡静:国家海洋局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即“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由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来起诉,我们国家目前在这方面的案例不多,但还是有几例。一个是2002年在渤海湾的塔斯曼海轮事故诉讼,原告是天津海洋局;一个是1999年在广州的“闽燃供2”轮污染事故诉讼,原告是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
时代周报:那这样的诉讼,赔偿一旦达成,会怎么分配呢。比如说,受康菲污染侵害的养殖户能不能分享这个赔偿?
胡静:一般来说,国家行政机关获得赔偿与渔民没有直接关系。这一赔偿主要是这几个部分:一是海洋环境容量的损失,天津的那个案子就是这个情况。二是渔政的损失,这就涉及农业渔政部门了。三是清污费,往往是海事局来清理污染。这些都是国家的损失。那么,作为渔民的损失呢,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往往是由当地的渔业协会来提起诉讼,这可能既包括养殖的,也包括捕捞的。当然,也可能会有个别渔民去诉讼的,这个方面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实际上,确确实实有渔业协会代表渔民来索赔,我个人觉得这样一个做法更合适一点。
时代周报:但是,在十分广泛的污染事件中,可能没有像某某协会这样的组织来代表受害人的利益。那么,在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社会公益组织比如NGO这样的专业机构,能不能代表渔民提起公益诉讼呢?是不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胡静:现在,在国家立法方面这一块是没有的。一些设置了环境法庭的地方,他们可以受理NGO提起的诉讼,但是别的地方一般不可以。《民事诉讼法》几年前进行修改时曾讨论是否将公益诉讼写入,但最后还是没有。《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作出了这种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我个人觉得,关注领域与诉讼案件有重合的NGO是可以尝试的。像渔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渔民自身或者渔业协会来解决,这个不好归为公益诉讼,因为渔民是为自己利益,渔业协会代表渔民利益,应该是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的。
15、"康菲"事件启示:环境公益诉讼需公众参与努力
来源:正义网2011-09-08
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1/09/1141315443154_1.shtml
“在我国,环保公众参与一直是我国环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近段时间以来,“康菲公司油污渤海”事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相关部门近日认定溢油系人祸,康菲公司并未兑现“两个彻底”承诺。同时,包括国家海洋局、环保型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主体拟对责任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权行动已经展开,人们似乎从愤怒、谴责和悲观中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然而,且不论我国当下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哪些亟待突破的理论障碍与制度瓶颈,即便是诉讼启动了,或者诉讼胜利了,谁能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呢?事实上,自漏油事件发生以来,康菲公司的态度与行动恰恰像针一样无情地刺破了人们对诉讼的美好希望,并由此带给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最应有的冷思考:环境公益诉讼呼唤公众参与和努力。
人们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只要解决了原告诉讼资格问题,其他问题似乎就可以迎刃而解。现在看来,康菲公司油污渤海事件所反映的傲慢与怠慢不仅再次验证了我国当下环境公益诉讼还主要停留于一种表面上的热闹,也由此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与改革难题:环境公益诉讼除了要解决若干理论与制度层面的问题外,还应注重培育公民的社会问题意识和自觉参与精神。道理很简单,无论是环境公益诉讼,还是其他公益诉讼,其一个核心价值与使命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认定不是先验式的或占有式的,是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辩论和支持的。如果我们仅仅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层面的问题,而忽视了其背后强大的公众力量,这样的改革是不会成功的。可喜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在历经多年酝酿后终于被纳入今年的立法工作。正如环境法专家所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法修改应突出一大“亮点”,即应当高度重视公众的参与。
从国外来看,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特别强调公众的参与作用。譬如,被誉为美国环境保护“大宪章”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一部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环境基本法,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在拟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立法提案、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各种重大联邦行为时,都应严格按照要求陈述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各种影响以及补救方案等。该陈述书应当提交给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向公众公开。公众和环保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政府行为的环境影响发表意见。这样,联邦政府机构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在颁布之前都听取和吸收了公众意见,而公众参与反过来又对联邦政府的相关行为形成强大的外部压力,促使其朝着“大宪章”规定的发展方向改革。
