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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三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丽英)

2009-03-16

三月十三日绿家园江河信息导读: (编辑:丽英)

 

两会专递:

1、中国新闻网:         长江水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恶化 代表建议制保护法

2、中国经济时报:        水环境标准不能再乱下去了

3、中国环境报:         全国政协委员吴存梅:跨界水污染应有赔付办法

4、中国环境报:         农工民主党中央:环境标准要瞄准公众健康

 

环境资讯:

5、新华网:           联合国报告:水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6、财讯网:           环保部:中国钢企必须达到环境保护的排放要求

 

地方信息:

7、国家环保部:         云南昆明滇池治理出重拳 36条河道年底全变清

8、成都商报:          四川今年投入逾22.2亿修复灾后生态

 

人与自然:

9、新华网:           12万尾中华鲟及2000多尾胭脂鱼放流入长江

 

重大水事:

10、重庆晨报:          三峡环保规划应重新调整

 

特别推荐:

11、法制日报:          环境公益诉讼扳倒洛城头号污染源

 

深度报道:

12、中国环境报:         环境公益诉讼已逼到门下 谁能代表污染受害者?

13、中国环境报:         “限塑令”限了谁?富了谁? 不能仅仅一限了之

14、环球科学:          在中国寻找健康的河流

15、新民晚报:          “截污纳管” 环保执法要敢于“唱红脸”

 

环境时评:

16、新京报:           4万亿投资要过“环保审批”这一关 

17、法制日报:          环境保护法应升格为基本法

18、人民网:           节能减排,吹响全民“冲锋号”

19、中国环境报:         环保法庭门庭冷落为哪般?

 

 

 

1、长江水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恶化 代表建议制保护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03-13

http://news.china.com/zh_cn/focus/2009lh/gdxw/11073554/20090313/15369925.html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电 (胡诚 徐金波)针对当前长江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吴秀凤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

    吴秀凤指出,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尤其是八十年代以来,长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体荒漠化日趋严重。当前,长江的生态环境不能支撑白鳍豚和江豚的生存,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严衰退、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究其原因主要有四大因素:

    一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阻塞了江河连通,改变了河流的水文条件,破坏了生动物发育、产卵、繁殖行为所需要的生态条件;二是捕捞强度过大和非法捕鱼行为未得到有效禁止,给渔业资源带来毁灭性灾害;三是水域污染日益严重,局部污染事故频发;四是不断增长航运能力,挤压了长江豚类的生存空间。

为此,吴秀凤代表建议:制定出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通过立法全面规范长江流域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设立有关机构具体负责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工作。同时,针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现状,制定科学合理修复、养护规划,将修复、养护经费纳入国家和省两级财政预算。

2、水环境标准不能再乱下去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03月13日

http://news.sohu.com/20090313/n262768783.shtml

  记者张帆北京报道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指出我国迫切需要推进水质标准修订,建立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环境标准体系。

  提案指出,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的制定部门有环保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

  不同部门对水质的理解和制定标准所依据的基准不同,缺乏沟通,产生了对同一水质指标的标准限值差异,有的甚至差别很大。因此,建议水环境标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统一协调和制定。

  同时,我国现行水环境标准分类较多,保护对象和使用范围定性不准确且相互交叉与重复,造成标准限值差异较大,标准修订时间滞后,给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管理和执行带来一定影响。此外,还需要加强部门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综合标准之间的衔接。目前有一些部门标准与国家标准同时执行,而且相同指标的标准限值差异较大。

  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标准制定较多,同指标污染物排放限值差异较大,也给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带来沉重压力。综合标准与其他标准之间的不统一,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矛盾明显突出。因此,建议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在《水法》的框架内制定统一的水质标准。

3、全国政协委员吴存梅:跨界水污染应有赔付办法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3月1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8957106.html

  本报讯 江河流域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却由于行政区划人为将这种整体性打破。为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解决跨界水污染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大学副校长吴存梅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淮河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处置及赔付办法。

  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流域上游引进水污染项目,就会出现上游发展了经济,污染了下游环境的情况。而在进行环保考核时,下游政府又会把责任推给上游。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跨界水污染防治的低效甚至无效,并成为我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

吴存梅提出,目前,不管是《水污染防治法》,还是《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对跨区域环境问题的责任追溯程序及赔付金额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跨界污染纠纷主要是由当事双方政府协商解决。但是,由于欠缺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仅靠协调解决的办法往往难以奏效,建立跨界污染纠纷处置及赔付办法势在必行。(宗荷)

4、农工民主党中央:环境标准要瞄准公众健康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3月1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8957084.html

  农工民主党中央在今年“两会”上提出,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尚难以完全胜任有效保障公众健康的任务,亟须建立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制度。

  提案认为,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尚未确立保障公众健康的中心地位,环境标准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公众健康的内容,造成国家环境保护与健康管理综合政策缺乏有效支撑,未能形成以健康风险防范和预警为目标的环境监测体系。二是制定环境标准体系的工作部门过于单一,造成了单从环境角度制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公众健康问题的局面。三是国家与地方的环境标准存在着脱节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建议,第一,以保障公众健康为中心对我国现行环境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修订规划,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构建环境标准体系。

  第二,尽快将涉及公众健康的特定标准纳入环境标准体系之中,积极研究制订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价与判定标准、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的监测标准、环境健康影响评价与风险评估标准、饮用水和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卫生学评价标准、土壤生物性污染标准、环境污染物与健康影响指标检测标准以及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标准等。

  第三,建立执行环境标准的有效协调工作机制。从国家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建立卫生、环保、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必须进行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合理划分。

第四,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积极吸引公众参与环境标准的研究与制定。(陈湘静)

5、联合国报告:水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来源:新华网2009年03月1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8958517.html

    新华网巴黎3月12日电(记者李学梅)总部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2日发布的第三版《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中指出,水资源开发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各方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资。报告同时称赞中国为此做出的努力。

    该报告每三年发表一次,对地球的淡水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此次发表的报告题为《变化世界中的水资源》,着重强调了水资源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与影响。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报告》发布之际说,水资源短缺正日益加剧,在这个时候,如果能更有效地对这种资源进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对消除贫穷也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报告》说,水资源开发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各方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资。《报告》特别称赞了中国为此做出的努力。它说,中国的一些地区通过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增加了当地的财政收入,其中335个靠水力发电完成初级电气化县的国民生产总值是未实现电气化县的两倍。

    《报告》称,不少国家都通过了保护并合理管理水资源的法律。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产生显著的效果,《报告》的起草者呼吁各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吸纳所有部门的决策者,包括农业、能源、贸易和金融部门,因为它们都能够对水资源管理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报告》还强调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是世界评估计划的一项内容,旨在衡量千年发展目标所取得的进步。在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中,国际社会承诺在2000年至2015年间,将存在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减少一半,并且停止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

6、环保部:中国钢企必须达到环境保护的排放要求

来源:财讯网 2009年3月13日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7s/NE017ss1.shtm

