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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环保事件是全局性大事件
胡舒立/ 《财经》杂志/147 2005.11.26 21:58
与前年SARS危机、当前禽流感威胁一样,全局性大事件绝难大事化小,因此最忌“大题小作”
  
  1113日因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爆炸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已被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目前,由事件引起的对于透明度、公开性的呼吁是普遍的,而我们认为,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当局如何对待和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重大事件。
  从24日新闻发布会等官方消息获知,此一环境事件发生后,吉林省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也有行动。但事故通知黑龙江省政府是在五天之后的1118日。前期应急工作主要由地处污染上游的吉林省政府主导,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评估和建议;消息通报黑省后,环保总局也在致力于两省间的协调。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水利部、建设部,在22日以后方始参与此事;知会邻国政府俄罗斯也是在22日。
  这一过程显示,此次国家一级河流松花江水域的重大污染事件,在早期主要是被当成局部地方性事件进行处理的。其中的一些不妥由此而生。
  水流污染事故在吉林出现后一直未诉诸媒体、公之于众,仅仅“通知了沿江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包括居民,停止向松花江取生活用水,对于工业用水也要做污染防治的一些措施”。如此做法,尽管环保总局负责人认为“吉林省政府的做法是可行的,保证了群众没有受到影响”,但显然不具说服力。
  松花江自吉林市以下,受到苯、苯胺和硝基苯等超标污染直接威胁的相关水域绵延千余公里,沿途除哈尔滨、松原等大中城市,还有几十个乡镇,数百个村庄,仅饮用及生产用水可能受到影响的民众就多达数百万人。在保密的状态下,“行政通知”或能惠及“单位”与“居民”,却极难使上百万普通农民普遍知情。而沿江农民们长期以来“靠江吃江”, “长80公里的污染团”沿江而下对他们的损害是直接的,虽然在短期内可能还无法量化。
  此次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为中石油吉化公司,环保总局负责人也承认今后的事故赔偿应由企业负责。但吉化公司的总部中石油远在北京。事发后,由地方出面协调堵漏想必困难重重。按已定保密方针,中石油吉化公司领导公然对媒体隐瞒真相,甚至明令公司上下不得向外界透露消息。这不仅有悖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职责,而且违背了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原则,后果将相当严重。
  松花江下游受此次污染事件冲击最大的城市,为饮用水几乎全部依靠松花江的哈尔滨市。为保证全市用水安全,市政府于1121日做出停水四天的决定,但由于“供水管网检修”的理由过于牵强且有悖常理,反引起民众猜疑,形成恐慌气氛。22日晚,市政府发出最新公告,公布了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的事实,方始安定人心,形成有序局面。但这一正确举措与吉林省和吉化公司的保密做法并不一致,又引来后者的反弹。《财经》和许多媒体记者在吉林采访时,都听到了一些中下层官员们对哈市
政府“炒作”的公开抱怨。正须同心协力之时却生如此嫌隙,“协调成本”大增已经可见。
  黑龙江与俄罗斯接壤,松花江又将流入中俄界河黑龙江。故此,俄方一直对松花江水质甚为敏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消息先从哈市传出,俄罗斯媒体议论纷纷。幸22日有关部门在北京正式向俄方进行了通报。
  24日上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方始约见俄罗斯驻华大使,进行了详细沟通。环保总局官员在当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污染团到黑龙江还有14天左右的时间,“影响度会有多大,目前来看,它是在减弱,影响的程度会越来越小”,所以现在通报“时间也不
算晚”。这种辩解当然不是毫无道理,但在具备外交常识的人当中很难得到高度认可。
  需要对松花江水流受污染事件做出反应的还不限于此。如,降低江水的污染威胁需要上游水库放水,掌握放流应有水利部(及松辽水利委员会)的协调;城市自来水系统受威胁需要应对,供水安全与水资源管理急待建设部的监管,等等。两大中央政府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的最初九天中毫不知情,置身事外,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应当承认,此次松花江水的重大污染事件是全局性大事件:其一,需要直面危机的勇气和认知;其二,需要站在全局高度确保公开性与透明度;其三,需要从中央到地方,从环保部门到有关各部门协调一致的行动。与前年SARS危机、当前禽流感威胁一样,全局性大事件绝难大事化小,因此最忌“大题小作”。此类环境事件在中国很难完全避免,可能还会发生。
所以此次污染事故在应对、清污和问责后,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应成为全局性镜鉴。
(本文刊于1128日出版的《财经》2005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