在我国,环保公众参与一直是我国环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从法理上讲,环境公共利益是关系所有个人、组织和单位的生存发展的切身利益,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在认为有人或单位违法侵犯环境公共利益时,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在制度层面上,环境公益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仅见于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现实问题的复杂性要求环境保护立法与环境公益诉讼应有整体眼光和大局观念,改革的着力点应当特别突出环境公益诉讼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基本思路有:一是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应从行政管制法本位向社会法本位推进。我们常说,环保法在部门法分类上既不属于行政法,也不属于民法。鉴于环境和资源的多元价值,环境法律关系在构成上往往兼具公权与私权性质。从该意义上讲,我们应当顺应全国人大提出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将以往环境保护法的行政管制法本位向社会法本位的方向推进。只有确立起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本位,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力量才能获得最大限度地释放。二是环境保护法应尽快建立健全公众的参与机制。我们非常期待环境保护法修改能够充分贯彻环保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建立健全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运行机制。三是环境保护法应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譬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惩治机制及法律责任等配套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其各种侥幸心理与行为。四是环境保护法应增强司法手段。综观30年来我国的环保立法,强调政府环保行政作用的指导思想远远高于重视并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理念。从建立健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看,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手段,不仅是环境保护本身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众参与机制的需要。
康菲公司油污渤海事件自然令人痛心,但其映射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公众参与的呼声却让我们满怀信心并充满期待。
16、知名品牌涉污:板子该打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09月08日 杜悦英
http://opinion.hexun.com/2011-09-08/133221259.html
“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多家国内环保组织近日联合发布的调查报告称,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共27家疑似供应商(称“疑似”是因为苹果迄今拒绝透露其供应商信息,而这27家供应商被环保组织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证实为苹果提供产品——笔者注)存在严重环境问题,其向河流排放出的某些白色液体经检验后重金属超标近200倍。无独有偶,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最近也先后发布两份调查报告,称经英国一家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检测,包含阿迪达斯、匡威、李宁等知名品牌在内的15件服装样品被检出NPE(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这些品牌对其供应商未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管,其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NP(壬基酚)。
笔者发现,在指出环境污染问题后,环保组织均选择直接施压于企业,特别是力图通过撬动“知名品牌”这一支点,促使知名品牌监管并整改其供应链。从发达国家的环保运动之路来看,这无疑是个聪明的做法,但能否招招正落痛点?
企业环保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公众或者环保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在情理之中,但如何评判企业环保责任是否履行到位?笔者以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一是要求达到国家和企业所在地、企业所属行业的环境排放标准,这些是合规性标准,属于“被动”要求;二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之外,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自我设限,进一步降低环境影响,这是道德标准,属于“主动”需求。舆论评价一个企业是否承担了环境责任,需要考察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是否满足了合规性标准。至于道德标准,则属于锦上添花之举。当企业达到法定标准,而没有提出更高的自我标准时,社会舆论也没有理由吹毛求疵。
现在问题来了。以前述环保组织质疑知名服装品牌供应链涉污为例,对于NPE和NP,环保组织指出其作为环境激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有负面影响,就此批评企业没有履行环保责任,要求服装企业从源头禁用这些物质;但企业也觉得委屈:这些原料目前在一些行业广泛应用,中国从来没有一个法规或者标准,要求企业从源头淘汰,从合规性角度说,他们甚至可以向公众标榜自己是环境表现合法的好公民,认为环保组织的质疑师出无名。
国内外标准不一,国内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监管有天然的漏洞,成为这一事件中企业和环保组织胶着矛盾中的关键点。支持者说,每个国家有各自的国情和产业现状,如果法规和标准“霸王硬上弓”,因为产业基础不具备,反而会因此死掉一大批企业,得不偿失;反对者说,这是一些跨国公司故意钻发展中国家法律的空子,减少环保投入以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暴利。
现代工业生产必然给环境带来伤害,如何将其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其间关乎技术、法规、市场等多种成本。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双赢当然最好,但一定是个微妙漫长的过程。从世界经验看,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从来都需要政府、企业、公众(NGO)三者的联动,三者分别在制定政策标准、通过改造工艺技术实现节能减排、监督企业建言政府等方面各司其职,每一环节都不可或缺,这才是治本之策。
17、供应商“染病”,苹果无责?
