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7
十一月十七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丽英)
特别关注:
1、新京报: 10余院士专家驳引渤入疆 称将带来灾难性影响
http://green.news.qq.com/a/20101117/000628.htm
环境资讯:
2、环球时报: 印度担心西藏建首座大型水电站截流雅鲁藏布江
http://env.people.com.cn/GB/13237501.html
3、中国新闻网: 环保部挂牌督办10起重金属排放案
http://green.sina.com.cn/news/roll/2010-11-17/150021487430.shtml
4、人民网环保频道: 林业局副局长印红:我国湿地生态功能继续退化
http://env.people.com.cn/GB/13243700.html
5、河北日报: 中国环保NGO在行动 河北万人签名活动启动
http://news.qq.com/a/20101117/000773.htm
地方信息:
6、人民网: 昆明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免单 破解无案可审尴尬
http://env.people.com.cn/GB/13236748.html
7、深圳特区报: 广东成立全国首个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构
http://green.sina.com.cn/news/roll/2010-11-17/111621486195.shtml
公众参与:
8、中国环境报: 政府与公众能否实现共赢?
http://www.cenews.com.cn/xwzx/gz/qt/201011/t20101116_689399.html
生态保护:
9、半月谈: 青海湖每年缩小面积相当于1个杭州西湖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11-17/115921486373.shtml
10、新华网: 中国湿地生态退化仍然未现拐点
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1/17/c_12786156.htm
环保法规:
11、法制日报: 环境责任保险国家立法突破在即
http://insurance.zgjrw.com/News/20101117/Insurance/404479636400.shtml
12、财经国家周刊: 解振华:或在消费环节征收碳税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267_201011/17wa578517072.shtml
垃圾处理:
13、新京报: 北京苏家坨拟建垃圾焚烧厂 周边多个自然景区
http://env.people.com.cn/GB/13234091.html
深度报道:
14、第一财经日报: 土壤污染告警:3.6万公顷重金属超标
http://www.yicai.com/news/2010/11/602614.html
15、腾讯网: 梅花味精污染调查:“环保旧伤”或因利益之争
http://gongyi.qq.com/a/20101117/000001.htm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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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余院士专家驳引渤入疆 称将带来灾难性影响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17日
http://green.news.qq.com/a/20101117/000628.htm
中国工程院16日召集曾参与《新疆可持续发展中有关水资源的战略研究》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项目的研究成果。会上,10多位院士、专家认为近期广受关注的引渤海水入新疆工程“不可行”“不可想象”。
新疆盐碱化灾害已十分严重
近日,媒体报道的“海水西调 引渤入新”工程在网络上引起热烈讨论,引发公众对新疆水资源问题的关注。据报道,“引渤入新”工程的基本思路是从渤海西北海岸提送海水达到海拔1200米高度,到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再顺北纬42度线东西方向的洼槽地表,流经燕山、阴山以北,出狼山向西进入居延海,绕过马鬃山余脉进入新疆。
该计划设想通过大量海水填充沙漠中的干盐湖、咸水湖和封闭的构造盆地,形成人造的海水河、湖,从而镇压沙漠。同时,大量海水依靠西北丰富的太阳能自然蒸发,作为湿润北方气候的水汽供应源增加降雨,从而达到治理沙漠、沙尘暴,彻底改变华北、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石玉林表示,该计划设想调运大量海水到新疆,假设调运1000亿吨海水,海水的含盐率为3%,就将产生30亿吨盐,而如何处置这些盐会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新疆很多土地目前盐碱化灾害已经十分严重。
渤海新疆生态最终都会恶化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气候中心原主任李泽椿认为,通过“引渤入新”来影响气候的设想在气象学上是根本说不通的,“气象学上,形成降水要满足三个条件,而有水汽只是其中之一,况且依靠调运海水形成的蒸发量可以说微乎其微,不足以对当地的水汽形成有力补充,再加上大气具有流动性,产生的水汽会移动到其他地方,所以不可能带来很多的局地降水”。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原副主任、研究员宁远则从工程的角度认为,我国南水北调工程从丹江口至北京一线有1000多公里的长度,而且所经过的基本都是平原,而引渤海水进新疆则要跨越5000公里,无论是管线铺设、工程造价还是最终水的配送问题都是“没法想象”的。
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沈国舫则表示,如果我们大量抽取渤海的海水,渤海的水量将从黄海补充,而黄海海水的盐分比渤海高,这样一来势必会给渤海的整个生态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么多的海水调过去,渤海和新疆的生态最终都会恶化。”石玉林补充说。
将公布新疆水资源研究成果
主持发布会的《新疆可持续发展中有关水资源的战略研究》项目组组长、工程院院士钱正英在发布会上表示,早在2007年9月,中国工程院就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组织开展了“新疆可持续发展中有关水资源的战略研究”等重大咨询项目。20位院士、100多位专家参加了该项目研究工作。鉴于近期公众对新疆水资源问题的关注,项目组决定召开这次发布会,并将尽快公布全部的研究成果。
在场的院士、专家表示,欢迎公众关注项目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论,从而能够更深入的对新疆水资源问题进行思考,这样,关于引渤海水入新疆的争论自然就会淡化。
■ 回应
主办方 大胆设想 小心求证
称不管是伟大设想还是天方夜谭,已引起全国关注
面对网友的激烈议论以及对于“引渤入新”的诸多质疑,“陆海统筹,海水西调”高峰论坛的主办方之一,东西部经济研究院院长唐立久表示:“目前引渤入新只是专家的设想和提议,并没有上升到政府即将实施的层面。以前很多专家也提出过‘炸开喜马拉雅山引印度洋暖湿气流’‘大西线调水’等设想解决新疆缺水问题,但经考证都难以实施,在我看来,‘引渤入新’相对而言比较可行。”
唐立久说,“引渤入新”是解决新疆缺水的大胆设想之一。西部大开发10年以来,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等项目的顺利实施,说明远距离输送资源在国内已不罕见,“引渤入新”也不会改变中国陆地上任何一个地区原有水资源的数量及配给,不会顾此失彼。
对于网友对“引渤入新”是异想天开、天方夜谭的评价。唐立久说:“这一设想不管能否实现,至少应该存在设想的勇气,大胆地设想,然后小心地求证。有不同的声音是好的。但不管‘引渤入新’是伟大设想还是天方夜谭,这一话题已经引起了新疆乃至全国各界对新疆水资源利用和发展的关注和重视。”
据新华社电
■ 新闻背景
高峰论坛提出“引渤入新”理念
11月5日,由新疆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东西部经济研究院主办的“陆海统筹,海水西调”高峰论坛在乌市召开,来自全国120余专家学者就破解困扰新疆发展的水资源平衡问题进行探讨。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霍有光在论坛上提出“海水西调,引渤入新”的基本思路,认为引渤入新能彻底改变华北、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恶劣的目的。霍有光与中国地质大学教授陈昌礼是“海水西调”设想的创始人,他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调取渤海海水改造我国北方沙漠生态环境的设想。
随后有报道称,内蒙古与辽宁省发改委已针对该项目立项,甚至有人称,涉及该项目的5个工地也已开工。记者通过求证,辽宁和内蒙古相关部门均否认已立项。
2、印度担心西藏建首座大型水电站截流雅鲁藏布江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2010年11月17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3237501.html
中国日前成功截流雅鲁藏布江中段,西藏首座大型水电站———藏木水电站进入主体施工阶段。作为雅鲁藏布江水电资源开发的重点项目,藏木水电站的建设一直牵动着下游印度的神经。据印度媒体16日报道,尽管中方向印方提供了有关水电站的一定信息,但印度外交人士还是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表示担心。
《印度人报》16日称,印度政府今年早些时候在与中方会谈时,曾对该项目可能给下游造成的影响表示关切。中方当时表示,该项目只用来发电,并非蓄水或引水工程,对下游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印度外交部官员对中方“不愿共享藏木水电站的有关信息”感到不满,认为这会导致印方“无法确认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也“难以掌握项目对雅鲁藏布江水流量的影响”。
报道援引印度堤坝和跨国水域问题专家、前水资源事务秘书长艾尔的话称,通常来说,印方目前最担心的是,印中双方没有签署水源共享协定,因此印方无法对中方提供的数据进行量化评估。
此外,印方对中方建设藏木项目的“最终目标”也存在不确定性。报道称,除截流满足机组发电所需的最小流量外,不排除中方会借机蓄水,从而影响到下游水量。“从中国媒体报道看,藏木项目不太可能是中方在雅鲁藏布江上建设的最后一个项目”。
“印度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上海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南亚中亚研究所所长王德华16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据我了解,雅鲁藏布江水量非常大,一年有6000亿立方米,其中3000亿立方米流量发生在雨季。如果不修水坝不建水电站,这水就白流了。修建水电站有利于一年四季充分利用水资源,对不丹、印度和孟加拉国都有利无害。”
3、环保部挂牌督办10起重金属排放案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17日
http://green.sina.com.cn/news/roll/2010-11-17/150021487430.shtml
中新网11月17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17日向媒体公布了2010年环境保护部第二批挂牌督办案件,决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及问题突出的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8家锑冶炼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3家重金属排放企业)2个区域性环境违法问题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等8家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出问题挂牌督办。
陶德田说,今年4月开始,各地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重金属排放情况进行了排查,共确定挂牌督办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件286件。
环境保护部日前对15个重点省、区的41个地市503家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发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8家锑冶炼企业均无烟气脱硫设施,排放二氧化硫严重超标,砷碱渣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规定,含铅废渣转移未办理审批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3家重金属排放企业存在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部分含砷生产原料及废渣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安圣合金材料厂、云南省曲靖市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科能电源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珠江皮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省商南县东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等问题。为严厉打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环境保护部决定,对以上地区和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出问题挂牌督办。
陶德田指出,环境保护部要求有关省、区环保部门要按规定权限依法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超标排放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停止生产或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对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要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使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达到环保要求。
陶德田表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继续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和整治力度,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对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被挂牌督办的地区及企业要制定具体整治和督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整治和整改任务的完成。要加快推进电镀、蓄电池、制革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园区环境建设,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切实解决现有电镀、蓄电池、制革企业点多分散,不利监管的局面,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一、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锑冶炼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冷水江市兴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志荣锑品厂、光荣锑品厂、红江锑品厂、飞水锑品厂、谭家星火锑品厂、志光福利锑品厂、禾青锑品厂等8家企业均无烟气脱硫设施,排放二氧化硫严重超标,砷碱渣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含铅废渣转移未办理审批手续。
督办要求:责成湖南省环保厅督促冷水江市政府依法对8家锑冶炼企业限期治理,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并处罚款;督促冷水江市政府严格执行《锑行业准入条件》,彻底淘汰该地区不符合产业政策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及能力;责令娄底市、冷水江市环保局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督促8家企业限期完成危险废物处置整改任务,达到环保要求。
