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30
六月三十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丽英)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中国找水系列报道:
1、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中国找水之八――全球气候变化与黄河源两大湖的今天
环境资讯:
2、新华社: 环保部:年底前国控重点污染源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http://env.people.com.cn/GB/9568902.html
3、新华网: 08年分省份单位GDP能耗:晋降幅最大 北京能耗最低
http://env.people.com.cn/GB/9569903.html
4、人民网天津视窗: 环境保护部和铁道部召开会议尝试环评管理新机制
http://www.022net.com/2009/6-30/453156402713649.html
5、经济参考报: 我国将深度开发生物资源
http://jjckb.xinhuanet.com/cjxw/2009-06/30/content_166295.htm
地方信息:
6、千龙网: 北京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垃圾站环保审批权下放区县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9/06/30/2861@5057319.htm
7、新华网: 巢湖具备蓝藻暴发条件 安徽省防控措施升级
http://env.people.com.cn/GB/9563802.html
8、河北日报: 河北省投资近90亿元治理海河流域污染
http://news.h2o-china.com/information/china/811801246323289_1.shtml
9、新华网: 山东基本实现对排污单位和水气环境全天候监控
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9-06/30/content_11626942.htm
人与自然:
10、新华网: 中国向南海投放700多万尾海洋生物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6/29/content_11622374.htm
深度报道:
11、江苏法制报: 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步入立法轨道?
http://www.jslegal.com/View.php?ID=65045
12、中国环境报: 14年漫漫诉讼路:“维权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http://env.people.com.cn/GB/9568156.html
13、科技日报: 环太湖城市污水治理遭遇尴尬
http://news.h2o-china.com/information/china/812101246327789_1.shtml
环境时评:
14、中国环境报: 水电开发引环保问题不容忽视 需对其规划进行环评
http://env.people.com.cn/GB/9567936.html
15、中国环境报: 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环评不该是纸上游戏
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9-06/30/content_11626718.htm
1、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中国找水之八――全球气候变化与黄河源两大湖的今天
文图 汪永晨
2009年6月25日,大部队从昨天陷了一天车的雅娘沙丘附近的湿地出发,(地图上只有这个沙丘的信息并没有名字,因所在地名是雅娘,所以杨勇就以此为命名了) 又回到了玛多乡,然后从玛多乡西行去牛头碑。对于旅游项目来说,牛头碑就是黄河的源头了。但真正的源头还要再走上60公里,在约古宗列盆地的约古宗列曲。
从玛多乡出来,现在的旅游公路基本建成。杨勇说他第一次到这里来时是1992年。当时他们是徒步到雅砻江。那时,他们在这里搭了一辆货车,司机告诉他们说,那里有狼群。而他们也真的在那里看到了狼群和成群的藏野驴、藏原羚。
2007年和今年我两次到这儿来,都没见到狼,但藏原羚和藏野驴还是见到了不少。
牛头碑旁的藏原羚
特殊的祈祷
那次,杨勇他们从玛多乡到当年松赞干布迎娶文成公主的地方,也就是今天牛头碑的山脚下(那时还没有牛头碑呢),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今天我们只用了三个小时,就上到了牛头碑。杨勇至今只记得是当时那里有一个渔场,但是没有人。他们在那里住了一夜帐篷。
黄河第一水电站
鄂陵湖
迎亲滩
黄河第一水电站,就修在了鄂陵湖通向黄河的河口处。这个水电站在2006年投入使用。杨勇说,由于鄂陵湖出口的河床落差,电站的有效库容是19亿立方米,相当于两个紫坪铺大。
杨勇对黄河第一电站的评价是,近年来,鄂陵湖和扎陵湖两大湖水量减少,面积缩小,水库的建成可以起到一定的稳定水量和湖水面积的作用。
至于黄河第一电站的问题,杨勇认为:冬天湖水结冰就发不了电。不过,这个电站发的电,对玛多县还是很重要的。
再有就是人为拦坝,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湖里鱼,也影响到鄂陵湖的正常出水。不过,这将对黄河上游有什么更具体的影响,现在还没有人进行过分析研究,一时还看不出来。杨勇尝了下水库里的水后说:微咸。他告诉我们,如果是很咸的话,就可以说蒸发量是很大了。本来这两大湖是淡水湖。
走近鄂陵湖畔
原来的湖面已成了弯弯的小路
据记载,鄂陵湖最大时有800平方公里。水深是22米,现在湖面只有600多平方公里,水深则为17米了。扎陵湖过去曾有600平方公里,现在500平方公里也不到了。
从目前看,渔场已经停止捕捞了。2004年,杨勇他们就曾给玛多乡政府提过建议:这样的高原湖泊,如果鱼少了,食物链就会中断。应该人工饲养一些鹰、猞狸和狐狸,有限度地捕捞,这样也能保障生物系统协调。
从目前情况看,湖岸山上由于老鼠过多造成了很多梯状土坎,虽然政府建了一些鹰架,但效果并不明显,也没有形成群落,所以恢复生态系统的工作对于鄂陵湖和扎陵湖来说,还是十分艰巨的。
展翅
下降
杨勇分析了一下两大湖泊自然环境演变趋势严峻的几大现象:
一,湖边草场退化,向沙化过度,形成成片的沙化;
二,湖岸退缩明显,成群的独立湖泊在增加;
三,鼠害还在蔓延。
四,生物萧条。除了有少量的、零星的藏原羚羊、藏野驴以外,其它动物很少见。
五;很多支流水系干枯,泉眼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水源补给大为减少。
扎陵湖沙化比鄂陵湖更为严重。
对我来说鄂陵湖的变化是:2007年,我们站在牛头碑往右看时,还是水面,而这次,一眼望去,竟像是湿地了。不过杨勇认为,两年的时间不会这么明显,这里面有季节的原因。2007年我们是8月份站在牛头碑旁的。
远处好像已不是水面
2007年的牛头碑旁的鄂陵湖
鄂陵湖岸
杨勇在远望
湖边的采访
离开牛头碑,走在下山到沿湖前往扎陵湖的路上,湖边,我拍到的照片除了一些风土人情以外。也拍到湖面上一些看起来挺漂亮,但究竟应该如何解释这些水色,恐怕我还需要回去请教生态学家。
纪念汉藏民族历史的迎亲地
湖边人家
湖与山
水色
杨勇说,鄂陵湖和扎陵湖之间是有一条河道沟通的,我们今晚的宿营地就在河口。这些年来,因为气候变化,这条沟通两湖的河干过,断流过。今年水量比较大,估计河不会干。但是这次无论是在扎陵源和鄂陵湖,都能看到湖水的退水线。在这两大湖之间,还有一些像葫芦状的湖面。中间的湖泊,有连接着两个大湖的河道。大自然中的河流是多样的,并有其自身的功能。在江源,大自然中的湖泊还在随处展现着自身的风貌。
扎陵湖退水线
河与湖的连接
夕阳西下的时候,我们在扎陵湖边支起了帐篷。今天晚上将在扎陵湖边睡觉。用我爱说的话就是,我们要枕着黄河源区的湖水入眠了。今夜和我们一起进入梦乡的还有湖中的鸟和鱼。
夜宿扎陵湖
扎陵湖边的两菜一汤
黄河口的鸟在嬉戏
成群的鱼在扎陵湖里
警示
明天,我们要走进约古宗列盆地,黄河的正源头。等着我们发自河源的消息。
2、环保部:年底前国控重点污染源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来源:新华社2009年06月30日
http://env.people.com.cn/GB/9568902.html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30日在济南督促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作用,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此间正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与应用工作会议上作此表述。他说,“十一五”以来,我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项目进展良好,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截至2008年底,累计下达投资116.69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78.01%。
周建表示,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国环境监测能力有所提高,向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自动化、信息化的环境监管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初步形成了环保基础能力建设与环保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态势。
