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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八日绿家园江河信息汇总

2006-02-28

1、环评:须听取百姓意见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年02月28日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关于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业界人士认为,该办法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评价,将进一步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

  日前发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尽管环境保护在近两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环保参与的程度还很低。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3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20%;环境信息下情上达的不通畅位居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首。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

  环境形势严峻

  ●公众参与是重要解决途径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日前表示,中国目前正处于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这个“最”表现在“三个高峰”同时到来:一是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未来15年将持续存在;二是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特别是污染严重时期与生产事故高发时期重叠,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国家环境安全受到挑战;三是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为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环境问题的核心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国内外的许多历史经验证明,发现和解决环保问题都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

  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环保总局曾在2005年就北京圆明园防渗工程首次举行了环境影响听证会,听证会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有效地提高了政府决策的质量和公信度。“出台这个办法目的就是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评价工作中去。”潘岳说。

  强化社会监督

  ●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评价

  将于3月18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共5章40条,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办法还明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为保证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环境评价三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2、扼制环境违法不能只靠行政督察

来源:法制日报   2006-2-28 

    ■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模糊性、责任追究制度的随意性,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的软弱甚至欠缺,应当是导致环境违法法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通过行政监察手段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和制约,无疑是落实环保法律责任的重要方面。

  ■扼制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真正建立和落实一套全方位的违法责任追究和环境权利救济制度,以及一个核心的、现实的的要素来激活目前已有的法律责任体系。从国外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我国的实践看,以利益为现实激励因素的公众参与,应当当成为推进环境保护、激活环保法律责任机制的基本手段。

  多年来,我国环保领域的法制建设,呈现出环保法律规定和环保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一方面,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高度重视,并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保立法已经构成一个相当完备的体系,涉及到大气、土壤、海洋、水资源、森林草原等各种环境要素;但另一方面,环境违法相当普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环境现状令人担忧。这种环保领域中立法与现实之间困境的形成,可能有诸多原因。但是毫无疑问,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模糊性、责任追究制度的随意性,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的软弱甚至欠缺,应当是导致环境违法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通过行政监察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章,凸显了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归责机制来扼制环境违法的思路,体现了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到人,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化等方面精神,表明了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问题积极回应的立场。

  《暂行规定》剑锋直指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剑锋所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责任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追求短期政绩和地方利益,或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或用“土政策”干扰环境执法;一些职能部门置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于不顾,擅自违法违规审批或许可;一些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一些企业对环境执法充耳不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许多事实表明,一些环境违法、特别是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中,常常存在“里应外合”的情形,一些政府及其部门为了短期利益、个人利益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助长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泛滥。通过行政监察手段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和制约,无疑是落实环保法律责任的重要方面。

  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暂行规定》所明确的环境违法责任,仅仅是内部行政责任;所规定的责任追究途径和手段,仅仅是行政督察手段。作为一种内部督察手段,行政监察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具有相当大的制约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常常是以政府行为的方式进行的,作为政府所属部门的监察机构自然监督乏力,而上级监察部门进行督察又会面临信息和成本方面的障碍;即便监察部门进行督察活动,由于监察主体的独立性和监察程序上透明度不够充分等原因,这种督察的效果有时很难保证,甚至出现将行政监察作为“保护干部”手段的情形。而且,行政监察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很难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预防性的遏制作用。很显然,对于扼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而言,行政督察虽然是重要的手段,但只靠行政督察手段是远远不够的。

  扼制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真正建立和落实一套全方位的违法责任追究和环境权利救济制度。这一制度就法律责任性质上看,应当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责任追究程序上看,不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而且应当鼓励和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获得救济权。事实上,我国一系列的环保立法和民法、刑法规定中,已经规定了环境违法和侵权的责任制度,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下大决心切实将这些严肃的法律落实到我们的生活之中。