督办期限:请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金发冶炼厂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部分含砷生产原料及废渣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南丹县宇泰选矿厂(南丹县源丰选矿厂)扩建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含砷等生产废渣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尾矿库无防洪泄洪设施,无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雨季时渗滤液大量渗出直排。
督办要求: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依法责令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金发冶炼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责令南丹县宇泰选矿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河池市、南丹县环保部门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督促3家企业限期完成危险废物处置整改任务,达到环保要求。
督办期限:请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建设严重滞后问题
基本情况: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承担包头市等8个盟市的危废处理,但该工程2007年建设以来,主厂至今尚未竣工,处于停工状态,导致内蒙古8个盟市的危险废物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华业特钢有限公司2006年投产以来,只能将含砷污泥堆存在临时渣场,由于防渗系统不完善,存在严重污染隐患。
督办要求:责成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督促内蒙古包头阳光美景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责令包头市环保局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妥善处置华业特钢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消除污染隐患。
督办期限: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四、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安圣合金材料厂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建有四座土法炼铅炉,并投入生产。在2009年被浦江县环保局查处后,拒不执行县环保局的停止生产处罚决定,现场检查时仍违法生产。
督办要求:责成浙江省环保厅督促浦江县政府依法取缔该厂。
督办期限: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五、云南省曲靖市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公司中和渣、铅渣等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渣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相关规定。
督办要求:责成云南省环保厅依法责令该公司对危险废物处置问题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督办期限: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六、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科能电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公司未执行新沂市人民政府停产整改要求,污水治理设施未整改完成即违法生产,未按环评要求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生产废水经雨水沟排入外环境;铅渣、铅泥等危险废物未按环评要求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堆场不符合环保要求。
督办要求:责成江苏省环保厅责令该公司按照新沂市人民政府停产整改要求停产整治,对污水治理设施限期治理,对危险废物处置问题限期改正,依法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处以罚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督办期限: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七、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珠江皮革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公司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存在多个废水排放口,部分废水不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现场采样监测,雨水渠外排口总铬、COD超标,厂外偷排口总铬、COD超标。该公司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督办要求:责成广东省环保厅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对污水处理设施限期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处以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督办期限: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八、四川省什邡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公司利用烟道灰为原料提取氧化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接收的危险废物全部露天堆存在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厂区内;回转窑烟气喷淋脱硫设施长期未运行。
督办要求:责成四川省环保厅督促什邡市政府依法对该公司限期治理,并处罚款;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妥善处置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消除污染隐患。
督办期限: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九、陕西省商南县东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公司2009年建成铬渣解毒生产线,对原有的铬渣进行了处理。但原尾矿渣堆放在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池塘中,含铬废水对周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较大污染,陕西省、市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整改要求,该公司治理工作无明显进展。
督办要求:责成陕西省环保厅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加快遗留铬渣安全处置进度,督促商南县政府落实受污染地区居民搬迁工作。
督办期限:请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甘肃省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该公司原铬盐生产线产生约5万吨铬渣堆存于厂区,未进行解毒处理,存在较大污染隐患,经甘肃省、市环保部门多次督查,该公司的治理工作无明显进展。
督办要求:责成甘肃省环保厅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制定并落实遗留铬渣安全处置方案,未经省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督办期限:请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4、林业局副局长印红:我国湿地生态功能继续退化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2010年11月17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3243700.html
人民网福州11月17日电 (记者 梁彩恒 杜燕飞)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指出,我国湿地生态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印红介绍说,通过对比分析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已经完成第二次调查的6个省情况发现,北京、吉林和广东的湿地面积在进一步减少,黑龙江、江苏和天津虽然湿地面积没有减少,但湿地效益和功能还在下降。
我国湿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湿地生物多样性衰退趋势明显,许多重要湿地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作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繁育地的功能,给生物安全带来威胁。二由于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下降,一些内陆湿地丧失了淡水存蓄、调洪蓄洪的功能,加剧了水资源危机并增加了洪水灾害风险。三湿地存在的几大主要威胁因素,开垦与改造、污染、泥沙淤积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依然严重。四大量的改变湿地功能、用途的不合理利用活动不但得不到有效控制,而且在继续加剧加重。黑龙江三江平原湿地、沿海省份的滨海湿地等仍然面临着被开垦和围垦的巨大威胁,我国西部地区的许多重要湿地由于上游水资源被转为它用,湿地面积严重萎缩甚至干涸。五湿地保护投入短缺,远远不能满足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5、中国环保NGO在行动 河北万人签名活动启动
来源:河北日报2010年11月17日
http://news.qq.com/a/20101117/000773.htm
近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SEE基金会、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河北环保联合会等多家环保NGO组织共同发起的“保护气候、实现发展——中国环保NGO在行动河北万人签名活动”启动仪式在石家庄市隆重举行。“保护气候,实现发展”万人签名活动是为了呼应今年11月28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国际气候变化会议,旨在体现中国民间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声音,加强各环保组织的沟通交流,呼吁政府和公众携手行动,关注低碳型可持续发展,调整能源结构,鼓励媒体、公众、民间团体等积极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来。
启动仪式结束后,将由各环保NGO分别组织开展签字,并将签字条幅送中华环保联合会转交坎昆会议主办方,体现中国环保NGO的声音,敦促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6、昆明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免单 破解无案可审尴尬
来源:人民网2010年11月17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3236748.html
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在几天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被舆论称为破解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尴尬的“解困”之策。
今天,针对这一规定,一些昆明法学专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要实现环保法庭有案可审,仅靠减少环保诉讼成本还远远不够,更需要破解诉讼主体的难题。”
降低成本不等于有案可审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成立后到今年4月两年的时间里,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20件,其中无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还有一些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甚至全年都没有一起环保案件可办。
“无案可审并不是因为环保法庭成立之后,环境污染没了,无案可审的主要原因,依然是制度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发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起诉者往往无法或者不愿意负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另外,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是严重制约了公益诉讼。”马捞定说。
有关部门显然也早已意识到这些问题,今年下半年以来,昆明先后出台一些规定,力图破题。
9月,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救助,规定对涉嫌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时,诉讼者每案最高可获20万元的专项救济。
不久前,昆明中院、市检察院再次联合发文《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而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如果公益诉讼人胜诉,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而不是付给原告。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而上述费用若是由救济专项资金垫付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该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云南大学法学院的杨教授认为,很明显,意见明确了环保公益诉讼中,原告几乎不用更多的考虑诉讼成本,无疑免去了起诉方的后顾之忧。“但是,诉讼成本仅仅只是制约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问题,要真正使环保公益诉讼常态化,使环保法庭不再无案可审,更重要的还是应该解决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须放开公民个人诉讼权
根据有关规定,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而作为公民个人,则无法成为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
“对于诉讼主体的限制,是现存最大的弊端,也成了很多环保法庭无案可审最大的原因。”马捞定认为,要真正破解无案可审困境,必须放开对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限制。
据了解,即便是昆明刚刚下发的意见中,规定的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仍然为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而对于个人,意见并没有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规定了公民个人的检举、控告权。
“意见提的,仅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重复,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杨教授认为,作为有权提起诉讼的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机构,由于前两者本身的职能工作便很繁杂,往往无法专注于此类案件。
“同时,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往往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主动对污染企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杨教授解释说,因为环保部门自身便有查处污染的职能,既然愿意起诉,那为什么不直接查处?为什么一定要等到造成污染后果之后,才来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会不会反衬出其职能没得到最大的发挥?
