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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八日绿家园江河信息汇总

2006-07-18

今日江河信息导读:1、胡锦涛在八国峰会上提出新能源安全观

                  2、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相当严峻

                  3、环境形势复杂 环保法"超期服役"亟需修改

                  4、潘岳:青藏铁路的环保工作并未结束

                  5、温州82名养殖户收到浙江环保局答辩书

                  6、太湖流域东南诸河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

                  7、30年内京津以南平原区深层地下水将下降近40

                  8、淤泥“吃掉”刘家峡15亿立方米库容

                  9、三江并流被列入重点监测项目 水电开发危及生态

                  10、新华网:三峡坝区航运配套工程关键工序完工

                  11、海南省6大自然保护区被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图) 

                  12、南京环保组织质疑幕府山"天池"方案

                  13、广州增城76家漂染厂因环保全部停产

                  14、钱塘江流域原生土著鱼种基本消失

                  15“千城一面” 中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六大冲击 

 

1、胡锦涛在八国峰会上提出新能源安全观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07月18日

http://env.people.com.cn/GB/4600672.html

七月十七日,八国集团同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刚果(布)六个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图为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合影。

 

一是要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二是要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三是要维护能源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

  八国集团同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刚果(布)6个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17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讨论了全球能源安全、传染病防控、教育、非洲发展等议题,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着重就全球能源安全问题作了阐述。

  夏季的圣彼得堡,微风轻拂,细雨绵绵。对话会在芬兰湾畔的康斯坦丁宫举行。当地时间9时55分左右,胡锦涛同其他国家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陆续抵达,受到俄罗斯总统普京的迎接。

  10时许,对话会开始。普京致辞并作引导发言。然后,与会领导人开始围绕对话会议题交换意见。

  胡锦涛发表讲话说,这次对话会议以全球能源安全、传染病防控、教育、非洲发展为议题,既切合时宜,又着眼未来。处理好这些问题,关乎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利益,关乎人类社会发展的前途。

  胡锦涛强调,全球能源安全,关系各国的经济命脉和民生大计,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至关重要。每个国家都有充分利用能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合作而获得能源安全保障。为保障全球能源安全,我们应该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具体而言,应该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全球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和消费国之间、能源消费大国之间的对话和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政策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油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给,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在能源需求和供给基本均衡的基础上确保稳定的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及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能源需求得到满足。二是要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应该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节约能源,探讨建立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要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这些领域的合作,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推广等问题,使所有国家都从中受益。三是要维护能源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应该携手努力,共同维护产油地区的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和矛盾,而不应该把能源问题政治化。

  胡锦涛强调,中国高度重视能源问题。中国能源战略的基本内容是: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更是能源生产大国。我们将在平等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加强同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

  与会各国领导人和有关国际机构负责人就会议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必须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

会后,胡锦涛同其他与会国家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出席了普京举行的午餐会。午餐会上,与会领导人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胡锦涛就朝鲜半岛局势和多哈回合谈判等问题阐述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和主张。他强调,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恢复六方会谈,虽现在还有不少困难,但有关各方应朝复谈方向坚持不懈地努力,以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他还指出,多哈回合谈判时间非常紧迫,各成员领导人要作出政治决断,推动谈判取得共赢结果,使多哈回合成为发展回合。(吴绮敏、于宏建、周德武)

2、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相当严峻

来源:中新网2006年07月18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4602839.html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今天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视频会议上说,中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相当严峻。

  周生贤指出,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一些地区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

  他说,首先是土壤污染程度加剧。

  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一点五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三千二百五十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二百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其次是土壤污染危害巨大。

  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一千二百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百亿元。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最终将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

  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导致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是空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未形成。资金投入有限,土壤科学研究难以深入进行。有相当部分的干部群众和企业界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缺乏认识,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周生贤强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很多,当务之急是摸清土壤污染的状况,这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这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这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据了解,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由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共同承担,包括八个专题,总经费预算约为十亿元。计划用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完成。(赵胜玉)

3、环境形势复杂 环保法"超期服役"亟需修改

来源:【法制日报】2006年07月18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4602663.html

    调查问卷显示,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95%以上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针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专家呼吁

环保法“超期服役”需修改

  法制网北京7月17日讯 记者郄建荣 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超期服役”而带来的“严重不适应症”日益凸显,今天,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多位专家在公开他们就这部法律进行的调研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境保护法修改问卷调查结果的同时,就发出呼吁说,环境保护法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面对日前复杂的环境形势,这部法律实施了17年却未修改过。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过时,需要修改。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夏光、沈晓悦、冯东方、陈赛、王彬、杨姝影等专家通过对新疆、安徽、广东、上海等省区的二十多个城市或地区进行的实地调研认为,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保工作的需求,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而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而且使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

