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4
水电开发所创造的财富到哪里去了?
文/水博 2006-02-23
最近有两篇文章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一篇是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的一份调查报告,题目是《黄河上游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另一篇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有关人士透露,由于煤价、运费等全面上涨,我国发电企业面临全面亏损,预计明年电价将要上涨1分。有关水电开发是否导致群众贫困的争论,网易论坛开设了一个新闻Pk专题,让正反双方意见在网上争论。看来中央党校的牌子还是有影响力的,根据目前的统计结果,大部分网友支持党校的“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的意见。相反,关于全国电价即将调整1分的信息,网民的意见则几乎都是强烈反对。然而,实际上却很少有人知道,这两个问题上公众的倾向意见,完全是互相矛盾的,反对水电开发的结果必然会减少水电的产量,因而也必然会导致我国电价的上升。因为,很多人都不了解水电开发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全国的老百姓。
水电造福社会。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这种特点,凡是水电比重比较大的国家电价都比较便宜,而且随着世界能源价格的不断上涨,电价的上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相对来说,水电的低电价优势几乎是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电力构成中,大约有六分之一来自水电,由于水电的成本比较低,才能保证我国目前的电价水平。中央党校的教授的文章《黄河上游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中所说的龙羊峡水电厂的上网电价才0.14元/度,还不到一般火电厂的一半。也就是说龙羊峡水电厂的大部分利润不是在水电开发商自己,而是绝大部分让国家拿走了。国家就是用这些低价的水电,来平衡电网中高价的火电,最终使得我们国家的总体电价不至于太高。所以,确切地说黄河上游水电开发的最大收益人是全国的老百姓。由于目前我国电力的价格完全是由国家控制的,开发商能不能赚钱全都在于国家的定价。当然国家为了鼓励、保证开发商的积极性,也不能让开发商赔钱,所以,我国水电的电价一般都采用“还本付息”政策定价。例如,龙羊峡的开发成本低,上网电价只有0.14元,而三峡的建设成本高一些,上网电价就是0.25元。
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三峡的电价,也要比一般的火电低得多。而正是因为我国有这样大量的低价水电存在,才使得我国的整体电价不至于太高。也就是说水资源作为一种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并不是谁开发之后水电的利润就能归谁所有的,而是国家要通过这种“还本付息”确定入网电价的方式,最终控制水电开的利润分配。而且一般来说国家开发水电所创造的财富,主要地都被用于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体现在降低整体电价上)。这种情况也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
此外,水电开发就是一种利用资源、创造财富的过程,自然界中的水能资源人们不去利用就只能白白的流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相当于财富白白流失。所谓,“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的说法,是一种非常片面、狭隘的理解。通常主要只是指水电开发之后产生的移民问题。具体到中央党校调查报告中的黄河上游的水电开发的移民,还不到当地人口的1%,在这些移民当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毕竟还是有所提高的,当然也确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不能适应改变之后的生活环境,而变得更加贫困了。这里面确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但是,也不能排除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因素。我们怎么能因为有这种现象的存在,就整个否定水电开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性质呢?就像我国改革开发放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下岗工人变得相对贫困的一样。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虽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极大的富裕了人民的生活。我们怎么能看到个别的下岗工人的现状,就得出“经济越发展,群众越贫困”的结论呢?
最近几年,市场上的能源价格急剧上涨,然而,正是由于我国有这些水电的存在,才使我国社会的电价,始终没有跟着煤炭的价格同比上涨。但是,随着煤炭的价格的不断攀升,我国“电煤博弈”的现象正在越来越激烈。由于我国的煤炭市场已经放开,而电价一直由国家控制,很多火电厂已经到了不发电少亏损,发电越多、亏损越大的地步。最近的电力供应紧张,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这种煤炭和电力价格不协调,电厂买不到煤或者说不愿意赔本发电的因素。这次有关部门向社会透露我国电力企业面临全面亏损,明年电价即将上调,恐怕也是“电煤博弈”已经到了电价不长不行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再因为个别移民的问题,否定、阻碍必要的水电开发,那么减少水电只能会使我国的能源形势更为紧张,价格更高,煤荒、油荒、电荒更严重,老百姓也不得不承受更高的电价。事实很清楚,不管在哪个国家,低电价的水电都是全国人民的一种公共福利,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越低,这种公共福利就越少,水电开发的成本越高,这种公共福利同样也就会越少。所以,几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曾经有国大力开发水电的阶段,水电的开发程度一般都比较高。
然而,由于水电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技术支撑,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水电开发利用程度目前还普遍较低。我国也由于建设资金匮乏问题,前50年的水电开发程度还不到技术可开发资源量的10%。现在,发展中国有了经济实力之后,都要加速自己国家的水电开发,在自然资源利用方面赶上发展国家。但是,国际上有一种非主流势力,不愿意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极端(反坝)组织在自己国家的水电已经开发殆尽之后,开始打着各种环境保护的旗号,大力攻击发展中国家的水电开发。妄图用一种冠冕堂皇的舆论,剥夺发展中国家使用水电这种低价、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权利。
从上的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地污蔑水坝的破坏环境的宣传非常时髦,然而,世界发展的现实却是挪威、瑞士、加拿大这样水电比重大的国家一直都是生态环境良好,反倒是那些水电资源匮乏的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日本)无一例外的都经历过惨痛的环境污染阶段。其实,水电开发的结果大家都可以看到。包括我国的解放前建的丰满、解放后的新安江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二滩,几乎没有一个水电站不是环境优美的湖光山色,风景宜人的旅游胜地。即便就是全世界最失败的三门峡水利工程,改造之后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也已经是利大于弊,否则,它也绝不可能存在到今天。