而民间的环保组织,毕竟其数量、精力有限,不要说立案起诉,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一些声音也很少听见。“像今年云南鹤庆县的血铅事件、大理的填海造别墅事件,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但民间环保组织也没多少声音。”杨教授说,恰恰是这些社会关注度很高、涉及到民生的环保事件,才更需要环保公益诉讼。如果放宽对诉讼主体的限制,环保法庭也许才真的能够有事可做、有案可审。
“现有对诉讼主体的限制,可能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允许公民个人诉讼,将会导致案件太多,或者有人会对诉讼权进行滥用。”马捞定认为,这种顾虑实际上是多余的,因为法院在立案时会进行严格审查。
“可以首先受理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后果重的案件,而且,对于同一个污染事实,仅受理一次起诉,但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公民一起作为诉讼主体,这就能避免环保公益诉讼权被滥用。”马捞定建议。本报记者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施怀基
7、广东成立全国首个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构
来源:深圳特区报2010年11月17日
http://green.sina.com.cn/news/roll/2010-11-17/111621486195.shtml
深圳特区报广州11月16日电 (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李明) 经过广东省政府同意,《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颁布实施。按照该计划要求,在空气污染方面,将从产业结构、清洁能源使用、机动车污染防治、重点污染源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整治。广东为此还成立了全国首个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构。
据悉,目前,推进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取得成效。通过深入开展淡水河、石马河、潼湖水系等东江重要支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珠江广州河段、佛山汾江河、东莞运河等严重污染河段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淡水河污染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8、政府与公众能否实现共赢?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0-11-17 闫海超
http://www.cenews.com.cn/xwzx/gz/qt/201011/t20101116_689399.html
11月8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国嘉兴论坛在浙江省嘉兴市举办。如何通过公众参与达到政府与公众的共赢?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哪些不足?应如何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听证会该如何开?在论坛的互动环节,通过对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回顾和评价,政府官员、相关专家和民间组织代表展开了对话。
公众诉求如何表达?
在厦门PX事件中,市民通过“散步”这种手段来表达自己诉求。如何评价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方式?公众该如何表达诉求?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渠道有哪些?该如何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马军:因为厦门PX项目会产生污染排放,所以市民强烈表达,在我看来,这个事件最让人感慨的是,难得有这么多市民表达自己的诉求。我们从2003年就有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么大项目要上马必定要影响到环境,公众有很多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没被表达出来?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事件反映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问题不仅政府要掌握,公众也需要知情。
孙姗:目前有关环境发展的一些重要事件,实际上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来推动的。公众对于环境的关注应该是长期的,针对厦门PX事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渠道让公众了解。不管是厦门PX事件,还是垃圾焚烧厂事件,在公众以“散步”形式表达到自己的环境诉求背后,往往看不到一些民间科学家,将复杂的信息转化成公众可以听得懂的话,我们往往缺失对于政府程序或是事件本身深入的解读。
在每次“散步”之后,大家不应只是看到“散步”,还应该看到事件背后总会出现一批关心环境利益的公众。对于“散步”的信息是怎样传播的、什么样的信息促使大家来“散步”,这个过程是值得政府特别关注的。
章剑:从厦门PX事件来看,现在公众参与的渠道还不是很广泛,制度安排也不是很完善。很多时候公众参与不是通过环保组织来进行的,而是自发的,比如通过在网络上发帖来产生影响的。
如果嘉兴市有类似厦门PX这样的项目,我们会怎样处理呢?实际上我们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我在网上看到网民发表了很激烈的言论,得到这个信息以后,我们非常重视,专门到当地做了考察、研究。我们把信息传递给公众,根据专家意见,如果这个项目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我们将建议这个项目不一定实施。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搭起了公众参与的桥梁。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环保部门自身还不够强大、不够权威,我们希望通过环保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多听听民间的声音,搭起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
黄小山:因为垃圾焚烧的项目,我加入到环保中来。最初,我们与政府、媒体之间产生了矛盾,“烧与不烧”引起全国性大讨论。我们也采用了类似厦门市民“散步”的方式,我们把车子上挂上标语,绕整个北京城一圈进行游行。
随后,作为公民代表,我参加了赴日本、澳门的环保考察。通过这次考察,对垃圾焚烧,我有了新的认识。
通过这次公众参与,我体会比较深的是:公民要勇于行使自己权利。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与政府进行平等的博弈是不可能的,但是公众不能自己弃权,只有我们勇敢、合法、理性行使我们自己的权利,才有可能有自己的空间。
信息公开路有多远?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含铜污水出现渗漏,导致汀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以“‘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为由,瞒报污染信息。我国的法律对这种瞒报行为有何惩处措施?紫金事件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
马军:“紫金事件”企业瞒报了10天,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点来说,它是一个个案。但从众多环境污染事件背后来看,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
之前我们对香港上市的在大陆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梳理,发现175家在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存在着环境污染记录。通过仔细阅读和查阅这些企业的年报、官方网站,发现他们对超标违规基本没有任何记录。综合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发现,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待提高。
王灿发:我国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对于企业信息公开仅仅是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进行了规定,而作为行政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无权创设行政处罚规定的。
真正让上市公司害怕的是什么?是不让它上牌或者停牌。像紫金矿业被行政处罚900多万元后,对它没有太大的影响。对违法企业处罚过轻,使他们可以在违法中继续生存下去,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环境立法还存在着缺陷。
章剑:当前,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候受到很多阻碍,就像紫金矿业这样的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这样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往往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一旦选择庇护这些利税大户,环境执法工作就很难进行。这时,公众参与就显得格外重要。
李伟:《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超标严重污染企业应该一个月内在媒体上公布排放数据信息。但我们在现实中却可以看到,这么多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为没有公布这些信息而受到处罚。
听证会怎么开?
召开听证会是政府征求意见、收集民意的重要手段。哪些事情需要开听证会?听证会中的公众代表应如何产生?听证会上公众如何表达?政府如何听取公众意见?如何保证公众意见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
黄良荣:嘉兴市南湖区自2009年以来,成立了行政处罚公众参与评审团,今年已经是第二期。评审团有三方面代表:专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的公众。
从我们南湖的实际情况看,在评审现场,我们将案件逐一向评审团做出介绍后,工作人员全部撤离,让公众评审团去充分讨论,由20位评审团成员做出决定,之后,再组织全局委员会进行审核。
2009年以来,在213个案件中,18个案件中听证会的意见是不一致的。这18个案件是怎么处理的呢?最终有12件遵循了评审团的意见,6件维持原来的决定。从我们自身来看,听证会可以收到良好效果。
王灿发:听证会是一个决策会议,就是让决策人考虑更多人利益的意思,不只是泛泛听取意见,更是规范化的程序。听证会本身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方法来做决策,决策者听了各方面意见以后,由他来做出决定。
我国目前有行政处罚听证会、行政许可听证会等。对于行政许可,认为可能影响范围比较大、或者影响利益比较大,决策机关就可以主动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实际上减少了决策机关的决策失误。
一个项目要建设或者制定一个行政许可的时候,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但是这个要不要开听证会,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的。
还有一种听证就是决策的时候,政府认为决策影响比较大,它就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分选择听证和必须听证。
听证以后再决策,这个决策不是按听证谁发言多少,或者是赞成哪个意见,反对哪个意见多少来决定,而是由政府考虑各方面意见来做出决策。听证以后,对做出的决策,有关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目前我国缺少行政听证条例,听证程序不太完善。
黄小山:有些问题遇到分歧和矛盾,僵持在这儿了,解决不了,有可能要开听证会。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听证会怎么开,除了行政处罚的以外,没有一个法律明确的程序。听证会最重要的是程序,对公众来讲,程序重要、正义更重要。程序的正义是最难的。听证会的来源就是司法程序引入到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中来,就是有一个第三方来听两方的言论,由第三方裁决,你说得对?还是我说得对?否则应该叫茶话会。
我们需要妥协吗?
政府利益为什么会和公众利益产生分歧?政府和公众应该具备怎样的博弈心态和技巧?在这场博弈中,哪些问题可以妥协?哪些问题不可以妥协?是否存在第三条道路?政府和公众如何运用“以利益换利益”的艺术实现共赢?环保NGO如何成为政府与利害相关人之间沟通的桥梁?