  这些专家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目标定位偏低,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内涵;对于公民参与,法律只原则性规定了公众享有检举权、控告权等,而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却没有得到体现;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他们说,由于缺少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不履行其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往往是环保让位于发展。由这一法律制度缺乏所带来的问题已越来越引人注目,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立法讨论的焦点。

  他们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应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负责,党政一把手是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据这些专家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境保护法修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95%以上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针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就在执法部门以及专家在为环境保护法需要修改而不断呼吁时,记者今日从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这部法律的修改并未纳入全国人大“十一五”立法规划。

4、潘岳:青藏铁路的环保工作并未结束

来源:新京报2006年07月18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4602846.html

  ■访谈动机

  和几个朋友小聚,一人不经意说:“你们(指本报)怎么老是报道环保?”这句话让我深思良久。以单纯“新闻”的眼光,对环保的报道量加大,似乎正在呈现一种“视觉疲劳”。可是,放在中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大背景下,对环保的长期关注将成为媒体的必然。去年6月,“圆明园事件”发生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谈中国的环保问题;一年之后,中国的环保发生了什么变化?有什么新的问题出现?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我们再请潘岳作答。

  应赋予环评报告更大的强制力

  新京报:环保总局刚刚结束的对总投资超万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的调查中,发现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你怎么看这个结果?这些企业做过环境影响评价吗?

  潘岳:第一,说明化工石化行业存在着严重的布局性环境风险。松花江事件之后,平均每两天出一起水污染事件,基本都是化工石化行业造成的。不从产业布局解决问题,就不可能遏制这一势头。

  第二,这个结果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个悖论。报上来的项目,单个来看环保标准都合格,有的甚至达到了先进水平。但是,从区域环境容量上看,即从整个区域规划上看,这么多项目挤在一起又是不合理的。这就变成了“先进环保项目”引发“重大环境事故”的荒谬结果。

  新京报:环保部门无权制止吗?

  潘岳:目前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批规划,中央部门批项目,体制上的宏观微观倒挂,导致了这种现象。我们的权限只能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对整个大规划就没有这个权力了。如果不立即修改《环评法》,不立即实施规划环评,从整体上预防环境风险就很难实现,新的环境风险仍然会继续存在,突发性环境事故仍会继续发生,公众的环境安全仍得不到保障。

  新京报:你从去年开始就呼吁搞规划环评,现在进展怎样?

  潘岳:《环评法》中虽然提出了“规划环评”的原则,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措施。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认识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推行规划环评还存在较大阻力。因此必须修改《环评法》。

  我们正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期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和审批过程的法律约束,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节,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主体。《环评法》虽是新法,按理说不应那么快就修订,但因为这部法进行了深入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看出弊病与缺憾,才会想法子去修改完善。这是一件好事。

  新京报:前不久内蒙古通过了中国第一个规划环评,我们注意到,这个环评报告“建议”对内蒙古的煤炭产能、发电装机容量等进行较大幅度的缩减,这意味着内蒙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GDP将有较大的降低。而这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愿意做的。那么,你们在制定这个报告过程中,遇到什么阻力了吗?

  潘岳: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的能源基地,自治区党委、政府都很重视和支持我们试行规划环评,并与环保总局密切配合,合力推动省域发展规划的环境评价,进展顺利。这个报告,对全国各省都有示范意义。

  新京报:还有别的省市准备做规划环评吗?

  潘岳:现在许多省市都来要内蒙古的这份报告,规划环评的试点省市还有十几个。

  新京报:这个环评报告是以“建议”形式出现的,如果对方后来不执行怎么办?你认为法律要不要赋予环评报告强制力?

  潘岳:这涉及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问题,《环评法》对此只有原则规定。我当然认为在法律上应该赋予更大的强制力。我们正在努力。

  青藏铁路的环保工作并未结束

  新京报:青藏铁路通车了。作为一个世界罕见的工程,又在生态薄弱的地区施工,你认为这条铁路在环保上有哪些创新意义?

  潘岳: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重大工程项目中,青藏铁路工程对环保是最重视的。它的环保示范意义非常大。比如,它在我国铁路建设史上第一个在建设施工期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并建立了工程环境监理制度。青海、西藏两省区环保局与青藏铁路建设者签订了环境保护责任书,切实加强了施工期的环境监管。

  比如在错那湖沿线铁路施工前,先在湖边做好防护挡墙,然后在挡墙内施工,防止了弃土、弃渣、施工废水进入湖泊。还如,各施工单位对生活垃圾和施工废弃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景观恢复工作。

  新京报:能不能说,到目前为止,青藏铁路的环保已经圆满完成?

