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3
五月三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丽英)
特别推荐:
1、博闻网: 详解水库诱发地震原理
http://tech.ifeng.com/discovery/detail_2011_04/30/6094985_0.shtml
环境资讯:
2、星岛日报: 中国饮用水安全受威胁 九成城市地下水污染
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1/05/1141304386229_1.shtml
3、中国环境报: 湄公河下游大坝项目暂缓
http://www.cenews.com.cn/xwzx/hq/qt/201105/t20110502_701863.html
地方信息:
4、广州日报: 广州垃圾分类开罚月发首张责改通知书
http://env.people.com.cn/GB/14533162.html
5、山西日报: 太原为偿还生态环境欠账立法 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
http://www.sx.xinhuanet.com/jryw/2011-05/03/content_22663895.htm
6、新华网: 湖北大旱达到“极端气候”标准
http://env.people.com.cn/GB/14535494.html
7、中国环境报: 陕西加严渭河排放标准 新增1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
http://www.chinanews.com/ny/2011/05-03/3012301.shtml
人与自然:
8、环球网: 大海悲歌:海洋生物惨遭人类屠戮
http://env.people.com.cn/GB/14529734.html
污染信息:
9、新华网: 长三角城市受北方沙尘影响出现重度污染(图)
http://env.people.com.cn/GB/14529001.html
环境曝光:
10、南方日报: 江门血铅工厂被查封 无环保审批文件却开工5年
http://tech.ifeng.com/it/detail_2011_05/02/6111487_0.shtml
食品安全:
11、中国经济周刊: “食品添加剂”调查:化工系统漏洞致大量原料流出
http://energy.people.com.cn/GB/14529099.html
信息公开:
12、搜狐绿色: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http://green.sohu.com/20110503/n306739002.shtml
民间环保:
13、搜狐绿色: 华北沙尘暴携粉煤灰 环保组织提醒市民注意防护
http://green.sohu.com/20110503/n306737539.shtml
深度报道:
14、新华网: 河北元氏县化工污染事件追踪:企业出钱 政府摆平事
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5/02/c_121369360.htm
15、中国环境报: 稀土无序开采酿生态灾难 排放标准待严格执行
http://www.chinanews.com/ny/2011/05-03/3011973.shtml
环境评论:
16、大众日报: 环保公益诉讼何时走进“春天里”
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1/05/1141304384143_1.shtml
17、北京青年报: 司法重拳如何才能砸向严重污染企业?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8227985
18、千龙网: 充当污染“和事佬”等于纵容污染
http://review.qianlong.com/20060/2011/05/03/4984@6962589.htm
19、红网: 排污大户“漂白”成明星企业谁该反思
http://opinion.hexun.com/2011-05-03/12922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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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解水库诱发地震原理
来源:博闻网2011年04月30日
http://tech.ifeng.com/discovery/detail_2011_04/30/6094985_0.shtml
2008年5月,中国西南部的四川省发生了历史上最为惨烈的地震之一。据测定,此次地震震级为里氏8.0级,在地壳内产生了一条长达298公里的裂缝,并导致近80,000人遇难。
地震发生之后,有人把目光投向了距离震中仅有5.5公里的水坝。许多科学家猜测,紫坪铺水库可能与触发此次地震具有关联。
难道地震不是自然灾害吗?
地震,这种地球表层的震动现象,是典型的自然事件。它们的发生往往由于地球表层以下的岩石板块发生了移动。这些板块沿着断层线活动,断层是地壳坚岩发生破裂的地方。当板块之间发生挤压或者分离,地壳就会发生剧烈震动。
救援人员在中国西南部的四川省北川县地震现场搜救被困人员。
一些少数的自然事件比如火山喷发,有时也会引发地震。但是,地面的震感有时也可能来自于惊天动地的人为事件,比如地下炸弹实验、矿山爆炸——以及水库蓄水或者泄洪。
地下的爆炸引起地震,这很容易理解。但是大坝呢?水坝只不过是用于存蓄河水,它们如何引发地震呢?