周建指出,当前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关键期。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治污减排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既是污染源监测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强化“一把手”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今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100%完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本地监控中心联网,争取早日实现污染源信息的传输。
据环保部最新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已建成324个省级、地市级监控中心,占全部应建设监控中心总数的89%。在10279个重点监控企业的7225个污水排放口、5472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对85.5%的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自动监控。(记者刘宝森)
3、08年分省份单位GDP能耗:晋降幅最大 北京能耗最低
来源:新华网2009年06月30日
http://env.people.com.cn/GB/9569903.html
国家统计局等三部门公布2008年分省份单位GDP能耗情况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刘铮、周英峰)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三部门6月30日联合公布了2008年分省份单位GDP能耗情况,山西降幅最大,而北京单位GDP能耗最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公报,去年分省份单位GDP能耗降幅从高向低排,前三个省份依次是山西、北京、天津,山西的降幅为7.39%;后三个省份依次是四川、新疆、海南,海南的降幅为2.55%。
公报还显示,去年分省份单位GDP能耗从低向高排,前三个省份依次是北京、广东、浙江,北京的单位GDP能耗为0.662吨标准煤/万元;后三个省份依次是贵州、青海、宁夏,宁夏的单位GDP能耗为3.686吨标准煤/万元。
公报指出,2008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为1.102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能耗降幅为4.59%。最终核实调整后,2007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为1.155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4.04%。西藏自治区数据暂缺。
4、环境保护部和铁道部召开会议尝试环评管理新机制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2009-6-30
http://www.022net.com/2009/6-30/453156402713649.html
简要内容:6月25~26日,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在昆明市召开了新建铁路云桂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办公联合审查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和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出席会议并讲话。新建铁路云桂线为《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中的规划线路,由南宁至昆明,线路总长约900多公里,工程总投资超过800亿元。
6月25~26日,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在昆明市召开了新建铁路云桂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办公联合审查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和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出席会议并讲话。
对新建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联合审查,是环评管理上的一次尝试,是现阶段贯彻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切实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效率的措施之一。这次针对重大敏感项目的联合审查试点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环评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是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积极尝试。
新建铁路云桂线为《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中的规划线路,由南宁至昆明,线路总长约900多公里,工程总投资超过800亿元。线路为新建Ⅰ级双线电力牵引铁路,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南宁至百色段250公里/小时,百色至昆明段200公里/小时。云桂铁路的建设对于加强云南与广西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联系、扩大西部地区出海通道运输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联合审查无疑将加快铁路建设进程,推动区域的经济发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贯彻“有保有压”的审批原则,在对“两高一资”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准入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实行打压限批、严格把关的同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的精神,对符合中央政策要求和环境准入规定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灾后重建等项目环评及时进行审议,并且按照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手段,推进环评管理方式改革,努力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的落实。
据悉,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开展更为广泛的环评审批管理创新探索,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实现更好的审批服务。
5、我国将深度开发生物资源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06-30
http://jjckb.xinhuanet.com/cjxw/2009-06/30/content_166295.htm
本报天津电 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近日在天津举行的2009国际生物经济大会上发布的一份报告说,未来10余年,在生物资源的深度开发上,中国将培育一批新的生物产业。
这份报告指出,未来10余年,中国将培育20种能源植物、经济林木新品种,培育具有特殊用途的植物如纤维植物、油脂植物、芳香植物、食用植物等新品种,为工业、精细化工提供重要的原料和制剂等。
报告称,中国将培育一批环保植物新品种,包括环境监测植物、抗污染植物、防风固沙植物、改土增肥植物、改良环境植物、绿化美化植物等,为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还将大规模筛选和提取微生物活性物质,研制100种以上抗肿瘤、抗真菌、抗病毒、酶抑制剂,新型人用、畜用和农用抗菌素等微生物药,开发和生产治疗及诊断类生物制品,并实现产业化。
此外,研制和开发一批微生物肥料、微生物农药新产品,逐步替代化肥、化学农药,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同时,利用微生物的分解特性,加强环境生物修复、整治技术研究,逐步净化环境,恢复生态。
这份报告还指出,中国将利用特有的人类遗传资源,大规模挖掘和分离与人类重大疾病相关的功能基因,进一步提高药物研制的创新能力。
6、北京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垃圾站环保审批权下放区县
来源:千龙网2009-06-30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9/06/30/2861@5057319.htm
