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4
《中国经济导报》:怒江:合理开发 慎重开发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2006年4月14日
怒江水电要不要开发?这个问题既要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各族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又要站在全国可持续发展大计角度去考虑。不能只考虑开发利益,也不能笼统地讲开发一定带来环境破坏而反对开发。最关键点是要一反过去水电开发中,只求开发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及其他的做法,即要有绿色开发的理念。也就是要注意开发规模和方案,保持生态流量;注意移民的生存能力;注意当地人民直接利益,适当拥有资源使用权分红;切实完成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认真解决反对者提出的具体问题;政府专家群众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真正做到合理开发、慎重开发。
怒江人民有发展权
怒江58.3%的区域面积纳入自然保护范围,至今未建立起支撑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持产业,财政自给率仅14.7%,农民人均纯收入948元,50%的农民群众没有解决温饱。笔者曾看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大讲堂”栏目,记得其中一位演讲者讲率队到怒江调研,两岸是近70度的高山,傈僳族等人民群众依然过着几乎是“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生活方式。已发展起来地方的人们,不能要求他们保持这样一种生活状态。中国人常讲最大的人权是生存权、发展权,怒江人民有权发展。如果说是为了给子孙保留一条生态江,而要怒江人民放弃发展,则云南省财政、中央财政必须给予转移支付,保证他们能过上全国平均生活水平。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云南有多少贫困地区,全国有多少贫困地区,这根本补不起。只有各地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发展的道路,整个国家才能富强起来。
水能开发相对而言,是环境破坏相对少,是清洁的能源。水从2000米处流到500米处,仍然是水,没有变成其他东西。水电开发只不过利用其位能差,获得电能。中间并没有发生化学、生物及核变化。至于建设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以及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应该用合理的方法去解决。
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现状而言,水能开发是现实可行的发展途径。怒江州自然资源主要有森林、矿产及水能三种。砍伐森林既不能长久,又破坏环境,已被证实不是可持续发展的方式。矿产开发对环境破坏更大,更不能走这条路(除非国家急需资源,采取特殊政策)。相对而言,水电开发是现实可行的发展途径。我国能源紧张,特别是电、油更紧张。2004年底,全国发电装机4.41亿千瓦,其中水电1.08亿千瓦。而怒江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3640万千瓦,规划开发2132万千瓦。哪怕只开发规划总量的60%~70%,也是很大的能源基地。
水电开发是现实可行的,但并不排除其他发展道路,如种植药材、发展旅游等,这不矛盾。相反水电开发因带动了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会促进产品运输和人员流动,有利于促进当地产业和旅游发展。同时多个水库的出现,对700里怒江中下游而言无疑也增添了新的风景。用“水电开发不是惟一最佳途径”而否定水电开发的说法,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态度。
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来讲,水能开发不光是获得了能源,对环境也是有很大贡献的。一个60万千瓦装机的火电厂,一年耗煤150万吨,发电33亿千瓦时,如果煤含硫量以0.8%计,一年排放的SO2就是2.4万吨。怒江如果开发1500万千瓦水电装机,按年平均发电700亿千瓦时计(怒江水电开发规划装机规模2132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1030亿千瓦时),相当于取代火电每年少排50万吨SO2,还有更大量的CO2温室气体和氮氧化物。我国2004年全国发电21870亿千瓦时,其中水电发电3280亿千瓦时,占15%,设想一下,如果这3280亿千瓦时不是水电而是火电,要多排多少SO2、多少氮氧化物和温室气体。所以水电开发部分取代火力发电,对环境是有很大贡献的。
要有合理的开发方案
要开发水能,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开发方案。这是最关键的一点。首先,纵观以往的水电开发,往往将获取水能最大化作为出发点,造成坝址至电站段断流(引水发电方式)。其次,是只顾发电效率,不顾河流的生态,发电时大水、停发时断流,带来河流生态问题和沿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困难。怒江水电开发以及今后所有水电开发,都应注意这些问题。要注意计算保持河流生态的最小流量,以此为基础在坝上安装小型机组,轮流发电,使坝下河流不断流。并且要保留直流通道,当小型发电机故障或大修时,即使不发电也要向坝下河段放水,以保证最小生态流量。改变以往按最大可能装机和最好效率设计,只安装大型发电设备的做法。第三切实解决好淹没区移民问题。移民问题的关键,不光是按多少年收益赔偿,而是还要考虑到赔偿后移民在异地能获得生存能力。过去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而且赔偿也不足。第四是切实解决筑坝取土石方等和工程弃渣带来的环境问题。第五注意水库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问题,怒江中下游云南段正好处于横断山脉,要注意各规划坝址的地质调查,不一定十三级全部开发或按最大可能装机开发。
以往的水电开发,计算成本和获利时,只讲投资,不讲资源和直接影响范围内群众使用权受损,是不对的。水资源、河流资源是国家的、可以采用收取水资源费方式解决(以往收费太低)或按国家资源入股。对于当地群众而言,未开发前这些水资源、河流资源实际上是他们在使用。批准投资开发后,变成投资者使用了。由此引发的投资者与影响范围内当地群众的矛盾屡见不鲜,甚至引发流血事件。建议设立“资源使用权分红”,将水电站当年收益或获利的适当部分(比如5%~10%)直接分给直接影响区范围内的当地群众。
政府专家群众一起监督
政府必须要负起监督职责。环境保护治理是一件麻烦的事,投资者总是有追利和去累赘的意识倾向,因此政府必须负起监督责任。一是监督项目规划、设计时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措施和群众利益。二是建设过程中是否落实了治理措施。三是政策处理是否都兑现。四是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监督要集政府、专家、群众力量一起监督,以防走过场。
此外,要认真对待反对者的意见。解决好他们提出的具体问题。反对者提出的意见是完善建设方案的良药。决策思维中,尊重少数人,并不是要多数人去服从少数人,而是要认真对待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具体问题。如果这些具体问题一个个都解决了,则不可行的也可以转化为可行了。怒江水电开发中,笔者个人认为最主要的是下游30公顷野生稻基因库,如果真是目前全国保存最完好的野生稻种,是中国今后杂交水稻进一步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这确是一件大事,要认真仔细研究。如确有影响,而一时又没有好的对策,则仅此一条就足以推迟怒江水电开发。其次是地质影响,要认真。第三是移民。第四是水生资源,怒江云南段是否有大量的鱼类资源?水电开发是否就一定会造成某种群绝种?要研究,即便造成某种不可挽回的损失,也要权衡利弊大小,而不是笼统地否定。至于三江并流,金沙江在云南北部就向东拐湾了,完全可在其海拔高度以下进行水电开发。
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进行怒江水电开发,而是要先对一个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拿出解决办法。这些问题解决了,怒江水电开发决策也就自然成立了。要责成云南省或国家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总之,要提出一个个具体问题,要一个个具体问题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就权衡利弊。不要笼统地一概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