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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十问

2008-10-24

怒江十问


 


一问:江河不建坝发电就是“白白流入大海”吗?


 


多少年来,一些人一直鼓吹未被人类控制的江河是无价值的。这种极其狭獈的认识既否定了江河的内在价值——水脉循环、景观塑造、生命维持的巨大和无可替代的作用,也否定了江河对于人类社会在文化、美学和精神上的意义,更否定了江河除发电之外的其它更多的经济价值(如渔业、航远、生态旅游等等)江河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依赖性最大的水资源,它为人类贡献多种服务功能。人类今天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挑战是如何保障这些服务功能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续地利用。因此,并非江河不用来发电就是“白白浪费”,而是为了发电而牺牲掉江河的其它所有功能才是最大的浪费!保护江河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全流域的这个层面上进行思考问题,把江河视为与整个流域的森林、草地、湿地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的复杂的生态系统。这个系统的任何一部分的人为干扰破坏,最终都影响到其它组成部分,导致江河流域系统损害或破坏。因此,在大江大河上能否进行水电开发首先必须对全流域的生态系统有充分的研究了解。而在怒江的丙中洛江段,我国迄今尚未进行过起码的综合性科学考察,建水库之后淹掉的是什么尚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之下,电力部门便急于通过13级梯级开发方案,岂不是将科学、将环境作为儿戏!


 


二问:水电开发是怒江人脱贫致富的唯一和最佳选择吗?


 


水电公司不是抚员也并非慈善机构。赢利是企业活动的驱动力和主要目标,这是不言而喻的。水电开发导致移民和当地社区脱贫致富,集体奔向小康社会的范例至少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见到过,倒是不乏对移民和当地社区的补偿不足,造成一部分人的贫困化、边缘化、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例如,与怒江毗邻的澜沧江漫湾电站在1996年竣工后使众多移民丧失了河谷坝区最富饶肥沃的土地,而就地后靠陡坡开垦的耕地不仅水土流失严重,而且七、八亩的收益也不抵被淹掉的一亩水田。补偿的严重不足造成移民普遍生活水平下降,其中离坝址最近的田坝村由于彻底丧失了生产资料而无法谋生,劳力只好外出打工,而妇女儿童只能靠拾集发电厂扔出的垃圾度日。建坝非旦能象当初宣传的那样“漫湾电站建成之日,就是百姓幸福之日”,反而成了许多百姓的受苦之日和上访之日。事实上,漫湾电站每年赢利1.2亿元,据说只要拿出两年的赢利就可以使移民摆脱困境,却至今做不到。而今,主张在怒江建坝者又喊出了“我们坚信怒江水电开发之日,就是怒江摆脱贫困之时”的口号。这使人不禁联想到一位水利专家说的话:“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几乎每一个水电工程都能抓出一些贪官污吏。”且不谈工程腐败,建坝究竟能使那些人“摆脱贫困”,少数人还是绝大多数人?应是今后水电开发首先要解决的。当务之急是大坝业主不能再推卸逃避,应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在电站施工过程和水库建成之后对当地人民造成的各种损害以足够的补偿问题,而不是陷入建一个留一堆社会后遗症,再建再留的恶性循环。


 


三问:怒江库区移民往何处搬迁?


 


怒江州98%的土地面积是高山峡谷,坡度在25度以上占76.6%,当称中国“山最高,谷最深,坡最陡,地最少”的一个地州。如果移民就地土改,为了生存,那么继刚刚实行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之后又要毁林毁草还耕。怒江河谷上部坡更陡,土壤更瘸薄,气候更恶劣,而且环境变量也更为有限,连生存尚存问题,谈何“脱贫”?事实上,怒江州政府为了解决在高海拔山区百姓生活问题,已经着手在河谷建房把人接下来了,而水电大坝的兴建将把这些刚刚接下来的“生态移民”又赶回山上,而且这种逆向迁移的规模更大,因为它又增加了本来处于河谷重坝中水库淹没区的百姓。经验告诉我们,水库建成后因蓄水放水引发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将会呈上升趋势,所以后靠移民的生存条件非旦得不到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更谈何“致富”?至于外迁移民,无论州内外迁还是州外外迁,都将给迁移地增加新的人口、就业和环境压力。实际州内移民已无空间。如贡山县城被300米高的马吉大坝回水淹掉后,只能搬到号称怒江州“香格里拉”的丙中洛,而县城一旦搬到丙中洛,丙中洛这块世外桃源也就不复存在了。尽管水电工程移民缺乏安置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承载力的综合研究和评估,移民安置工作的确亟待改进,但是也许比在土地利用中利益受损者建立合理的补偿制更重要的是,原居民对土地的传统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尊重和维护?


