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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目张胆(三)关于新振锰业律师函的回复

2022-04-25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电解金属锰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全国电解锰行业最大的公益性组织,由全国最主要的35家电解锰企业组成,为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分支机构。

近日,联盟有关单位收到来自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振锰业”)关于来自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刊登的举报内容的律师函,联盟相关单位做出系列回复。

第三部分 违规分割国家特大型矿山和降低勘查等级问题

新振锰业下属广西富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丰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取得广西大新县下雷镇咟所锰矿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关情况,主要反映广西新振锰业富丰公司伪造注册资料,伙同当地政府部门个别人员,降低勘探等级违规分割已详查的国家特大型锰矿山,未进行招拍挂等手段违法违规取得探矿证和采矿证,造成已纳入国家储量的近3000万吨锰矿资源流失,导致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一、富丰公司申请设立的所谓“咟所锰矿普查探矿权”,是违法违规、人为强行分割国家特大型锰矿山下雷锰矿区。

从1958年开始,国家冶金部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就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资,对整个下雷锰矿区进行勘查,在1984年就提交了《广西大新县下雷锰矿区北、中部矿段碳酸锰矿详细普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提交碳酸锰矿和氧化锰矿B+C+D级储量13211万吨,已经完成了详细勘查。

富丰公司2008年12月请广西第四地质队编写的《广西大新县下雷矿区咟所地段碳酸锰锰矿资源\储量分割地质报告》(以下简称《分割地质报告》,这就是违规设立所谓的“咟所锰矿普查探矿权”,将同属于同一个矿体的下雷锰矿区分割出让、化大为小的铁证。“咟所锰矿普查探矿权”的范围位于下雷锰矿区的北、中部矿段东段,全部处于《详查报告》勘查范围之内,是从下雷锰矿区强行分割出来的一块。

强行分割矿山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中按照“一个矿山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等政策精神。




二、富丰公司申请设立的所谓“咟所锰矿普查探矿权”,严重违反关于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的规定,将本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涉案矿权,降低勘查程度为“普查”。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十八)条规定:“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

广西第四地质队所做的《分割地质报告》第23页明确提到:由于本报告主要是根据前人资料进行修编而成,没有开展任何野外勘查工作,且本次估算范围内揭露到原生矿的工程主要是详查阶段完成的,因此本次工作质量评述主要是根据“详查报告”资料,对本矿段内详查时所作工作进行质量评述”,第36页也明确提到“下雷锰矿区锰矿的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已经完成了详细普查以上的调查研究”。

1997年6月,广西地质矿产厅编制的《矿产储量简表》中,明确显示“大新县下雷锰矿北、中部矿区(单一矿产),勘查阶段为‘详查’”。

2008年10月10日,崇左市国土局据实给广西国土厅出具的《拟设探矿权区域状况调查意见》中,非常客观和明确地指出“经调查,广西富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大新县下雷镇咟所锰矿探矿权 ’普查,拟设探矿权区域内有2.87km2为已开展普查——初步勘探的广西大新县下雷锰矿区储量计算范围(详细可查储量空间库)”。

以上回复所有文章及图片均来自国家部委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未完待续!

来源: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电解金属锰创新联盟  覃德亮。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行业资讯,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