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空间 资讯纵览 遏制水污染惩吏是关键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8-05-07


我国水环境保护面临“旧账未清,又欠新账”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如此,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是其重要原因,而这又源于现行环境法律的先天缺失。如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要依规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规划治理,但并未明确超标排污的法律性质。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未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最多罚1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相对于污染损失而言不值一提,对赢利动辄以千万计的大公司来说,几乎不伤皮毛。 

我们欣喜地看到,此次公开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明确了“超标排污即违法”,从此可以终结对超标排污处理的“游离”表态。对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修订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在企业检查时遭到拒绝之类的尴尬也有望结束。尤其是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30%计算罚款,上不封顶,也将改变百万元最大罚单不大的尴尬。 


但经济重罚并非是万能的。倘若处罚对象是国有企业,重罚既影响不了企业管理者动辄上千万元的年薪,亦影响不了员工的高工资和高福利,而拿出去的罚金应属全民所有,并非能使其像私有企业那样产生痛感。倘若造成重大污染的原因是政府的决策失误,或是主政官员的肆意蛮干,那么企业是否也会欣然接受罚单。 


必须正视的是,目前出现的各种资源环境问题中,违法主体逐步由企事业单位转向政府的行政违法。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者仍在盲目追求GDP增长,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下环境执法的最大障碍。因此,遏制水污染除了加重对企业的经济重罚,罚得让它破产关闭之外,还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制,加大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的力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管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对地方政府一旦违反本法,如何追究责任仍然不够明确。有专家建议,将水污染防治纳入政府责任考核的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期内辖区水源产生严重污染,或者治理不达标的,要引咎辞职。笔者建议,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官员,除了撤职罢官外,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尽快改变目前行政问责雷声大雨点小,刑事追究“刑不上大夫”的尴尬处境。 

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草案后曾建议,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笔者认为,确立公民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和创新消除、减轻环境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与排除妨害责任机制等,增加政府违法的成本,也有利于增强官员履行环保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