陈金陵:通过采访一些环保NGO、政府官员,我发现了一些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和环保NGO、公众有时会出现一种不太正常的关系。这种关系甚至会产生一些冲突,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互之间不够理解。
不可否认,现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过去5年前、10年前相比有非常大的转变。对这种转变,我认为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没有看到,看到以后也没有能够重视,或者说引导这种转变。对于一些环保NGO来讲,在一些污染事件发生后,他们看到政府官员的作为,往往会认为政府官员为政绩就一定要牺牲环境,甚至要牺牲公共利益。
我建议,两者之间应该找到一种渠道进行沟通,有的时候可能需要换位思考一下。不管对于公众还是政府来讲,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两者共赢是完全可能的。
在采访中,我了解到一件事情:当地政府想在城市中一个风景非常好的保护区里面,建设一个生活娱乐中心。当地方政府决定做这件事的时候,环保部门是极力反对的,环保NGO也反对。为了维护共同的环境,环保部门把有影响力的环保NGO负责人组织在一起召开座谈会,然后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最后使得项目下马,保护了自然保护区。
黄良荣:政府和老百姓站在一条线上,保护环境是共同责任。双方通过得当的途径和方法,政府与公众的对立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举个例子,目前,政府和老百姓在南湖区发展中有些事情还需要相互理解,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就通过召开听证会来沟通。
黄小山: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我向北京市政府提供了一份77页厚、图文并茂、经过1年时间调查研究的垃圾处理方案。为了达成共赢,政府和公众双方都要有所付出和行动。
居民垃圾分类投放以后,需要政府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最后分类处理,这才是一个所谓垃圾分类整个链条,缺一不可。这个过程需要政府的投资、积极宣传,以及全民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如果政府能够达到严格垃圾分类、严格监管,严格立法,哪怕垃圾焚烧厂就建在我家门口,我也会第一个表示赞成。
这种博弈的结果一定是妥协协议,一定是政府和百姓经过博弈达成的一种双方妥协,谁都不能100%地赢。
王灿发:就深港西部通道问题来看,实际上深港西部通道由于居民的反对,最后增大了建设成本,这个建设成本是全市政府财政来支付,也就是影响了公共利益,这存在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关系问题。
我们历来的价值观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少数人利益服从大多数利益。我们原来的理论认为,大河没水,小河干。实际上从自然规律来说是错的,应该是小河里没水,大河就要干了,这就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我们应该保护每一个人利益,才能保护集体利益。因此,为了少数人利益,让财政付出一定代价是应该的。
这个地区和那个地区利益关系又存在什么问题呢?很多的地方都面临垃圾焚烧厂选址问题,周围居民自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垃圾焚烧厂肯定是要建的,但应该符合规划。这个地方如果规划建垃圾焚烧厂了,就不应该在当地规划建设居民区。
对垃圾焚烧厂的建立,政府要树立公信力,建立一个垃圾处理信息显示屏给公众看其实并不难,可目前很多垃圾焚烧厂都没有这样做。不是政府说一定要管好,而是要老百姓相信你一定能管好,这样就达到共赢,实际上共赢需要让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现在大多数的冲突,应该是公众或者受害人对企业,而不应该是受害人或公众对政府的,政府最终维护的应该是绝大多数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政府在坚持一种主张的时候,要有自己的根据、数据和理论,能够说服老百姓,而不能盲目地只为利益和政绩考虑。
另外,从公众来讲,公众还应该遵守一定的基本规则。法律只要规定了,就要按照法律要求严格执行,即便损害到自身利益也必须服从。
李松:在碰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公众更多考虑的是个人利益,是局部利益;而政府考虑的是全局利益、长久利益。垃圾焚烧厂的问题就很能说明一个问题:北京市考虑在昌平建比较合适,是从北京市整个布局来看。在这个点上,出现了这种利益冲突,通过公众参与各种途径,最后究竟应该怎么解决呢?我个人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相互理解。局部利益有时需要考虑全局利益,公众要考虑一下全局,政府也要考虑一下局部。
第二,科学说了算。深港西部通道对人体多大影响,公众承受底线是多少?我觉得不能政府说了算,不能公众说了算,还应该由科学来说。
第三,利益置换。在西方,企业建项目,如果对当地的环境有所影响的,它会在允许范围内给予居民补偿,如果居民接受补偿,企业能够承受起补偿就建;但如果补偿费用太高,项目就不建了。居民也是这样,补偿合适,项目就可以建。比如说,在昌平的阿苏卫建垃圾焚烧厂,当地居民的环境利益可能会受到一些损失,政府可以考虑用其他利益来弥补当地居民损失的利益,例如在阿苏卫建学校、养老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利益得到了平衡,问题也就解决了。
中华环保基金会秘书长 李伟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超标严重污染企业应该一个月内在媒体上公布排放数据信息。但多年来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为没有公布这些信息受到处罚。
中国环境报社副社长、常务副总编 李松
当地居民的环境利益如果受到一些损失,政府可以考虑用其他利益来弥补当地居民的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王灿发
政府在坚持一种主张的时候,要有自己的根据、数据和理论,能够说服老百姓。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马军
“紫金事件”企业瞒报了10天,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点来说,它是一个个案。但从众多环境污染事件背后来看,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执行主任 孙姗
我们需要一些民间科学家,将复杂的信息转化成老百姓可以听得懂的话。
浙江省嘉兴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章剑
我们希望通过环保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多听听民间的声音,搭起政府和老公众之间的桥梁。
NGO研究专家 陈金陵
对于政府和公众来讲,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两者共赢是完全可能的。
公众代表黄小山(网民“驴屎蛋儿”)
博弈的结果一定是妥协协议,一定是政府和百姓经过博弈达成的一种双方妥协,谁都不能100%地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保局局长 黄良荣
对于18件听证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最终有12件遵循了评审团的意见,6件维持原来的决定。从我们自身来看,听证会可以收到良好效果。
事件回顾
厦门PX事件
2007年初,厦门PX项目立项。
2007年3月,赵玉芬等政协委员提交《关于建议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的议案》的提案。
随后,厦门市民进入了社会动员阶段,厦门市政府曾试图解释、回应。
2007年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宣布PX项目缓建,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
2007年6月1~2日,厦门市出现数千人“散步”事件。
此后,PX项目进入再次项目环评,厦门市进行规划环评,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开放式的座谈会。
2009年1月9日,PX项目迁址漳州通过环评审批。
紫金事件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泄漏,约9100立方米污水流入汀江,造成1890吨鱼类死亡。
7月12日,紫金矿业申请停牌,当天下午,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山铜矿污染事件做出通报。当天晚间,紫金矿业发布公告,披露泄漏事故,称污染事件的原因为降雨和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
7月14日,紫金矿业有关人士解释,“未及时公布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
深港西部通道事件
2000年,深港西部通道工程方案出笼,全线采用高架路,全长5.5公里,造价7.8亿元。
2001年8月,在公众强烈反对,市人大代表多次提案呼吁后,设计方又提出了半敞开下沉式道路组合方案。
方案仍遭到反对,2002年7月,方案更改为全封闭下沉式道路组合。
2003年8月,深圳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此工程方案。但某路段有一个长度为361米的敞开口,附近公众因担心汽车尾气和噪声污染,开始维权。
2005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确定这一工程采用全封闭下沉方案,工程投资增加到21.8亿元。
9、青海湖每年缩小面积相当于1个杭州西湖
来源:半月谈2010年11月17日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11-17/115921486373.shtml
水面萎缩、风沙侵蚀、草地退化、渔业枯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高静至美的青海湖,开始呻吟和哭泣。
生态破坏易,生态修复难,被誉为中国最美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持久战,目前仍在艰苦进行中。
高原宝湖容颜憔悴
青海湖是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湖面海拔3200米,像一面巨大无比的蓝色镜子,镶嵌在青藏高原东北部4座大山相夹拥的一个盆地里。它是世界七大著名湿地之一、我国八大鸟类自然保护区之首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的资源十分丰厚。
“青海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玉门关”,古代诗人王昌龄笔下的青海湖冷艳绝美,当代人则将其称为“高原蓝宝石”。青海湖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美丽奇绝的山光水色上,它不属于三江源地区,但三江源的自然生态圈中,不能没有青海湖。
4000多平方公里的青海湖,是阻挡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的天然屏障。然而,由于受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加剧的双重影响,从上世纪后期以来,青海湖及其流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水位持续下降。上世纪60年代以后,湖水水位下降幅度越来越大,年平均减少湖水4.36亿立方米,每年缩小的面积相当于一个杭州西湖。水位下降最快的2000年,一年内下降了21厘米。
沙漠化不断扩大,草地退化严重。据2007年统计,整个湖区沙漠化面积已达187万亩,以每年29985亩的速度扩大。青海湖盆地昔日3013万亩优良草场已减至现在的1635万亩。
青海湖多年来饱受风沙之苦,沙土从湖东北岸环湖十几公里的路段不断侵蚀湖区。水利部门统计显示,每年通过几大入湖河流进入青海湖的泥沙量超过430万吨,这还不含每年随风入湖的数百万吨沙土。当地水务局工作人员冬曲说,如果沙土“填塞”长期持续下去,青海湖的未来不堪设想。
渔业资源濒临枯竭。近年来,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国家珍稀鱼种)资源总量下降到7500吨左右,只有40年前的10%,其资源量已经到了最低临界点。
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遍野的珍禽异兽曾是青海湖让人们记住的神奇之一。青海湖盆地有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37种,目前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有15%~20%濒临灭绝。极濒危野生动物普氏原羚,现在已不足300只。
青海湖,这片哺育了众多生命的美丽湖泊,变得容颜憔悴。有人警告,如果这种生态恶化持续下去,总有一天湟鱼会“黄”了,鸟岛会“倒”了,青海湖会成为“侵害湖”。更有专家悲观地预计,200年内青海湖将从地球上消失。
无度索取带来恶果
每年夏季,青海湖畔一望无际种植的油菜花,花海翻金,清香沁人。然而,这恰是人类无度开垦损害自然生态的一种写照。
国家林业局湿地专家印红告诉记者,湖畔原生态环境已被人类完全改变,青海湖生态的日益恶化,与环湖地区人类过度开垦与放牧直接相关。青海湖的不幸,是人类向大自然要的太多。
青海湖畔大规模的农业开发,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当时大手笔的开垦活动将湖畔75万亩的最好草场变成了耕地。上世纪80年代,环青海湖一带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草原开垦;90年代,为追求经济利益,环湖地区大面积种植油菜,短短几年时间内上马了6个国营农场,开垦荒地30万亩,地方和农民也蜂拥而上,开垦荒地5万亩。据调查,为发展生产,青海湖环湖人口已由原来的2万多增至现在的9万多。
专家认为,青海湖周边大量开荒发展农作物特别是油菜种植,造成地表大半年休耕裸置,以及随意撂荒,使青海湖周边的生态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
水是青海湖生息的源头。浇地、建设用水,青海湖上游的大部分河流被人们筑坝截流,不少已经断流、干涸。半个世纪以前共有108条水源河滋养青海湖,现在只剩下布哈河、沙柳河等40来条。据资料显示,现在注入青海湖的总水量比20年前减少了6成。
水位下降使青海湖变得越来越咸。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局的勘测表明,青海湖湖水平均PH值已由过去的9上升到9.2以上,有的水区高达9.5,碱度比海水还要高。水质的变化同时威胁湖体生物的生存与繁衍。