[世华财讯]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钢铁企业必须达环境保护的排放要求,对存在环境隐患的项目暂缓审批或不予批复,而要新上项目,必须先淘汰落后产能。

中国网3月11日在线直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专题采访,邀请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同志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接受中外记者的采访。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环保部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提出的最大要求就是钢铁企业必须达到环境保护的排放要求。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现场介绍,该部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对存在环境隐患的总投资的1,040亿的14个化工、石化、钢铁、火电、造纸等项目实行了暂缓审批或者是不予批复。

此外,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司长祝兴祥表示,钢铁的总量国家要控制,对钢铁企业来说,要新上钢铁项目,必须要核实老的、旧的、小的钢铁产能是否已被淘汰。如果这些情况没有弄清楚,环保部门一般都是暂缓或者不批的。

7、云南昆明滇池治理出重拳 36条河道年底全变清

来源:国家环保部2009-03-13

http://www.zhb.gov.cn/info/gxdt/200903/t20090313_135284.htm

  昆明市环保工作会部署——年底前 36条出入滇池河道水变清

  近日,昆明市召开环保工作会,部署今年环保任务。目前除阳宗海水体砷浓度超标、降为劣V类外,滇池水体主要污染物有所下降。副市长王道兴反复指出,今年要确保今年底前所有出入滇池的36条河道河水变清,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频发的地方及企业要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

  在河道综合整治方面,年内要完成盘龙江、新宝象河、西坝河、玉带河—篆塘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金汁河7条入滇河道截污工程。加快洛龙河、海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推进捞鱼河、洛龙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滇池草海污染底泥疏浚二期工程及综合生态修复工程、西园隧道防腐加固工程、沙河水毁修复加固工程、滇池流域水污染物总量监控与管理支持系统、入湖河道水质监测系统建设。恢复建设湖滨湿地和生态林带5万亩。

  4月底前 全市生活锅炉停用

  按照云南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昆明要完成化学需氧量削减0.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4.8万吨。14个县市区分别有明确的目标任务。为完成减排目标,6家企业、13条落后生产线和设备将面临关停。

  根据《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4月30日前,要完成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生活锅炉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尽快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补贴办法,确保昆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依法关闭污染严重、无治理条件的餐饮娱乐单位。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着力解决扰民和危害群众健康的颗粒物、噪声、餐饮业污染等问题。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滇池水质在好转

  根据湖泊水质监测分析报告结果显示,目前除阳宗海水体砷浓度超标、降为劣V类外,滇池水体主要污染物有所下降。阳宗海湖泊水体砷浓度也已从0.134mg/L下降到0.111mg/L。在去年的全市环保检查中,共检查了企业2727家,对212家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拟关停企业52家。

  目前,昆明市污染源已基本摸清。全市有39313家污染源,已完成普查数据填报、审核、录入及上报工作。其中,有工业源5405家,农业源22754家,生活源11137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6家。

  23个乡镇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今年要完成《昆明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中的考核目标,在去年建成3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基础上,今年力争23个乡镇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其中,官渡、西山、五华、盘龙、东川、呈贡、富民、嵩明各一个乡镇启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晋宁、宜良、石林、禄劝各2个乡镇启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安宁3个乡镇启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寻甸4个乡镇启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

  同时,年内还要完成滇池沿湖40个、阳宗海沿湖7个自然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工程,确保年底基本到达“创模”考核要求。

8、四川今年投入逾22.2亿修复灾后生态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2009年03月13日

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3/044517397358.shtml

  近段时间以来,生态环境遭受汶川特大地震重创的四川灾区,纷纷开展多种形式的植树造林活动,再造巴蜀大地上的青山绿水。

  按照四川林业灾后重建规划,今年四川把生态恢复作为林业灾后重建的重点,计划完成年度投资22.2亿元以上。

  四川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全省预计完成造林600万亩以上,义务植树1亿株,力争使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0.4个百分点。( 新华社)

9、12万尾中华鲟及2000多尾胭脂鱼放流入长江

来源:新华网2009年3月13日

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213374

新华网湖北宜昌3月12日电(记者江时强、吴植)12日,中国三峡总公司中华鲟研究所举行2009年中华鲟增殖放流活动,12万尾中华鲟和2000多尾胭脂鱼放流入长江。

12日10时许,平均体长16厘米的中华鲟和胭脂鱼幼苗在中国三峡总公司40多位志愿者的传递下沿着滑道回归长江宜昌段。中华鲟研究所总工程师肖慧介绍说,此次放流的鱼苗于2008年11月孵化,放流时间由专家论证分析后确定,以利中华鲟和胭脂鱼生长。

中华鲟研究所组建于1982年,该所在中华鲟人工繁育和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累计繁殖放流中华鲟500余万尾,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30余项,接待中外游客200余万人次。

肖慧透露说,今年4月中旬预计还有一次中华鲟增殖放流活动,届时放流的将是平均体长30厘米的鱼苗。

中华鲟已在地球上存在1.4亿年,生长在我国东海、黄海及长江流域,属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胭脂鱼生长于长江流域,属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这两种鱼目前均属于珍稀鱼类。

10、三峡环保规划应重新调整

来源:重庆晨报2009-03-13

http://news.h2o-china.com/policy/policies_laws/787201236906786_1.shtml

时间:3月12日19:30~20:30

地点:北京电力宾馆《阳光重庆·两会会客厅》

前方嘉宾: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大学校长助理夏之宁

后方嘉宾: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革新

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陈刚才

市环保局四大行动推进办副主任张懿

市民:听说你在这次会上,建议重新调整三峡环保规划?

夏之宁:是的。三峡水库从蓄水前到蓄水后,有相当长的时间。同时,三峡水库建成后,现在工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规划的环保设施,现在看来有它滞后的情况,或者是因情况变化需要做相应调整。

市民:三峡水库的环境保护,对支流的环境保护尤为重要,比如对梁滩河污染的治理。

张懿:对梁滩河的污染问题,在我市报给国家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里已经把它纳入了一个综合治理项目,而且在今年就要开工建设一些相关的污染治理项目,其中也包括了对流域范围内的一些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市民:綦江河是长江的一条重要支流,但这条河流上游的万盛关坝一火电厂,现在还在排污,而且是晚上排,环保部门怎样处理?