 


四问:有无替代水电开发的经济发展方案?


 


正如以往的对原始林区的商业性砍伐一样,水电对水资源的开发同样属于资源耗竭式的发展模式, 尽管能够给地方经济带来一时的“振兴”,然而终归是不可持续的。并且,由于水电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倒向了政府一边(主要是使地方税收增加),而没有倒向当地居民一边(主要是移民补偿与社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流域内的百姓并不可能通过水电公司运作的水电开发而“致富奔小康”。除非形成一种新的体制,受水坝影响的人们将自己的各种损失折合成资金投入,成为水电公司的股东。而这样做势必大大增加水电的成本,是水电开发公司不能接受的。


 


怒江流域的自然保护区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不只是怒江州的责任,更是全中国的责任,理当得到国家相应的经济补偿。国家应当加大对怒江州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加大政策扶贫与科技扶贫,帮助当地社区合理开发利用得天独厚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经济(如手工业)和旅游经济。当然,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开发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和人文资源的保护。怒江地区为多民族聚居区,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形成了地方民族文化。这种文化的本身也是一种财富和资源。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持久存在的重要意义,在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时,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决不允许商业性运作使之遭受破坏。少数民族的发展,应是在其自身基础上顺其自然地发展,一切外部强加的“发展”,即便出于良好愿望,也会适得其反,在解决一个问题时又产生待解决的更多新问题。


 


五问:怒江修坝建库对“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并无影响吗?


 


“三江并流”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具有突出的世界性价值。然而在2003年刚刚加入世界遗产的“三江并流”,便传出了怒江中下游13级水电梯级滚动开发的规划方案。坚持怒江水电开发的“主坝派”口口声声宣称怒江水电梯级开发对“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秋毫无犯,其理由是“三江并流”怒江的核心区在海拔2500米以上,缓冲区也在2000米以上,而13级梯级电站均在海拔2000以下。于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竟然不见了怒江。


 


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在划定“三江并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区域范围之时,云南省有关部门已经充分考虑了在怒江中下游的水电开发规划的要求,采取了“减少面积,区域划出,高程控制,规划调整,协调发展”等原则和措施,超前为水电大开发预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并使这种破坏性开发“合法化”。


 


又要申报世界遗产,又要进行水电大开发,这种“两全其实”,一箭双雕的作法,其实是自相矛盾,不可能实现的。怒江大峡谷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自然景观和统一的生态系统。水电梯级开发只能导致对这一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无可挽回的大破坏。


 


“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核心是“三江”,将“三江”干流主要江段划出进行经济大开发,还要美其名曰这才是“积极保护”,实在叫人可笑!


 


六问:环境社会与经济影响评价该由谁做?