10年才能长半公斤的青海湖湟鱼,是人类向自然贪婪索取最直观的牺牲品。1958年青海湖建立渔场,开始规模捕捞。鱼类资源锐减,致使迁徙鸟类生存受到威胁,青海湖鱼鸟共生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整个青海湖生物链变得脆弱。由于鸟类数量减少,青海湖畔广袤草原虫灾不断,更加快了草场退化的脚步。
另外,近年来的旅游热潮带来的湖区旅游的无序开发和乱建设施,也給青海湖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让自然容颜风华再现
盲目开发,代价惨痛,青海湖的命运昭示:人类开发,必须对自然保持尊重与敬畏。在进行了深刻反思后,一系列生态修复工程开始实施。
从2001年起,青海省实行“人退湖进”治理方略,这一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先后投入数亿元资金,启动退耕还林还草、沙漠化治理、天然草地恢复、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和环境保护、渔业资源恢复等十大工程治理青海湖生态。
如今,上世纪50年代陆续在环湖地区开垦的耕地已实施退耕,12个原有的部队农场被全部划归地方以休养生息。现在虽然在湖畔仍然可以看到金灿灿的油菜花迎风招展,但那是刻意留下的、为数不多的景观带。
为减轻环湖地区人口、牲畜的压力,实行了生态移民,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将牧民转移到小城镇从事二、三产业,政府给予10年~20年的生活补助;同时,引导留居草场的牧民转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推行舍饲圈养。
为恢复渔业资源,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青海进行封湖育鱼,全面禁止捕捞。同时,从1997年开始建设青海湖裸鲤人工放流站。
2003年,《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一个自然保护区制定的法规。2008年,青海省正式启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投资近16亿元。
大自然开始以笑容回报人类的敬畏。过去多年持续萎缩的青海湖面积开始回升,目前为4249.3平方公里,比5年前增大4.3平方公里。一项最近的监测结果表明,随着近年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目前青海湖鸟类数量达到近3万只,周边固定来过冬的大天鹅已达到5000只左右,斑头雁、鱼鸥等鸟类更是不计其数。
重要的生态地位,决定了青海湖不仅是青海的,也是全中国和全世界的。作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和生物多样性宝库,青海湖在全国生态网络系统中地位举足轻重。然而,生态修复依然任重道远。
有专家认为,仅从青海湖及其周边环境的角度来考虑解决问题,还不是治本之策,应把青海省、青藏高原作为一个整体,从更大的生态系统角度来思考,才能彻底恢复和保持青海湖原有水草丰美、鸟翔鱼跃的自然容颜。(《半月谈》2010年第21期/记者 文贻炜 姜辰蓉)
10、中国湿地生态退化仍然未现拐点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11月17日
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1/17/c_12786156.htm
新华网福州11月17日电(记者 胡苏)中国湿地生态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保护成效明显,但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中国湿地不得不面对生态退化趋势持续、湿地在土地利用竞争中处于劣势等严峻挑战,湿地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中国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17日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湿地保护面临的首要挑战在于,全国湿地生态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通过对比分析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已经完成第二次调查的6个省情况,北京、吉林和广东的湿地面积正在进一步减少,黑龙江、江苏和天津的湿地面积虽然没有减少,但湿地效益和功能还在下降。
参加会议的一位湿地保护官员认为,在与城市大开发、大建设的各项利益博弈过程中,“湿地保护”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直以来,原生、自然湿地多被定义为“荒滩”“荒水”,在现行土地分类中被列入了“未利用地”,往往成为保障耕地、建设用地、林地等的牺牲品,直接导致了湿地面积锐减。
另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中国多个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化,其中部分国际重要湿地面临的潜在压力已为国际社会所熟知。
印红坦言,当前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责任,对国内湿地保护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必然会被列入《湿地公约》‘黑名单’之中,不仅有损国家形象,更为当地政府带来负面政绩影响。”
令人可喜的是,湿地的生态作用正越来越受到中国政府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国家生态补偿制度的推进、中央湿地生态保护补助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湿地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春天的消息”。
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国家林业局提出,2011年将重点推进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加强工程和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和宣传教育,努力拓宽国际合作空间,为“十二五”期末全国自然湿地有效保护面积比重提高到55%,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趋势打下良好基础。
目前,中国已有约49.6%的自然湿地得到较为有效的保护,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供了直接保障。
“十一五”期间,中央累计投入14亿元,用于开展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四方面建设。目前全国已开展了201个湿地项目建设,其中林业系统开展了134个湿地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超过17亿元。
这些国家项目有效促进和改善了项目区的生态状况,逐步形成了中国湖泊、沼泽、滨海等多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和恢复的示范模式,对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009年起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显示,在中国东北湿地资源大省黑龙江,三江平原75%的沼泽湿地已划入保护区进行严格保护;丹顶鹤种群数量由十年前的500余只增加到700多只,占全世界野生种群数量的四分之一;东方白鹳分布数量由2000年的100余只增加到现在200余只,迁徙季节达到800多只。
在中国中、西部地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护林等工程得到有效实施,大幅度减少了湿地泥沙淤积。“根据对长江中游多个断面水质检测显示,由于植被恢复减少了上游水土流失,长江中游泥沙含量减少了54%。”印红说。
截至目前,中国共建立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100处、地方湿地公园120多处;国际重要湿地37处;使1795万公顷、约49.6%的自然湿地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11、环境责任保险国家立法突破在即
来源: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7日 郄建荣
http://insurance.zgjrw.com/News/20101117/Insurance/404479636400.shtml
目前,我国环境复议案件数量在急剧上升。15日,国家核安全局总工程师杨朝飞透露,当前我国环境形势面临一个新的特点是环境风险上升,环境事故频发,群体性事件增多。
杨朝飞说,由政府出资为污染企业埋单,实际动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他认为,这会引发新的不公。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杨朝飞认为,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已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相比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杨朝飞透露,已经开始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里写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章,环境责任保险国家层面立法缺失的问题有望弥补。
环境群体事件排序升至第七年增29.8%
刚刚就任国家核安全局总工程师的杨朝飞此前的职务是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在局部环境有所改善,整体环境仍在恶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环境复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复议案件还将呈快速上升趋势。”杨朝飞说,目前,环保问题排在当前全国群体性事件十大原因的第九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增长速度排在第七位,其年增长率为29.8%。
据杨朝飞介绍,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在城市与农村还有所不同。杨朝飞说,在大中城市往往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环境群体事件,比如建设地铁,磁悬浮列车等,此外,还有建设电力设施,如高压线、变电站、垃圾焚烧厂等。杨朝飞坦陈,北京、南京、广州等城市都发生过群众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群体事件。“在农村,因企业违法排污而导致的群体事件也在上升。”杨朝飞表示。
关于环境群体事件的特点,杨朝飞说,主要表现为:“环境群体性事件虽然形式多样,但矛盾大都趋于激化,群众激烈的表达方式有增无减。环境案件出现一种新的态势,即从个人维权到集体维权转变。”
政府为污染企业埋单引发新的不公
由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群体事件往往会带来对污染受害者的救助问题,有的还需要民事赔偿。据杨朝飞介绍,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民事赔偿方面大体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由政府出钱救助污染受害者。“政府埋单可暂时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解决应急问题,但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排污企业埋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杨朝飞认为,它实际上已经引发新的不公平。
“如果政府不出来救助污染受害者,而企业又无力救助,实际上,污染受害群众就会承受更大的损失。”杨朝飞说,因此,为保护环境受害者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这样能够体现环境公平和正义的机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就有机制保护他们,也会有一个机构给他们提供补偿。”
环境责任保险可降低执法者风险释放监管压力
杨朝飞认为,目前,环保部门的执法风险越来越高,成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
“过去习惯运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执行,无论企业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杨朝飞说,虽然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是应该有的,但如果单纯依靠这些措施,行政成本和风险都很高,容易激化矛盾,引起污染反弹。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将环保部门手中的一部分职责、职能和职权转移给市场,将部分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风险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转移给保险公司。”。杨朝飞分析说,用市场机制重新安排公共事务,环保部门可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监管。就环境责任保险方面,他说,环保部门可与保监部门共同管理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要赶赴现场调查,依法处理索赔。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责任,企业、群众就会到保监部门投诉,保监局负责处理投诉。”杨朝飞认为,按照这种模式动作起来,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自然会释放一些。
建议排污费可提一定比例用来上保险
企业无力支付保险费是阻碍环境责任保险推进的一个客观原因。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杨朝飞认为,可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两个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他说,国家层面,可以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保费。杨朝飞呼吁,国家应争取尽早出台这两个政策。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国家污染事故应急基金,或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超限额保险基金。“超限额保险基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理赔以外的民事赔偿,由这个基金来承担”杨朝飞说。