  要想把法律责任制度从纸上的规定变成生活实践,扼制环境违法行为,需要一个核心的、现实的要素来激活目前已有的法律责任体系。从国外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我国的实践看,以利益为现实激励因素的公众参与,应当成为推进环境保护、激活环保法律责任机制的基本手段。环保问题,总是涉及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他们有充分的信息和动力来关注环保问题,参与环保决策;而这种普遍的、持续的关注和参与,可以成为对环境违法行为最根本的制约手段。

3、沉船漏油威胁增城用水

来源:南方新闻网   2006年02月28日

  沉船漏油威胁增城用水

  挖砂船沉没点距取水口仅4公里,有关部门称污染已得到控制,正在研究打捞方案

  记者昨日从广州海事局获悉,一艘名为“粤东莞吹0115”的自卸钢质挖砂船在增城市荔城镇增江桥头村附近河段沉没,船上约8吨燃油

部分外泄,增城市30万人民的饮用水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目前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广州海事局正配合增城市政府研究确定沉船打捞方案,以彻底消除沉船油污对下游水厂取水口的威胁。

  威胁30万人用水安全

  据介绍,2月24日23时56分,广州海事局接到市环保局通报,当日下午,一艘名为“粤东莞吹0115”的自卸钢质挖砂船在增城市荔城镇增江桥头村附近河段沉没,砂船沉没后,船上约8吨燃油部分外泄。而在该河段下游约4公里处便是增城市水厂取水口,增城市30万人民的饮用水安全面临严重威胁,请求广州海事局组织防污力量防止水域污染。

  广州海事局接报后,指令新塘海事处当日派出执法人员抵达现场。经核实,出事船舶是一艘“三无”采砂船,船长约30米,宽约8米,型深约2.8米。沉没地点为非通航水域,无人员伤亡,船舶沉没的原因不明,但并非水上交通事故。

  外围设置两道围油栏

  为了防止出事船舶漏油进一步扩大,影响下游自来水厂的正常取水,尽可能将污染危害降到最低。25日上午,广州海事局派出通航处和危管处负责人到现场,并通知专业化的广州港集团珠江防污公司准备围油栏、吸油毡和消油剂,赶赴沉船现场;防污公司到达现场后,迅速在沉船点外围设两道围油栏,并采用吸油毡清除污油。

  沉船打捞有一定难度

  26日,根据海事部门要求,打捞队潜水员再次对沉船进行探摸,堵塞船上油舱出口和关闭阀门,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因该河段下游新建有水闸,起重船舶无法通行,到达沉船地点,难以采取常规的打捞方式。再加上该船为“三无”船舶,无任何建造图纸和船舶资料,增加了沉船打捞的难度。

  昨日上午,广州海事局再次赶赴现场,商讨尽可能对水资源污染最低的打捞方案。截至目前,因应对措施得当,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广州海事局正配合增城市政府研究确定沉船打捞方案,以彻底消除沉船油污对下游水厂取水口的威胁,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

4、非法开垦京北坝上原始草原 京津生态屏障受损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8日

  北出京城260公里的河北省沽源县,有一片900平方公里的原始草原,它是颇负盛名的京北坝上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距北京最近的原始湿地,也是阻挡风沙入侵京津的最后一道屏障。这里还是滦河和潮白河的发源地,其生态环境与北京的环境及主要饮用水质量息息相关。然而,在这片草原腹地的平定堡镇温铁炉村却发生了两起非法开垦原始草原的事件。

  两份租赁合同———

  几千亩草原被肆意开发

  2004年1月,沽源县电视台播出一则消息:国有食品公司对外租赁牧场。温铁炉村村民郭振林作为唯一的投标人,以46万元的价格获得了6758.65亩草原50年的使用权。2005年3月16日,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与郭振林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用途为农用地。郭振林承租这块草原后,县里又批给他1500亩占补平衡指标,允许他在这块草原上开垦1500亩耕地。2005年5月,县国土资源局一负责人通知他,占补平衡项目已经批了。于是他就围着县畜牧局为防沙养草而设立的围栏进行开垦,到底开了多少亩他自己心里也没数。