陈刚才:该厂的排放问题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排放烟气,二是排放工业废水。目前环保部门正在推进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不管什么时候排,我们都能通过自动检测得到数据。如果超标,环保部门将进行处罚。

我们逐步正在建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几年后,水质应该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11、环境公益诉讼扳倒洛城头号污染源

来源: 法制日报2009-03-13  郄建荣

http://news.163.com/09/0313/08/5496US4S0001124J.html

  环境公益诉讼扳倒洛城头号污染源

  叫板头号污染源并非易事,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NRDC)洛杉矶办公室为扳倒洛杉矶港口这个最大污染源,一场公益诉讼打了8年。在北京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环境法学专家吕忠梅,前不久与本报记者一同全程参与了对“NRDC洛杉矶办公室诉洛杉矶港口案”的调研。她认为此案令她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明天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NRDC洛杉矶办公室诉洛杉矶港口案”在洛杉矶地区乃至整个美国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不仅仅因为它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重要的是它推动了污染的治理,建立了污染损害救济机制。

  本报记者此次访美有机会采访到了承办这一案件的律师以及支持这一诉讼的一位议员。

  乔·雷诺兹是NRDC洛杉机办公室的一位资深律师。“这个案件对我们来说非常棘手。”记者在加利福尼亚州NRDC洛杉矶办公室见到雷诺兹,并和他谈起8年前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官司时,他这样告诉记者。

  但是,让雷诺兹感到欣慰的是,他们赢了这场诉讼,并通过詹尼斯·哈恩议员的帮助,即将建立起高达5000万美元的“社区减排信托基金”,为洛杉矶港口附近可能受到污染的人群提供救助。

  一起引人注目的公益诉讼:洛城最大污染源制造者被告上法庭

  洛杉矶港口因为有着太多的第一而享誉全美:作为集装箱港口,洛杉矶港口的繁忙程度在美国名列第一;在航运流量方面,洛杉矶港口在美国西部海岸排名第一……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著名港口在为洛杉矶乃至美国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为洛杉矶“贡献”了污染,并成为了洛杉矶最大的污染源。8年前,洛杉矶港口作出的一纸货运码头扩建决定将其推至尴尬境地———NRDC洛杉矶办公室受港口附近居民委托将洛杉矶港口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港口货运码头停建,并就污染问题进行整治。

  “案件打得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轻松,不仅官司一直打到了上诉法院,而且当地也有人认为,码头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什么要阻止港口扩建?”回想起当时打官司的情形,雷诺兹告诉记者,当时NRDC的做法也受到了当地一些人的质疑。

  面对质疑,包括雷诺兹在内的NRDC洛杉矶办公室的律师们没有放弃,最终通过一系列科学检测数据让洛杉矶的方方面面清楚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洛杉矶新建码头将会带来巨大的污染。

  “起诉非常成功。”雷诺兹告诉记者,在他们将洛杉矶港口告上法庭并经过努力后,洛杉矶政府和港口方面最终都转变了态度,开始与他们进行交流,商议如何解决港口污染问题。“他们意识到,不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并给当地经济发展造成损失。”

  “港口批准扩建项目后刚过了一个月,我们就提出了诉讼。”雷诺兹说,在他们起诉时,新的码头还基本没有开始建设。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港口明显加快了扩建的进度。一年以后,当法院下达禁令时,扩建项目第一部分已经基本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港口方面只好回到谈判桌前与NRDC开始协商,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雷诺兹说。

  污染损害救济:设立“社区减排信托基金”

  在洛杉矶港口案件中,詹尼斯·哈恩议员可以说是个功不可没的重要角色。她在2001年6月被选为洛杉矶市第十五区议会议员。这个区正好包括了洛杉矶港口。哈恩议员同时担任这一区域的贸易、商业和旅游委员会主席,洛杉矶港口也在她的监督范围之内。

  “这里有很多工厂,对环境是个大挑战。”哈恩议员在采访中直奔主题,表达了她的观点:港口要发展,也要对环境友好。

  在哈恩议员看来,洛杉矶港口虽然是这一地区最大的污染源,但是也为当地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据她介绍,港口每天为这一地区带来20亿美元的收益。哈恩议员告诉记者,在参与港口案期间,她也曾面临压力,“会下金蛋的鹅不能杀!”就是反对派给她的一句忠告。

  “但是,我知道,我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是那些患癌症、患小儿哮喘病人的利益。”哈恩议员在告诉记者这一想法的同时,还举出了一项科学实验数据。据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调查,在洛杉矶地区每年有2400例早死的病历,而这些早死的病人与船舶的污染有关。

  “肯定会有一种方法可以让港口与附近百姓双赢。”哈恩议员说这是她始终坚信的一点。她说,她要让人们知道,人的健康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

  在NRDC洛杉矶办公室以及哈恩议员的共同推动下,洛杉矶港口与多个环保和社区团体(包括NRDC)就港口扩建项目达成协议:所有来港口的船舶进入码头不得使用柴油、汽油,需改用插电方式,以减少船舶硫排放;由港口方面出资设立高达5000万美元的“社区减排信托基金”,用于为港口附近学校提供空气过滤系统,为港口附近遭受噪声污染的居民安装双层玻璃窗户,为当地诊所提供哮喘呼吸器以及开展健康等综合研究。

  哈恩议员告诉记者,“社区减排信托基金”的设立也不是没有曲折。“一开始,港口方面不愿意,我们也花了很长时间与他们谈判。”她说,就是到目前为止,这笔钱还没到账。哈恩议员称,钱未到账不是港口方面赖着不给,主要是他们还未找到合适的机构来接收这笔钱。目前他们正在积极筹划设立一个机构来处理这个基金,比如设立一个理事会。

  NRDC北京办事处中国环境项目高级律师AlexWang还向记者透露了这样一个与中国有关的信息,与洛杉矶港口有着大量贸易往来的中国深圳港口也已经准备采用充电方式取代燃油方式。对此,AlexWang等人还专门到深圳进行了实地探访。他的感觉是,洛杉矶港口的做法也将使深圳受益。

  环境法专家吕忠梅: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期待明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很成熟了,但是,要想赢得诉讼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这是在北京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环境法学专家吕忠梅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看法。

  洛杉矶港口案件令她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明天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取得了进步但也面临尴尬。”这是吕忠梅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的一句概括性评价。

  她认为,进步在于,2008年中国公益诉讼完成了从理论向实践的成功跨越。吕忠梅说,包括贵阳清镇环保法庭、江苏无锡环保法庭以及云南昆明环保法庭在内的环保法庭的建立,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司法之门。同时,随着2008年7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一案的全部执行完毕,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也成功完成了破冰之举。

  但是,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局面仍显尴尬。

  吕忠梅认为,因环境公益诉讼而生的环保法庭,实际上大量受理的是非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就让吕忠梅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生长?”

  吕忠梅告诉记者,这种情况的产生有一些是制度性的问题,如检察机关、环保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由于诉讼涉及到成本问题,检察院积极性不高。此外,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成本的问题。吕忠梅认为,这个问题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她说,在实践中,我国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立法。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解决。

  像NRDC这样的美国公益诉讼模式在中国是否可以用?吕忠梅的看法是,完全可以借鉴。她向记者透露,有关人士正准备联合提出议案,呼吁通过立法建立中国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AlexWang也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状况很像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他认为,尽管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无论从制度还是做法上与美国都有不尽相同的地方,但是有一点中国可以借鉴,那就是:没有有效的执法机制,再好的环境法都是一纸空文。据他介绍,在美国,公民诉讼也被看作是有效执法的一种形式。

  “从洛杉矶港口案例的经验来看,关健在于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是否有信心。”吕忠梅告诉记者,最起码她有信心。她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明天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12、环境公益诉讼已逼到门下 谁能代表污染受害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3月1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8956547.html

  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但是今年“两会”,他只专心致志地提了一份提案。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关注环境公益诉讼源于求学时的理想

  万鄂湘说,提这份提案与自己分管的职责、一直从事的研究和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有关。

  原来,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生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水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

  从那时起,万鄂湘就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

  虽然时机一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去年5月,他还专门到污染比较严重的几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最使我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就是有一次去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人快没有干净的水喝了,而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两湖一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里面灌脏水,行政手段都用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贵阳市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而合,这也正是万鄂湘一直在关注的。“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当场表示,可以尝试在贵州成立一个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这样,环境监管的手就“伸长”了。

  不到两个月,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庭在贵阳诞生。可是一直关注着它的万鄂湘也发现,第一个环境保护法庭诞生后,碰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谁来提起诉讼?