就地方层面,杨朝飞认为,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一些重污染和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评的一个条件。”
杨朝飞认为,对排查出的一些高风险企业要强制投保,同时,对凡是发生过大事故或重大事故以上的企业也要强制投保。
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可能在大气法中突破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推出至今已近三年,但是,相关国家立法始终缺失。“不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而且政策也相对滞后。”杨朝飞认为,“健全法律法规,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这句话已经喊了多年,现在可能会有所突破。”杨朝飞表示,环境保护部正在争取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突破。他透露,已经开始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上报国务院的草案里已经写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规定。
据杨朝飞介绍,地方层面,湖北、重庆、昆明等地已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写入政府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
12、解振华:或在消费环节征收碳税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0-11-17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267_201011/17wa578517072.shtml
在碳税问题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核算和计量的问题,二氧化碳从统计上来说比较困难。
曾经被业界认为遥不可及的碳税,已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10月中旬,在天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峰会上,碳税成为各国与会代表屡屡提及的词汇。在一场讨论中,国家发改委应对气侯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认为,研究开征碳税的可行性将会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
“碳税方案,我们正在研究之中。”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接受采访时证实。
碳税是针对化石原料,如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的碳含量或者碳排放量来征收的一种税。最初,这种税是与环境污染物的税收一起被讨论的。
一位参与碳税研究的财政专家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已经上报国务院,碳税有可能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一同出台。”
碳税开征路线图
早在2008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下称财科所)就成立了专项课题组,研究探讨在中国开征碳税的可能性。2010年年中,一份《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下称《框架》)的专题报告出炉。
气候问题日渐升温之际,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撰写的调研报告,引发了极大关注。
“碳税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税,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碳排放量进行收税,以达到让企业、行业等减少碳排放的目的。”财政部财科所区域经济研究室主任傅志华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碳税的研究者们认为,无论是从节能减排的角度还是从我国总体的税收制度来看,征收碳税都是有必要的。发达国家大多有环境税、能源税,在我国能与碳排放沾边是资源税,但因为其税负很少,很难达到征收目的。
《框架》报告中列出的“中国碳税开征路线图”显示,预计在2012年到2013年适时开征碳税,2014年及以后开征环境税,“并根据碳税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环境税税种的改革情况,完善和优化整个环境税收体系。”
自哥本哈根谈判以来,中国政府为实现到2020年碳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到45%的承诺,采取了一系列节能的措施。“十二五”临近,节能减排任务艰巨,部分地区甚至拉闸限电。
对此,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10月份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坦言:“有些省采取了不恰当的节能减排措施,马上就得到了制止。现在各省还在积极地采取措施,努力完成节能的任务。”面对减排的严峻形势,政府有意使用碳税的方式,以达到减排目的。
在对碳税的初步设计中,税基问题争论较大。“在哪个环节征收是最大问题”。一位参与碳税框架设计的专家告诉记者,在消费环节征收应该是最直观的,但如何计算是个问题。直接从原料开始征收会比较简单,但这样就会造成原料涨价。
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推出碳税有三个技术备选方案,一种是放到环境保护税中,作为一个税目,看能否随环境保护税一同出来;一种是比照燃油税改革,将碳税引入消费税中;第三种是把碳税纳入资源税中,根据化石能源的含碳量修改税率。“我们倾向于前两种做法。”他说。
基础难题
历次的方案调研充分显示,开征碳税的阻力主要将来自企业、行业以及地方政府。
“最难的是碳税没有一个基础。”一位参与碳税研究的专家告诉记者。“燃油税之前是有个燃油费,有基础。但是也走得那么艰难。更何况是新开碳税。”
理论上,碳税应当按照企业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来征收,这意味着要对各个工厂加装二氧化碳排放的计量器,但这意味着高昂的成本,监管难度也将大大增加。因此,初步的方案,将根据企业购进燃料的量,由征收机关来估算有多少碳排。
《框架》设计了一些套价的基础:如果2012年开征碳税的话,按照现阶段化石原料的基础价格,碳税税率在10元每吨二氧化碳,到2020年是40元每吨。
一位参与《框架》制定的专家告诉记者,如此低税率的主要目的,是先把征收碳税迈出去第一步,以后再改革。“第一步都走不出来,讨论具体实施细节根本没有意义。”
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在碳税问题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核算和计量的问题,二氧化碳从统计上来说比较困难。“对我们来说我们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温室气体一个问题,很多其他方面的环境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所以从根本上还是要从环境税的角度出发。”
种种争议面前,有专家提出了分步走的策略:对于排放量大的支柱型企业,采取浮动税率的办法。例如,在碳税开征第一年给予低税率,但是同时告诉企业,三年或者五年后税率会提高到多少。对于与政府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可以实行零税率或者给予50%的折扣。
“这样能给企业一个缓冲期,用来实现结构转型。”一位参加讨论的专家告诉记者,征收碳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碳排放的减少,要想有很好的效果,税负必定不轻。但“总不能一下把企业都搞死。地方政府也不会同意。”
不过,下游的企业似乎已有心理准备。原首钢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戴国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碳税几时开征对我们无所谓”。钢铁行业早已预测,上游能源价格将来一定会涨,而且涨价的速度会比碳税的增加幅度要大。开征碳税,将把能源企业的利润切走一块,对此是有心理准备的。这倒不是说企业不在乎,“我们只能说碳税是上游产品涨价的一个因素,就和处理一般价格变动没有什么区别。”
碳税VS碳交易
在众多的减排方法中,碳税和碳交易同为间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和接受。但因为其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使得这对“碳兄弟”各具特点,也使得业内对它们各有所好。
美国推崇的是碳交易,而欧盟则推崇碳税。目前为止,欧盟已经有十几个国家实施碳税,但具体的政策在每个国家都有不同。除了欧盟之外,其他发达国家对碳税基本都持观望态度。
碳税作为一种政策手段,一旦推行,其效果会十分迅速。但是,税收政策的推出向来比碳交易难得多。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由于其在传统环境上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现在对这些国家影响最大的恰是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而中国的国情则复杂得多。
在接受采访的众多专家中,一些参与碳税设计的专家本身对碳税的效果就不看好。他们认为,按照目前设计的税率,即使碳税出台,在短期内也难以对减排产生多么实际的效果,“可能更直接的效果还是体现政府的决心。”
碳交易更多的是面向自由的市场机场来运行。目前的碳交易市场有强制减排也有自愿减排。
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中国就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碳交易的国际交易机制,对CDM机制的研究持续了十数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成立了碳排放交易所,致力于打造一个有序自由的碳交易市场。
但是,目前进行的碳交易大多是基于CDM机制之下的,受到的制约较多。
“发达国家是希望我们能设定一个排放量的上限。但是,我们正处在发展时期,一旦设限,必定会限制国家的发展。这也是发达国家的目的。”《京都议定书》执行理事会委员段茂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表示,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因为不可能设定二氧化碳减排的总量限制,所以,中国正力推碳交易。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的碳排放交易所正在力推企业自愿交易。据气候谈判对外办公室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有意建立碳排放自愿交易试点,可能会选择上海、珠海作为试点。但具体推出时间并没有透露。
记者获悉,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开发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完善统计体系,这一工作有望在近年内完成。这些统计数据,将作为碳税开征的一个基础。
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办公室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碳税政策,他也十分希望能看到碳税早日出台。“在气候谈判时也能用得上。
13、北京苏家坨拟建垃圾焚烧厂 周边多个自然景区
来源:《新京报》2010年11月17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3234091.html
图中红点为苏家坨地区(资料图)
本报讯 备受争议的海淀六里屯垃圾焚烧厂项目陷入停滞,而昨日,海淀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另一个垃圾焚烧厂项目的环境评价信息,信息披露,该区拟选址苏家坨镇大工村地区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量预计将达到1800吨。
六里屯运营方承担该项目
即日起至本月29日,市民可向相关单位发表对该项目建设和环评的意见。
循环经济产业园环评信息发布的落款是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即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建设、运营方。该公司由海淀区政府投资,也承担着“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
环评信息显示,该项目拟选址苏家坨镇大工村地区,总占地面积约32公顷。项目总投资约12.6亿元,界区内及厂外各项配套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循环经济产业园拟处理海淀区经源头分类收集,并经中转站压缩后的可燃垃圾,以及经固废综合处理基地分选的筛上物。
周围分布多个自然风景区
大工村位于海淀区西北部,海淀与门头沟交界处,从地图可见,其周围分布着妙峰山风景区,北京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鹫峰国家森林公园等景区。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被选为该项目的环评机构。此次环评有6项内容,包括调查工程及周边地区环境现状;评价区域环境特征;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投入运营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存在的污染因素对环境可能构成的影响程度;提出减缓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在征求公众意见中,建设单位必须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对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对项目建设区域目前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对项目拟建地环境质量改善的建议,以及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 追问
六里屯垃圾焚烧项目存变数?