在这篇文章当中,我们将了解水坝——更确切地讲是蓄水行为——如何引发地震,而且我们将寻找在历史上是否真的有因水库而引发的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我们大多数人都相信,人类行为可以对自然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在引发地震的案例中,我们将讨论人类的行为如何影响地下空间,以至地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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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饮用水安全受威胁 九成城市地下水污染
来源:星岛日报2011-05-03
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1/05/1141304386229_1.shtml
中国工程院与中国环保部近日在京联合发布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全国近一半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符合标准,1.9亿人的饮用水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另外,大气环境质量总体恶化,东部及珠三角存在大面积二氧化氮污染,整体污染严重,而全国还有近2000个放射源丢失或失控,存在安全隐患。报告透露,「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完成对空气、水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未来环境压力将继续加大。
香港《文匯报》报道,中国水环境形势危急,水环境污染已从陆地蔓延到近海水域,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单一污染发展到多元化污染,形成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復合,以及常规污染物、有毒有机物、重金属、藻毒素等水污染衍生物相互作用的复杂的流域性污染态势。
逾九成城市地下水污染
报告还称,中国地下水过度开採、污染严重。目前,中国地面沉降灾害比较严重的城市超过50个。全国25﹪的地下水体遭到污染,平原区约有54﹪的地下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90﹪以上的城市浅层地下水不同程度遭到污染,目前已呈由点到面的扩展趋势。报告称,中国118个大中城市地下水已普遍遭到污染,其中严重污染城市佔64﹪。
2000放射源丢失或失控
中国东部地区城市细颗粒物污染严重,平均浓度超过发达国家的4至5倍,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城市灰霾天气出现频率普遍提高,面临光化学污染的危险。此外,中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在良好状态,但仍有近2000个放射源丢失或失控,存在安全隐患。
3、湄公河下游大坝项目暂缓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1-05-03
http://www.cenews.com.cn/xwzx/hq/qt/201105/t20110502_701863.html
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4国政府就是否在湄公河干流下游河段修建第一座大坝,即沙耶武里(Xayaburi)水坝的事宜日前未能达成协议。这意味着,湄公河主流下游河段盆地修建大坝的讨论将推延到湄公河流域国家的部长级会议上,目前时间尚未确定。
利益相关方各有态度
这对老挝来说是一次打击。作为东南亚最贫穷的国家之一,老挝非常重视这个项目,很希望能通过修建沙耶武里水电站来推动其经济发展。如果这一水电站建成,所发的电可以卖给泰国以赚取外汇。但是其他几国认为现在做决定还为时过早,因为这一项目是否能让各国均能受惠的理由并不充分。
至少10年以来,越南对于在湄公河主流修建水电站项目的态度都是十分谨慎的,“应该积极看待推迟决议,流域国家政府需要足够的时间,对可能累积产生的影响做更加全面而深入的定量分析研究。”
前不久,来自51个国家的263个非政府组织(NGO)致函老挝及泰国政府,呼吁停止这一项目。他们认为,这个项目对湄公河下游数百万民众是巨大的威胁,还会影响世界上一些最大的淡水鱼类的生存。
“做任何决定都需要为后代考虑,”世界自然基金会国际可持续水电专家孟建华说,“很显然,柬埔寨、泰国和越南承认他们对修建大坝可能造成的影响还缺乏了解和研究。”
许多NGO认为,在湄公河支流修建一些小型水坝也可以发同样多的电,而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以减轻。这一项目能推迟多久还不确定,其实这一地区的许多其他国家也都有修建大坝的计划,在规划中的已有11座。
针对修建沙耶武里水电站的准备工作已经在进行中,泰国政府赞同有必要推迟决定,但是泰国本身是支持修建沙耶武里水电站的,因为这一项目是由泰国的建筑公司承建的,并且这一电站将对泰国的电力需求是个很好的补充。
环境成本将非常高昂
其实,在老挝提出申请后不久,湄公河委员会就首次发布战略环境评估报告,对湄公河下游流域的水利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到2025年,这11座大坝生产的电力足以占到地区性预期需求的8%,而水力发电的年收益总额将达37亿美元。
然而,环境成本将会非常高昂。报告预计这些大坝将造成渔业产量下降、沿岸耕地及苗圃被淹、以及洪泛区土壤养分损失等后果,每年产生的直接成本相当于5亿美元。
报告预计将有210多万人的生计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报告还发现,就“湄公河下游地区以及当地各国政府目前的应对能力而言”,这些风险波及的范围之广是其“无法承受的”。报告团队建议将所有干流大坝的建设推迟至少10年。
本文编自埃德·格拉宾博士和许建初博士《湄公河水利发展》
4、广州垃圾分类开罚月发首张责改通知书
来源:《广州日报》2011年05月0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4533162.html
城管开罚垃圾分类违规行为困难重重尴尬连连
广州垃圾分类开罚后城管执法人员执法顺利吗?会遭遇尴尬吗?记者昨日跟随城管执法人员在开罚后首次上街执法就体验到了当中的困难和尴尬,但执法过程中,接连遭遇快饮店店主推诿不认,最终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开出处罚通知书,只对店家开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文、图/本报记者全杰
海珠区南华西街龙溪首约11号一无招牌的快饮店昨日被本报曝光了门前的分类垃圾桶各种垃圾被混杂在一起(详见本报昨日A2版《部分街区仍混杂垃圾》),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热议。广州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曝光点进行执法。但是,整个执法过程令城管执法人员接连遭遇尴尬。
尴尬时刻一:店主不认账
“这些(垃圾)不是我们扔的”当城管执法人员找来快饮店店主调查时,快饮店店主极力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城管执法人员告诉店主,按照门前七包,店家门前的分类垃圾桶出现垃圾混杂没有分类投放的情况,店家也要承担责任。还没等执法人员说完,店主就立即说:“那你们最好不要将分类垃圾桶放在我门前。”
尴尬时刻二:店主使出喊冤招数
店主连连叫冤——“如果有路人走过乱扔,我也是无法看到嘛,我还要开店做生意,哪顾得了那么多。”执法人员看到店主理由多多,也没有再多说,直接低头填写《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尴尬时刻三:软的不行来硬的
喊冤招数不奏效,店主发现“软”的不行,就开始来“硬”的。店主直接对执法人员说:“你们别把分类垃圾桶放在我店前,强烈要求将分类垃圾桶移到别处。”
最后,城管执法人员要求店主在店外墙上贴出告示,告知行人要分类投放垃圾。店主接受了城管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最大难题:取证难执法难度大