来源:东方早报 2011-09-08郭沛源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9/8/662308.shtml
近日,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5家民间环保团体发布《苹果的另一面2》研究报告,再次揭露了苹果公司在华供应商的违规行为。据查,共有27家供应商出现了环境问题。其中,名幸电子在广州的工厂就因污染严重,屡次被列入当地污染企业名单。环保团体认为,对污染事件,违规供应商本身应负有责任,但苹果的责任也不容推卸,因为苹果应该负有“生产者的延伸责任”。
何谓生产者的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简称EPR)?一言蔽之,就是生产者要对产品“从摇篮到坟墓”全生命周期负责,往前可以追溯到原材料开采、零部件生产,往后可以延伸到产品的回收处置。可以说,只要产品上还有品牌商标,品牌企业就要负起责任。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这一概念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欧洲兴起的,目前已经逐渐成为一些行业的共识。
从法律角度划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责任,即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责任明确界定,一旦违规则遭处罚。譬如,欧盟早几年实施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和《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简称WEEE)。前者要求品牌企业限制供应商在生产的时候禁用某些物料,属往前追溯的责任;后者要求品牌企业承担产品废弃后回收的费用,属往后延伸的责任。法定责任是强制的,品牌企业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市场准入风险。在这一方面,中国也紧跟潮流,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颁布了中国版的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版的WEEE(《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与法律责任相对的是道德责任。此类责任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多数都和一些普世价值有关,譬如关注环保、关爱劳工等。违背此类责任,品牌企业无须接受法律制裁(因为品牌企业自身并无违法行为),但却会面临重大的舆论压力,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经营产生负面作用。
欧美反血汗工厂运动就是最好的例证。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美劳工团体向耐克、阿迪达斯等服装企业施压,控诉其在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有虐待劳工、超时劳动、使用童工等不良行为。开始时,品牌企业辩称,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和自己没有关系,拒不履行责任;到后来,反血汗工厂运动扩展到大学校园,对服装品牌的校园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品牌企业才低下高傲的头颅,承担“额外”责任,对供应商的环境和劳工绩效进行审核,延续至今。可见,尽管道德责任对企业只是一种“软约束”,但在一定条件下,却可以转化为影响企业营收的“硬约束”。
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不可偏废。法律具有震慑作用,道德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的空白。但是,要真正发挥作用,前者要依靠完善的法规和强有力的执法,后者则要依靠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和活跃其中的民间团体,当然也要有足够的信息透明度。在苹果的案例中,法律上是很难找到把柄的,因此只能从道德责任的角度入手。但怎样才能像欧美反血汗工厂运动那样,让苹果体会到“切肤之痛”,则是摆在自然之友等民间团体面前的首要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寻求突破,一个层面是消费者,像反血汗工厂运动一般,呼吁消费者放弃苹果产品;另一个层面是敦促政府严肃整治供应商的污染问题,采取限产限出口等办法,砍断苹果的有毒供应链。根据《苹果的另一面2》的描述,很多供应商的污染已经涉嫌违法,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若能秉公执法、将其绳之以法,本身就可以对苹果产生震慑作用。这样,苹果出于规避风险(避免供应商因时常整改而不能保证供货量)的考虑,也会弃用有问题的供应商。但这一现象似乎并未出现,恐怕个中有着复杂的利益纠葛。在此不再细论。