海淀区市政市容委称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用地规划不变
本报讯 在海淀区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的计划中,苏家坨镇大工村不是第一个坐标。2006年年底,海淀区宣布将在该区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计划2年落成。但因周边居民反对,该规划至今未实现。此次进入环评程序的大工村,位于六里屯西侧,二者相隔不到20公里。
今年2月,市市政市容委相关人士表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正考虑另行选址,初步锁定在海淀和门头沟交界处。而大工村正处于这个位置。据北京市规划部门去年公布的信息,计划在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各建一个循环经济产业园。
在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拟定选址苏家坨镇大工村后,六里屯垃圾焚烧项目可能存在更大的变数。“同一行政区域内建两个垃圾焚烧厂,还相隔不到20公里,不可能也不合理。”昨晚,一位垃圾处理领域的权威人士对此分析。
昨晚,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回应,海淀区垃圾处理形势日益紧迫,而终端处理设施严重不足。
苏家坨镇大工村是经市政府协调选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新址,六里屯作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性质不会改变。
不过,这名负责人没有详细解释用地规划不变是否意味项目保留,也没有直接回答六里屯焚烧项目建还是不建。
■ 链接
至本月29日公众可发表意见
公众可以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发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和环评工作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表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将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项目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等反映。
集中办公地址: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路22号院
联系人:工作组工作人员
电话(传真):62456238
邮编:100094
电子邮件:hddgc@sina.cn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
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1月29日
■ 背景
六里屯垃圾项目风波
●2000年左右
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开始运行,此后散发的臭气引起周围居民投诉。
●2006年年底
海淀区政府筹划在六里屯建一个密闭式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约10亿元,计划2007年3月动工。
●2007年3月14日
周边居民127人联合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行政复议书》,要求撤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007年6月12日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关于该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
●2009年3月12日
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2009年198个重大建设项目中,该项目在列。
●2009年7月9日
海淀区市政管委相关负责人与周边居民沟通,称六里屯垃圾焚烧厂整个论证工作和建设的相关程序,基本都处于停滞状态。
14、土壤污染告警:3.6万公顷重金属超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0-11-17 章轲
http://www.yicai.com/news/2010/11/602614.html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口的大量增长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土壤退化状况愈趋严重。
这 是一组让人揪心的数字:
中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9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2%;
中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3.62万平方公里,超过国土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中国盐碱化土壤面积约3690万公顷。其中受盐碱化影响的耕地总面积达624万公顷,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7%;
中国约50%以上的耕地微量元素缺乏,耕地缺磷面积达51%,缺钾面积达60%。由于过度垦殖,土壤因有机质匮乏而导致养分状况失衡,土壤养分长期的低投入、高支出造成全国范围土壤肥力的下降。
更为严重的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此前对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发现,有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12.1%。
公布上述数字的是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国合会1992年由中国政府批准成立,是中国环境与发展领域最高级别的国际咨询机构。本届国合会主席为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
本月10日至12日,国合会2010年年会在京召开。在这次年会上,国合会“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组提交的专题报告特别提醒:“土壤污染已经达到了一个被国家严重关注的关键点,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和长期的行动。”
土壤污染呈加剧趋势
“我国耕地质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向记者证实,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减产100亿公斤。
“在现代水稻生产中,人们寄希望于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农化产品来防治稻米的病虫害。”陈志群说,然而,几十年来,水稻病虫草害危害的面积并没有减少,许多传统的和一些新的病虫害仍在不断爆发。
同时,由于农业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使得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稻米品质也遭受到很大影响。
“近几十年来的化工农业实践表明,人类对作物病虫害单一化的化学控制将是一场永无休止且打不赢的仗。”中国生态学会农业生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章家恩称,化工农业最终必将导致一系列不可逆转的生态学后果和无法挽回的代价。
据记者了解,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周江鸿等人在湖北、安徽等地的农田里发现,杀虫剂的使用对稻田节肢动物物种有损害作用,使得稻田天敌和害虫的平衡关系被打破。
据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章家恩说。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调查的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至20%。
而除了农药和化肥外,另一个威胁土壤的是重金属。王五一和杨林生的调查发现,华南地区部分城市有50%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长江三角洲地区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
环保部的调查也显示,因重金属造成的水源和土壤污染已对中国的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百姓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发生的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尿镉超标。
国土资源部此前表示,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李发生研究员担任国合会“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组组长。据他介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中国土壤污染总体上呈加剧趋势。当前,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
监管乏力 技术落后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之一。但同时,在各类环境要素中,土壤是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大量水、气污染陆续转化为土壤污染,损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等特征,其对人类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
在上世纪,日本和美国就先后出现了严重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而在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中科院院士陈宜瑜指出,“围绕老旧工厂进行的城市改造很少考虑到场地污染问题。”在一些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已经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此外,因生产、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危险品泄漏而造成的场地污染也日趋严重。
李发生等人的调查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大中城市出现了大规模工业企业搬迁的现象。这些工业企业搬迁、停产、倒闭所遗弃的污染场地大多位于城市的中心,由于原企业设备陈旧、工业“三废”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等原因,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了土壤和地下水,企业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成为高污染区和高风险区。企业搬迁后,由于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甚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李发生说,土壤污染途径多,成因复杂,控制难度大。调查显示,目前土壤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生活污水、城镇垃圾);农用化学物质(农药、兽药、化肥、生长素、调节剂、添加剂);畜禽养殖废弃物。
在工业化发展较早的经济发达地区,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局部或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现象。
陈宜瑜称,尽管第三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刚结束,整个土壤污染问题还不是很清楚,但总的趋势是在继续恶化的。
“绿色发展需要健康的生态系统提供全面服务。如果生态系统处于退化的境地,那么发展就会变得不可持续。”国合会《生态系统与中国的绿色发展》专题报告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尽管中国在污染治理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财力,但绿色发展还是落后于“褐色”和“黑色”发展,导致河流和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系统退化。
据李发生介绍,中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但与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相比,土壤(场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问题更多。