南华西街城管执法人员对于执法前景并不看好,“目前处罚最主要是存在取证难,扔放垃圾就是一瞬间的动作。”但他们也介绍了取证上的做法,“我们首先会问询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规情况,之后会向周围的群众寻找证人,最后还会根据垃圾的来源,判断违规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但是,这样的取证能否让违规人心服,执法人员也心中没底。
南华西街执法人员表示,目前缺乏具体的处罚细则,所以对于垃圾分类违规行为,还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希望尽快就处罚下发操作细则,这样就可按章执行。”
城管部门:拒不改正就可罚
有市民疑问,垃圾分类违规了,有否改正的机会,是不是一违规就要挨罚了?市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暂行规定》,对于垃圾分类违规行为,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就可以开罚。
5、太原为偿还生态环境欠账立法 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
来源:山西日报2011年05月03日
http://www.sx.xinhuanet.com/jryw/2011-05/03/content_22663895.htm
5月1日起,《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一座城市为偿还生态环境欠账立法,这在山西省尚属首次。此举将有利于改变过去"重发展、轻保护,只破坏、不治理"的资源开发模式,扭转"企业破坏、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有效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因煤矿开采,太原地面塌陷、地裂缝面积现达350多平方公里,浅层水源疏干的村庄82个,因地质环境破坏形成灾害、隐患的村庄达216个。近年来,太原市投入1.4亿多元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先后有20个村庄搬迁,但并未从根本上扭转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的严峻形势。
《办法》规定,保证金管理遵循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保存。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成或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的80%将返还矿山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量观察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将全额返还。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未治理恢复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治理恢复。
《办法》还规定,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或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年检,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对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曹秀娟 通讯员邢云鹏)
6、湖北大旱达到“极端气候”标准
来源:新华网2011年05月03日沈翀
http://env.people.com.cn/GB/14535494.html
新华网武汉5月3日电(记者沈翀)记者3日从湖北省气象局武汉区域气候中心了解到,截至3日,湖北省58个县市降雨量创出历史新低。专家评价此次湖北大旱已经达到“极端气候”标准。
去年11月以来,长江中下游降水持续偏少,湖北省大部分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五成,北部地区偏少六到八成,发生了较严重的冬春连旱。
监测显示,湖北鄂西北半年降雨量在100毫米以内,北部地区降雨量150毫米以内,与历史同期相比,少一半以上。特别是鄂西北、鄂东北累计雨量只有20毫米,同比少八成。
武汉区域气候中心高级工程师刘可群介绍,湖北省大部分地区从1961年开始有降水资料记录。截至3日,郧西、麻城、丹江口、老河口等58个县市180天的降雨量创有历史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最少。其中,位于鄂西北的郧西县降水量最少,半年降水仅65毫米,而常年历史同期降水量为150多毫米。丹江口市降水量77毫米,同比偏少63%。在省会武汉,降水量也创出60年来同期最低。
7、陕西加严渭河排放标准 新增1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1年05月03日
http://www.chinanews.com/ny/2011/05-03/3012301.shtml
为保护陕西黄河流域水环境,陕西省近日对《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06)进行修订,增加了11项控制项目,对陕西黄河流域水环境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新《标准》规定了16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陕西省主要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增加了总汞、总镉、总砷、六价铬、总铅、总铬、总氮、磷酸盐、硫化物、总氰化合物、氟化物等11项控制项目。
新《标准》对陕西黄河流域水环境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重金属类为第一类污染物,常规水环境监测因子为第二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与二级排放标准,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新《标准》一级标准在原标准的一级标准基础上适当从严,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执行50mg/L和12mg/L的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执行300mg/L和25mg/L的标准。这已经接近发达地区的控制水平。污水排放去向不与水环境功能类别挂钩,即无论污水排入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如何,只要是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将执行新《标准》一级标准。
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现有工业企业通过自身改造,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约50%。现有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约40%。按照新标准新建工业园区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引导现有及新建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集中,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约50%。在执行新标准的同时,配合陕西省水污染治理各项措施的实施,黄河流域陕西段城市干流水质有望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景观水体标准,2020年达到Ⅲ类水标准。
8、大海悲歌:海洋生物惨遭人类屠戮