京华时报讯 (记者 夏命群)今年7月1日起,区、县道路及远郊区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权将下放至区县环保局。6月29日,市环保局对外公布《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将部分规模较小、对环境影响力较弱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进行了调整、下放。
据悉,此次调整旨在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记者注意到,备受关注的垃圾焚烧及发电、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未能放权,依然由市环保局管理。
与市民息息相关但又不会严重影响到市民生活的远郊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以及区县道路等建设项目已经下放至区县环保局审批。
对此,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垃圾站分布较广,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力较弱,此次下放只针对远郊区县,不会影响到垃圾站周边居民的生活,但可大大提高市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效率,集中精力抓大项目。
7、巢湖具备蓝藻暴发条件 安徽省防控措施升级
来源:新华网2009年06月30日
http://env.people.com.cn/GB/9563802.html
新华网合肥6月29日电(记者蔡敏)记者从安徽省环保局了解到,最新一期卫星监测图片显示,巢湖西半湖区持续聚集30余平方公里蓝藻,专家指出,巢湖眼下具备蓝藻暴发条件。安徽省巢湖沿岸主要城市合肥、巢湖日前相继升级防控应急措施。
据了解,最新一期卫星监测显示,巢湖西半湖蓝藻聚集面积约占全湖区面积的4%。专业人员的水质加密检测结果为,西半湖区平均水质中度污染,6个测点中,3个测点水质重度污染,为劣Ⅴ类;东半湖区平均水质轻度污染,6个测点中,1个测点水质中度污染,为Ⅴ类,1个测点水质重度污染,为劣Ⅴ类;湖区12个测点中,10个测点的总氮、12个测点的总磷超地表水三类标准。
安徽省环保局有关专家指出,藻类生长与总磷、总氮等营养盐相对浓度有关。据实验测算,最适合蓝藻生长的氮磷比值为10:1━12:1,而长年监测资料显示,巢湖水体中总氮与总磷营养盐比值在10:1━15:1,对于蓝藻的生长繁殖极为有利。加上眼下晴热高温季节,光照强度、光照时间、气温均能满足藻类生长要求,因而虽然目前巢湖尚未大面积发生蓝藻,但“巢湖具备蓝藻暴发的基本条件”。
针对巢湖蓝藻可能暴发的形势,安徽省沿湖主要城市合肥、巢湖相继升级防控措施。合肥市环境监测站已经正式启动2009年巢湖蓝藻应急防控监测工作,其中购买引进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叶绿素荧光测定仪和总磷总氮测定仪“上岗”,能够快速监测水中藻毒素、藻密度以及总磷、总氮的浓度。合肥市湖滨水质自动监测站也将实行1次/2小时、全天24小时连续加密监测。有关部门还专门组织了一支船队打捞及实地监控蓝藻。
8、河北省投资近90亿元治理海河流域污染
来源:河北日报2009-06-30 吴艳荣
http://news.h2o-china.com/information/china/811801246323289_1.shtml
6月29日下午,由环保部等部委组成的国家考核组莅临我省,听取我省(指河北省,下同)2008年度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据介绍,我省纳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计划总投资89.93亿元。其中,工业治理项目投资20.28亿元;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投资69.05亿元;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投资0.6亿元。副省长孙瑞彬出席汇报会。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2008年6月,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5.7亿元,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补助。2008年,全省新建污水处理厂52座,投入资金38.3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9.3万吨/日,约占全国当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10%。截至2008年底,我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9座,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0%,提前两年完成“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目标。2009年计划再建50座污水处理厂,全省污水处理率将达75%以上,沿海地区达到80%以上。
加快主要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省安排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34座,目前已建成29座,总投资2945万元。我省与周边省市跨界断面,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据介绍,我省列入《规划》考核的有158个项目,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7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84个,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1个。目前已完成项目72个,占项目总数的45.6%。截至2009年4月底,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共完成投资47.69亿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完成投资8.36亿元,目前专项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监测数据表明,2008年全省海河流域7大水系水质明显改善,主要河流水质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为55毫克/升,比2007年下降44%,比2005年下降41%。
9、山东基本实现对排污单位和水气环境全天候监控
来源:新华网2009年06月30日
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9-06/30/content_11626942.htm
新华网济南6月29日电(记者刘宝森)记者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山东省通过建设环境污染在线监测系统,目前已基本实现对排污单位和水气环境的全天候监控。
山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29日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与应用工作会议上表示,目前山东在省、17个设区城市、140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环境监控中心,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这些监控中心在占全省工业排污总量80%左右的1009家企业、159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辖区内60条主要河流常年基本有水的59个断面全部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
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在这个省17个设区城市设置了144个环境空气监测点,平均每25平方公里设一个,用于监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一氧化氮、臭氧等指标。这些城市的25个重点水源地也安装了监控装置,主要监测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等11项指标,70%以上的饮用水源被纳入全天候监控。
据了解,从2001年起,山东省就在重点流域和跨省、市河流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2008年4月,全省正式启用自动监控系统,截至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变化和对企业排污状况全天候、全时制的监控。
10、中国向南海投放700多万尾海洋生物
来源:新华网 2009年06月29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6/29/content_11622374.htm
中国向南海投放700多万尾海洋生物 首次开展鲸鲨卫星跟踪研究
新华网三亚6月29日电(记者 赵叶苹)29日上午,由农业部渔业局主办的“2009年南海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在三亚湾凤凰岛上举行,鲸鲨、海龟、鲎等一批珍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优质的经济鱼类、虾类、贝类苗种投放大海,投入的个体总量达700多万尾。中国还首次在国内开展鲸鲨卫星跟踪,29日放流的3条鲸鲨中,有两条体内放置了卫星跟踪器。
