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8
松花江再度污染挑战中国环保法律
来源:新华网200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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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吴晶、邹声文、田雨)民众抢水的恐慌再度出现在松花江支流污染曝光之后。“水、水、水”的惊呼敦促中国立法者重新审视环保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26日在报告跟踪检查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时说:“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已集中出现。”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夙生对家乡的水污染深表痛心。她说,中国应尽快制定针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法。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沿江的居民由于单个的诉讼成本太高,而且过于麻烦而没有向造成污染的吉林石化公司索赔。
“松花江两岸上百万人都因为饮水困难而增加了经济负担,同时也遭受精神损害。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未能索赔,本身就是对环保立法的警示。”她说。
据介绍,一些在立法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往往都由政府负责出面统计民众在环境污染中遭受的损失,帮助他们索赔并进行赔付协调。
“中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比较注重行政处罚,但对民众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她说。
盛华仁说,中国现行法律中确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还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一些企业的环境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往往只顾自身利益,靠牺牲环境和公众利益来换取暂时的企业效益。
据统计,2005年,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还有278个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696个市县中有一半以上出现酸雨;还有近一半的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没有经过有效处理。目前中国固体废物堆存量累积已近80亿吨,占用和损毁土地200万亩以上,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近年来,小煤窑乱开滥采,不仅使国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能源储备受到威胁,其产出的节能技术水平低的燃煤更成为主要污染源。
丛斌指出,由于现行法律对国有自然矿山的保护没有严格规定,许多小煤窑受到零开采成本的利益驱动,钻了政策机制的漏洞,再加上执法监管力量薄弱,因而屡禁不绝。他建议立法规定“国有自然矿山要严格保护,有偿使用”,使无利可图的小煤窑“自动下马”。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是一部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但其关于国土资源保护的阐述也引起立法者关注。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王梅祥委员建议将“水流”改为“水资源”,同时增加对取水权的规定。目前不少企业大肆开采地下水,造成一些地方地下水位下降,加之不实施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还导致严重的水污染。应明确水资源为国家所有。
王涛委员提出,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海洋作为“蓝色国土”,也应予以保护。
近年来,中国华东地区因采煤沉陷造成耕地损失和退化,西北地区因采矿造成土地荒漠化,西南地区则因矿区二氧化硫排放酸雨频降。来自环保总局的统计显示:2006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达到10.9%,代价却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在上升。
盛华仁表示将着手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组长李文华认为,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和补偿标准,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着手开展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待取得比较好的成果后推动立法和制度建设。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建设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以应对松花江污染等类似事件。该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已公开表示:中国计划将环保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将由此套上环保问责的“紧箍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