来源:环球网2011年05月0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4529734.html
国际环境保护学家研究表明,目前海洋中的许多珍稀海洋生物的数量正在急剧的减少,而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的捕杀。过度捕杀不仅使珍稀海洋生物的数量减少,更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遏制,很可能会演变为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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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长三角城市受北方沙尘影响出现重度污染(图)
来源:新华网2011年05月0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4529001.html
4月30日傍晚拍摄的北京扬沙天气。当日,大风沙尘致使京城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北京市继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白天到夜间,6级左右的北风掺杂着沙尘严重侵扰京城。新华社发(李方宇摄)
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2日17时许发布的最新监测报告,由于北方沙尘影响加重,2日长三角各大城市普遍出现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上海及周边城市南京、苏州、南通和宁波等空气质量达五级,为重污染。
根据监测数据,2日,上海从凌晨开始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激增,API指数从1日的108上升至2日白天的500,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出现了重度污染。上海当天空气显得灰蒙蒙的,停在户外的汽车上都蒙了一层灰尘。
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5月2日夜间受降水冲刷作用,沙尘污染程度会有所减弱。
据预测,3日上午,上海仍将受到一定北方残留沙尘输送影响,之后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此次沙尘污染过程将于3日下午开始逐渐消除,预计5月3日上海市空气质量三级,中度污染。
10、江门血铅工厂被查封 无环保审批文件却开工5年
来源:南方日报2011年05月02日
http://tech.ifeng.com/it/detail_2011_05/02/6111487_0.shtml
(记者/谢庆裕通讯员/梁光源)广东江门一家生产电池极板的工厂紧挨着西江,没有取得环保审批文件却开工长达5年,厂内数位员工由于工厂生产过程中铅尘污染而出现“血铅”。近日,在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联合行动下,该小工厂被强制查封。
停产一年,进厂仍需戴口罩
江门威翔五金工艺有限公司2006年落户潮连镇芝山广生围,从事电池极板项目生产。这个五金厂紧挨着一级水源西江,打开工厂窗户就可以看到江水在厂房下流淌。
上月27日,笔者随省环保厅执法人员现场回访,看到该厂已经停产,江边的工厂里只有看门的几个员工。推开车间大门,很多机器已拆走,偌大的车间显得十分空荡。地面杂乱堆放着原料铅块、拆卸下来的旧机器等,贴上了封条的硫酸区里还存放这几十桶硫酸。斑驳的工厂墙上贴着生产工艺:“生产铸板需要向炉中投放正、负铅锭”。该厂的年终总结也贴在墙上,2010年的年终总结显示,该厂2010年全年收入超过2009年,但经济效益变差了,主要原因是原料涨价,生产管理有误导致电耗、水耗增加。
陪笔者进入该厂的原工厂生产主任十分警惕,尽管工厂停产多时,他还是戴着口罩进入,“工厂停产了,也要预防,铅会通过呼吸道进入血液的”。
多次被勒令停产无动于衷
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厂生产中大量使用铅块,由此产生了大量铅尘。2006年该厂投产后,多名工厂员工出现血铅超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情况。受害员工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彻底治疗,一直上访。该厂一旦进行生产,就会对西江饮用水源造成威胁。
2010年,经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对该厂进行了环保资格审查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发现,自2006年投产以来,该厂至今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环保审批文件,各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为此,环保部门多次勒令其停产整顿,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然而,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该公司经营者黄墩齐一方面拒不履行停业整顿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向江门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希望能够继续生产。
江门市政府于去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勒令其缴纳罚款、停产整顿。今年3月23日,当地法院和环保局联合执法,强制查封了这家工厂,当地供电公司对其停止供电。
老板不愿关门欲东山再起
工厂多名员工已出现血铅,工厂靠近西江很有可能造成污染,为何工厂还能持续生产这么长时间?该厂老板黄墩齐说,2006年建厂时是当地政府给他批的地,厂址选在西江边也是当地政府划的。“地是从侨联经济发展公司租来的,租了30年,厂房是我自己建的。2008年说工厂废水污染,我花了30多万搞了污水处理”。
至于“血铅超标”问题,黄墩齐表示自己已经给厂里出现血铅症状的员工治疗了,并向笔者出示了治疗证明,上面显示治疗费用为数万元。
江门市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当年由于急于提升当地GDP,蓬江区潮连镇政府引进该电池极板项目,当初的规划也做得不完善,“现在按照国家规定,一级水源地两边不可以建立任何与供水无关的企业”。
黄墩齐表示,他在西江边的工厂被关停后,自己也去别处寻找新的厂址,但是由于无法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许可证,自己无法再生产。“现在这个地方停产了,一个月地租两万多,工人看设备也要钱。谁要我的这些生产电池极板设备,五折、四折卖都可以。至于搬到其他地方去,只要当地出环保证,我就立马重新干”。
11、“食品添加剂”调查:化工系统漏洞致大量原料流出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05月03日李妍
http://energy.people.com.cn/GB/14529099.html
别误读“食品添加剂”
《中国经济周刊》实习记者李妍|北京报道
加了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加了盐酸克伦特罗的瘦肉火腿、加了多样氨基酸的牛肉膏……近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这些原本陌生的化学名词因为与人们熟知的食品联系在一起而变得家喻户晓。食品添加剂已经逐渐成为牟利、违法、伤害、甚至是毒品的代名词。
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对非法食品添加剂开展全面布控,今年年底前,卫生部门将制定并公布食品复配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食品添加剂,将遭遇一场史无前例的全面围剿。
食品添加剂是替罪羊?
食品添加剂真的是洪水猛兽,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罪魁祸首吗?
