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APP
2022-08-11
“南通市通州某废油加工厂废油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集中反映全省试点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的工作成果中,发挥了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近日,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中,通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通州某废油加工厂偷排废油案作为南通市唯一典型案例入选。
本案中,通州区公安部门在协查时发现,潘某等人自2017年6月开始,租用厂房收购万吨轮上的废油混合物运回废油厂油罐中进行沉淀,将上层杂质较少的废油外售,杂质较多的废油注入兴石河上停放的船舶继续沉淀,油渣等废物排入兴石河,共计排放含油污水约260吨。
经认定,油罐和船舱中的废油为危险废物,此次废油偷排事件对受纳水体兴石河水质和沉积物产生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及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报告认定此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31.5万元。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不仅有直接倾倒废油的犯罪嫌疑人,还有数家上游产废单位及中间商,通州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研判,并征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确定了赔偿方案。潘某作为环境污染犯罪的直接支配者,对其收购并倾倒的所有危险废物负责,受潘某指使直接倾倒废油的唐某、唐某某等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潘某一并承担,潘某应当承担总费用的50%,数额为人民币315.75万元。上游单位或个人对剩下的315.75万元按照其销售给潘某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分配。经数次磋商,其中6名当事人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付清协议约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另有2名当事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也无意愿再作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通州生态环境局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总结经验,给有关工作带来启示。
一是注重部门联动参与。废油偷排案损害赔偿金额高、涉及赔偿权利人员数量多,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确保了案件磋商的有序推进。同时,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将赔偿履行情况作为刑罚裁量参考。
二是污染责任全链条追溯。偷排作为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赔偿权利人不仅追究了直接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而且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源头,积极向非法销售废油的人员、非法出售废油的有关公司进行追偿,确保“谁损害、谁赔偿”。
三是磋商与诉讼有效衔接。经数次磋商,通州区某加工厂废油偷排案中6名当事人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另有两名当事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也无意愿再做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一办案过程将行政磋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了有效衔接。本案处理过程和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