就实力而言,坐拥3000亿美元市值的苹果公司完全有能力去改造其供应链。最近更有报道称,“一部售价260美元的iPhone,在中国组装,中国只能从中赚取4美元,其他的都由苹果公司赚去了”。若此言属实,苹果更应该承担责任,制止供应商的污染行为,毕竟这关系到数百万中国苹果用户未来的生存。大企业应有大担当,期待苹果公司能如同当年的耐克公司一般来一个华丽转身。(作者系管理学博士)
18、防范跨国企业污染需堵住制度“漏洞”
来源:经济参考报2011年09月08日 芮冬
http://views.ce.cn/view/economy/201109/08/t20110908_22680686.shtml
据《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文、自然之友(微博)、环友科技、南京绿石等五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发布了苹果公司供应商环境污染调查报告———《苹果的另一面2》,报告称苹果公司的污染排放正随产量扩张而蔓延,严重威胁了当地环境和公众健康。加上环保组织于1月发布的一期报告《苹果的另一面》,两次调查发现共有27家苹果供应商先后出现环境问题。
在IT领域,远不止苹果一家跨国企业污染我国。从去年4月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文、自然之友、环友科技中心等36家民间环保N G O通过实地调查,发现29家国际知名IT企业产业链中的生产企业存在重金属排放超标的问题。只不过,苹果公司像康菲石油公司一样,不服中国“管教”,因树大招风,才被推到舆论的前台。
跨国企业在中国污染,早已变得见怪不怪。2008年环保总局公布一份年报指出,2004年至2007年间,共有130家跨国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地域涉及19个省区。这130家跨国公司多数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既有世界知名品牌,也有“世界500强”。
这些跨国企业在本国或其他国家,大都老实本分,可是下嫁中国后,变得猖狂狰狞起来。客观分析,主要与制度安排有关,污染公共政策存在天然缺陷。比如,跨国企业常常利用现实的法律漏洞,规避中国法律的惩罚;中国在整治跨国企业污染方面,采取的是相对温和的态度,而缺少“铁腕”手段。去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九天后,美国当局及司法系统就开始全面介入事态进展,并成立了总统委员会对漏油事故进行调查。反观康菲污染事件,事发两个多月,才由国家海洋局联合六大部委组成康菲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至今为止,也没见到任何实质处罚措施。
在国外,企业会因为环保问题导致品牌公信度下降,受到消费者无情“抛弃”。而在中国,普通消费者只关注企业产品质量和价格,环境污染问题并不影响其对企业产品的选择。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纵容了跨国公司污染的嚣张。
中国防止跨国公司污染,首先要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修补防污染制度上的“漏洞”,从而杜绝污染领域的“管涌”;其次是借鉴国外监管模式以及把治理污染纳入当地政府的政绩考核,从而严厉打击跨国公司的污染行为;最后,还要扭转消费者环保观念,凡遇到跨国企业污染时,公众要主动放弃对这些企业的品牌购买,借此倒逼跨国企业重视污染治理。 (责任编辑:王国信)
19、闽江鱼“缺氧” 死得诡异
来源: 中国青年报2011年09月08日邓海建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1-09/08/c_121999832.htm
福建省调查组日前就闽江流域死鱼事件公布初步调查结果,称系该水域溶解氧含量低致鱼类缺氧死亡。部分养殖户并不认同这一结论。据称,2000年年初闽江上游沙溪河就曾发生污染事件导致大面积死鱼,而当时调查组排查后认为“企业排污与死鱼无直接关联”。(《北京晨报》、《齐鲁晚报》9月7日)
鱼死了,官方认定“缺氧而死”,网友精辟地概括说“果然是淹死的”。调查组将鱼之死因归咎于“该水域溶解氧含量低”,这个玄之又玄的说法并不能令渔民信服,但问题是每一条死鱼都不会说话——调查组虽权威,结论却不被渔民信服。
面对数亿元的损失,渔民选择有理有利有节地表达诉求,即便不认同调查结果,也只是“怀疑是上游企业借着台风带来的雨量偷排污水至闽江所致”。那么,渔民对调查结论的质疑仅仅是诛心之论吗?起码从逻辑上有待调查组进一步释疑:一者,如果是缺氧,鱼儿不可能从上游到下游逐段死亡,也不可能全军覆没;二者,以往出现水体缺氧,开启增氧机或拉动网箱换水体都能奏效,但这次几乎没用。此外,渔民还发现江里一些野生鱼也出现死亡。