“不,食品添加剂正在被‘妖魔化’。”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对《中国经济周刊》解释说,首先,应该为食品添加剂正名。“这些导致毒祸的添加物并非是食品添加剂,人们把违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混淆了,食品添加剂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替罪羊。”
4月2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名单,其中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那么,什么才是食品添加剂呢?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其中香料、香精类的最多,达到1800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增味剂、防腐剂、香料等。
“几乎所有食品中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孙宝国认为,食品添加剂不但对身体没有坏处,反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物质。“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不仅能够改善食品的“品相”和口感,还有利于食品加工,能更适应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最重要的是,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保存,能够防止变质。“比如,以前的零打酱油放置时间久了会长毛,很不卫生,但加入防腐剂以后这一问题就不存在了。”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来说,食品添加剂甚至是“救星”。“糖尿病人不能吃糖,就需要无营养甜味剂或低热能甜味剂,这些食品添加剂实现了无糖食品供应。”孙宝国说。
其实,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理与药物一样,关键在于衡量剂量与效应的对应关系。孙宝国表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要性。食品加工如果可以不用食品添加剂就不能加。例如,卫生部于今年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撤销面粉增白剂。第二,安全性。除了科学实验之外,至少有两个发达国家使用后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我国才会给予批准(少数例外,如桂皮等)。第三,合法性。食品企业只有使用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才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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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来源:搜狐绿色 2011年05月03日
http://green.sohu.com/20110503/n306739002.shtml
【搜狐绿色最新报道】2011年4月27日,自然之友在北京举办了“环境信息公开三周年研讨会”,邀请众多专家学者、民间环保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并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三年以来的执行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总体来讲,中国的信息公开程度是在一步步往前推进的;而在信息公开方面,环保部门又是走在前面的。
不过,王教授也表示,信息公开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清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例外规定过于笼统;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不正当干预等等,这些方面经常会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借口。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人员编制,行政成本没有充分的预算支持,也是阻碍信息公开进一步开展的瓶颈。
目前中国有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条例涉及环境信息公开?其中相应的条款有哪些?侧重点又在哪里?搜狐绿色在此为大家做了简要的梳理:
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发布。
该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信息获取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其中政府的环境信息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4月11日发布。
该办法将不仅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化,而且增加了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
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2月22日)
该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6.24)
该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包括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座谈会和听证会)、 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等。
五、 若干单行法律的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20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
2.《水污染防治法》:
第19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3.《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31条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10条第3款: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7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5.《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5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21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六、 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文中部分内容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提供)
13、华北沙尘暴携粉煤灰 环保组织提醒市民注意防护
来源:搜狐绿色 2011年05月03日
http://green.sohu.com/20110503/n306737539.shtml
粉煤灰,在沙尘暴的裹挟下,影响到中国东部、南部等广大地区。
五一小长假第一日北京市空气质量随来袭的北风骤然下降,沙尘暴的阴影再次笼罩了正欲度假的北京市民,同时,比起沙土,更为危险的粉煤灰污染也正随着沙尘暴的来袭悄悄地来到市民身边。对此,绿色和平呼吁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治理粉煤灰,遏制"煤尘暴",并同时提醒北京市民,出行时注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健康。
绿色和平在今年4月13日发布的报告《煤炭的真实成本——随风袭来的煤尘暴》中指出,中国北方主要产煤区和大批火电厂,都分布在沙尘暴的侵袭路径上,从而使得煤炭燃烧产生的固体污染物——粉煤灰,在沙尘暴的裹挟下,影响到中国东部、南部等广大地区。
绿色和平的报告同时指出,粉煤灰的产量随着火电厂装机容量的爆炸性增长而急剧升高。这些数量以亿吨计算的粉煤灰,大多都被火电厂直接露天堆放。"粉煤灰粒径小、数量巨大,容易被风扬起,当它们被4级风裹挟时,其沉降范围便可扩散至10万——15万平方公里",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孙庆伟博士说,"而通常沙尘暴的风力可达到8级以上,这意味着大量的粉煤灰会掺杂在沙尘暴中一直扩散至我国人口密集的东部地区,危害城市居民健康。"
上海复旦大学大气化学研究中心主任庄国顺教授自2000年起,对北京、上海等地沙尘暴期间的城市大气进行研究,发现在这些地区大气中,砷、硒、铅等重金属元素以及含硫化合物等燃煤特征污染物在沙尘暴期间的浓度均较平时明显增加,2007年4月上海沙尘暴期间大气中重金属砷的浓度甚至比平常高出53.5倍。
"沙尘暴已经成为煤炭污染扩散的媒介,燃煤污染物随着沙尘暴侵袭,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2010年3月那场侵抵上海,甚至远至香港的沙尘暴,相信大家都还记忆犹新。当时,大气中的砷、铅、硒等物质含量均有显著增加。"庄教授说。
粉煤灰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它富集了大量砷、铅和硒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物质和其他污染物,这些重金属物质会在人体不断累积,并有可能诱发多种癌症。绿色和平指出,中国粉煤灰产量在2009年至少达到了3.75亿吨,这一数字还在不断上升。这些潜在的威胁物质随着每年中国北方频发的沙尘暴被带到了北京,上海等东部和南部城市。