  谁能代表污染受害者?

  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是谁呢?以水污染为例,水是流动的,怎么能确定是喝了这个水得了病、受了害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明确的利益相关人才能提起诉讼。但是在环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可能是不明确的,可能是河流沿岸的每一个人。那么它就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理论,公益诉讼就要起作用了。”

  万鄂湘说,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有人代表所有潜在的受害者,或者是没有办法抱成团的受害者来提起诉讼。谁能代表他们呢?我国有关文件已经要求进行公益诉讼的探讨,可是还迟迟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而在美国、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这已经是经常的事了,检察院、环保团体、行政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就可以代表受害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2月,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起有关水污染的公益诉讼,而且官司一打就赢了。“把这些枝枝叶叶、片片节节的东西组织起来,我就感觉到,环境公益诉讼已经逼到门下了。”

  “我们的制度已经落后了”

  “法院已经立案、审判了,可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还没有形成。”万鄂湘提出,“我们的制度已经落后了。”

  万鄂湘呼吁,要在我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这当中涉及到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一步一步来探索。”

  万鄂湘提出,首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一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一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一样。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大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大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一个主旨来积极推动。”(宗荷)

13、“限塑令”限了谁?富了谁? 不能仅仅一限了之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9年03月13日 李莉莉

http://env.people.com.cn/GB/8956958.html

  在有效降低塑料袋使用量的同时,实施已近一年的“限塑”措施也因其收费问题引发了一些不同声音,人们质疑环保成本该不该由消费者独自承担,也担心收费成为商家牟取利润的手段。

  商家“售塑”获利大

  “塑料袋收费,就是要通过增加消费成本的方式抑制塑料袋的使用量,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业内人士表示。调查发现,“限塑令”实施半年效果确实明显:据某市一家塑料袋厂的的工作人员透露,在去年6月1日“限塑令”实施之后,厂里的订单减少了一半;一家超市的收银部主管说,超市每天的塑料袋使用量是“限塑令”实施前使用量的1/3。

  然而,零售企业通过塑料袋收费获利,一直为很多消费者所诟病。在一家超市的收银台处笔者看到,大部分推着购物车结账的顾客,因所购物品较多需花钱购买塑料袋。一位收银员说,超市所售的购物塑料袋只有一种,价格为0.2元/个。一家塑料制品厂老板表示,这种规格的塑料袋,出厂价在0.12元/个左右,即零售企业每个塑料袋净赚8分钱。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家超市每月有12万个塑料袋的用量,据此估算,每月利润近万元。有市民说,前段时间这家超市只提供1元1个的大袋子,这种袋子成本在0.6元1个左右,利润更高。

  在去年6月初,一家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曾给出过一个数据:前年同期这个公司每天塑料袋用量在13万个以上,而“限塑令”实施后,一天的用量大约为3万个。也就是说,原先商家每天的销售成本中,有一笔13万个出厂价塑料袋的支出,而现在不但免去了这笔开支,反而可以净赚3万个塑料袋的利润。

  商家通过“售塑”盈利,在部分食堂、早点铺等餐饮企业体现得更为明显。某大学一位老师说:“去超市购物,我可以自己携带购物袋;但在食堂买包子、馒头,不买个小塑料袋还不行。这样的又小又薄的袋子也得1角钱一个,等于食堂在卖早点时顺便还卖塑料袋赢利!”而笔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餐饮业并不在限塑范围内,如此收费实属违规。

  卖塑盈利应该用于环保

  “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不计其数,可以想象,‘卖塑’的盈利数目惊人。”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市民对此表示,环保目标尚未达成,商家却因限塑而获利,实在太荒唐。

  塑料袋有偿提供是一种环保行为,而不应该成为零售企业的另一个盈利点,相关部门应对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成本核算,按成本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可以考虑由物价部门对塑料袋成本进行核算,制订统一价格,防止商家通过销售塑料袋不当得利。”

  对此,某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塑料购物袋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不便干涉。零售企业也有自己的说法,一位超市工作人员说,“限塑令”的初衷就是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数量,一旦超市销售的塑料购物袋价格太低,买着用的消费者还会很多,达不到减少使用量的目的。

  针对这种说法,有人建议,既然塑料袋有偿使用的成本由消费者承担,那超市等零售企业的收益不该进入商家的腰包,而应该回馈给消费者或是直接用于环保事业。零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为塑料袋定价,但政府相关部门要掌握其成本价,将塑料袋销售的盈利部分集中收取,设立塑料袋环保基金,由环保部门统一用于环保需要。如果考虑到操作的简便性,企业也可以用盈利设立基金,自行开展环保活动。企业必须定时公布收支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限塑”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以收费来遏制塑料袋使用,无可厚非,但独独让消费者为“购塑”买单却有失公允,这种不平等的环保责任划分太不合理。

  据媒体报道,“限塑令”实施以后,上海一些菜市场的菜贩就打出了这样的招牌:“自带购物袋,各种蔬菜每斤便宜1角至2角钱。”“这种使环保成本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分担,或经营者主动把环保费用让利顾客的做法值得大商场好好学习。”有市民评价。

  有学者指出,公共政策应该保证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消费者使用普通塑料袋固然要为相应的环境损害买单,但购买塑料袋的商家、生产塑料袋的厂家,甚至负有环保职责的政府,它们分担成本的份额又在哪里?

  更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收费“限塑”为的是环保,但环保又岂是仅仅依靠收费就能达成的?“仅仅收费,而无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等跟进,相关部门有‘懒政’嫌疑。”业内人士表示。有市民认为,从环保效果看,更好的是奖励“不用塑料袋”,而不是处罚“用塑料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经济研究所所长建议,在“限塑令”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出台一些鼓励机制,激发市民主动放弃塑料袋的热情和决心,“政府必须围绕‘限塑令’寻找新的办法让市民意识到不使用塑料袋的好处和利益。”

  其实,对塑料袋,很多市民抱有复杂的心态:了解其对环境的危害,但又因没有替代品导致无法完全拒绝使用。因此,政府必须出面或以政策措施刺激企业,寻找到一种方便而又实惠的替代品。环保不是仅仅做出一种姿态就可以了,必须要有一系列科学系统的配套措施。相对普通民众,政府和企业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怎样才能限到点子上?