农业部渔业局局长李健华说,南海是中国面积最大的海洋,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孕育了2000多种海洋生物物种,是中国最富有生物多样性的海域之一。但随着南海开发强度的加大,以及环境污染和过度捕捞的影响,海洋生物资源正面临着栖息地被挤占、产卵场被破坏、种群繁衍被压制的严峻形势。
当天投放的有国家重点保护海洋生物鲸鲨3条、海龟19只,以及红鳍笛鲷、紫红笛鲷、斑节对虾、珍珠贝、扇贝等高价值经济物种。同时开展鲸鲨(南海Ⅰ号、南海Ⅱ号)卫星跟踪及海龟、红鳍笛鲷标志放流,研究、探索国际濒临绝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养护策略。记者在中国渔政46013船上看到,被放生的鲸鲨、海龟结束长期圈养的生活,自由地向南海深处游去,几只海龟不时地浮上海面,前爪从水面伸出,仿佛在向人们告别。
放置卫星跟踪器的两条鲸鲨分别被命名为“南海Ⅰ号”和“南海Ⅱ号”。其中,“南海Ⅰ号”体长约6.3米,体重1200-1500公斤;“南海Ⅱ号”体长约4.3米,体重500-550公斤。今年4月底至5月初,这两条鲸鲨在万宁至三亚一带海域被渔民误捕,后经渔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救助后,得以康复,今天回归大海。
据介绍,增殖放流是渔业资源保护和现代渔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渔业增殖放流把原产区优良经济鱼类、虾类、贝类等苗种,投放于适当的海域,从而增加水域中优良品种的生存基数,保持了海洋生物资源生态平衡。
11、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步入立法轨道?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09-6-30
http://www.jslegal.com/View.php?ID=65045
【编者按】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虽然20世纪70年代,美国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就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但在目前,这个机制仅在个别地区尚属“试水”阶段。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目前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系列问题还在探索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来承担等等,这些都有待立法和实践经验来完善已有的理论。
【新闻提示】
6月18日,全省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盗伐林木案,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一审宣判。与以往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同的是,这两个偷树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在一个月内将所偷树木补种上,并且“看树”一年半。
去年12月15日凌晨,外地来锡男子李某、刘某了解到建筑工地需要大量的木材。两人合谋后携带锯子等工具,偷偷来到沪宁高速公路锡山段景观林带,盗砍防护林内已有十年树龄的意杨树19棵(共3.9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0元,使景观林成了“豁口林”。二人的偷盗行为被当时巡查的公安联防人员发现,当场人赃俱获。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表示,19棵成年意杨树被盗伐后已造成该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防护林的完整性,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5月11日,锡山检察院正式提起民事环保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刘两人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人盗伐林木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并且根据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请求,判决两人在一个月内,于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相同树龄的意杨树19棵,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
【事件背后】
自从2008年5月我省首个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在无锡中级法院揭牌之后,这起因盗伐林木引发的公益诉讼终于打破了环保庭一年多来“零公益”的尴尬。从另一个角度看,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也正是无锡两级法院在经过一年充分准备后的一次重大实践。
2007年5月,无锡地区爆发的太湖水蓝藻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促使无锡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环境工作,一些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法律,如《无锡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继出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无锡两级法院的环保审判庭应运而生。
2008年5月下旬,无锡中院环保庭和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提起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了数次磋商。检察院原告主体资格合不合法、诉讼费用如何交纳、证据应由谁取得……双方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很快,大家就检察院原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效力问题、赔偿损失标准和追加赔偿问题、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执法、起诉问题、设立赔偿基金专用账户和账户管理问题、罚金管理问题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2008年11月,无锡中院和无锡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这个被称为“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明确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流程,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环境公益诉讼从高高在上的法学理论,终于成为了可以参照遵循的法律制度,至少在无锡地区成为了能够切实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一剂良方。
然而,这条公益之路并不如想象中的顺畅。记者翻阅了无锡中院环保庭《2008年度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其中有一组数据:中院环保庭共审理案件25件,行政诉讼1件、非诉审查2件、请示22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零。而恰恰是在环保庭成立400多天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才“千呼万唤始出来”。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块,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还在廓清和熟悉中。譬如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公益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终止诉讼或者变更公共利益代表人应当如何处理等等问题,还有待实践来完善。”无锡中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认为,对于公益诉讼的态度不应急于求成。“目前,上级法院和人大立法机关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或者解释,规定是否可以受理或者如何审理此类案件。而我们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步子迈得稳一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实,据记者了解,无锡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条件相当良好。