孙庆伟博士指出:"数量巨大、含有多种有害物质的粉煤灰露天堆放在沙尘暴必经路径上,等待着被大风刮起,对我国环境和公众健康是一个严重威胁。要消除随风蔓延的粉煤灰污染,政府首先需要扭转对待粉煤灰重利用、轻污染的态度,从环保的角度真正重视这个问题。"
为此,绿色和平呼吁政府尽快开展粉煤灰污染环境专项集中整治,出台具有针对性的严格环保政策进行行之有效的防治、特别是预防二次扬尘污染,并加强对粉煤灰管理和环境污染方面的监测。同时,绿色和平亦提出,若想长远地彻底解决粉煤灰污染问题,根本的方法只有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尽早摆脱对煤炭的过度依赖。
14、河北元氏县化工污染事件追踪:企业出钱 政府摆平事
来源: 新华网2011年05月02日
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5/02/c_121369360.htm
4月25日,河北省元氏县槐阳镇北苏村村民崔香君在从厨房里的水瓮里舀水。近几年,崔香君家几乎每个月都要以25元的价格从外面买一大罐水,买来的水贮存在自家的地下水窖里,用水时需要用水泵把水抽到地面上的水瓮里。 新华网石家庄5月2日电 题:“明星企业”缘何成为排污大户?——河北元氏县化工污染事件追踪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张涛、白明山
河北元氏县利税大户、拥有众多荣誉称号的“明星企业”,却在较长时间也是排污大户。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发现,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20多家化工厂,多年来将含有氰化钠等毒素的污水大量排放,造成几个村庄的地下水和农田污染,部分群众被迫买水度日。
当地干部表示,元氏县已投入上亿元治污,并于2008年底建了污水处理厂。但部分群众认为,污染问题并未解决,生产生活依然艰难。
“利税大户”排污多年 部分群众买水度日
在元氏县槐阳镇北苏村,耿均等村民说,近些年村里打出来的井水有一层肥皂沫一样的东西,闻起来刺鼻,根本不敢喝。一些村民说,耕地被污染后庄稼大幅减产,小麦越浇水苗越稀,过去每亩产1000斤,现在能产几百斤就“烧高香”了。
在耿均等几户村民的院子里,记者看到有大水窖。他们说,这是从南杜村买来的清水,这一窖水约25元,省吃俭用能维持一个多月。舍不得用好水洗衣服,用“污水”洗的衣服总是硬邦邦,好像沾了什么东西。
村民崔香君说,庄稼要么被污水浇死,要么旱死,成熟的玉米秆连半人高都长不到。全村大部分男人只能外出打零工维持全家生活。
记者走访槐阳镇里仁庄、李村和宋曹镇南苏村等地,都了解到类似的污染情况。村民们说,近些年附近建起来不少化工厂,北苏村边上一个100多亩的大沙坑,成了这些企业的“排污池”,污水常年慢慢渗透,进而污染了地下水。
据元氏县环保局局长王占军介绍,过去确实有27家企业向大沙坑排污,主要是化工企业,造成上万名村民吃水困难。“但经过治理,淘汰、关停了一大批,最后只剩下了7家。”
记者在县环保局提供的排污企业名单中看到,作为元氏县利税第一大户的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位列其中。据了解,元氏县去年财政收入5亿多元,这家企业利税占到近四分之一。
据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智群申介绍,企业有20多年历史,目前已成为中国主要的氰化物及其衍生物生产基地之一,年产值20亿元。“公司已通过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氰化钠等产品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另外,公司还获得“河北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中国化工500强企业”等荣誉称号。
但企业的解释与村民反映差别较大。一些村民质疑说,企业虽然通过环评认证,如果在执行中不按环保标准排放,照样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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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稀土无序开采酿生态灾难 排放标准待严格执行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1年05月03日
http://www.chinanews.com/ny/2011/05-03/3011973.shtml
由于稀土的无序开采,白云鄂博的大片草原已经变成盐碱地。 中国环境报记者 郭薇 摄
■参照《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现有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中将有90%以上达不到要求,而改造将增加70%的成本
■环保标准虽出,但惩罚措施未定,可能使新规面临“无处着力”的尴尬
■在国外,企业投资稀土开采和冶炼必须拿出投资额30%的资金作为环保保证金,一旦不达标,或者造成污染,主管部门将进行重罚
“世界稀土在中国,中国稀土在包头”,确切地说,包头的稀土就在白云鄂博。这座海拔1783米的椭圆形山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大草原腹地,当地人称为“富饶的神山”。据了解,白云鄂博稀土矿工业储量3600万吨,占全世界的36%,占全国的90%以上,因而被誉为“稀土之乡”。
白云鄂博距离包头市区200公里,包钢集团几乎所有的矿石和稀土资源都来自这一地区。然而除了源源不断运出的稀土,包钢留给这座“富饶的神山”的却只有严重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前夕,记者来到白云鄂博,行走在白云鄂博的草原上,记者没有看到“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美丽景色。相反,由于稀土开采造成的污染和植被破坏仿佛正在呜咽着一曲草原悲歌……
稀土开发带给草原的环境之痛
“现在国家控制得比较严,以前走私稀土的比较多,而且私挖滥采的情况比较严重,现在就只有包钢在做稀土的开采和冶炼工作了。”同行的出租车司机王师傅曾经是一名专门拉稀土的货运司机,对白云鄂博矿区的情况很熟悉,在他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位于包头以北的白云矿区。
远远望去,记者很难想象这个略显破落的地方就是稀土的主产地。然而道路两旁肆意流淌的废水却告诉记者确实到了一个工业区。为了探明究竟,记者佯装生意人向路边加油站工作人员打听这里的情况。“这里的厂子都是包钢的,你想做什么?”不知何时,一名男子凑到记者跟前。
停车之际,记者仔细观察了这个厂区的基本情况,道路两旁分散着几组机器,同行的司机和当地老百姓告诉记者,这里正是开采稀土的地方。公路的南侧,一个不大的牌子上面“稀土公司”的字样把记者带到了远处的山坡上。由于开采矿石,山坡上的植被基本被破坏,记者沿运载稀土货车的车辙一路向上。转过土坡,眼前的景色使记者感觉进入了另一个世界。矿厂洗矿的废水俨然已经把这个小山坳变成了一个“人工湖”。几根粗大的白色塑料管从山坳西边的稀土矿厂伸出,毫无规律地趴在“人工湖”的边缘,红色的洗矿水充斥着整个湖面,和四周荒凉的景色形成了对照。这些水就这样随便排放吗?同行司机师傅的话令记者很不是滋味,“这里天高皇帝远的,草原这么大,随便排呗。当地的牧民都没有什么文化,他们也不懂什么是污染。”
转离山坳,继续行驶在稀土矿区的周围,记者的心情也随着车轮的滚动越发沉重。“这里的稀土矿厂全部被盐碱地包围着?”看到地面上一层层白色的晶体,记者不禁问。
“不是盐碱地包围着矿厂,是矿厂把这片草原变成了盐碱地。这里最早应该是牧区,稀土开采以后,环境遭到了很大破坏。”司机师傅说。正如司机师傅所说,公路的两旁,矿区的污水冲刷出来的“河道”布满了污泥和杂草,形成了一个个污染的“湖泊”。和之前山坳的“人工湖”有山坡遮挡不同,这些矿厂流出的废水就这样流淌在公路两旁,仿佛印证着司机师傅的话。
稀土工业无序发展的状况将得到遏制
据环境保护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我国稀土开采设备简陋、成本低,造成了今天稀土企业过多过滥,由此带来的环境破坏极大,排放的“三废”对大气、水体、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开采过程对植被的乱采滥伐现象比较严重,稀土开采后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和补偿。在稀土矿区,山上都是没有植被覆盖的。开采后的秃山慢慢被沙化了,光秃秃的沙丘一个接一个。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个标准为“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成分,以稀土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对稀土行业废水、废气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企业稀释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这个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山开采及稀土金属、合金生产的各种规模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由于这个标准执行难度较大,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康对《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否真正得到各地的全面执行表示怀疑。如果得不到全面执行,意味着稀土行业污染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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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环保公益诉讼何时走进“春天里”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2011-05-03