  姚伊乐

  “限塑令”颁布施行半年多来,多数民众已经转变了塑料袋的使用习惯,代之以能够重复使用的购物袋,社会上塑料袋的使用量明显下降。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限塑令”剑指的“白色污染”现象,并未因此而有所缓解,尤其是广大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依然故我。这究竟是因为此项政策的实施不到位,还是另有别情?首先,“限塑令”之“限”,能“限”到哪个层面,能“限”到什么程度?其次,“限塑令”之“令”,是否上下通畅,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最后,其环境目的能否有效达成,此令是否解决“白色污染”的根本之道?

  厚度符合要求的塑料袋污染怎样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中明令“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其原因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

  然而,据一项区域调查结果显示,散在环境中的塑料袋中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即超薄塑料袋)的比例大约53%。这意味着剩下将近一半的塑料袋是从厚度上符合要求的塑料袋,普遍被舆论、媒体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接受和引用的“超薄塑料袋是‘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这种说法,也许稍嫌夸张。

  另一方面,塑料袋是否被随手抛弃而造成“白色污染”,与其厚度有多大关联?稍微厚一点的塑料袋最终是否就不进入环境?此外,“限塑令”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塑料袋是否要收费使用。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推断,即便是完全杜绝了超薄塑料袋的使用,也只是减少了一半左右的“白色污染”(或许更少),剩下的厚度符合法律要求的那些塑料袋污染问题如何解决?显然,从“限塑令”所限对象来看,此令在解决“白色污染”方面略显乏力。

  “限塑令”所限范围到底有多大?

  根据民间对北京市辖16区两县1131家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零售商店的调查显示,“限塑令”在颁布实施之初,各类超市执行政策状况较为良好,而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和各类小商铺的情况则不很乐观。比如,大、中、小型超市执行政策的综合比率高达95.7%;而商场中执行政策的比率较低,完全不执行的比率达到了88%,集贸市场执行的比率只达到了38%,完全不执行的比率也达到了54%,在调查的各类小商铺中,执行政策的占54%,完全不执行的占到了44%。半年之后的调查数据显示,各类超市执行状况基本保持,而农(集)贸市场不执行政策的商户比率上升了17个百分点;同时,超市消费者购买塑料袋的比率也有较大的上升。由此可见,“限塑令”所能限制的层面有限,仅仅限于超市等管理比较严格的场所,而对于相对混乱的商场,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更罔论较为落后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了。

  “限塑令”是不是解决“白色污染”的根本之道?

  从行业角度来看,“限塑令”的施行,使那些来不及转型和不知道该怎么转型的塑料袋正规生产企业,不得不宣布倒闭,但是,由于在相对广阔的空间内,塑料袋的市场依然巨大,地下塑料袋加工作坊依然兴旺。这是因为,塑料袋无论是从成本还是实用层面上看,都是当前老百姓最熟悉的生活用品。

  从市场现状来看,塑料袋付费使用,大型商场、超市从中获利匪浅(至少不会因此影响营业额),而老百姓因此增加了“买塑”的额外支出,部分本小利微的小商贩在塑料袋收费与不收费之间,则有些尴尬;再者,商家“售塑”或者售“环保购物袋”所得的收益用于何处?“限塑令”是为了环保,而非为商家开辟新的经营渠道。

  从社会层面来看,“限塑令”规定付费使用塑料袋,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的购物袋,这中间也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现在社会节奏加快,大部分人更喜欢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而塑料袋显然适应这一点,且价格便宜;其次,从生产使用全过程来看,与纸类产品、布类产品等相比,塑料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要小于前者,生产成本、社会成本、前期环境成本较低。

“白色污染”产生原因众多,解决之道在于如何提高老百姓环境意识,加强环卫管理和回收再利用体系建设,提升相关领域科技水平,仅“限”还很难了之。

14、在中国寻找健康的河流

来源: 环球科学(重庆)2009-03-13

http://discover.news.163.com/09/0313/10/549E3BA5000125LI.html

中国河流健康的最大威胁来自水污染。但是水质达标了,河流是不是就是健康河流呢?回答是:不一定。工业、农业和生活废水排放引起的水污染是我国河流健康的头号大敌。但是这不是唯一的原因。目前,我国河流湖泊的环境状况与欧美国家相比,大约存在50年的差距。

追溯河流健康的源头

讨论河流健康,首先应该讨论“生态系统健康”概念。这可以追溯到1972年,詹姆士·洛夫卢克(James Lovelook)提出了“地球女神假说”(Gaia Hypothesis),认为地球就像一个超级有机体,生物进化与环境变化是耦合的过程,生物通过反馈对气候和环境进行调控,造就适合自身生存的环境。基于这一理解,健康的概念就从个体(临床医学、兽医学)的尺度延伸到了生态系统。

但是,生态系统健康概念一经提出就伴随着争议。多数学者都认为,不能笼统地说生态系统是有生命的。原因有三:一是生态系统不像动物那样具有神经系统,可以对身体进行实时调控以适应环境;二是生态系统不像生物那样有明确的物理边界(如细胞膜、皮肤);三是生态系统是否具有相对它自己的最佳状态仍不清楚,人们难于找到生态健康的“参考状态”。

河流健康是生态系统健康概念的一种派生。上世纪80年代在欧洲和北美开始了河流保护行动,许多国家通过修改、制定水法和环境保护法,加强对河流的环境评估和生态保护,“河流健康”的概念也相应出现。

但是,与生态系统健康一样,河流健康概念同样受到了质疑。有学者认为,河流健康的概念在科学意义上是主观的、模糊的,不具备客观性,健康标准也具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还有人认为“健康”这个概念只适用于人类和动物,因为他们具有客观的健康判别标准,即一系列医学的生理化学指标(例如,人类正常体温为37℃),对河流能提出一个客观的、定量的健康标准吗?河流健康能够用技术方法进行度量吗?

后来,折中的观点认为,不要再纠缠于概念的讨论了,既然河流健康概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概念,不妨把它作为河流管理的一种评估工具,用它回答一些生态保护的实际问题。因为河流健康评估虽然以科学研究和监测为基础,但是最后的评价结果却通俗易懂,可以作为河流的管理者、开发者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促进一种协商机制的建立,寻找开发与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点。这种观点得到了工程界和管理界的普遍赞同。我也赞同这种观点。

给河流把脉

河流健康的评估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河流健康的基准点,二是如何处理人与河流的关系。

要评估一条河流是不是健康,需要找一条健康的河流作对比,或者寻找待评估河流历史上曾有过的健康状况作为基准点或称参考系统。现在生态学界普遍认为,人类大规模经济活动是损害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原因。河流在人类进行大规模经济活动前的原始状态,处于一种自然演进的健康状态,可以作为河流健康的基准点或称参考系统。我认为,这种方法用到北美洲和大洋洲这些开发历史较短的地区尚有几分可能性,但是对我国几乎是不可能的。众所,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也就是一部治河史。现在除了我国西部及东北边远地区的少数河流以外,很难找到没有人类活动痕迹的大中型自然河流。用保存至今极少的历史资料来推断原始自然河流的状况也几乎不可能。因此,我们可以把河流健康作为一种相对的评估方法,让待评估河流自己和自己的过去相比,研究它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恶化了还是健康了。