  2004年春天,北京金运淀粉糖有限公司的王希波以办旅游区、建跑马场为名,与村委会主任签订承租2000亩草场合同,租期30年,每亩租金15元。据村民刘发喜回忆,当时村里让村民签字,说是为村里修路,建旅游区、跑马场、高尔夫球场,大家认为这是为村民办好事,就签了字。村民王光起说,让我签字时没说占用那么多草原,更没说开垦草原种地。谁知,王希波承租后,立即将草原做耕地使用,草籽一粒没撒,只种胡麻、菜籽;旅游区没建,原有的度假村也拆得差不多了。时至今日,王希波也只付了5000元订金,没交其他承包费。

  两个处理决定———

  与实际有差距村民不买账

  2005年5月后,温铁炉村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呼吁制止破坏草原的行为。9月20日,沽源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郭振林租赁的草场,除留下1500亩打草场,其余草场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和温铁炉村民共同放牧;温铁炉村第六村民小组草场内耕地,除留下400亩原有耕地,其余由郭振林恢复草场植被;非法多开垦的1258亩草地,由郭振林于2006年6月底前自筹资金恢复为多年生牧草地;王希波开垦的1650亩草场,由王希波于2006年6月底以前自筹资金恢复为人工种草地,播种草种为国家二级以上种子。2005年王希波没有按照约定改良草地,而是将草原变为耕地,应交纳1500亩草地的承包费76500元(51元/亩)。其中,上缴县畜牧水产局45000元作为植被恢复储备金(30元/亩),另扣除机耕费9000元(6元/亩),剩余22500元交温铁炉村村委会,资金用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没收王希波非法超开150亩草地的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金额罚款。按25元/亩收入计算,两项共计款7500元。2006年给王希波留下270亩草地(原合同不变)建跑马场,其余承包草场由村委会与其协商解除合同。

  时隔不久,县政府又做出第二个处理决定,与第一个处理决定不同之处有四:一是在温铁炉村第六村民组留出100亩草滩,作为该村宅基地用地;二是没收郭非法开垦的1258亩草场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金额罚款,按51元/亩(原25元/亩)收入计算,两项共计款128316元;三是王希波没有按照承包合同和改良草场的规定履行义务,由镇和村委会与王解除原承包合同,王的草场改良承包费提高到51元/亩,共计84150元;四是对郭罚款和王交纳的承包款共计212466元全部交给温铁炉村委会。

  上述处理决定说明,沽源县对群众反映的非法开垦草原的问题还是比较重视的。然而,村民对“处理”并不领情。村民认为,县里认定的开垦面积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村民让记者看了一份温铁炉村开垦草原草图,上面画着郭振林、王希波所占草原的位置和面积。其中,郭振林开垦了6块草原,合计4321亩,王希波开垦1750亩。村民们要求有关部门解释清楚,郭振林早在2002年就开始承包草场,2003年圈围栏,为什么2005年1月才签合同?郭振林大面积开垦草原2005年5月就开始了,而这1500亩占补平衡项目的可研性报告成文日期却是9月13日,《张家口市2005年第一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入库通知》成文日期是11月2日,也就是说在郭振林开垦这片草原半年后,即村民上访后才补办的。村民说:“共同放牧”的处理意见也是违反河北省地方法规的,早在2003年河北省就发布了《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村民认为,这其中必有蹊跷。如果没有县里有关部门的默许和有关领导撑腰,郭振林、王希波没有胆量大面积开垦草原。

  开垦草原———

  何以能“先上车后买票”

  发生在沽源县的这两起破坏草原事件,违反国家禁止非法侵占草原、禁止非法改变草原用途等多项禁令。

  2004年5月,农业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彻查非法开垦征占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强行占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少批多占等非法使用草原的重大案件。要求高度重视借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在草原上种植农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等非法使用草原行为的查处。通知强调,对划定的基本草原,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不准以发展粮棉生产的名义非法开垦草原,不准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名义非法占用草原。2005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2003年3月1日后开垦草原的,一律以非法开垦草原论处。严禁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占用草原。