除了逻辑推演,还有事实支撑:2000年年初,福建闽江上游沙溪河发生过一起严重污染事件,导致百公里流域上千吨鱼类死亡,而祸首则是上市企业福建三农公司;去年7月,福建另一家上市公司紫金矿业也曾借雨势将大量污水偷排入汀江,导致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殖鱼类死亡。
闽江鱼“缺氧死”,死得连苍蝇都不叮、死得时间有序,如此诡异令人拍案称奇。当然,没有证据链的支撑,推理只是民意、而不能佐证为事实。就譬如山东烟台牟平区万余亩养殖扇贝损失重大——七八成扇贝死亡、剩下的只有指甲盖大小,养殖户基本绝收,但职能部门从未出示“康菲漏油与海产绝收”之间的必然关系,120家养殖户决定起诉康菲,其路艰舛,不难想见。在“偷偷排污”成为企业常态的产业背景下,在地方环保部门惯于缄口不言的执法语境下,在“承认污染肇事”就必然要“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事实推理下,真相便呈现出一种分裂的姿态——既承认污染,又承认死鱼,但绝不承认这两者之间的关联。
鱼不会莫名其妙自戕,我们也姑且相信“缺氧死”就是初步真相,眼下最重要的不是纠缠于“缺氧何以致鱼死亡”,而是厘清“缺氧死”定论的属性——究竟是因天灾而“缺氧”还是因人祸而“缺氧”?若是天灾,闽江鱼死于“缺氧”就是不可抗力的结果,谁也用不着义愤,商业保险应该出来挑大梁;若是人祸,就得看看是谁造的孽,行为与责任对等,有企业的嚣张就必有职能部门的放任。(邓海建)
20、人民日报:“绿色产品”亟需“绿色呵护”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1年09月08日潘少军
http://env.people.com.cn/GB/15618382.html
节能、节材、节水、减排,并且低毒、低污染、可再生、可回收,说起“绿色产品”的好处,可以列举的真是不少。然而,虽然对环境保护大有裨益,但这类产品往往价格偏高。工业产品如电动汽车,价格是普通汽车的两三倍;农产品如有机蔬菜,比普通蔬菜贵好几成;可再生利用产品如聚乙烯塑料袋,比其他材料的塑料袋也要贵不少。较高的价格,常常令消费者对其望而却步。
“绿色产品”价高,有人表示理解,认为贵有贵的理由,一分钱一分货,算算大账,买了不吃亏。也有人表示不满,现在物价这么高,“房奴”、“孩奴”这么多,老百姓的负担够重了,只能顾及当下,谁管你绿不绿的。还有人表示无所谓,不管是普通产品还是绿色产品,只要价格合理、满足需要就买,何必“咸吃萝卜淡操心!”
从消费角度看,人人都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对自己的“钱袋子”负责并无不妥;面对价格不菲的“绿色产品”,有的消费者抱怨“凭什么要我们为大家都享受的好环境更多地付出”,也在情理之中。可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看,人人都生存于环境之中,都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并没有不保护的权利。
“绿色产品”内含环境成本,比如选用绿色材料、采用绿色技术、进行绿色生产等,价格因此会比普通产品贵一些。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是物有所值,还是额外负担?这就需要把眼光放远一点,放大一点。环境保护的回报也许不能一对一地实现,也许不能立竿见影,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只有用心去做,才会有回报。
“绿色产品”价格降不下来,也与政策成本、市场成本有关。比如,生产企业申请产品绿色认证,动辄花费十几万元以上,这部分成本就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而且国内市场不规范,“绿色产品”不得不与“非绿产品”甚至“假绿产品”竞争,往往要投入更大资金进行宣传推广及产品打假,这部分成本同样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样一来,不仅生产企业不堪重负,消费者就更不买账了。
人们希望“绿色产品”能够物美价廉,但在成长的初期,它确实难以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政府给企业以“绿色呵护”,为生产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税支持,给“绿色产品”生产企业以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有了这些呵护,“绿色产品”生产企业才能壮大,生产规模才能扩大,“绿色产品”的价格才能更亲民。
当然,“绿色产品”也需要全社会来细心呵护。怎么呵护?往大里说,多点“绿色消费”意识;具体点说,只要是真正的“绿色产品”,请多看几眼,有能力的话不妨买下来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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