  潘岳:当然不能这样说。第一,我们对大自然的了解远远没有到极限,青藏铁路将来面临什么样的生态问题,我们还要冷静观察;第二,我们科学技术的创新也远远没到极限,很多新的绿色技术都有待发展。现在只能说,青藏铁路在建设期的环保工作基本结束,接下来的工作是全面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新京报:火车开通,进藏人员将会大大增加,也会给环保带来挑战,你们将怎么做?

  潘岳:青藏铁路通车后,进藏人员和交通运输量都将明显增加,沿线矿藏资源开发强度也会加大;大量游客到沿线旅游、观光,随之带来沿线餐饮、旅店、汽车修理、加油等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如控制不好,势必给青藏铁路沿线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我们将及早组织编制青藏线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规划,开展青藏线旅游开发规划的规划环评工作,科学、合理、适度地开展旅游开发活动,防止旅游开发活动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此外,我们也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准备工作。在青藏铁路正式投入运营几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完善、改进生态保护措施。以上各项,我们早在去年就向所有相关部门、省市提出明确要求与具体建议。

  新京报:有人认为,在青藏高原这样的有些“世外桃源”色彩的地方,要保持本来的宁静,少搞建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游客审美”的心态,希望那里的人们清贫一生,你怎么看?

  潘岳:这可以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历史演变来找答案。人类社会经历了“敬畏自然”、“征服自然”和“和谐自然”三个基本阶段。渔猎文明和农耕文明时期,人类敬畏自然,是因为生产力的低下迫使人们依赖于大自然的恩赐。工业文明时期,贪婪资本与强大科技的结合,使人类将自然界变成服从于人类物欲的对象,人类生活获得极大改善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环境危机。

  现在,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就是正在确立的“环境友好”理念,它抛弃了古人“敬畏自然”中的神秘性,吸取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合理内核;也抛弃了工业文明“征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盲目自信,吸取了改造自然的积极因素。

  新京报: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让高原人民永远生活在贫困状态,因此必须发展经济;但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那里的生态?

  潘岳: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倡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实现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荷最小化,将这种负荷和影响控制在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容量之内,形成良性循环。

  新京报:中国已经实现了从“征服自然”到“尊重自然”的转变了吗?

  潘岳: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综观党和国家最近有关重要文件的规定,可以说我们国家在理论上已经开始从“征服自然”向“尊重自然”的转变。

  国务院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许多规定,已经明确反映出发展经济必须“尊重自然”的指导思想。例如,该决定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决定还规定,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要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关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水能开发问题,决定规定:要有序开发水能。

  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把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域。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区域功能和发展方向,这是中央提出的重大措施。它体现了“尊重自然”的思想,符合科学发展观。

  然而,任何思想理论的落实都必须有实际的制度来支撑,接下来最严峻的任务,就是怎么在制度上实现从“征服自然”到“尊重自然”的转变。

  《环境保护法》应成为国家基本法律

  新京报:最近有媒体发表了你的《和谐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论文章,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是什么?

  潘岳:环境资源问题已经对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了严重挑战,这已经不是修修补补就能解决的问题了。我们必须对此进行思想上、制度上、政策上的全面思考,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首先在思想文化上,即发展观念上全面更新、深刻反思、迅速扭转;其次应在发展战略的制定上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三才是在体制政策上进行全面的设计。一句话,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在思想观念。环境问题早已超越了专业层次,变成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大问题。这就是我写这篇文章为什么着重思想文化的原因。

  新京报:你说环境资源问题已经对和谐社会构成了严重挑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潘岳:首先是对经济发展已经造成严重制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从6亿增到13亿,可耕种土地因水土流失又少了1/3,中国人口增加了一倍,生存空间却减少了一半。40%的城市空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有的省甚至没有一个城市达标。最严重的就是水的问题,20%的城市饮用水不合格,3亿农民喝不到干净的水。而这还不是污染的高峰,污染的加速上升还要持续10年,预计到2015年前后,原材料消费才能达到高峰,随后经济增长才能与原材料消费逐步脱钩,环境拐点才能出现。但如果按照今天的污染水平,那时候的污染总量可能是今天的3倍。你们可以算一算那时的情况。

  第二,环境问题已经对社会稳定形成严峻挑战。近年来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万起。松花江事件后,全国平均每两日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中国已提前进入了环境事故高发期。环境污染极易与社会公平搅在一起,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是越来越重的国际压力。

  新京报:我们为什么不能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路?