  沽源县有关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6月坝上草原进入旅游旺季,造成监管不力,致使郭振林、王希波二人多开垦了大面积的草原,这对其他村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对此一定要追究责任,该处理的一定要处理。至于郭振林未经批准就私自开垦草原,县里的说法是因为想多上几个项目,坝上封冻期长、无霜期短,只有3个月施工时间,等上级批下来再干就来不及了,只好“先上车后买票”了。当初的动机是好的,只是在运作中出了点问题。

隆冬时节,记者在草原上看到:远处几匹马悠闲地吃着草(见图),近处收割胡麻后留下的一片片齐刷刷的黄根在雪后格外耀眼。温铁炉村村民痛心地说:恢复这片原始草原需要几十年!

5、为“千人游泳珠江”投放消毒药:可行?污染?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06年02月28日

  有人赞同有人担心祸及鱼虾失却天然

  本报消息 记者区健妍报道:“广州拟组织市民畅游珠江”的消息广受关注。最近传媒报道“有关方面正研究在活动前后向珠江河段投放消毒药物的可行性”,不少市民对此颇感新奇,也有人询问这是否可行?会否造成新的污染?还有市民建议发布“珠江游泳指数”。

  消毒药会否造成污染

  据报道,为减少珠江有害细菌的含量,卫生部门正着手研究,在“千人游珠江”活动前后,向游泳河段水流方向上游施放消毒药物的可行性,确定施放频次和施放时间。

  市卫生部门的专家接受本报采访解释,在珠江投放消毒药物,原理类似“游泳池进行传统的氯化消毒”。不同的地方在于:一,游泳池水量小,珠江水量大;二,游泳池水相对不流动,珠江水时刻流动。因此从原理上看,投药一举是行得通的,关键要有适当的方案。一些投药条件是最基本的。比如,必须要在珠江游泳河段水流方向上游施放;又因为水体是不断流动的,因此投放药物不仅仅是一次两次,要控制好投放频率等等。如果消毒药物投放到位,会尽可能降低有害细菌对人体的影响。

  但今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专家接受本报采访,对此持保留意见。他认为,水质的修复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珠江广州段这几年的整治初见成效,但离整个水环境的完全“康复”还有一段较长时间。在这过程中,水环境的生态平衡不容忽视。如果在水中投放消毒药物,会不会影响一些正常藻类、水草的生长呢?会不会影响鱼虾等水生动物的安全呢?这些问题目前是很难评估的。专家打了一个生动的比喻:“我们的母亲河现在最需要的是休养生息,如果随便用药可能折腾不起。”

  还有环保人士提出:偌大的珠江,若为了一次游泳活动而投消毒药,究竟应投多少?在哪里投?选择什么时候投?珠江广州段的生物状况是怎样的?投药会产生哪些“副作用”?这些都要论证。投药少了不顶用,投药多了又可能影响江里的生态。还有一个要否与下游地区协调的问题。而且,若将天然的江水,人为“消毒”得像游泳池一样,这样的“千人游珠江”是否有点变味呢?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所所长杜达安表示,在流动水域施放消毒药物,一定要谨慎,并做出周全的评估方案。杜达安介绍,目前水质消毒的方法主要是投放氯剂,如果单纯是细菌和藻类污染超标的话,加氯消毒比较对症。但如果有机污染物比较多,投放氯剂反而会产生副作用,生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化合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游泳指数”为何难发布

  另有一些市民提出,畅游珠江要综合考虑水质、水量、水温等因素,有关部门能否推出一个“珠江游泳指数”。

  就像眼下发布的空气污染指数一样呢?这样市民就可以清楚知道什么时候最适合游泳了。

  对此,广东省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专家今晨都表示:想法很好,但目前未适宜推行。

