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3
1、广东韶关市开展地毯式排查和清理违法排污企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5年12月22日20:14
中新网韶关十二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冯昶)记者今天从此间有关方面获悉,韶关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排查和清理违法排污企业,并对水体水质变化情况和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全天候严密监控。
由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而导致的广东北江严重污染的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已责令韶关冶炼厂立即停止排放含镉废水。昨天下午,广东省副省长许德立率领北江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到韶关冶炼厂检查停止排放含镉废水的情况。
记者今天来到离韶关市区南面约九公里的韶关冶炼厂,未能获准进入采访。下午,记者从韶关市委获悉,韶关冶炼厂这家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已于昨天起全面停产。而韶关市政府亦已对已经处于停产整顿状态的十四家小冶炼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今天下午,韶关市环保部门在孟洲坝水电站监测的最新情况表明,水中的镉含量已接近正常水平,稍微超标。据韶关冶炼厂向韶关市委、市政府提交的报告称,是次该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总量约一千吨。
另据韶关市专责小组副组长、韶关市副市长张志才今天下午称,由广东省监察部门率领的一个事故责任追究调查小组已经抵达韶关开展工作。
2、松花江污染最新情况通报:黑龙江八岔断面硝基苯浓度持续下降
来源:国家环保局网站 2005-12-23
国家环保总局今日通报,据最新监测结果表明,黑龙江中方一侧抚远断面(距哈巴71公里)硝基苯浓度缓慢上升。12月23日4时硝基苯浓度为0.0776mg/L。
在抚远上游49公里的黑龙江八岔断面,硝基苯浓度持续下降,12月22日16时硝基苯浓度为0.0178mg/L。
3、水污染肇事者为何多是大型国企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5年12月23日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余波未平,广东又发生毒水污染粤北北江的严重环境事故,下流部分城市已停供自来水,10多万人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据最新报道,为应付不测,广州市已经做好停水应急准备,开始大量调运瓶装饮用水进城。
北江水污染的罪魁祸首是韶关冶炼厂超标排放的有毒重金属镉水,环保部门检测镉超标量高达10倍。据了解,该厂是广东一家大型国有铅锌冶炼企业。这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肇事者吉化公司的身份可谓不谋而合,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还有去年发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元凶”川化集团公司,也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
真是无巧不成书,水污染肇事者为何多是大型国企?笔者认为,除了存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外,水污染事件频发还与国企身份、地位以及有关部门对国企的“溺爱”等非管理因素有关。
其一,“身份优越感”。有的大型国企明目张胆地向江河湖泊排污,对他们来说,造成污染事故的后果无非就是罚款。而那些集体或民营小企业则是偷偷摸摸地排污,因为一旦被环保部门发现,不仅经济上受罚,而且面临关停危险。而政府部门对出事的国企大都网开一面,通报批评加罚点款,考虑到职工安置困难和影响地方税收等,政府对肇事国企一般不会令其关门歇业。
其二,处罚不觉痛。据了解,目前环保部门依法能做出的最高罚款是100万元,去年对川化公司的处罚就是这个数,而川化公司酿成的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百万人饮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损失之大,处罚之轻,多么地不对称?况且,这100万元罚的是企业,国企是国有资产,罚来罚去最终还是国家的钱。
其三,责任追究轻飘飘。沱江水污染事故的最终处理除罚款100万元以外,就是川化公司总裁谢木喜引咎辞职。松花江水污染的处罚结果尚未见晓,但吉化公司主要领导已被中石化免职,这会不会也是最终处理?我想,如果是一家私企酿成如此重大的引起联合国关注和俄罗斯担忧的水污染事故,依照相关法律,企业老板不仅要被罚得倾家荡产,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不准还要坐牢。而大型国企的责任追究也就是老总辞职或免职。
可见,有效遏制大型国企肇事污染,除了强化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环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还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让污染制造者付出沉痛代价。这种惩罚应包括经济和法律处罚。重大污染肇事,不仅要被罚款,且要赔付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哪怕关门破产也要赔。对企业领导人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让肇事者感觉到了“痛”,他们才有可能增强社会责任感,按照环保要求去组织生产。
4、李荣融:松花江污染事件吉林石化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12月23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22日表示,松花江污染事件虽然应由吉化承担主要责任,但中央企业也要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李荣融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答问时说,吉林石化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应主要承担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也要承担领导责任。李荣融说,事故发生后,中石油集团公司及时做出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把影响减小到最低。
5、制定长江法黄河法分歧较大 江河流域立法将论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12月23日
鉴于有关方面对长江、黄河等单一流域立法问题意见分歧很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江河流域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中认为,目前长江流域正面临着水土流失、洪涝灾害、水质污染、湿地退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三峡工程建设、南水北调、上游和支流水电开发等活动,也对长江流域的协调管理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建议针对长江流域面临的特殊问题,制定专门的长江法。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制定黄河法的议案中认为,黄河存在防洪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现有流域管理机构和职能不能满足黄河水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他们建议制定专门的黄河法,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服从流域统一管理的体制,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统筹解决黄河面临的问题。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正如代表在议案中分析、列举的情况,长江、黄河流域的经济发展,给流域生态和环境带来许多新的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扭转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但是,关于是否应当进行流域专门立法,有关方面的意见很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造成长江、黄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是缺乏流域整体规划、统一协调、综合管理的法律机制;二是现有法律无法提供解决流域特殊问题的法律依据,如长江水资源利用的合理配置及优先顺序问题;三峡库区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黄河水资源定额和调度问题;黄河输沙问题;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问题;跨省(甚至跨流域)水资源利益分配和补偿问题等。因此,只有通过流域专门立法,才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种意见认为,通过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完全能够适应长江、黄河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专门为某一流域立法,会导致流域法律泛滥,影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割裂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6、“2006中国水博览会”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图)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05-12-23
2006中国水博览会组委会在水利部召开“2006中国水博览会”座谈会,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李赞堂主持会议,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水文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的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就水利“十一五”规划及今后几年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作了说明。
参加座谈会国内外的企业有:美国西图公司、美国劳雷公司、美国友升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公司、日本丸红投资公司、北美一起咨询公司、法国威力雅水务集团北京代表处、德国海瑞克公司、、美国GE公司、美国ITT公司、美国泰科流体控制公司、加拿大赫氏工程公司、美国博沙特环境技术公司、荷兰德和威(北京)环境工程公司、美国哈西公司、德国乐嘉文公司、英国百莱凯格林公司、美国IBM公司和北京理正人信息技术公司。
与会企业就水资源及水务一体化管理、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就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水利建设等问题与参会政府部门进行了交流。
参会企业希望通过水博会及水务高峰论坛等活动与水利部建立更广泛的联系,共同为中国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