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2022-08-04
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21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更好地推进《长江保护法》实施,7月31日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本次活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法治公益平台支持。
上午9时活动正式开幕,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助理、法律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江苏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韩旗主持了开幕式,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分别为大会致辞。
谢玉红副主席首先对江苏省、南京市司法系统及包括无党派人士韩旗工作室在内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维权工作中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谢副主席指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区域的流动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系统一体化的特点,必须坚持系统整体的思维。因此希望大家能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特别是存在的难题难点,解决的建议等方面畅所欲言,充分研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建言献策。
车捷副会长指出江苏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在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争当表率、争做示范,江苏律师也应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会议随后举行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今后双方将在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律律师人才培养等领域展开全面深入合作。
专题研讨阶段分别由韩旗主任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树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刘亚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朱谦,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金陵科技学院客座教授刘小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吴宇,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理论和实务中热点问题,分别作了专题报告。
王树义教授提出在流域立法中既要从宏观层面关注流域特性,又要在微观层面关注具体流域的个性,正确定位流域立法的目的,高度重视流域管理体制的构建,注重立法的科学性才能最大程度的做好流域立法。
吴卫星教授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转移制度现状提出律师费用转移规则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进而通过国内案例展开讨论,并引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的律师费用转移条款进行域外比较,深入浅出的提出论证思路。
刘亚平教授首先介绍了江苏环境司法“9+1”机制探索下的典型案例,其次提出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近年来在长江保护方面出台的各种文件的重要意义,最后指出目前实践中仍有专家辅助人员配置司法权、修复资金的合理运用等具体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讨论。
朱谦教授围绕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指导案例“绿孔雀”案展开研讨,指出该案对于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重大影响。细致分析案件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预防性”目的的实现路径,最终通过该案提出应然图景设想。
陈迎庭长从审判法官角度出发,通过“泰州1.6亿环保公益诉讼案”、“王玉林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安徽铜陵非法采砂案”等典型案例阐述法官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系统思维。
晋海教授以“紧急避险能否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从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介绍目前学术界的四种观点并指出危险责任主义为主是业界共识性观点。同时从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进行论证分析,得出紧急避险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结论。
刘小冰教授提出目前跨域污染防治协同立法中存在充分的理论研究、具体的制度设计缺乏等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跨域污染防治协同立法新模式的建立亟待开发。
吴宇副教授认为长江流域是个具有复杂性的“自然-社会-经济体系”,提出环境私人执法是对成本约束下环境执法不足的补充、惩罚性赔偿为环境私人执法提供了充分的威慑力,并从道德风险的预防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两方面论述预防惩罚性赔偿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车捷副会长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智慧支持,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来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双方通过优势互补,可以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培养更多的专业环境保护法律人才,进而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向更高层次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