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蒋朝晖
2022-05-09
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九大高原湖泊“两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三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名称及功能定位,对“三区”管控分别提出了10项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方面,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提出最严格监管要求,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10项具体措施是:全面排查实物指标,全面退出无关设施,全面甄别分类处置,严格管控建设活动,严格污染防控与治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快实施生态补水,加快完善湖泊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其中,“全面退出无关设施”一项明确,从2022年开始除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逐步退出,并制定详细退出方案,包括退出明细清单、退出时间计划表、退出实施责任主体及退出后土地利用计划等。“加快完善湖泊监测体系建设”一项明确,2023年底前,完善湖泊及入湖河道等监测站网,加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研判及预警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管控方面,以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开发建设活动,鼓励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10项具体措施是:禁止人口迁入,禁止新增建设项目,禁止扩大建设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空间,禁止水资源浪费,禁止新增排污口,禁止污水直排,禁止生产生活垃圾无序处置,禁止“大药大肥”方式种植,禁止规模化养殖。其中“禁止新增排污口”一项明确,2025年底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在绿色发展区管控方面,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在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上发力,最大限度留足绿色高质量发展空间,积极探索符合湖泊流域特色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全力将绿色发展区打造成全省绿色高质量发展典型示范区、“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10项具体措施是:科学确定人口和城镇建设规模,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加快“两污”治理,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开展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全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修复,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发展区管控主要量化指标,2025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7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7%以上,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流域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均达16%以上;洱海、泸沽湖、阳宗海主要入湖河道水质均在Ⅲ类及以上,其余湖泊主要入湖河道全面消除Ⅴ类、劣Ⅴ类水体。
《指导意见》强调,涉湖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做到责任清、人员明,可量化、可考核,管控情况要定期报告。涉湖州(市)人民政府要在“两线”划定方案中明确“两线”落地形式,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宜路则路、宜桩则桩、宜网则网,便于识别,利于管护。原则上“两线”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物理标识落地,涉及新建道路项目按照有关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