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1/05/1141304384143_1.shtml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先污染,后治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重大环保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但“环境公益诉讼”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相当数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没有进入司法环节,有的地方成立的环保法庭几年也没有受理过一起案件。尽管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诉讼主体缺位、司法实践难操作等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依然是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春天已经来临,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何时走进“春天里”还是个未知数。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就属于公益诉讼的重要类型之一。环境公益诉讼捍卫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张扬的是环境保护的公平和正义。
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即使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诉讼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环境保护不只是一种理念和口号,更应当成为一种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在于用公益诉讼激发环保的力量。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明确原告资格,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民间社团组织乃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过,检察机关、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民间环保社团和个人,究竟谁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
检察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尽管各地检察机关已“试水”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检察院同时又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它同时具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是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况且,环保官司专业性很强,从技术性上讲检察机关未必能胜任。
环保行政部门也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诚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熟悉了解环境污染,在取证方面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设备和手段,由环保部门打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毕竟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环保执法机关,由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难免有怠于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嫌疑,也就是有行政不作为的之嫌。
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堪称环境公益诉讼最为理想的原告。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有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应当大力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
17、司法重拳如何才能砸向严重污染企业?
来源:北京青年报2011/05/03蔡方华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8227985
法律的修订往往会对社会生活起到有力的调节作用。刑法修正案规定对醉酒驾驶处以刑事处罚之后,很快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随着执法机关对第一例醉酒驾驶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广大机动车驾驶者很快开始适应新的法律条款的约束。由此不难看出,法律作为社会底线的守护者,在遏制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能够收到改变风气的良好效果。
但是,人们也必须意识到,同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之一,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重大修订,在未来的执行中,却未必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举证的事实是,就在近日,新华社报道了河北元氏县化工企业严重污染周围环境、导致当地百姓生活困窘的问题,但在报道中,只字未提司法追究的细节。很容易想到的是,像各地此起彼伏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样,河北元氏县的环境污染仍然被当作普通事件处理。政府协助企业向周边群众支付少得可怜的赔偿款,但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以及环境修复的巨大困难,照样被搁置了。
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的修订,曾被人们看作遏止严重环境污染的一大法宝。修订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的范围,加重了刑事处罚的力度。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和排放有害物质并造成严重污染的,无论是否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都要处以严厉的刑罚。以修订后的这一《刑法》条款看,河北元氏县的环境污染事件无疑应该纳入刑事追问的范畴。当地20多家化工厂曾经长期排放有害污水,导致粮食减收、百姓患病,附近村民只能买水度日,自己种的小麦却不敢食用。在元氏县建起了污水处理厂之后,群众反映环境污染反而更加严重。元氏县化工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不但危及当下的百姓生活,还对局部环境造成了长期难以修复的恶性后果。这样的做法无论从道德和法理上看,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一案件是否适用于新法追溯固然会有争议,但即便是依“旧法”,它被如此轻轻放过,也提示“新法”在执行过程中还会遇到被虚置的可能。
河北元氏县的那些污染企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因而毫无疑问地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当地公诉机关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胆量对那些“明星企业”启动刑事诉讼,除非环境污染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等“显赫效果”,除非事情闹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就像当年的沱江污染一样。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款的修订缺乏足够的敏感,或行政机构对启动司法追究的干预和阻挠,让刑法修订案的重大措施陷入无法落地的困境。
经过多年的立法工作,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多数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都能找到适当的条款加以惩处。但不能否认的是,短板依然存在。一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定,让环保公益诉讼经常陷入“原告不适格”的陷阱之中。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一群法律工作者曾经发起以松花江鲟鳇鱼等自然物为原告的民事诉讼,这起法律“行为艺术”不出所料未被法院受理。但它带给人们的思索是,当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时,谁才是那个真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者呢?而那个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又是否有能力对某个企业或财团提起诉讼?
