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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南京被罚33万元 关闭监控设备违法排放污水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2-06-1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2﹞99号)显示,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8日决定对其罚款3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水,但废水采样监控设备进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在线监控设备无法正常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现场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COD排放浓度和pH值不符合其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南京喜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工艺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整);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伟力高国际(香港)公司,持股比例70%,小股东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