这一宣传和现实脱节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关注,1996年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首先确认了小型水电属于清洁的可再生能源,鼓励各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发利用小水电。2002年在南非约翰雷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上,在进一步调查和争论的基础上,到会的192个国家首脑又一致通过鼓励了大型水电开发的决议。同时高峰会议还委托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大型水电开发搞得最好的中国召开一次水电与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商讨具体的促进各国水电开发措施。2004年《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论坛》在北京如期召开,并一致通过了确立水电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地位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北京宣言》。这样污蔑水电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谣言,就已经彻底的被事实和国际主流社会所否认。
现在,国内外反坝组织又把主要精力放在利用人权问题,鼓动水电站移民反对建水坝上面。他们采用的方式之一,就是以民主、人权为借口,无限夸大水库移民的权益,并以此为借口制造各种矛盾。实际上,水资源是国家社会公共所有,水资源的受益人应该是全国公众,目前世界各国的水电开发基本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当然,水库移民除了和全国人民一样享受水电带来的低电价福利之外,自己的利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证。根据不同的情况,世界各国公认的移民补偿标准,都是要求水库移民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而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认为,水资源创造的应该价值百分之百的归当地居民所有。所以,水库移民应该用自己移民前后的生活进行比较,而不应该也不能用水电站为社会创造了多少价值来考虑自己的补偿要求。
例如:怒江地区目前农民的平均年收入还不足千元(折算成原煤大约也就相当于3吨煤),怒江水电开发之后的年发电量大约相当于5000万吨原煤,按照五万移民估计,怒江水电开发的效益平均大约相当于每个移民每人每年产出1000吨煤。也就是说怒江的水能资源利用开发之后,当地农民的人均年产值将增加300多倍。然而,怒江的水电开发之后,不可能按照火力发电的价格入网。所以,怒江水电开发的效益绝大部分,将会以低电价的形式返还给整个社会公众。除此之外,中央和地方按照国家政策的分别收取不同比例的税收,发电运行企业赚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库移民除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之后,也还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后期扶持资助。其中,移民享受的比例到底多少才合适,是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不能否认,忽视、侵犯移民利益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过分强调移民利益,把属于国家的水资源当成聚宝盆,利用水电属于公共利益的特点,想不劳而获的永远寄生在水电站上的思想意识也是不能纵容的。
国际上常用补偿的标准是:下限应该保证不低于移民原有的生活标准,上限通常是不超过所被占用的地产的最高社会评估价值。据了解:现在美国有些地方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共工程的拆迁补偿一旦超过了社会评估的最高值,就会被认为工程承办单位是在用全体纳税人的利益送人情。法院就要出面干预。也有的人认为迁移应该充分尊重移民本人的意愿,补偿水平必须达到让移民本人满意。目前国际上有一个“水坝与发展决策新框架”(DDP)就比较坚持要达到让每一个移民都自愿的移民标准。对于这一点,国际社会争议很大。因为水利水电工程不像是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可有可无,很多情况下其工程是关系到国家、社会安全的国计民生大事。号称是自由世界的楷模的美国,在其水电大开发时期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水库的移民,也历来都是没有任何协商余地的。据悉,至今美国有些地方法律中仍然对公共工程中的移民容许有1%的强制拆迁比例。
当然现在也有很多水利基本建设已经完成的发达国家,因为已经再没有什么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可建。所以,确实有一批发达国家赞同实施所谓每个移民都自愿同意的DDP标准。然而,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同意这种DDP标准,因为,必要的水利水电建设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保证其国家发展、社会和民众安全的基本设施。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让几个人的意愿,来左右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公共安全。所以,除了那些必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已经建设完成了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赞同DDP标准的。
应该承认,我国以往强调国家计划经济,对公民个人利益重视不够,像右派下放、知识分子下乡一样,历史上也曾经有过对移民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况。目前体制上的弊端所产生的三农、腐败等问题,也确实会造成某些工程移民利益受损的现象。但是,我们在强调保证移民利益,着手解决体制问题的同时,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上去。我们不能不看到,国内、外妄图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极端环保势力,目前主要就是想利用移民问题大做文章,破坏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水利水电开发。我们一些糊涂的学者,也在国外极端组织提供的各种名誉、利益面前,失去基本的判断力,随声附和的过分强调移民利益。更有甚者对水电开发所创造的巨大社会财富视而不见,仅仅根据个别人的情况,就断言说什么“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有的甚至公开的宣称“这样的水电开发,还不如不搞”。对于这种宣传,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水电资源是全国人民的财富,水电开发是全国人民的福利,任何反对、破坏水电开发的宣传,最终损害的都是全国人民的利益。
当然,我们也并不能说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就可以忽视移民的权益,不过,我们应该清楚,贫富差距加大、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是我国面临的共同的社会问题,决非是水电开发工程本身的责任,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社会分配制度问题。而不应该把一些社会矛盾,引导成为反对具体水电开发工程的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