 


凡属工程项目,当带来经济之利的同时,不可避免要产生或大或小的环境之弊。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开诚布公,求真务实,做出经得起时间推敲和实践检验的环境、社会与经济影响评价;而不是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上马,只谈利不谈弊,对经济之利夸大其辞,对社会与生态之弊轻描淡写,甚至竭力掩饰,对持有不同见解的专家学者进行排斥压制。这是一种于国于民于事业都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三门峡由水利工程变水窖的历史教训应当认真吸取了。


 


目前由水电公司的勘测设计院来做环境、社会影响评价的体制,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水电部门的设计院受制于上级,服从于部门利益,对环境、社会影响只能大事做小、做了。退一步讲,即便没有从属关系,那么拿了业主的钱,也是要替业主“消灾”的,所以“可行性研究”从来也不会得出“不可行”的结论。因此,规划环评必须是独立机构来完成,而且这个机构也不能拿业主的钱。有人提议,建立一笔环保基金来支付做规划环评的费用,应当是个好办法。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由水电部门的勘测设计院所做的怒江十三级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在未获得国家环保总局通过的情况下,其第一个梯级电站--六库大坝便要急于上马修建,是令人十分不可思议的。看起来实现“依法行政”仍任重道远。不论如何,怒江水电开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刚刚颁布后的第一项大型工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对该法严肃性与有效性的最好检验。让我们拭目以待。


 


七问:社会公众是否有知情权和参与水电开发的决策权?


 


大坝的可行性研究为什么总是出问题?缺乏独立的评估固然是重要原因,而缺乏公众参与与公众监督的机制也不失为另一个重要因素。建坝的规划过程通常是不公开的,并且排斥不同意见,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脱离。而论证大坝项目可行性的评估,也无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已如《大坝经济学》一书作者麦卡利所言:“这种对大坝运行缺乏独立评估的做法极大地降低了大坝建造者从他们的错误中学习的可能性,或者迫使他们学习的可能性。”于是就不断地建坝,也不断地重复犯过的错误。


 


社会公众,特别是在计划建坝的当地民众有知情权。当地政府和水电开发公司有责任将建坝的利弊得失,客观地和完整地公布于众,让人们做出附和他们利益的正确判断和抉择;而不是只提供对水电公司和大坝业主有利的、片面的和虚假的信息,进行舆论误导,既欺骗了弱势群体,又瞒天过海。


 


然而,要想让业主和水电开发公司讲出自身工程的弊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更需要的是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民主决策程序。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我们必须明确,所谓“公众参与”,并非花瓶摆设,而应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作用。在当前,政府应充分发挥NGO在环保和环评中的作用,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必要条件,以促进对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和水电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八问:水电是清洁、绿色和可再生的能源吗?


 


在今日世界上,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水电已不在被认为是“清洁、绿色和可再生的能源”。所谓“清洁”和“绿色”,主要是对燃煤型的火力发电而言。燃煤发电会排出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然而在巴西水电站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建坝之后被淹没的土地也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和甲烷等温室气体,而且热带水库的排放量甚至比同级的火力发电厂还高。从技术角度讲,火电制造的污染气体可以通过措施得到减少和治理,而水电则难以做到。不仅如此,水电造成的江河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常常是无可挽回或者需要比发电创造的价值更高的经济代价才能补救和恢复的。不仅如此,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估计水库的总蓄水量高达1 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全球江河水量的5 倍。这些水库的重量之大,可以引发地震。地球物理学家甚至估计由于水库而导致地壳重量的重新分布,可能对地球自转的速度、地轴的倾斜以及引力场形状产生影响。水力发电也并非如有人所谓的属于“可再生”能源。水电大坝是有寿命的,一般为几时年至一百年不等。之后由于自身老化和泥沙瘀积就要报废拆除。而据国外资料,拆坝及恢复江河生态的费用要大大高于建坝。一些废坝往往因为筹措不到足够资金而无法拆除。


 


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破坏生态就是破坏生产力。水能发电在今日世界上已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力,而代表先进生产力前进方向的是太阳能、风能、氢能、核聚变能为代表的真正清洁绿色和可再生的新能源。在我国能源发展战略中,应当大力加强对这些新能源的研究和开发,以逐步减少对水电和火电等传统能源的依赖。


九问:怎样应对我国的能源短缺?


