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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 蒋文博:浅谈《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来源:工业固废网

2022-05-26

锰及其化合物在现代工业和国防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电解锰行业属于典型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国家“十一五”至“十三五”期间持续投入大量资金技术开展锰污染综合整治,但产业集中度低、长期低质发展、锰渣等固体废物污染重、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锰污染治理和推动锰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提出,优化调整电解金属锰产业政策,在全国进一步加强锰污染治理和锰产业结构调整,并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明确锰渣污染防治“底线”。

一、基本情况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电解锰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电解锰产能、产量均占世界的97%以上。全国锰产业基本情况如下。

锰矿资源丰富但品质低。锰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战略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武陵山区的重庆秀山县、湖南花垣县、贵州松桃县,俗称“锰三角”地区。2020年,“锰三角”探明锰矿储量达7.92亿吨(其中贵州松桃县7.2亿吨)。虽然我国锰矿资源储量大,但多为平均矿品位约12%的贫矿。

电解锰产能大但水平低。我国电解锰企业分布在湖南、贵州、重庆、宁夏、广西等10余省市,据调研,正常稳定生产的企业有55家,生产能力约230万吨/年,2020年产量约150万吨(出口占比21%),总体开工率仅65%。55家企业中产能小于5万吨/年的小规模企业有48家,占87%。产能严重过剩,已远高于全球电解锰年用量,且多数电解锰企业地处资源型城市,缺少其他优势产业,发展后劲不足,可持续性差。

二、主要问题

我国电解锰行业发展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的基本思想,多数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无序恶意竞争、超标违规排放污染物。除因企业污染治理投入不足反映出的废水、废气跑冒滴漏问题外,低品位锰矿采冶产生的锰渣等固体废物污染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污染重风险高。我国锰矿平均品位约12%,生产1吨金属锰产生8~10吨锰渣,由于技术和经济原因,目前锰渣的处置方式仍以堆存填埋为主。我国现有在用锰渣库106个,累计堆存量已超1亿吨。根据平均150万吨的金属锰年产量估算,每年新增锰渣超过1000万吨。

二是锰渣库污染环境风险高。部分锰渣库周边河流锰、氨氮等超标严重,如贵州铜仁某河流段锰和氨氮含量分别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最低限值的354倍和76.5倍。此外,我国多数电解锰企业仅将渣库建设和锰渣运费纳入生产成本,未考虑锰渣渗滤液治理及锰渣污染治理等费用,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没算长远账和整体账。

三是锰渣资源化技术产业化难。目前全国锰渣资源化年综合利用率不到5%,全国仅1家企业建成投产以高温煅烧联合水泥窑的锰渣协同处理生产线。电解锰企业大多地处偏远山区,对锰渣再生产品的本地消纳能力很小,而交通不便限制了外运利用的市场竞争力。


三、《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出台,筑牢行业“底线”

《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41—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于2022年3月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为锰行业在产企业预留半年整改完善期限。《技术规范》主要规定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为推动锰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强化锰渣全过程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一是统一锰渣污染监管“一把尺”。《技术规范》出台之前,全国尚无对锰渣污染环境防治的专项标准,2020年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虽明确填埋入场要求,但锰渣作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未按标准严格执行,各地对锰渣的管理要求各异,标准脱节现象严重。《技术规范》进一步梳理强调锰渣相关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明确锰渣的污染防治最低要求,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二是贯穿锰渣污染控制“一条线”。《技术规范》对锰渣产生后的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的所有环节,分别提出不同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特别针对锰渣中含有的重金属、氨氮等特征污染物,提出科学的预处理技术路线;针对利用、充填、回填环节,分别提出相应环节的过程污染控制,而且对锰渣预处理产物、产品以及充填或回填后的土地复垦提出控制要求;锰渣的填埋则再次强调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入场要求,不满足的应先进行预处理。

三是筑造锰渣综合利用“一座桥”。《技术规范》首次提出了锰渣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及锰渣利用产物污染控制限值要求,为提升锰渣利用技术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对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生产水泥或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其他建筑材料产品的相关物化性质做出了规定,为锰渣处理产物作为原料获得市场认可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锰渣综合利用技术实现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