  潘岳:我们没有条件。第一是我们发动工业化的时间太晚了。欧美日在发动工业化时积极进行海外扩张,通过殖民地的原料和市场积累起雄厚的工业资本,就是说,它们起飞的资源环境成本是全世界买的单。我们开始改革开放时,人家已经发展了几百年,早就划定分割完了所有的国际规则与市场,我们的环境成本转移不出去。第二个原因是我们的人口资源环境结构跟欧美差得太多,没有本钱跟人家拼消耗。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的时候解决了环境问题,我们支持不到那一天,当中国人均GDP3000美元时,环境危机可能夹带着其他社会问题提前来到,我们所取得的那点经济成果根本无法抵挡。中国必须不惜代价提前解决中国环境问题。

  新京报:你认为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和现实的差距大吗?

  潘岳: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的少。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环境立法(如《环境保护法》)已经过时,需要修改;二是部分基本法律制度(如限期治理)在实际中可操作性差,致使执行效率低;三是对部分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偷排污水)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四是对严重污染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

  新京报:你觉得要在哪些主要方面进行工作?

  潘岳:一是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重新整合,突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地位;二是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纳入宪法总则及环境资源的各项法规之中。例如《环境保护法》就应修订成纲领性的环境友好政策法,并使之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

  还有,还要建立一整套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实现环境公平。例如发达国家实现环境公平的基本途径,就是明确环境产权,使资源被产业化或资本化开发的同时,应对资源地的民众给予一定比例的股权补偿。环境公平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还有一个问题,涉及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你有什么具体建议?

  潘 岳:目前的环保部门仍然处于“弱势”,与当前中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环保部门不能有效参与行政决策,不能独立执法;二是环境保护法制不健全,环境立法和执法手段未能适应形势需要;三是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四是环保部门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五是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要进一步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就要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要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机制。例如按照林水草土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去将人为分割在各部门的环境管理权能重新统一起来;例如将执行环境法律政策的队伍垂直起来;例如将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与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体系建立起来等等。

  新京报:还要有哪些制度需要建立?

  潘岳:要制定一系列环境友好的政治制度,如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如官员环境责任追究机制,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如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保将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环保不是政治最敏感的领域,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利益主体。环保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切入点。

  这是个理想,虽未成现实,但决不能变成空想。要做的事太多,必须一件件地做起,关键是今天今时今刻从我们开始做起。 

5、温州82名养殖户收到浙江环保局答辩书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6年07月18日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4601113.html

  6月15日曾报道的《82名养殖户申请复议法院判令环保总局受理》有了新进展,浙江省温州市的82名养殖户今天收到了浙江省环保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答辩书》。养殖户的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对答辩书的内容提出质疑,并对官司前途表示担忧:“虽然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维权之路仍然艰难无比。”

  2003年年底2004年初,11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5500亩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据当地海水养殖协会估计,经济损失在1.7亿元左右。根据温州市有关方面的调查,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没有污水处理厂,养殖池塘附近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了养殖场的进水口,是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区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滨海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浙江省环保局2001年4月10日审批的(以下称“审批意见”)。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了投诉,反映滨海园区没有落实环评报告书和该局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对滨海园区配套环保措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同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环保总局限期受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今年6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60内日对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在判决生效的第一天,国家环保总局即受理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环保局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开发区作为特殊的整体建设项目,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与单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是存在重大区别的;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单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用于开发区区域整体的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到开发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和每一家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上。”也就是说,浙江省环保局认为,查处滨海园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局也没有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和职权。因此,该局撤销了审批意见。

  袁裕来认为浙江省环保局的这一意见有推托责任的嫌疑。他说,当时国家环保总局就是以这一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养殖户复议申请决定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就是认为浙江省环保局具有对滨海园区的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袁裕来说,根据“行政一体化原理”,在下级环保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放弃监管职责,不服从上级的监督时,上级行政机关理应主动介入予以查处。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温州市环保部门无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浙江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查处。

6、太湖流域东南诸河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2006年07月18日

http://env.people.com.cn/GB/4600676.html

  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于5月9―14日对太湖流域和东南诸河省界水体进行了水资源质量监测,其中太湖流域省界水体包括江苏、浙江、上海和安徽四省(市)界河流22个断面,和省界湖泊太湖(33个监测点)、淀山湖(3个监测点)36个监测点;东南诸河省界水体包括浙闽、浙皖省界河流5个断面。水质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硫化物共21项。另外,对省界河流,总磷作为参考评价指标单列;对省界湖泊,总磷、总氮作为参考评价指标单列。湖泊营养状况评价采用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为总磷、总氮、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共五项指标。

  一、太湖流域

  本月太湖流域省界河流水质95.5%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水质劣于Ⅲ类;太湖有76.0%的水域达到Ⅲ类,15.5%为Ⅳ类,5.3%为Ⅴ类,3.2%劣于Ⅴ类;淀山湖水质整体劣于Ⅴ类。

  太湖7.4%的水域为轻度富营养水平,其余92.6%的水域为中度富营养水平。太湖水质指标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5.29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