而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短板,就是刑事追问的乏力。一家企业如果行为不法,往往会造成生灵涂炭的恶劣后果,不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生活受到严重困扰,环境污染的负面效应往往会延续很多年。对这种恶意排污的行为,对这种以重大社会危害换取个体利益的行为,如果不能采取严肃的刑事追问措施,就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也无法维护社会正义。但遗憾的是,无论是修改前的刑法条款,还是修订后的刑事罪名,在现实中起到的作用都很有限。这就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法律表现软弱的症结究竟何在。
从河北元氏县等地的环境污染情形看,环境污染往往不是一种简单的企业行为,背后时常会闪过政府的身影。只要有地方政府的“力挺”,污染企业很容易就能逃过法网。除非能够追究执法机关的不作为,除非赋予整个社会以敦促公诉机关,乃至起诉污染企业的权利,否则司法的重拳很难落在污染企业的身上。破解环境保护的司法困境,或许应该在这个方向发力。
18、充当污染“和事佬”等于纵容污染
来源:千龙网2011-05-03
http://review.qianlong.com/20060/2011/05/03/4984@6962589.htm
河北元氏县20多家化工厂多年来排放有毒污水,造成几个村庄地下水和农田污染。在排污企业名单中,县利税第一大户河北诚信公司位列其中。排污企业经政府“协调”后向村民发放补偿金,但并未关停。(5月2日新华网)
明星企业成排污大户,本就吊诡,更奇特的是,地方政府竟然让企业花钱消灾。按说,企业污染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可元氏县政府倒好,在企业和百姓之间充当“和事佬”,帮企业消灾,封百姓的口。用当地百姓的话说,这等于让企业排污合法化。可见“你掏钱,我帮你摆平”的江湖做派一览无遗。
企业污染,百姓权益受损,该补偿的少不了。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你污染我拿钱就能打发了事的,也并非意味着可以逃避处罚,更不可能法外开恩。
不过,这倒用不着怀疑地方政府的能量,从他们的表现来看,套用宋丹丹的话说,那是相当的有能量。也就不难想象“企业出钱政府摆平事”横空出世的根源了。令人揪心的是,地方政府做“和事佬”,走的不是依法行政路子,恐怕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别说挠痒痒,纯粹是姑息迁就甚至纵容。
“企业出钱地方政府摆平事”也好,“地方政府做和事佬”也罢,实质上都是为污染助力。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放任自流的话,只可能变本加厉污染,越发害民坑民,实在不能听之任之。(李万友)
19、排污大户“漂白”成明星企业谁该反思
来源:红网2011年05月03日刘纯银
http://opinion.hexun.com/2011-05-03/129221870.html
河北元氏县利税大户、拥有众多荣誉称号的“明星企业”,却在较长时间也是排污大户。接到群众举报后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20多家化工厂,多年来将含有氰化钠等毒素的污水大量排放,造成几个村庄的地下水和农田污染,部分群众被迫买水度日。(5月2日《新华网》)
按照环保法规,面对排污大户造成当地村民吃水困难、庄稼减产等现实问题,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厉处罚污染企业,问题严重的要关停。出乎意料的是:当地政府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出面“协调”,让企业花点钱补偿了事。
地方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帮着”污染企业拿钱摆平事呢?原来这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企业,虽然是污染大户,但却是年产值达20亿元的“河北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中国化工500强企业”。这不仅可以给地方政府装点“门面”,还给地方政府带来滚滚财源。据了解,仅去年上缴的利税总额就占全县财政收入的近四分之一。
表面上,污染企业上缴了“补偿金”,且补偿标准逐步增加了,但实质还是不能弥补给村民造成的经济及健康损失。相反,企业却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出了钱,就可以合法排污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这样一个公众眼中的“污染大户”,却被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漂白”成“明星企业”,的确令人深思。难道在现代文明及法制社会,真会出现“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怪现象吗?
我认为:“明星企业”成了污染大户,表面上是企业只看经济效益无视社会责任的直接后果,其实质在于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职权错位,对污染企业的一味袒护和包容,让其污染行为有恃无恐。这也暴露出“唯GDP论”在一些地方还有相当大的市场,环境评价还没有被真正纳入政府考核,“绿色GDP”还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正如专家所说:当“明星企业”屡屡遭遇到环保的质疑,就像是把一份利益的选择题摆在了相关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面前,如果总是答错,那就不是实时监控的设备问题,而是监控的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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