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空间 环境观察 环保局成了污染大案的制造者

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人祸

2008-10-20

环保局成了污染大案的制造者

——全国首例环境监察失职案在湖北审理

环保局在收了废料单位2万元的废料处置费后,竟请来几个民工将197个满装毒物的铁桶运出环保局自行处置,最终导致了一场严重污染的灾难。




报警,毒流“洗劫”永丰乡


“不好了,这里有人投毒了……”1999年4月17日下午1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110值班室接到报警,一辆载着环境检测设备和稽查人员的警车风驰电掣地直赴出事现场——汉阳区永丰乡。


据仙山村养鱼专业户黄青兰介绍,17日,她挑着饲料来到鱼池边发现,几千尾鱼儿都漂在水面上,绝大部分已经死亡,再看池水浑浊不堪,并冒着一股刺鼻的煤油味。当时,她的第一反映是:昨晚有人下药了,于是大哭大叫起来。


村民黄某上午到自家藕塘里挖莲藕,中午上岸吃饭时,却发现洗掉泥巴的双手浮肿了,变黑的皮肤用沙子擦也擦不掉。


随着天气转晴,仙山村许多人家的庄稼地倒地了,蔬菜枯萎了,池鱼死亡了,闹不清原因的村民,跑到乡政府投诉,到派出所报警,还拨通了环保100值班电话。


面对愤怒的村民,环保稽查人员顺着一股还在哗哗地往下涌的黑流,爬上了当地一座名叫锅顶山的山顶。只见一块洼地里,躺着8个大铁桶,铁桶被积水浸泡后流出像沥青一样的粘稠物,又黑又臭,刺鼻难闻。


环保稽查人员当场对污染物取样分析,检测结果证明:“这8个大铁桶装的物质主要成分是“苯酚”,而据有关资料介绍:苯酚是一种有毒、有刺激味、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人畜接触后,可能发生头昏呕吐、皮肤红肿搔痒及呼吸道感染。它的慢性危害比较大,时间比较长,一旦浸入土地后,20年内难以恢复。


据警方和环保人员次日统计:从锅顶山流下的这股毒水已浸入武汉龙阳湖水口,仅龙阳湖渔场一处1800亩水面一次就捞起的死鱼达五千多斤。毒流浸入永丰乡,直接受苯酚毒害的鱼池面积达81.5亩、菜地6.5亩等。




毒桶来自环保局


永丰乡锅顶山几十年来从来没有人到这里搞试验,那8个化学毒桶从何而来?根据群众举报,汉阳区采石场农工何利华与方国强两人迅速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毒桶是我与方国强搞回来的。”何利华交代说。1999年3月的一天,方国强约何利华来到洪山区环保局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该中心的主任朱某对他俩说,请你们将我中心的一堆中药渣运出去倒了,没有钱给你们,你们也看到了,这197个药渣桶都是白铁皮做的,全给你们作抵劳务费。


两人当时没有答应,跑到废品收购站一问,那种白铁桶一个可以卖40元。他俩粗略算了一下,197个可卖7000多元。不过废品站需要相关证明才敢收购。于是他俩又回到环保中心向朱某讲明了要求。一个星期后,环保中心徐某将一张没有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交给他俩,化验单上写着“……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


凭着一张没有盖章的化验单,方国强与何利华请来民工将197个笨重的铁桶运出了环保局,分别存放在汉阳区十里铺永丰乡海绵厂和锅顶山处。其中运往锅顶山90个。几个临时雇请的民工按要求将其中82只铁桶“药渣”倒在一个洼地后,将空桶送到了讲好价钱的废品站。但废品站老板以种种借口将价格降至7——10元。结果82只铁桶仅卖了740元钱。为了能卖出个好价钱,他们将包括还放在锅顶山8个桶在内的115个铁桶留下来,希望找到能出高价的买主。


事发后,武汉市环保局责令立即追回还未处理的115个毒桶,并赔偿了村民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但这个当时被称之为“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


监管失职当被告


2003年4月,也就是污染事件过去4年之后,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科接到永丰乡仙山村的群众举报材料:“时隔4年了,污染仍然存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事发地水、土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家田、菜地、鱼藕池荒废……”


检察院到现场调查取证后,2003年7月3日,以方国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将其逮捕;9月27日为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王华楚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1月4日,此案另一犯罪嫌疑人何利华从南方打工回家得知情况后主动投案自首。


2004年2月19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厅开庭审判此案。上午9时许,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被法警押上被告席。检察官在法庭上指出: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王华楚在案发时身为洪山区环保局主力调研员,负有协调管理该局下属废弃物交换中心的职责。正是由于他的严重不负责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了199.7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环境监管失职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3月4日,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王华楚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方国强、何华利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制度形同虚设,只收钱不办事或者知法犯法,湖北省检方首次使用“环境监管失职罪”无疑给社会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