“缺乏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李发生说,中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缺陷,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等缺陷。
在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方面也很薄弱。目前中国土壤环境监管措施不完善,对土壤污染的历史和污染现状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别是有机污染物)的种类不清,对污染物的环境行为和危害的科学认识不够;土壤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缺乏污染场地信息管理系统;土壤环境管理中缺少完整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体系。
李发生说,目前全国只有9个省(区、市)开展了污染场地的监管,其他省(区、市)尚未开展相关工作。
从技术角度上说,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尚不成熟,现有的土壤污染治理措施代价较高,净化周期长,而且效果不甚理想。大部分技术仍停留在实验室模拟研究阶段,缺乏具体的工程实践经验。
需突破资金瓶颈
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需要全面考虑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治理,资金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资金缺乏有效保障。
李发生说,当前中国污染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资金一般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开发商,资金来源有限且没有保障,修复治理工作难以开展,资金问题成为很多污染地块再开发的主要障碍。
为了解决治污资金问题,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筹集:自1980年起对石油和42种化工原料征收的原料税;自1986年起对公司收入征收的环境税;一般的财政拨款;对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公司及个人追回的费用;其他如基金利息以及对不愿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及个人的罚款。
而利益相关方支持(即最相关部门的参与)也是进行土壤环境监管的重要因素。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流程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社区的全程参与,因为污染土壤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时很难实施,污染土壤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措施。
“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行全程清洁生产、物质循环利用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李发生认为,“应综合考虑中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现状和实际需要,中国现阶段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立法,还是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为宜。”
对于确保农产品安全问题,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组建议,筛选基础条件好、生态环境符合标准、适宜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区域,成立一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基地,加强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安全。加强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污染源的监管,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城市污泥、底泥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在农田施用,保障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与此同时,结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建立重点城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行分类分区监管,重点加强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
“有很多例子都表明,工业场地经过适当处理可以为开发商提供类似绿色场地的条件,可以用来建设福利设施。”国合会《生态系统与中国的绿色发展》专题报告称,“退化土壤系统的恢复也许是中国最大的机会之一,无论是恢复成农村的林地,还是城市的居住和商业用地。例如青岛市40公里长的滨海步道以及上海世博会场地将作为混合用地开发。”
“目前,从各地污染土壤(场地)修复的实践来看,修复资金的筹措是一个重要的瓶颈问题。”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组建议,未来5~10年间,应通过修复工程试点,再综合考虑中国土地资源国有的特点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探索合理的修复资金分配机制。资金来源可包括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污染税、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商出资、政府拨款、向责任人追回的治理费用、对逃避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及个人的罚款、当地社区和居民的集资、公益捐助、基金利息等。
15、梅花味精污染调查:“环保旧伤”或因利益之争
来源:腾讯网 2010年11月17日
http://gongyi.qq.com/a/20101117/000001.htm
核心提示:当梅花味精集团准备再一次进入资本市场时,又被自己的“环境账”挡在了面前,进入11月份以来,梅花集团因一封来自河北省霸州市的群众举报信再次身陷“环保门”。此时,距离五洲明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才过了三天。
新闻回放:
刚进入11月的第二天,《经济参考报》的一篇题为《梅花味精污染难题久拖未决,村民多年不敢喝地下水》的文章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
这篇报道指出,一封来自河北省霸州市的群众举报信,举报在位于河北省霸州市的河北梅花味精生产基地(下称梅花味精)周边,烟尘污染严重,十余个村庄的居民饮用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当地村民不敢喝地下水已经很多年了。
该报道称,国内味精生产企业巨头梅花味精被当地群众举报称:十余个村庄的居民饮用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
紧接着,多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载这篇报道。短短数日,就有数万网友跟帖评论。同时,更有河北网友爆料,每次在保津高速途经梅花味精生产基地时,都能闻到刺鼻的味道。
《经济参考报》在报道中指出:霸州市堂二里镇多位村民表示,梅花味精是当地政府树立的“明星企业”。然而,在他们眼里,梅花味精却是污染大户。村民们说,梅花味精不仅污染农田,还对空气质量和地下水带来严重威胁。
文中提及的梅花味精污染只有附近村民的“口供”,而未得到官方证实。而且在廊坊市环境监测站所看到的对梅花味精废气和废水污染源的季度抽检监测报告显示,废气监测项目均为达标排放,废水各污染物检测值均符合标准限值。
事实真相究竟怎样?梅花味精是否还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公益时报》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记者调查:
周围垃圾成堆 土地龟裂发黑
其实,此次关于梅花味精的污染报道并不是第一次。在2009年5月,因污染问题,梅花味精就被央视节目《焦点访谈》曝光并被罚款停产整改。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创立于2002年的河北梅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而来,是从事玉米深加工的大型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1月5日,《公益时报》记者专程从北京前往位于河北省霸州市的梅花集团一公司,当即将进入保津高速的胜芳镇收费站时,就能远远地看见标有“99梅花味精”的广告牌,在这块硕大的广告牌上,清晰地可以看到倪萍手拿梅花味精。
进入霸州市胜芳镇的堂二里镇后,由于周边工厂众多,这里的天空灰蒙蒙一片,即使是在上午11点,能见度也较低。
在距离保津高速出口不到一公里处,梅花味精一公司的牌子正好被其门口的一颗树挡住了,致使记者来来回回找了很多遍才找到。记者看到,梅花味精一公司门口右侧的车棚里停放了许多自行车和摩托车,大门里树了一块“梅花集团公司员工六讲六不”的标语,在上午11至13时,不时地有货车和工人进入出工厂。
在距离一公司厂区10米处的洼地,到处是浑浊的臭水和堆积着各种垃圾。沿着梅花味精左侧的小道一直走,记者发现旁边的一条河流已经干涸,露出河流下的土地已经发黑并且裂成一块一块,每块干裂的土地间有五六厘米的距离。再往前走一点便有一个满池飘满绿色浮萍的水塘,污浊的脏水和池塘两侧堆满了垃圾,让这里散发着难闻的气味,而这个小池塘与梅花味精只有一墙之隔。
而让记者惊讶的是,从梅花味精厂延伸而出的排污管有近50厘米的半径,这些如同长龙般的管子沿着路边一直伸向远方。据了解,从2009年5月7日,梅花味精的污水就不向污水池排放了。现在生产基地污水经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进入胜芳城市管网。
记者跟随从梅花味精厂出来的排污管走了约五公里,始终没有看到其最终排污处。但是,管道沿路的河流已经干涸龟裂,并且寸草不生。
住在距离梅花味精不到300米的当地居民告诉记者,每天还是能闻到从梅花味精飘来的难闻气味,空气质量确实不行。
霸州市回应:
污染问题根本不存在
在查看了梅花味精一公司周边环境后,记者拨通了廊坊市委宣传部的办公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在得知《公益时报》记者的来意后,称此事要请示下领导,看如何处理,并让记者留下姓名和手机,说得到领导回话后会与记者联系。
在大约五分钟后,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打来电话,说相关领导让我们直接联系霸州市相关政府部门。
当记者反问“梅花味精的污染问题不归廊坊市管吗?”在电话另一边的工作人员解释,“因为霸州是个县级市,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梅花味精的问题还要与当地部门联系。”
霸州市市委宣传部一位李姓的部长得知《公益时报》记者来调查梅花味精污染问题时,详细地向记者解释了梅花集团的现状。他对记者说:“11月3日,得知有媒体报道梅花集团的污染事件后,霸州市政府非常重视这个事件,当天晚上7点左右便召开了紧急会议,并组成了一个专门的环保小组调查梅花集团。”
上述李姓部长非常坚定地说:“通过环保小组的调查后,梅花味精的现在的污染状况与媒体报道不符。”他说,这篇报道所写情况还是2009年《焦点访谈》曝光之前,梅花集团所存在的问题,在曝光之后,其环境污染问题都已整改,该集团凡是环保不达标的生产都已关闭,根本不存在现在报道的污染问题。”
“梅花味精即将上市,居民们很担心上市后企业会不会扩大生产规模?造成新一轮的污染?”《公益时报》记者问,上述李部长马上斩钉截铁地说:“肯定不会有污染,这个你放心。”
李告诉记者,这件事情他们已经上报给上级领导,并希望记者不要再对梅花集团进行任何报道,称梅花集团即将上市,之所以有媒体报道其还存在污染问题,可能是集团利益方面的问题。
而此时,李部长表示还有其他事情,并说明会有梅花集团一公司所在的堂二里镇相关负责人向我们详细介绍梅花味精的情况。
梅花味精:
得知是记者采访电话立即挂断
大约四十多分钟后,堂二里镇一位自称姓付的女工作人员拨通了公益时报记者电话,记者问了几个关于梅花味精的问题,该工作人员都说自己不知道,还反问记者:“李部长是怎么跟你们说的呢?”这位工作人员还一再邀请记者去堂二里镇,但当记者表示希望能采访到关于梅花味精的一些事情时,她表示她也不清楚。
“你们那边有梅花味精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吗?”在《公益时报》记者的要求下,这位工作人员很爽快地便告诉了记者一个姓刘的副总经理的手机。并称要了解事情真相最好就是直接找梅花味精的负责人。
但是,当记者拨通她所提供的梅花味精一位刘姓副总经理的手机后,对方先问记者是谁?当记者说出身份后,对方称记者打错了便立即挂断电话。难道是手机号出了错?记者找到堂二里镇工作人员再次核对后再次拨打便无人接听。
堂二里镇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也许我们这里登记错了,还是这位副总经理换了手机号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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