有些激进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原生态的河流是健康河流的唯一标准,主张把河流恢复到原始状态,而且反对人类对河流的开发利用。具有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人则认为,只要能满足人类供水、防洪、发电、航运、娱乐等需求,河流就是健康的。我认为,健康河流是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良好河流。这个概念包含双重含意,一方面要求人们对于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保障河流的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要求人们保护河流生态系统,保障它维持一种合适的健康水平。

为了实现这两方面的平衡,河流健康需要一种多指标的评估方法。一般来说,河流健康主要按照4类指标进行评估,即物理—化学评估,生物栖息地评估,水文评估和生物评估功赎罪(见第80页图)。并且对于不同的河流,使用的健康评估准则和指标也可能有所不同。

一条健康的河流,应该“春来江水绿如蓝”,是清洁的;还有“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的景象,生物群落丰富,是生机勃勃的。学术化的说法是,河流的生态结构和功能是较完善的,才算得上是健康的。

河流健康的概念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从单纯的水质保护,扩展到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实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环境立法中体现了这个理念。比如欧盟2000年颁布的《水框架指令》(EU 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的河流评估指标,就分为河流生态要素、河流水文形态质量、河流水体物理—化学质量要素三大类,共几十个条目,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河流基本特征。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范围内整体性的河流健康评估研究成果。但近年来,水利部所属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河及太湖等七个的流域管理机构,分别开展了本流域河流健康评估标准的编制工作。我国河流健康评估工作已经迈开了可喜的第一步。

谁在威胁河流健康

中国河流健康的最大威胁来自水污染。官方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海河和松花江)的197条河流408个监测断面中,Ⅰ~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23%、19%,23%,5%和26%。其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比例高达26%的“劣Ⅴ类水”是指基本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不能用作饮用水源、工业用水或农业用水,也没有景观价值,这样的河流或者河段当然是很不健康了。所以,当前我国把环保工作重点放在治污和减排上,无疑是合乎逻辑的。

但是水质达标了,河流是不是就是健康河流呢?回答是:不一定。显然,工业、农业和生活废水排放引起的水污染是我国河流健康的头号大敌。但是这不是唯一的原因。

上游的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湖泊围垦和养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从河流中超量引水,渔业的过度捕捞等,都会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威胁和干扰。至于河流开发和治理工程,如果设计或管理不当,也会造成生态胁迫(stress)。

最典型的是河流的渠道化,把河流裁弯取直变成笔直的渠道,再严严实实做成混凝土护岸,鱼到哪里去产卵?鸟到哪里去筑巢?不合理的堤防设置,会造成河流与湖泊、湿地和滩地的阻隔,阻止洪水的漫溢,改变营养物质输移规律,或者使滩区缩窄,降低河道的防洪能力。通过水库闸坝调度对河流实行径流调节,造成水文过程的均一化,也会降低洪水脉冲效应,可能造成河道周围的湿地退化甚至消失,影响该区域生物的生存繁衍。

修复河流生态

目前,我国河流湖泊的环境状况与欧美国家相比,大约存在50年的差距。

北美和西欧国家经过二战后工业的复苏和发展期,工业急剧发展,城市规模扩大,随之出现了严重的河流污染。20世纪50年代,这些国家的政府为强化污水处理、控制污水排放投入了巨额资金。这一时期河流保护的重点是水质恢复。到20纪80年代,随着人们对于河流本质认识水平的提高,河流管理从以改善水质为重点,拓展到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这些国家的河流治理方案,开始注重河流的生态结构,发挥河流生态系统包括景观和基因库在内的整体功能。河流生态修复建设从小型河流起步,发展到以单个物种恢复为标志的大型河流生态修复,典型的成功案例是1987年启动的莱茵河《鲑鱼-2000计划》。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山区,由融雪和冰川汇流,流经奥地利、德国、法国和卢森堡几个发达工业国家,进入荷兰的三角洲地区后分为几个支流汇入北海。在19世纪40年代,莱茵河作为航运通道被不断渠道化,因为是化工和一般工业的主要运输走廊,莱茵河污染严重,被称为“欧洲的下水道”。20世纪50年代,相关国家成立了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hine against Pollution,ICPR),旨在防止化学污染以及其他水污染。1986年瑞士一家化工厂火灾事故发生后,各成员国合作范围不再仅仅限于水质方面,而拓宽到恢复莱茵河生态系统,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生态系统的动脉”,标志是因污染大量死亡的鲑鱼在2000年重返莱茵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降低污水排放、改善水质之外,ICPR还在莱茵河及其支流的许多大坝上大量投资修建了鱼道,改善了许多支流上的栖息地,以便恢复产卵地并增强河流的自净能力。该计划最终提前完成,1995年,莱茵河及其支流中的鲑鱼就已经能够自然洄游并繁殖。

到20世纪90年代,河流保护行动进一步发展为以大型河流为流域尺度的整体生态恢复。案例有美国的上密西西比河、伊利诺伊河等。

目前,我国环保部门的主导思想,基本还停留在水质保护水平上,与国际先进理念存在着不小差距。例如太湖的污染治理:太湖沿岸企业从1998年便开始达标排放,但水体污染仍然呈加剧趋势。除了排污标准过低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导致太湖蓝藻水华爆发的主要元素氮、磷在水体中的含量很高。氮主要来自于工农业生产中的化肥流失,磷则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但这部分污染至今没有权威的调查数据,污染物来源和数量不清楚,治理措施的有效性也不明确。莲藕等野生水生植物的生长对水体及底土中的氮、磷具有很强的吸收能力,对水体的富营养化具有较好的治理功能,但它们所生长的浅水环境已经被围网养殖蚕食;滨岸带湿地对入湖河水中悬浮物有很强拦截、滞留和吸附作用,但城镇发展却在不断侵蚀湿地。

将污染控制,改善水质作为重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这种“单打一”的治理方式可能是事倍功半,在技术层面上,还需要进行栖息地恢复、改善水文条件、提高生物群落多样性等全方位的工作,总之需要开展流域尺度的综合治理。我曾经做过一个估计,认为即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竭尽全力实现了削减化学需氧的减排目标,我国主要河流的健康状况也未必有本质的好转。这并非是悲观论调,而是要强调这样一个观点:在总结经验教训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水环境保护的战略需要调整和完善。河流管理者、决策者视线所及,不应仅仅是河水水质,或者仅仅是河道,而应该是流域尺度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保护的总体战略应该是河流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修复,开展流域尺度的综合治理。 (本文来源:环球科学 作者:董哲仁) 

15、“截污纳管” 环保执法要敢于“唱红脸”

来源:《新民晚报》2009年03月13日

 http://env.people.com.cn/GB/8956480.html

    主持人:目前,上海有河道3万多条,“有名有姓”的达3000多条,其中,重要河道有300多条。近年来,水葫芦成了河道里的“大众熟人”。今天,我们就从“水葫芦”说开去,请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嘉定区委书记金建忠,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与网友互动,谈谈如何防止它们变成环境污染源,以及如何应对环保执法难题。

    水葫芦疯长

    “围追堵截”最有效果

    网友“江南水乡”:河道里水葫芦疯长,就连苏州河上都漂浮着大面积水葫芦。这些水葫芦究竟是从哪里来?