赵卫民告诉记者,2008年11月,环保庭仅成立半年,就收到了公民维权的行政案件,这预示着公民环保意识增强。另外,检察机关积极投身于环保公益维权的探索,国际环保组织来无锡考查,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已经成为环境审判的一块阵地。这是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开展的条件之一。其二是,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流程已经逐步完备,今年初,《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向检察院提供证据的意见》开始施行,无锡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与环境诉讼有关的代理活动。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列入环保审判的时间表,继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也是无锡两级法院下一阶段的目标。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我国环境法律诉讼事业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社会关注和公众讨论的焦点。立法上的空白,给这项工作增加了难度。然而,尽管有难度,无锡法院环保庭的法官们还是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无锡作为一个工业强市,各类污染问题一贯存在。无锡市存在发生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基础,随着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公民意识的觉醒,环境公益诉讼是有可能发生的,而且一旦发生,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之后,制定和熟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规则,制定操作细则仍然十分重要。”赵卫民透露,“在我们的规划中,2009年具体案件的审理承办将是重点,推动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将会是工作重点。”
【专家圆桌】
本期嘉宾: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教授 田思路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方小敏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王恩海
焦点一:谁是原告?
记者手记:对于谁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无锡中院规定了四类主体(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但目前通过理论上论证实施的还只是其中的一个——检察机关,还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然而,在法学界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呼声还是很高的。
田思路: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是有迹可循的。譬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虽然规定得相当笼统,并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就是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
王恩海:我个人也觉得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拿无锡锡山法院审结的这起盗伐林木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来说,有人主张,应当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农林局来提起诉讼,但是我觉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农林局作为原告的话,他提起的恐怕就不能是公益诉讼了。拿美国为例,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不允许污染受害者作为原告的,也不允许对其个人遭受的污染损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予以赔偿。如果污染受害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害,那他应当是按照普通法上的诉讼来解决,涉及到“公益”的讼争则由环境公益诉讼来解决。我觉得,检察机关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应当担负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
方小敏: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一种惯例。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等多项法律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另外,日本、俄罗斯等国家也在相关法律中赋予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所以说,由检察机关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来说是相对合理的,也应当是大势所趋。
但是,我觉得还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公益诉讼。公众作为环境行政部门和污染企业的第三者,有最广泛的发言权。因此,公民环境诉讼的活跃程度也是判断环境法实施程度的标志。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美国《垃圾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一部分。这些鼓励诉讼措施和推行律师和当事人“密切合作”思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
焦点二:谁是被告?
记者手记:根据无锡中院和无锡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的规定,对于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或督促其向污染者起诉;被督促起诉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人提出,这个规定给予了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权利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授权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诉讼。那么,环保主管部门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王恩海: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一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另一种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譬如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主体而言,它表现为“检察院对行政”之诉;就诉求而言,它以检察院请求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撤销或者变更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为目的。不过,这方面的法律机制还有待建立。
方小敏:对于环保主管部门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我认为,是可以成为被告的。准确来说,应当像王恩海老师说的,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而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我有个设想,对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或者直接受到环境侵害行为损害的个人或者组织确实没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调查认定的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停止环境侵害行为,排除危害,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也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超过60日未实施查处行为的,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焦点三:谁来举证?