  据省环保局发布的监测数据显示,2005年珠江广州河段有7个月达到IV(四)类水质,而1月、2月、3月都是劣V(五)类水质,4月和11月是V(五)类水质。当然,市环保局在2004年发布的“环境质量通报”已显示,所有国家考核的23项水质指标中,珠江广州河段已有18项优于三类标准了(符合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标准)。

  但如果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V(四)类水适用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III(三)类水才可以做游泳区。环保人士认为,待珠江广州段整体水质达到这个标准之后,才适宜制定游泳指数。

专家认为,今年下半年经过各部门努力,珠江水质肯定会进一步改善。虽然全年都达到III(三)类水标准有难度,但部分河段、部分时段是可以达到的,因此,组织市民游珠江,在合适的时间和河段是可行的。

6、广州将采用卫星定位仪全面杜绝排污入珠江

来源:信息时报  2006年02月28日

  今夏畅泳珠江已成为广大市民关注之事。记者昨日了解到,根据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最新监测数据表明,目前珠江前航道及相关截污河涌水质是近年来最好的。为了确保珠江水质进一步改善,今年市政部门将采用先进的卫星定位仪锁定河涌排污口,全面杜绝漏排、偷排污水入珠江。

  前航道水质达景观水域要求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所属的城市排水监测站从2004年开始对珠江和河涌的治理进行跟踪监测,以配合广州市截污工程的推进。从今年初起,该站加大了对珠江前航道的水质监测频率,现已在华南大桥至白鹅潭的全河段设立了多个监测断面,每周定期监测一至两次,其中人民桥、大元帅府码头、黄金海岸水上乐园、星海音乐厅至中大码头附近等区域为固定监测断面,并分设河左、中、右三个点采集水样。据透露,下一步还将监测巡查河段延长到珠江西航道。

  据介绍,现时珠江前航道的水质已无臭味,即使是低潮水位,水面也很少看到有漂浮的垃圾,两岸的排污口也看不到往日污水横流的景象。

  据监测数据统计表明,珠江前航道的水质已基本达到地表V类景观水域要求,其中,粪大肠杆菌项目更是达到地表Ⅲ类水标准(可参照下面附录)。同时,连接珠江前航道的沙基涌、马涌、东濠涌、新河浦涌、二沙涌等截污后,水质也发生了明显好转,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大幅度下降,基本实现与珠江水同质。

  重点河涌实行每周巡查一次

  此外,对于河涌监测方面,今年将增加对35条实施截污河涌的监测,对每条河涌每月巡查一次,个别重点河涌每周巡查一次。

  据了解,一旦发现有污水的排水口,监测人员将会进行拍照,并使用先进的卫星定位仪按经纬度方位锁定位置实行监测;同时还会采集水样进行检测分析,以判断其排水性质是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或是雨水,为市政部门执法和整改提供科学依据。

  据悉,为实现珠江前航道的全面截污,已对珠江前航道的沙基涌、西濠涌、东濠涌、新河浦涌、沙河涌、猎德涌、赤岗涌、马涌等8大河涌进行了截污和整治,市政维修处已于春节前完成了两岸53个排污口的封堵整治。

7、牡丹江污染事件肇事者查明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6年02月28日

  列为环保总局监察部首批联合督办案件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今天称,2月19日发生在牡丹江的水栉霉污染事件的主要肇事者是黑龙江省海林雪原酒业公司等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今天确定,把与牡丹江的水栉霉污染事件相关的黑龙江省海林雪原酒业公司、黑龙江海林雪源啤酒有限公司和海林市食品公司等企业列入今年第一批两部门联合督办的案件。

  陆新元通报说,海林雪原酒业公司在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建酒精生产项目,没有配套治污设施。酒精生产过程中高浓度污水直排海浪河(牡丹江的一条支流)。海林市环保局于2005年12月提请海林市政府责令该公司停产,但市政府未下达停产决定,导致海林雪原酒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污。该企业和当地的海林雪源啤酒有限公司、海林市食品公司等企业污水超标排放最终酿成牡丹江水栉霉污染事件。