    金建忠:我们嘉定区也出现过水葫芦。如果河道黑臭,就不会有水葫芦;如果河道里出现了水葫芦,那河道肯定已经经过治理,不再黑臭。因为,水葫芦的出现是由于水体“富营养化”,而黑臭的河道根本没有水葫芦赖以生存的养料。我们要警惕的是,当水葫芦大面积漂浮在河道上,一旦腐败,就会变成新的污染源。

    主持人:有什么办法阻止水葫芦成为“新污染源”?

    金建忠:这个也不难。水葫芦萌芽的时候,只出现在断头的小河浜,那里水流平缓,容易扎根。一旦疯长之后,水葫芦就大量涌向大河道,其根系坏死腐败后会“异化”成污染源。所以,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围追堵截”:在水葫芦萌芽状态,用竹条围栏控制水葫芦的生长,在断头河浜通向活水的地方筑坝拦截。

    污水处理

    城乡都要“截污纳管”

    网友“源头活水”:上海水环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怎么保障水源安全?

    张全:众所周知,上海是水质型缺水城市。2000年至今,上海已投入500亿元治理水环境;对上海来说,找到一个安全的水源地是最为关键的。上海第四轮环保行动计划已向社会公布,青草沙水源地原水工程有望年底实现长江原水过江管全线贯通,2010年世博期间向部分地区供水。

    此外,上海每天要产生600万吨生活污水,截污纳管,也是治理水环境的根本措施。目前,中心城区的“截污纳管”已达到90%。第四轮环保行动计划将在上海市郊自然村实行“截污纳管”;在无法“截污纳管”的自然村,也要推广类似化粪池的简易改造,每户投入要几千到1万元。

    环保执法

    不能仅靠“单打独斗”

    网友“大道如天”:基层环保执法部门人员不足、经费不够,甚至连检测设备都缺乏,执法队伍还要面临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张全:多年来,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综合运用各种资源解决问题的机会少。目前,环保执法软弱,手段单一,行政处罚多,依法主动提请政府停产关闭,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实在太少。

对此, 不少人大代表都为环保执法提出了好建议,特别提出环保要警惕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对行政乱作为,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今后,上海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将强化污染监管力度,从严、从重打击一切形式的违法排污,无论如何,环保执法者都要忠于职守“唱红脸”。(特派记者 姚丽萍 邵宁 晏秋秋)

16、4万亿投资要过“环保审批”这一关 

来源: 新京报 2009-3-13  □汪永晨(北京 记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9/03-13/008@015306.htm

  当绿色GDP核算、规划环评的实施,仍在举步唯艰的时候,建立“圆桌对话制度”,有利于公众行使监督权,促进相关部门和企业履行其职责,让4万个亿在刺激经济增长的时候,最大限度地不以牺牲环境的利益为代价。

  3月11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中央出台关于扩内需促增长政策以来,环保部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对存在环境隐患的总投资1040亿的14个化工、石化、钢铁、火电、造纸等项目实行了暂缓审批或者是不予审批。(3月12日《新京报》)

  国家将投资4万亿,用以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这是今年两会的一个热门话题,这4万亿怎么花?“期待4万亿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是代表委员的关注点之一。

  两会代表热议包括:4万亿的投资,对我们已经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会有什么影响吗?还有,在这种大规模的建设中,环境保护将如何得以重视并实施呢?会不会有些地方急着刺激增长,就大上投资快、见效快的项目而忽视了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呢?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特事特办”,结果伤害了大自然,也伤害了我们自己。

  2007年1月至5月,环保总局(现更名环保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814件,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幅8%。其中,群众来访197件,比2006年增长27%。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如何化解环保纠纷?

  目前,我国环境治理的主体包括三方: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代表公共管理与服务;企业,包括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市场机制;公众,包括非政府组织等。虽然政府、企业等工作人员下班回家后都是社区居民,但是,社区的环境治理往往是目前的薄弱环节。

  世界银行高级环境经济学家王华近年来也一直在中国各地推行“圆桌对话制度”,这不同于我国传统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通过各级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的单位下达关停、限期整改的通知和意见,而是采用公众参与社区环境圆桌对话,来自环保局、企业、街道和社区居民等代表坐在一起。

  其实,唯GDP发展观的背后已经不是地方官员执政思路或者观念问题,而是利益问题。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短平快的政绩,和追求暴利的企业结合起来,不顾当地的资源环境条件,以发展能源为由,跑马圈水,无序开发水电,然后又以用电为名,乱上化工和高耗能企业,如此恶性循环。

  因此,当绿色GDP核算、规划环评的实施,仍举步唯艰的时候,建立“圆桌对话制度”,有利于公众行使监督权,促进相关部门和企业履行其职责,让4万个亿在刺激经济增长的时候,最大限度地不以牺牲环境的利益为代价。

  4万个亿,不是一个小数目,怎么花,关系民生,也关系着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17、环境保护法应升格为基本法

来源:《法制日报》2009年03月13日

http://lianghui2009.people.com.cn/GB/145750/8956549.html

   “环境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并增加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容,将其升格为基本法。”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代表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

  据了解,由刘庆宁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已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现行环保法缺陷明显

  当前,随着人口的激增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已日益突出,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

  有报告估计:我国目前因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至8%。

  “尽快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缓解经济发展的外部压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刘庆宁认为,要完成这一任务,当务之急是要有一部完善、权威且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典,以使我国环境与资源问题的解决获得严格、充分且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法有明显缺陷。”刘庆宁说,这首先反映在立法指导原则落后。

  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

  刘庆宁说,在当时制定环境保护法,指导原则上遵循“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等原则。近年来兴起的一些立法指导原则,如“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原则”等不可能在该法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这一法律的缺陷还反映在法律条文简单疏漏上。”刘庆宁认为,环境保护法只有47条,许多条文过于笼统,不仅疏漏较多,且缺乏现实操作性,以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借助于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制定的条例、规章来加以弥补和细化。

  刘庆宁认为,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层次也名实不符。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已获得普遍认同,但这种认同却存在先天的法理瑕疵。因为,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法理上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应为一般法而不是基本法。因此,严格讲,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效力层次上并无不同,将其视为基本法显然名实不符。

  “还有,这一法律内容失当欠缺。”刘庆宁说,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大环境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着重突出了环境和其他公害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这与理论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无疑是极不相称的。

  应确立环境标志制度

  “除此之外,制度上的缺失也是该法的缺陷之一。”刘庆宁认为,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该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标志的规定。

  环境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保标准、指标和规定等,由特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环境标志的方式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无害的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既可适用于工业产品,也可适用于农业产品,既可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也可适用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这一制度可促进本国企业真正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从而更多地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因而具有减缓本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压力的功效。近年来,这一制度获得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可,成为许多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在立法中确认环境标志制度。”刘庆宁说。

