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7
潘岳:信息不公开将导致公众对政府不信任
来源:新京报2007年05月23日
http://news.sina.com.cn/c/2007-05-23/041013053818.shtml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才几天,国家环保总局就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这是国家部委中,第一个针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曾有过多年新闻工作经历的潘岳,在任环保总局副局长后,也经常进入媒体的视野。在谈到信息公开条例时,潘岳把“环保”加在“知情权”之前,强调要对环境问题充分曝光,保障中国公众拥有更多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而对于“不公开”的危害,潘岳一连用了四个“越”:“信息越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
他还透露,《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不久将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针对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违反“三同时”规定、擅自停运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额上限由原先的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提至300万元。
信息公开
条例让环保部门腰杆更硬
●环保信息公开不会增加公众与政府冲突 ●信息越不公开谣言的市场就会越大
新京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对环保总局的新闻发布会有何种影响?
潘岳(以下简称“潘”):就我们环保部门而言,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一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无论是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处罚,还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我们的政策手段还十分有限。过去,我们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就是希望对污染企业和地区形成一定的舆论监督压力,以此来弥补我们政策手段的不足。
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要搞好环境保护事业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环保执法、舆论监督、公众参与,这三者联合在一起,才是推进环保的三大支柱。但是,过去的信息公开一方面不够规范,一方面也引起很多部门、地区、企业的不理解和质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国务院正式法规出台,使我们以后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更加规范,腰杆子也更硬了。
新京报:环保总局会采取哪些举措贯彻信息公开条例?
潘:我们率先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是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这个《办法》针对环保领域的“信息公开”,作了具体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它不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也把污染企业列为了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新京报:公众获取了更多的环境信息,势必与污染企业、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增加冲突和诉讼,这方面有考虑吗?
潘:恰恰相反。公众获取更多的环境信息不会导致冲突的增加,而是及时缓解冲突、解决矛盾。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我们的目标就是,在各种环保事务进行的过程中,公众能够及时得到环境信息并表达意见,各方达成妥协与共识,而不是在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
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圆明园听证会。这件事情为期三个月,闹得沸沸扬扬,但由于我们作出行政决定时充分采纳了公众的意见,最终一切归于和谐,到目前为止,基本没人再对圆明园提出过什么意见了。我们宁可要争吵的决策过程,和谐的结果;也不要“一致”的决策过程,混乱的结果。
热点问题
水污染处罚上限拟提至300万
●区域限批制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擅自停止水污染治理设施最高有望罚50万
新京报: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今年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你认为今年能否完成目标?
潘:“节能减排”不仅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而且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今年4月份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自任组长,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
节能减排取决于多种因素,有些措施当年可以见效,有些措施,如结构调整、工程技术措施等则需要一个过程。把五年目标科学准确地分解到每一年,难度较大。因此,今年没有再提年度性的节能减排指标。
新京报:减排也同样需要公众的参与,减排方面的信息公开会有什么举措?
潘: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对于减排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们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一些地方对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阳奉阴违,对于污染排放情况隐瞒不报是我们减排目标没有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具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
在制度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情况下,广大公众就能成为中央减排工作的基层监督者。在信息公开的阳光下,污染企业就再难以欺上瞒下,特殊利益就再难以结合,减排目标就更有可能实现。
新京报:今年年初,环保总局掀起了区域限批风暴,有消息说,由于区域限批在法律依据方面有所缺失,环保总局已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尽快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方面能否具体介绍?
潘:区域限批是有充分的法规和政策依据的。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决定已经明确规定,在超过环境总量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的项目。
问题在于,它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完全固定下来,还没有制度化与规范化。我们今年据此实行区域限批,也是为了通过实践丰富和完善这项主要制度。
200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规定了规划环评的原则,但是至今许多大的工业与城市规划尚未依法环评。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为了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规划环评。
这项立法工作我们已经启动一两年了。就是要打破行政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资源、环境、人口、经济总量,确定不同发展目标;再根据不同发展目标确定不同的评价考核体系,从而再赋予不同的环境经济政策。这其中,生态环境因素在发展目标的规划中,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在环境经济政策实施中,要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列入了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我们已经征求了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对该条例草案组织审查。
新京报:有消息显示,今年国家将出台相关规定和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能否透露一些情况?
潘:《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正在有关立法工作机构的审查之中,不久将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针对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妨碍环保现场执法的,适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直至责令关闭;对违反“三同时”(环保设施要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擅自停运治理设施的,罚款额上限从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提至300万元。
■同题发言
“及时准确”背后应是坦诚和责任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
潘: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政府把自己暴露在阳光下,有助于防止腐败滋生。同时,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公共资源,它的公开,本身就是政府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这个法规,标志着我们执政理念的转变和提升。从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这样一个长远的维度来看,它有着深远的意义。
信息越不公开,谣言的市场就越大。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教训。其实,政府的信息公开和透明是取得公众信任,促进有效沟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保证。
新京报: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你如何理解“及时”跟“准确”?
潘:我认为,所谓“及时”,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在第一时间把相关信息公布,不拖延、不隐瞒;所谓“准确”,就是公开的信息要实事求是,避免误导,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及时”与“准确”背后所反映的,应该是政府部门面对公众时所表现出的坦诚与责任。
新京报:按照条例的要求,你对环保总局的新闻发布情况有何评价?
潘:环保总局过去的工作中,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严格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还是有很多不足和不规范的地方。例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这些方面我们都做得不好,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改进。
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