  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要求海林雪原酒业公司等3家企业必须依法实施停产,经省市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立即对基层政府出台的投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发现限制执法的错误做法立即纠正,并追究责任。两部门今年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还有:山西省忻州市所辖区县出台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土政策、土规定”问题;贵州、湖南、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的锰污染问题;甘肃省榆中县百美纸业环境污染问题。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监察部对“晋陕蒙宁交界区域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问题”等9起企业违法排污损坏公众利益的案件及14家不能正常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联合督办。督办的9起企业违法排污的案件中有7起案件追究了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的27人中15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8、7成河流不达标 北京将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8日

记者刘毅、王建新报道:北京市今年将通过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等措施,进一步深化水污染防治,推进全市生态建设。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届三次会议上了解到,北京市去年对78条(段)有水河流的监测结果显示,不达标河段为56条,超过七成。同时,由于生态用水短缺,湖泊中总磷、总氮等指标居高不下,使城市湖泊水体富营养化程度加剧。监测显示,城市中心区的河湖水质状况普遍较差。

  据介绍,今年北京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一项重要措施是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水环境质量公报与目前发布的空气质量报告类似,将定期公布北京河流的水质状况及主要污染物浓度,保障市民的环境知情权,促进污染治理及水环境的改善。

  此外,北京市还将采取以下措施深化水污染防治:组织制定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对区县河湖水质进行考核;加强对城市河湖水质富营养化的监测和监督,确保重点景观水域水质符合标准等。

  北京市副市长吉林在会上说,北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很大,大气以及水、噪声等污染还比较严重。2006年,北京将在继续坚持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同时,重视并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今后北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从四个方面入手:调整思路,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突出重点,促进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加强监管,努力构建首都的环境安全体系。

  北京市环保局局长史捍民表示,尽管“十五”期间北京市的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与国家标准、“绿色奥运”要求、“宜居城市”目标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他介绍说,北京市确定的“十一五”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2008年,在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总体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城市环境质量和郊区整体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奥运会提供清洁、优美的环境。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市环境建设和生态建设继续加强。

9、特大咸潮将再袭珠三角

来源:新华社  2006年02月27日

  据广东天文学会监测,由于受强天文潮汐的影响,珠江三角洲近几天将出现新一轮特大咸潮。

  监测显示,2月23日,横门水道小隐水闸,咸潮含氯度每升高达5500毫克,超标21倍。磨刀门水道大涌口水闸,从2月17日至25日,连续9天最高含氯度每升超过5130毫克,强咸潮持续时间之长,为近年来罕见。

  据专家分析,造成这次特大咸潮主要是天文因素引起。据预报,2月28日凌晨4时,月球将运行到距离地球最近的地点,从而引发“近地大潮”;2月28日上午8时31分(朔),太阳、月球和地球将依次排成一条直线,从而引发“朔望大潮”。这两个天文大潮在4个小时内汇聚,从而引发近年来珠江三角洲的最强咸潮。

专家预计,随着天文因素影响减弱,加上雨季来临,3月1日以后,珠江三角洲咸潮强度将会明显减弱。

10、去年央企事故207人死亡 建筑化学品企业多发

来源:新华网   2006年02月28日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任芳)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8日说,2005年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25起,造成207人死亡,158人受伤。与上年相比,事故增加5起,死亡人数减少8人,受伤人数增加127人。

  李荣融28日在此间举办的中央企业和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培训班上说,事故主要发生在建筑、危险化学品、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严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培训班上介绍,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去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共导致12.7万人死亡,与上年相比下降7.1%。除渔业船舶之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李毅中指出,分析事故性质,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他说,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以及政府、社会从外部给企业压力和推动力,共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

  李荣融要求中央企业通过实现安全生产的“五个转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包括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检查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死亡事故为主向全面作好职业健康工作转变。

  28日,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京联合举办“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培训班”,邀请杜邦公司和南非国家职业安全协会(NOSA)的专家对中央企业和重点煤炭企业负责人进行HSE(健康安全环保)和NOSA管理体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