记者手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一直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从今年1月1日起,无锡中院、无锡检察院、无锡法制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的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意见》正式执行,对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田思路:就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我看过一些资料。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的建议是,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在认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上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负有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我同意他的观点。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涉当事人的诉讼命运。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被告一方掌握着所排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途径和规律、致害机理等,而且其工艺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离证据近、容易取证的方便条件,而原告却不易接近证据,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国外立法、司法普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
方小敏:我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对于不易搜集、掌握环境污染证据的社会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他们没有强制手段和先进仪器去搜集相关证据;由环保部门或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这些国家机关有权力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可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证据保全等手段有效地采集证据;二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环保部门拥有收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
王恩海: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法规都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且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具有说服力。而在美国,原告只要负责证明50%的优势证据即可赢得官司。
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异常困难,原因是环境污染损害一般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废水、废气和噪音变化迅速,等到事后取证时已时过境迁,所采集的样品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加上人们普遍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物证往往受到人为破坏。另外,环境污染侵权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往往涉及高科技,而受害者大多没有此类专业技能,加之加害者出于对工艺流程、专有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取证活动,这都增加了原告举证难度。同时由于发生危害的复杂性和说明危害发生机制的困难性,使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等也难以举证。所以我觉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能证明损害或损害可能的实际存在,就算履行了举证责任。
12、14年漫漫诉讼路:“维权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6月30日
http://env.people.com.cn/GB/9568156.html
专家视点
14年,公众维权在变,法官意识在变
“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杨素娟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和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志愿者,自2002年初开始,接受中心的指派和俞明达的委托,为本案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看到这份盼望已久的判决书,她同样觉得非常激动和兴奋。
本案的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杨素娟说,从这起历时14年案件的曲折维权和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污染受害者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在提高,法官的素质在提高,国家对环境污染损害案件重视程度在提高,法院对环境案件的认识也在提高。
“本案的胜诉,我不觉得意外。”杨素娟说,原来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这个案子是个案,不具有太强的普遍性,但有很强的典型性。因为四级法院都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这是很少有的。
杨素娟说,这起案件在几次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都集中在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何谓因果关系推定的问题上。说到环境污染损害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各法院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对此分歧,杨素娟认为,环境案件是新型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的本案一审判决,到现在的终审判决,反映了不同时代法官对环境法律制度、条文、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的变化和进步。这种变化有利于推动环境法制的发展和污染受害者维权。
立法目的得到了普遍认同
杨素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份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正确理解和坚持了环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她解释说,无论是因果关系推定也罢,举证责任倒置也罢,其核心都是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的权益,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她说,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面对的是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强势的被告,从污染物的排放到环境损害的发生之间又具有间接性、滞后性等难以认知的困难,所以,如果要原告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存在着证据收集渠道不畅、方法不力等诸多困难。为此,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应该对原告多一些宽容,对被告更苛刻和严格一些,才能真正体现出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目的。
记者问如果对原告过于宽松会不会造成滥诉时,杨素娟予以否定。
她说,你认为目前环境侵权案件是多还是少?维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法院只认定法律事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收集、提交证据的责任。原告应该承担的,如遭受了污染损害、污染物来自被告等的举证责任,不能推给法院,也不可能推给被告。
“立案难,成了很多环境侵权案件的第一阻碍因素。”杨素娟强调说,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应适当放宽,否则对原告来说就是伤害、就是保护不力,甚至会对原告的感情和权利构成威胁。她说,受害者必须依赖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才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但目前的情况是立案标准过高,立案证据审查过于严格。
她认为立案标准应该放宽。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有效的,法院就应予立案。法院立案庭应该重点针对原告提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对案件事实、有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维权路径的选择合法有力
“案件的胜诉也得益于原告的执著、努力和百折不挠。”杨素娟给记者讲了一个细节。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她判决书已经下达,要她于4月13日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取。因她准备领到判决书、知晓判决结果后再告诉俞明达,所以,没有将这个消息立刻告诉俞明达。可是,就在那个周末,俞明达给她打来电话,说刚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信。
杨素娟说,也许现在看来,原告收集的证据存在着瑕疵,但这不是原告造成的,是政府、是鉴定机构、是时代造成的。原告充分使用了一切社会、政府所提供的资源来收集证据,穷极一切力量收集证据。
她说,反过来,被告又做了什么呢?污染企业有那么多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很清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他们在证据收集上又做了什么工作?5家企业因违法排污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后,他们在亲眼看到当地养殖企业、养殖户赖以取水、赖以生存的河流被严重污染后,他们又做了什么?
杨素娟说,原告俞明达有几点做法值得肯定,值得其他环境维权的人们借鉴。