 


不少人认为,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带动了用电需求的全面高涨,是造成电力供需紧张的主要原因。其实,电力供应总量不足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而深层的原因则在有文章,例如能源的浪费与低效使用。而今供电不足就在上电站,却不在大有潜力可挖的节电上下大功夫。从国家能源安全、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看,这种作法是很失策的。


 


我国建材、钢铁、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7%,而这8个行业的能源消费却占工业部门能源消费总量的73%。所估计,我国每年因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4000亿元。我国经济因此长期处于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型增长方式,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差距尚远。预计中国经济到2020年要比2000年再翻两番,届时一次能源的需求高达35亿吨标准煤。如此巨大的能源需求,在资源与环境两方面都将带来严重问题。能源的发展将越来越取决于我国的资源基础与生态基础能否支撑。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将节能放在能源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确立节能的重要战略地位,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节约型经济。如果再加上对新能源的开发使用,就能够有助于同时缓解我们面临的能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三大难题。


 


一位水利专家说,我国水电从政治约束和经济约束转入了生态约束和社会约束的新时期。水电虽然存在不少负面影响,但目前不能一概排斥。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所要努力推动的是使之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我们应当严格控制电厂投资过热,合理安排电力建设的规模和进度,避免电力建设一哄而起,大起紧接大落,造成新一轮的电力过剩和经济上的浪费,生态与资源上的破坏这样一种局面。


 


业内人士指出,其实只要全国电厂提高一点现有的发电效率和终端用电产品的能源效率,或者城镇每家每户每日节约1度电,就完全可以减少几座新建的大型水电站。怒江并非非开发不可。留下中华仅存的两条天然大河,只要万众一心,取得共识其实一点儿也不难。


 


十问:这场大坝之争的实质是什么?


 


近年,从国外到国内,关于水电大坝的争论已经越演越烈。建坝发电本是水利水电部门的工程技术问题,何以引起社会各界从上到下如此之大的关注与反响?大坝之争的实质是什么?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观与发展道路有何影响?让我们先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首先是在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紫坪铺和杨柳湖两个水电大坝以及金沙江平流锡洛渡和项家湖两个水电大坝该建还是该停之争;接着是关于在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木格错、仁宗海和巴王海水电大坝该建还是该停之争;最后是关于世界自然遗产地怒江十三级水电梯级开发规划以及首当其冲的大库大坝该建还是该停之争。水电部门、国家环保总局、云南省政府、云南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都为此举行了多次学术评审会、论证会与研讨会。在有的会上,“主坝派”与“反坝派”双方剑拔弩张,争论得面红耳赤,处于白热化。这种争论的场面,是近十几年没有过的。它有助于争论双方认识的深化和促进科学决策,也说明了我们这个在经济上取得高速增长的民族,在理性上也逐渐走向成熟


 


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去年10月在昆明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专家们“按户口本所在地”分成了壁垒分明的两大派。按理说,对科学真理和人类根本利益的共同追求,学者之间应当是最容易沟通的和最容易取得共识的。然而恰恰在怒江的水电开发问题上无法沟通和取得共识。有“云南户口”的学者执意主张上,有“北京户口”的学者则坚决主张下。我们且不论双方观念的是非,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北京的学者并无来自任何政府部门的压力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去讲话,他们完全是按照自己的良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试问,这一点云南的学者办得到吗?什么时候我们的专家学者能够摆脱部门利益与门户之见,也不再顾忌行政干扰,讲出真话!近20年来,国际上出现的反大坝斗争在推动各国的环保运动和政治改革中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大坝的反对者并非象有人攻击的那样“盲目地反坝”,而是谋求更公正、更有效也更持久的方式方法来协调生态保护和经济开发之间的矛盾,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许多的大坝的反对者把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看做是同决策本身一样的重要。


 


大坝之争提示了我国环境与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场争论的实质,是我国的现代化道路究竟应当选择何种发展模式,走什么样的道路和准备付出多大的发展代价的问题。是沿袭资源耗竭式的旧发展观,热衷于低水平扩张,还是倡导“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这一场争论的实质。而争论的结果,不论如何,都将对我国今后的环境与发展大业,特别是对当前的西部开发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