  建议由全国人大通过

  在议案中,刘庆宁提出,要顺应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基本法合并立法的现实需要,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重新设计该法的内容和结构体系,将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内容也统一规定到环境保护法之中。同时,相应地将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将其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在立法中,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主导原则。”刘庆宁提出,还要将实用性突出,可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与资源保护领域,并能体现国际环境立法整体发展态势的制度,确定为基本法律制度。

  为此,刘庆宁提出,在这一法律中应规定环境标志制度,使其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针对环境保护法条文简疏的弊病,刘庆宁提出,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以细化并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弥补疏漏,提高可操作性。

  “既然是基本法,就应当使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并且明确它是指导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原则法、责任法、组织法。”刘庆宁最后建议,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通过。(记者 陈丽平)

18、节能减排,吹响全民“冲锋号”

来源:人民网2009年03月12日

http://env.people.com.cn/GB/8952261.html

    “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两个“硬指标”,到2010年:

    全国万元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左右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要比2005年减少10%

    为什么一些企业在节能降耗上积极性不高?为什么一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总能死灰复燃?什么时候我们能经常拥有清澈的蓝天?我们该为子孙后代留下怎样的生存环境?一连串有关节能减排的问题,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毫不松懈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支持和推进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这些表述在代表委员中引起了共鸣。

    企业能否更积极?

    重责任 看长远

    张先生在安徽马钢已经干了20多年。过去,马钢炼钢平炉所排放的烟尘污染严重,可谓“天上是黄龙,地上是黄尘”。企业上马节能减排项目后,环境美了,废渣还成了再利用的资源,“看着企业效益越来越好,环境越来越美,心里真高兴!”

    “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一谈到节能减排,推进环保,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长华炜代表的话匣子便关不住了:“为什么有些企业不愿意进行节能减排的投入?说到底,是一个利益问题!”

    华炜认为,节能减排项目的特点往往是初期投资比较大,成本收回时间比较长,因此有些企业就会犯目光短浅的错误,不愿意投资。在这些企业眼里,扩大规模要比节能减排重要得多。

    “高能耗的项目,往往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时表现得更为明显,一些高能耗的企业,因粗放经营,抗风险能力差,很快被淘汰。”安徽合肥市市长吴存荣代表说:“对于企业而言,重视自身的责任,积极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的长远利益。节能减排是一个阳光产业,算总账是节约成本,而不是增加成本。”

    监管怎样更有力?

    指标硬 措施实

    渔民老张等人养的鱼因为水源污染全部死了,损失很大,罪魁祸首是当地一家酒精企业,“他们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闲置,红棕色和黑色的污水直排到水池附近的农田中。政府来人他们就摆样子,我们有苦说不出!”

    “节能减排首先要地方领导认识到位,要不就成了软指标,流于形式。”吴存荣说,“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不能纯粹以经济增长等内容作为考核标准,也要把节能减排效果纳入考核,进行制度化保障。”

    吉林省吉林市市委副书记石国祥代表建议:“政府推动节能减排,举措一定要‘硬’要‘实’,还必须加强监管。通过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价格体系建设,修订出台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排污的加大处罚力度。一些小企业之所以敢跟政府‘打游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的监管乏力。”

    吴存荣认为,“硬措施”还包括对企业的扶持,如果仅由企业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对政府部门而言,既要大力宣传,明确企业作为节能减排主体的责任和节能减排带来的长期收益;也要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对建设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此外,还得对一些中小企业集中规划,进入工业园区,统一进行节能减排的改造。

    全民如何来参与?

    “拘小节” 领时尚

    北京市民任女士是宣传节能环保志愿者,她注意到医院里的病人和家属不太注意节约用水。“那水开着哗哗地流,真让人心疼!越是公共场合,越能看出一个公民的节能环保意识”。

    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代表认为:“城市当以环境论输赢。”其中公民的节能减排和环保意识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节能减排需要全民参与。随手关灯,淘米水浇花,小脸盆洗脸,这些小事都是节能。公众节能环保,就要‘拘小节’。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对于形成社会氛围、规范企业行为和严肃政府监管都是有力保证”。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委员非常赞成全民参与的观点,他认为,搞好节能减排涉及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去国外一个处理回收塑料垃圾的工厂参观,工人把废旧的塑料瓶等回收送进生产线,出来的是塑料纤维制作的西服和领带。要引进这种高级的回收垃圾加工厂,最大的难题就在群众能否参与。如果老百姓不参与,即便引进了专业设备,回收资源的成本也很高。”

郑新立建议,政府在继续加大宣传工作的同时,可以定期组织全国性的节能减排公民活动,让节能减排的时尚流行起来。同时鼓励企业针对全民环保用品加大研发力度,并由政府进行补贴,让环保产品用得好、用得起。

19、环保法庭门庭冷落为哪般?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9-03-13 刘晓星 

http://www.cenews.com.cn/xwzx/fz/qt/200903/t20090313_599734.html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建议加强环境司法保护

  自2007年以来,贵阳、清镇、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应该说为破解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中面临的困局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终于打开了,这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对此却是喜忧参半。

  吕忠梅认为,目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我国统一司法的体制下,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创造经验”、形成“地方特色”吗?现行司法体制能够允许各地方法院自己规定某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某类案件的原告资格、决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吗?

  在肯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性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以外,吕忠梅建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高度关注环境司法保护问题,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指导环境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司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

  环保法庭为何少有喝彩?

  吕忠梅认为,个别地方推进,只有示范作用,难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也正式成立了。

  专门的环保法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给予组织保障。各相关高级法院对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的案件管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更多的地方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源严重不足;法律适用难点多,程序规则不明,审判中的因果关系确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困难;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水平和能力不足等等,一些瓶颈问题制约着环境司法保护的进程。原本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生的环保法庭门庭冷落,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投诉无门的环保法庭无人喝彩。

  面对各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遭遇的尴尬,吕忠梅一针见血地指出,个别地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多只有示范的作用,不能达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运行的目的。因为任何一项诉讼制度,它是一个完整的环节,而整体的制度设计不是一个地方法院可以做的事情。

  尽管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但吕忠梅认为,环保法庭受冷落,“根本问题还是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保障!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专门立法,并且把它的整个运行机制、程度考虑得非常周全。”

  环境公益诉讼应有制度保障

  吕忠梅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分步骤进行试点

  说到目前环境司法保护的种种实践状况,吕忠梅用“令人亦喜亦忧”来形容。

  她认为,应尽快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程序,将其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时修改环境保护相关单行法。同时,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处理环境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司法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吕忠梅说,在目前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各地方环保审判庭、人民法庭以及合议庭等多种模式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件管辖、案由确定、审判范围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加强案件的指导工作。

  吕忠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分步骤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审判的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务研究,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受案条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激励机制等制度。

  同时,她还建议,应在统一司法考试中增加环境法的测试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对在职法官进行必要的环境法培训,培养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高素质的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