首先,俞明达积极并及时地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如发现河流被污染后,在蝌蚪出现死亡后,俞明达先后多次向环保等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请渔业部门、技术专家等到现场查看,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了行政调解。这些都可以成为诉讼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所以,如果遭受污染损害,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固定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俞明达一直坚信法律,没有做任何过激的行为,他的所有努力都是合法的。他找法院、找人大、找政府,寻求法律援助,败诉就上诉,再败诉会继续申诉。他一直用合法的手段、合理的方式,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环境侵权诉讼的专业性较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十分充分,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对受害者环境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帮助作用。自2002年起,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坚持数年对本案给予了无私的法律帮助,积极推动了案件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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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太湖城市污水治理遭遇尴尬
来源:科技日报2009-06-30 李禾
http://news.h2o-china.com/information/china/812101246327789_1.shtml
■ 新闻背景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说:“江苏治理太湖,建立健全了环保组织系统,开创了中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新境界,无锡镇镇甚至一些村都办起了污水处理厂,创新了‘河长制’的管理方式,这些都已经成为新时期治水治污治河治湖的重要经验,要加快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步伐,擦亮太湖这颗明珠,开创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新局面,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
——《中国环境报》6月29日
■ 将新闻进行到底
夏天气温快速上升,又到了太湖蓝藻爆发的时节。6月10日到19日,记者跟随中国环境记者协会组织的“中国生态城乡行——聚焦太湖江苏行”采访团走进了苏州、无锡和常州,对这些环太湖城市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等进行了采访。
——采访现场——
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
无锡市新城水处理厂要处理69万平方公里内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周泾浜,经京杭大运河最终排入长江。就像当前很多花园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城水处理厂里也是绿树成荫,浇树、喷泉使用的都是该厂处理后的中水,其中,色彩鲜艳的锦鲤绕着喷泉嬉戏。
厂长周铭威向记者展示了2个量杯的水,尽管杯中的水都比较清亮,但一个杯子水中有一些絮状的悬浮物。周铭威说,有絮状物的水是经过处理达到国家一级B排放标准,但是经过无锡饮用水事件后,国家要求环太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GB18918-2002)的一级A排放标准,降低水中氮磷数量,减轻太湖的富营养化程度。于是他们通过新增滤布滤池过滤、除磷加药、碳源补加、活性炭投加、紫外线消毒系统后,达到了一级A的出水标准。
高额的处理成本增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
“从一级B提标到一级A,我们的污水处理成本从0.9元/吨增加到约1.2元/吨。”周铭威说,滤布需要在五年后更换,加上提标不久,设备正在试运行,污水处理成本可能比目前估计的还要高。
在走访了苏州工业园区、宜兴、常州等数家城市污水处理厂之后,记者发现,各厂为了达标排放,采用了多种过滤技术,如曝气生物、膜技术等,但无一例外,这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大大增加了处理的成本。
提标除了设备的费用外,还需要安装设备的土地,在常州市深水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采访,负责人告诉记者,常州市政府为该厂的征地就付了拆迁补偿金4500万,加上设备等费用,总投资花费了1.75亿元。
据江苏省“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计划,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吨1.30—1.60元。继今年4月1日南京市率先上调水价0.3元后,江苏省连云港、镇江、无锡、徐州、宿迁5市的调价方案已先后获该省物价局批准,扬州、常州2市的调价方案也已经或正要走入听证程序。
而无锡市则打算到明年底前将该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每吨2.57元提高到3.20元,每吨上调0.63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
——尴尬现状——
国家一级A的尾水被白白浪费
既然水处理达到国家一级A的高标准,这就为中水回用打下了基础。但是江苏省地下水比较丰富,加上铺设管网成本巨大,中水回用比较困难。
像无锡新区有新城、梅村和硕放三家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共计14万吨,规划达到38万吨,但是目前该地区,仅无锡德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投资了1.28亿元,建成了日处理3万吨的中水回用系统,供应海力士恒忆半导体厂等大型企业来使用。剩余的每天11万吨的处理尾水是直接排放太湖和长江,没有利用。
常州市也是如此。常州市环保局局长周斌说,通过政府的工作和水价上涨的压力,目前,深水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的部分中水,供给旁边的恐龙乐园作为景观和浇灌植被用水,价格为每吨2.75元,比起每吨4元的商业用水价格,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深水城北公司设计的处理能力为每天15万吨污水,恐龙乐园所能使用的只是极少一部分,如何让企业,甚至在居民生活中回用,还需要在价格调节、资金投入、居民环保意识提升等方面做大量工作。
——专家观点——
江苏省纺织、钢铁、轻工、有色金属等4个产业是传统优势产业。2008年,4个产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47万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39.2%。其中纺织工业居全国第一位;钢铁产业实现销售收入7037.9亿元,钢和钢材产量列全国第二位;轻工业居全国第四位;有色金属产业加工能力居全国第二位。
正是由于江苏丰富的水资源,才构成了江苏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结构,为江苏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四个传统产业耗能占工业总耗能的42%,COD占整个工业COD总量的45%,废水排放量占整个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52%。
产业结构调整是源头
赵克志(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要提高“科学治太”的水平,还要依法推进太湖流域的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扩内需、保增长”与“调结构、上水平”相统一,坚决抵制降低门槛、牺牲环境的短视行为,坚决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重新抬头。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再大的项目也要挡住,再高的回报也要舍弃。对拉动内需作用大、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要优先分配总量指标,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
攻克电子行业水梯级利用
段宁(中国环境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北方由于降水少而缺水,但南方是水质性缺水,是因为污染使得可用的水缺少。其中,电子行业是江苏省的主要产业,电子行业是耗水大户,包括电子行业在内的各行业的污水处理,以及梯级利用必须得到各部门的重视。比如电子一些生产环节需要洁净度极高的纯净水,有些生产环节对水质要求不是太高,就可以把前者环节用后的水通过管道输送到后者的生产环节。除了在企业内部各环节循环外,还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各生产企业中进行梯级循环利用。
实施多种收费制度
苏南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其每吨1.30—1.60元的污水处理费全国较为少见。据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我国36个大中型城市的平均污水处理费为0.67元/立方米,仅相当于实际处理成本的2/3。
谢剑(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除了提升水价外,中国还应实施的措施有累进阶梯水价,如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每人每天40升(大约相当于一个4口家庭每月5吨的用水量)的基本用水量作为主要标准,依据每月用水量的增加,每吨水价也随之增加。对于那些低收入人群,实施低保补贴和水费减免制度,减少水价上涨对他们生活的影响。
——延伸阅读——
科技创新让它荣获“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造纸行业在我国一直被作为环境污染的重点治理行业之一,但通过科技创新,位于常熟市的芬欧汇川纸业有限公司被国家环保总局(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授予了中国环保领域的最高荣誉——“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芬欧汇川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印刷纸及复印纸生产企业。从原料的获取、能源的利用到生产工艺及产品的开发,该企业都力求将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仅在2006年内,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资总额超过了4800万美元。
位于扬子江畔的芬欧汇川(常熟)纸业有限公司,采用经第三方认证的进口全化学木浆为原料,并投资近3600万美元引进一整套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噪音防治、固废回收等完善的环保系统。自投产以来该企业就一直拥有良好的环境表现,废水及废气排放显著优于国家A级标准,平均吨纸耗水、耗气、耗电量也堪与欧美先进企业媲美,固体排放物得到全部回收。2006年,该企业在一号纸机生产线上大胆尝试中水回用,利用过滤后的超清白水来代替新鲜水,仅此一项就每一秒钟节约新鲜水15升,一年节水45万吨。此外,企业二氧化硫、烟尘、COD(化学耗氧量)的排放均优于国家各项排放标准,平均吨纸耗水、耗电量分别较前一年下降了5.9%和10%。
