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振锰业“郑重声明”的回应
来源: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电解金属锰创新联盟 覃德亮
2022-05-06
近日,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振锰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郑重声明”,称本联盟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系列诋毁、中伤新振锰业的恶意言论”,并声称“正在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正当渠道”,维护其所谓合法权益。
经再次核对,本联盟在微信公众号所发内容全部有据可查。关于新振锰业富丰公司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事实证据确凿,具体详见“中矿协电解金属锰创新联盟”2022年4月19日所发布的“关于新振锰业电话问询的回复(一)”、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振锰业电话问询的回复(二)”、2022年4月25日“关于新振锰业律师函的回复(三)” 2022年4月28日“关于新振锰业律师函的回复(四)”。
新振锰业的“郑重声明”才是真正的“贼喊抓贼”,真正的“罔顾事实真相、曲意解读法院裁定 、混淆是非、误导公众”,以企图最终蒙混过关,是再次故意偷换概念,借助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利害关系人问题来回避和掩盖其违法违规取得矿权的事实。
如新振锰业认为本联盟侵害其任何权益,欢迎新振锰业向有关法院起诉本联盟。
同时,联盟企业南方锰业(原中信大锰)表示,虽不认同前述有关判决,但将继续通过包括且不限于向检察机关、纪检或有关行政机构申请公益诉讼、进行举报或投诉等各项合法程序来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国有矿产流失,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贡献微薄力量!
关于新振锰业对相关法院裁定的“曲意解读”,企图“蒙混过关”的细节,具体解析并回应如下:
(一)法院的裁定从未确认新振锰业富丰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多个法院均回避了审查该问题,仅以联盟成员南方锰业因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即未进入实体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桂0103行初118号在第15-16页审理裁定时,仅是裁定南方锰业“无权”诉讼,南方锰业应“另行寻求权利救济”。
南宁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桂01行终166号在第13页审理裁定时,仍然只是裁定南方锰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桂行申312号第4页审理裁定时,除了陈述南方锰业不具有利害关系之外,特别强调“富丰公司为达到非法、低价获取探矿权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不属于程序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在第14页审理裁定时,也仅是审理本案的焦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7967号第10页审理裁定时,只是突出法院仅审理“利害关系”问题,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问题。
(二)新振锰业引用的法院裁定回避违法违规的事实,均是引用当事人(广西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辩解:
新振锰业在“郑重声明”引用南宁青秀区法院裁定书的第8-9页的相关内容,均来自 “广西自然资源厅”的辩解,并非法院的审理裁定,也并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
(三)广西自然资源厅不得不承认新振锰业富丰公司“注册造假”,相关法院查明确认富丰公司的“注册造假”
感兴趣的业内人士和观众,可以将以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裁定书中广西国土厅、富丰公司的答辩内容,与2022年4月19日联盟发布的“关于新振锰业电话问询的回复(一)”中关于富丰公司营业执照造假、提前申请探矿权的证据材料一一对照核实,更可以看清楚新振锰业富丰公司作假暗箱操作的触目惊心!更可以看清新振锰业混淆是非、贼喊抓贼的行为!
综上,相关法院的判决,并未对新振锰业富丰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实体处理,仅以南方锰业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进行草率处理。
未完待续!
附: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来源:新振锰业微信公众号)
以下均为不实谣言,对我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望各平台及时删除不实言论,否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