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空间 资讯纵览 谁在“便宜”环境污染企业

2008-08-07


来源:科学时报2007-1-28


  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作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200511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了震动颇大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法制日报》125)

  对于这起被专家看成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一点讲,也是损失无法估量的特大污染案件,有关部门却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让人吃惊不已。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只能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可100万元对于财大气粗的中石油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毛毛雨”。这样的处罚能让该公司吸取教训么?能够警示后人么?只能说,如此“便宜”的罚款不仅让环保部门尴尬,也让百姓感到失望。

  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算了一笔账。他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的一家重点污染企业调研时发现,2005年这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116万元(实际上只交了36万元),加上环保部门对其罚款4万元,这家企业一年违法排污总成本为120万元,违法100年也不过1.2亿元,而这家企业的环保要达标至少需要投入1亿多元。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竟有天壤之别,这导致污染企业“宁愿认罚不治污”成为普遍现象,企业的排污设备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严重,显然与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有关。

  与此相反,国外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历来持严厉态度,在美国,这一处罚经常达到数百万美元甚至更多。比如,据媒体报道,杜邦公司200512月所接受的美国环保部门开出的罚单,总额竟为1025万美元,同时还被要求出资625万美元用于相关环保项目。虽然都是依法开出的最大罚单,两相比较,孰轻孰重,哪个更有威慑力,不言自明。

  “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这是法律的名言也是原则。“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已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眼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当环境违法能为违法者带来利益时,实际上是在鼓励、纵容违法,这时违法便会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如何修补法律漏洞,让环境违法者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罚到他们不敢再违法,需要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