14、水电开发引环保问题不容忽视 需对其规划进行环评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6月30日 改弦
http://env.people.com.cn/GB/9567936.html
水电开发对区域和生态环境的多方面、多层次、长期性和不可逆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处理好水电开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国西南地区水电过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较为明显地显露出来,主要表现有:一些流域水电开发造成部分河段减(脱)水,河床干涸,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受到重大甚至毁灭性破坏,一些特有珍稀水生生物面临绝灭的危险;导致区域生态破坏、水土流失等,加大了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化趋势和生态恢复的难度;加剧了区域水资源失衡,导致发电用水与工、农业用水之间矛盾越加突出;引水式电站减(脱)水河段、水库式电站对自然景观的淹没,影响了旅游沿线景观,降低了旅游价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水电开发引发的环保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一是以前的水电规划开发强度过大。多数水电规划制订于多年以前,限于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水电规划制订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如何充分利用水电资源,干流规划电站过多、过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环保的更高要求,对这些规划在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调规已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急迫。
二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对滞后于水电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才开始有法可依,相对滞后于水电规划的实施。
三是水电开发的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目前已建成、正在建设的水电项目,按照当时对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而近年来国家、地方对水电项目的环保措施已经越来越严格。如几年前引水式电站建设没有考虑下泄生态流量的问题,而现在水电站下放一定生态流量已是基本要求之一。
四是水电开发环保措施执行不到位。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存在很高的水电开发热情,主观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保的思想;水电开发业主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或未批先建,或不按环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环评的作用受到较大削弱。
五是水电开发的环保执法力度偏弱。地方环保部门受人员编制少、管理经费缺、设施设备落后等因素制约,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力度。对水电建设过程中生态破坏、建成后下泄生态流量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
我国西南地区是水能资源富集地区,同时也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加快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对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逐步解决已经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好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笔者建议,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牵头抓紧编制新的长江、黄河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划。目前西南地区已经成为全国各大电力集团、各类水电开发公司竞相争逐水电资源的战略要地。照目前的开发速度,可以预见在短时间内,将很难找到一条完整的未被开发的原生河流。这种开发与保护的严重冲突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目前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开发要求,各部门因职能职责所限,无法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做到开发与保护的统一。因此,无论从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角度,还是从战略储备的角度,国家相关部门都要牵头抓紧组织编制新的长江、黄河等流域水资源规划并尽快实施。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重点开发、优化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河流、河段等,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能在工作中便于操作。此项工作在当前情况下已非常急迫而且意义重大。
其次,对流域进行可选择性开发。流域规划的编制应包括干流及所有支流,并就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全面考虑并提出流域保护措施,防止不考虑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导致干流、支流全面开发,从而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现象出现。在规划中明确不开发的流域、暂缓开发的流域、流域的开发强度、保留河段等。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区、国家生态功能区的流域水电开发项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严禁通过对现有区域规划进行调整等实施水电项目开发。
同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目前不少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制订于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当时规划制订的目标与现在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再按原来的规划进行实施,付出的环保代价将会十分巨大。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正在实施但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流域水电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通过后评价对实施规划进行环保优化调整。
最后,对已建和在建各类水电站进行全面清理。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法对已建、在建各类水电站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凡是未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越权审批,未依法审批的水电站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划、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补办手续,对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电站项目进行整改,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水电站实施关停。
15、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环评不该是纸上游戏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6月30日
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9-06/30/content_11626718.htm
众所周知,环评法明确规定,任何新、扩、改建项目都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之后才能动工兴建。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的尴尬情景就是“先上车,后补票”,待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了,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的审批手续。
类似的做法我们屡见不鲜。不少开发建设项目,尽管没像环境保护部限批的几家企业那样未经审批就公然截流,但也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打起政策擦边球。有些项目,自恃是当地的重点项目,有地方领导的支持和保护,常常在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未审批前就已经开始大规模建设。“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建设者环境意识低下,认为环保审批可有可无,不把环保放在眼里;二是建设者法律意识低下,法律、法规在他们眼里就是一张纸,要想在上面写啥就写啥。
环评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合理布局,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方案,避免项目上马后给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环评法颁布实施6年来的实践表明,环评法是一部实现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全面贯彻实施环评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显然,“先上车,后补票”不仅有违环评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环评的目的。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行环评法绝不是玩一场可有可无的游戏,违法建设项目不能也不该先上车都能补到票,否则谁还会把环评法放在眼里呢?以牺牲环境求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我们没有权力剥夺我们子孙后代有权享用的环境资源,我们也没有权力让我们子孙后代为我们在环境问题的失误而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认真把好环评关,提高建设项目的环保门槛,坚决把重污染项目和高耗能产业拒之门外。(曹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