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绿发会
2022-05-20
4月2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组织召开“亚洲象与反野生动物虐待”讨论会。本次会议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环境司法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讨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焦艳鹏老师就如何区分虐待动物的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阐述,现将发言内容分享如下:
各位好!关于今天会议所谈的领域我也有过一些关注。我主要从我的专业知识背景的角度谈一些我个人的看法。
我主要做环境法律和刑法学交叉领域的一些研究,偏向于环境刑法。刚才咱们所谈到的事件,首先从学术思维的角度来看,要把个案当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归纳出来找到当中的一般性问题,然后去进行学术论证。最后,无论是形成面向司法实践层面或立法层面的意见,或者是能够增进学术思考。就是说我们要从一般性的事件当中去归纳规律性或具有学术性的核心问题。
第一、要区分这里边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
传统的法律责任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之下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异性。从事实归纳的角度,我特别认同刚才播放的视频所反映的内容。但从研究视角来说,按照循证思维,你们提供的只是最基础的证据,来向我们展示在这个领域里边是可能存在违法甚至犯罪现象的基础线索。除了基础的循证工作之外,从整个社会方面提供的更多的证据也能够看到,动物领域的虐待行为一直以来都存在。最近这10多年以来,似乎在这个领域里没有太大改观,包括咱们刚才所说的法律应对问题。
对于刚才所说的小象遭受虐待的问题,我没看到之前,可能推定是非常严重的虐待,但刚才看了这些视频以后,发现这些虐待可能对真实存在的虐待而言,还不是最恶劣的。刚才高老师谈到有纪录片,包括海南师范大学林柳老师谈到象群的一些生物学特征,或者它的群体性特征以后,我很有感受。大概10多年以前,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昆明开年会,开完年会以后,我到西双版纳的野象谷去考察,亲眼看到多头大象确实是在工作人员的威胁之下进行表演,旁边就有要暴力殴打它们的工具。而且,后来我查阅一些资料,了解到这些大象之轻车熟路,用我们的术语来说就是类型化的表演,是因为它本身是在人的威胁之下,甚至说在人的直接暴力之下,才养成了这种可以表演节目的技能。所以,这个领域里边存在这些现象非常客观,这些现象有可能破坏掉人们善良的公众情感,尤其是人和动物之间的情感。
刚才曹明德老师谈到要区分五类动物进行分类别的保护。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对动物进行保护要进行相应的法益识别。所谓法益识别,就是说看侵害动物的这些行为,包括刚才所说的虐待动物的行为,侵害了哪种类型的法益?比如说,刚才高老师也谈到野生动物园之间可以进行动物交易,那么当民事合同把野生动物作为交易标的时,有可能会牵扯到公众情感,是不是这种交易信息要进行公开?如果所有的动物交易需要在网上进行公示,就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比如说国家林草局能不能在网站上采用公示的方法,让动物园所有动物交换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即便动物是他们管理的财产,但是这种交易要超越传统的商品交易,要受到整个社会或国家的干预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如果认为虐待动物侵害了人和动物之间的善良情感的话,那么这种侵犯是不是到了不能够容忍的地步,是否需要刑法介入?
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法。如果把轻微的虐待行为或人们日常化的行为也犯罪化的话,有可能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形成一定冲击。在目前的生态文明阶段,可能会有些人无法容忍,比如说虐待自己的宠物或者自己的家养动物这些内部化的行为,如果进行刑法评价,社会公众能不能够容忍,也确实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我认为从生态文明逐步演进的角度而言,中国现在可能也到了这个阶段,要去正视虐待动物行为,要去研究如何能够拿出系统性的方案来推进这一领域工作的执行。在我的观念当中,人类如何对待动物确实是文明的维度,以前做不到,可能是因为生态文明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可以非常明确地讲,在生态文明的高级阶段,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提升与优化。
我在加拿大留学期间,看到过加拿大的一些涉及到动物福利的法律。家养动物得了病后如果不给看病的话,可能都要违反法律。大家可能觉得这是一种文明的高级阶段,但其实,现在的城市中饲养宠物的人,其宠物生病以后确实需要去看。我前段时间看到一个视频,宠物的主人因为不想花钱给它治病而将这只宠物遗弃,宠物的主人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谴责。这就表明,目前我们已经具备了这种文明走向的维度。当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这些文明理念时,就具有了立法的可能。
第三、我从法解释学角度,对前面谈到的一个问题做一些修正,或者是提一些不同的意见。
大家刚才谈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我刚才还专门把《野生动物保护法》拿出来看了一下,这点可能咱们要冷静地看待,就是第二十六条谈到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时其实是有语境的。它并不是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是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条款,然后谈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因此,从一般的法解释角度来说,这里所说的不得虐待动物,说的是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它的管理过程当中不得虐待。
因此,客观来说,不能够把这条理解成全部的野生动物不得虐待。从这个角度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基本原则,这就表明国家在政策方面,对于猎捕杀害是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以及明确的刑事法律政策的,也在《刑法典》当中也得到了体现。但是,对于虐待动物这一块,《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进行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够拿这条法律作为法律援引进行相应的法律判断。
也就是说,《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足以满足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包括生态环境法律在内的行政法当中,如果没有把虐待动物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法上的评价,是不适合直接进行刑法评价的。因此,在这一块的立法上,还是需要首先推动这个领域的专项立法。我赞成刚才曹老师谈的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的法律设计,把不同种类的动物的虐待行为进行比较明确的指向,在行政法律基础之上再去考虑??刑事责任的设置。
第四、谈一下这个领域的刑事责任判断及其立法问题。
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目前的《刑法典》当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涉及到虐待动物的行为,所以说目前不能够进行刑法评价。如果将来建立了相应的反虐待动物法律之后,在《刑法典》当中有可能存在立法的空间,大概可能就是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当中的第三百四十四条下面争取能够增设一个条款,把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在里边。
我觉得《刑法典》是存在着这种空间的。希望通过个案来推动社会关注,通过个案来推动类案当中的一些原理性的阐释,然后再通过相应的渠道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应的立法建议。我们应争取在未来不太长的时间之内,能够促进反虐待动物行政法律的出台,然后对包括刑事法律条文进入《刑法典》进行努力。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重要推动。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见解,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现场发言整理,代表本人观点,绿会融媒获授权发布。整理/Cherry 审/焦艳鹏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